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网络暴力治理初探

时间:2023-10-07 08:35:05 来源:网友投稿

陶 琳 余奕桦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的需求逐渐增加,各类数码产品、互联网平台、网络应用程序迅速迭代更新,新媒体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在此环境下出现的网络暴力行为与传统的网络暴力也逐渐产生区分,对网络空间秩序和安全以及其主要使用者之一的大学生群体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传统的网络暴力可以被定义为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通过捏造事实、人肉搜索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辱骂、抨击、侮辱、诽谤,甚至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隐私安全、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威胁或严重影响的行为。本文所称的“新媒体”是与“传统媒体”相对应的,能够跨越地理限制甚至实现全球化地向使用者提供诸如语音服务、音频、视频、连线游戏等通信、娱乐服务的媒体,主要由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络游戏等媒体构成。

在新媒体环境中,传统的网络暴力行为不但出现异化,同时还催生出了新的种类。语言霸凌和舆论审判就是近些年来借由新媒体平台频发的网络暴力行为。语言霸凌是指通过文字对其他网络用户的侮辱、造谣,甚至掀起一定范围的网络骂战。在以社交为主的新媒体平台中,“帝吧”和“狗粉丝”是进行语言霸凌的突出群体,前者自诩“抒发对文体界、社会现象的种种看法”而对其他粉丝群体进行恶意评论、嘲讽超过10万帖;
后者活跃于微博、贴吧等社交平台,对各类社会新闻进行恶意和煽动性的评论,通过移花接木、羞辱造谣、栽赃嫁祸获得关注,并持续骚扰与自己持反对意见的普通网络用户。[3]李广、林泽渠、杜子维:《粉丝群体网络活动的话语结构与行为悖论探析——以“狗粉丝”群体为例》,《传播与版权》2019年第8期,第4页。同时,网络游戏也是语言霸凌高发环境,起源于英雄联盟的“祖安文化”就是其中之一。“祖安”是英雄联盟电信的游戏区服,该区服的玩家因其粗俗的语言和无下限的侮辱性表达而被部分网络用户截图扩散,甚至有专门的微博账号对这些低俗的暴力语言进行收集整理,随着“祖安文化”越来越知名,这些网络用户不再满足于将对骂截图、视频进行发布,而开始对其他动画、游戏甚至他人真实生活的影像资料进行修改、断章取义来传播其语言暴力内容。[4]马川、付莹:《“祖安化”语言暴力的线上狂欢、倒灌现实与自我消解》,《上海文化》2021年第12期,第80页。舆论审判则是指部分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针对社会新闻、社会事件的极端言论,传播仇恨思想,在是非不明的情况下断然对新闻或事件的主角进行定性,并采取自以为“正义”而实质上为暴力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寻亲的刘学州就是网络舆论审判的受害者之一,其亲生父母和部分网络用户的谩骂、侮辱将实际年龄在十六岁到十八岁之间的刘学州推向了死亡,随后,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团队清理了泄露刘学州个人隐私、挑动矛盾纠纷的内容290条,新浪微博也对曾在事件发生期间向刘学州发送私信的1000余个账户暂停了私信功能。这些网络用户看似只是发表了一两条评论或者私信,却组成了大型的舆论审判行为,引发了无法弥补的悲剧。

此外,传统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新媒体环境下产生了变化,仍然是需要被关注和规制的重中之重。以人肉搜索为例,其在即时性、便捷性越来越突出的新媒体平台中更加容易,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链,而正在进行或者想要进行人肉搜索的网络用户会使用“开盒”这一词语来替代“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一暴力行为违法性,让很多低龄的网络用户误认为“开盒”只是一种在网络骂战中无伤大雅的威胁,而非触犯法律。

(一)新媒体环境对网络暴力的影响

1.新媒体的商业属性会催生更多的网络暴力。新媒体的商业性特征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更为突出,阅读量、点击量、转发量都是衡量流量变现的标准,在利益驱使下,为了博眼球、博出位,本该恪守自律义务的新媒体自身很可能对其环境下的秩序混乱、暴力情景放任自流。

2.新媒体会加剧网络暴力的危害性。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有赖于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形象的对应关系,语言、举止行为、态度等都会影响他人对个人的社会评价。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各类社交媒体的网络账号、用户名、头像等个人外在身份信息,与其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并不能显性的对应,除非是后台管理人员,一般无法看到用户实名认证的信息,所以网民的网络行为,很少需要承担线下社会的责任。特别是新媒体时代,人们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随时随地不受时间和场所约束的宣泄情绪、发表个人观点,并且及时得到关注和呼应,同时具有相同观点和情绪的网民也可以做到随手转发,集群效应下情绪的不断积累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极大的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危害性。

(二)新媒体网络暴力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影响

1.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如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低俗、尖刻、残忍等基本特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恶化。继承了互联网固有特性的新媒体,除具有发表言论、内容更新的匿名性、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外,还具有流量变现的商业属性,部分内容提供者甚至会为了商业利益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恶意营销,给谣言的澄清、暴力内容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基于网络的道德审判、人肉搜索等暴力行为往往变成多数人的“私刑”,不仅违背了程序正义,更以言论自由的名义,牺牲或破坏了个体的隐私权,[5]参见孙帆、张婧、闫鸿、马晓彤、马斐月:《大数据时代下网络暴力成因及治理》,《记者摇篮》2021年第11期,第50-52页。使网络空间的风气和秩序受到极大冲击和破坏。

2.严重浪费网络空间公共资源。新媒体时代,用户类型和用户需求高度细分,传统的大而全的内容提供方式已经不适合市场的变化。网络服务供应商目前均使用算法向用户推送定制化内容来实现其商业利益,目的是通过精确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来增强用户黏性。而且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各种算法已经可以高效完成信息的定制化和分众化的工作,实现用户与内容之间的高度匹配。[6]《算法推送了侵权信息,网络平台主观上有错吗?》,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2138048230034537&wfr=spider&for=pc新媒体平台一般具有一键分享、转发等功能,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和群里聚集在网络平台上得以实现,使得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可以得到不断的扩张。[7]岳江宁:《新媒体背景下网络暴力现象研究》,《新闻研究导刊》2020年第11期,第94页。算法的精准推送不仅片面固化了用户的不良认知,在分享转发技术的配合下又推进了这一进程,导致网络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大学生在新媒体环境下受网络暴力影响的特殊性

1.造成大学生认知混淆。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受到通常意义上的道德的规范,同理,网络道德则规范着网络社会中网民的行为。根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在网民中,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为97.5%、94.5%和90.5%,用户规模分别达10.07亿、9.75亿和9.34亿。[8]《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5923981140192320&wfr=spider&for=pc对大学生而言,一方面他们的学习生活高度依赖网络,是网民的主体之一,另一方面,大学生正处于关键的价值观的塑造期,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道德体系约束,人们需要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一旦行为失德失当,便可能受到他人的谴责。但在网络空间里,匿名发言的特点使得网民可以无所顾忌的畅所欲言,尽情宣泄而不用担心遭到惩罚。[9]孟义南:《试论我国网络道德教育的完善——以治理网络暴力为视角》,《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63页。大学生平时上网时间多,接触新媒体多,由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在网络环境中并不能够完全产生效果,长期接触网络的大学生就会产生认知混淆,难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2.弱化大学生思考能力。大学生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因为社会阅历少、经历简单、思维单纯,他们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海量信息识别和判断能力有限,在看待事物上的角度和出发点上更容易被左右和裹挟。且因为青少年情绪不稳定、容易激动的心理特质,他们在行为上更易冲动,不经过大脑仔细思考的评论和转发可以在瞬间的冲动下完成。[10]前引[5],孙帆等文,第50-52页。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写道:“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中的暗示更接近催眠。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盲从。”[1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长期浸润在充满网络语言暴力、符号话语压制、舆论审批等环境中,没有正确的引导和思辨的环境,大学生的思考能力会下降,而陷入人云亦云的状态。

3.助长大学生暴力行为。高校不是与世隔绝的环境,特别是信息时代,各类思潮和行为的传播途径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青少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能够加容易的接触到各种消息源,他们辨识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各类思潮影响,他们会模仿、认同影视作品、游戏、自媒体等产品中的暴力行为和不良言论,更容易出现校园网络暴力事件。[12]邢媛:《新媒体环境下高职院校学生防范网络暴力的法律探讨》,《法制博览》2021年第6期,第42页。受青少年情绪特质的影响,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一旦成为习惯,将会不自觉的带入现实社会,例如冲动发言、谩骂、侮辱等语言暴力,引发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失范行为。

(一)以民法和刑法规制为基础

对于网络暴力受害者被侵害的合法权利,在新媒体环境下主要还是通过《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维护。《民法典》的人格权是保护网络暴力受害者的重要途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面对新媒体网络暴力行为时,语言霸凌、舆论审判有可能会造成受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损害,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对自身名誉所产生的影响等。同时,《民法典》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在如“狗粉丝”的语言霸凌、网络游戏衍生暴力失控、舆论审判行为发酵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采取必要的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应当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暴力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时,可以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和救济。在语言霸凌和舆论审判中都混杂着一定程度的造谣诽谤,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该条款也适用于在网络中使用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对点击、浏览次数、转发次数做出了明确的界定[14]参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了诽谤行为对被害人的现实生活所造成何种影响可以被认为“情节严重”,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性进行了量化处理,对司法、执法明确了方向。

(二)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法及专项治理

《网络安全法》在应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针对性。该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结合,使得治理人肉搜索行为有法可依,而最重要的是《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服务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需要对个人信息、平台内的信息内容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高度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

在《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立法的指导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是被严令禁止的。2021年6月15日,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人肉搜索等行为,严格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而2022年开展的“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则更为聚焦,对新浪微博、抖音、百度贴吧、知乎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密切监管,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强化应急措施,规制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并加大对违法法规账号、机构、平台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引导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坚决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三)《高等教育法》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在校大学生中95%以上都是网络用户,而这部分网络用户可以说是互联网中最活跃的一批,随时有可能成为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或者受害者。高校需要对此现象予以重视,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受网络暴力或实施网络暴力的规定,只能通过《高等教育法》第四、五条的规定,要求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需要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其道德品质,在原则性的规定指引下,结合当前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现状,进行符合时代发展和要求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大学生抵制网络暴力,不被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暴力行为所影响。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细化网络暴力相关立法情景。对于网络暴力治理,我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各方面都对其有所规制和处理,但是都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没有一个明确地网络暴力治理方向指引,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定性,确认其所侵犯的权利属于哪一个方面才能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因此,结合时代发展,随着新媒体的层出不穷,网络暴力屡禁不止,为节省司法、执法困境,应当对网络暴力的具体情境进行划分,根据其行为方式、影响范围、造成后果区分具体形式,进一步规范其定义,减少模棱两可的情况,给网络平台自身进行监管提供方便。同时,在立法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不能仅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对其进行处罚,还要加强事前救济,完善其监管责任,增加网络信息管理义务的范围,奖惩相结合,促使网络行业做到行业自律。

2.完善立法与执法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当前网络暴力治理中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和执法的相对脱节。无论是民法治理途径还是刑法治理途径,对受害者的诉讼要求较高,而互联网的匿名性、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的不对等性,使得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存在困难,进一步的执法也面临阻碍。因此,为使法律法规能够真正充分运用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立法到执法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敦促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网络电子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确立微信、微博平台发布的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电子证据来使用,在新媒体的不断更新迭代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电子证据的形式、范围也应做出扩张和明确,这对于更好地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3.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维护广大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建设美好精神家园,促进网站平台健康发展,公布了一系列“清朗”系列专项活动。其中在2022年春节期间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的专项行动,其主要通过组织自查自纠、开展现场检查、督促算法备案、压实主体责任、限期问题整改五个方面工作,涉及十余家新媒体网络平台,进行了全链条的问题治理。在专项行动结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要坚持其行动的指导精神,不能故态复萌,要时刻保证其监测识别机制的有效运行,做到干预处置、溯源追责,真正落实“清朗”专项行动的目标和宗旨,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

(二)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引导路径

1.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首先,进行教育的精准投放。掌握准确的学生网络安全状态,做好调研,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结合学生上网用网数据的分析,进行精细化的摸排,切实了解学生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通过精准供给实现教育的效果,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其次,进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学科背景和接受能力,对于计算机、软件、网络安全相关专业的学生,强调国家对网络安全人才的迫切需求,将网络安全教育融入专业培养方案。对于其他专业的学生,则重点进行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教育。[15]周恒洋、邹浩:《“三全育人”视域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探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2年第2期,第75页。针对低年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教育,对于高年级学生,特别是硕士博士等学历层次的学生,可以让他们参与到网络安全相关课题的研究中,通过亲身参与提高认识,提升技能。最后,丰富教育的方法。网络安全教育不仅仅可以在网络开展,也可以在线下进行,例如,舞台剧、宣传海报、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方式,都是很好的手段。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演身边事,更容易引起大学生的共鸣。

2.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首先,重视课程思政在大学生思政教育中的作用。在专业课中深挖思政元素,将专业学习和思政教育结合,由老师在课堂上进行浸润式的思政教育,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授课教师可以结合智慧教室、VR展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生动形象地进行价值观输出。[16]贾岱:《大学生网络思政教育浅析》,《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21年第10期,第61页。其次,充分发挥高校教育、管理、服务全员育人的作用,构建系统的思政教育环境,实现协同育人。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充分发挥思政教育主力军的作用,同时后勤服务、机关管理队伍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表率和榜样,树立良好的工作者的形象,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校园是风清气正、积极进取的环境。再次,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成年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鼓励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明辨是非,做好自我行为的约束,发挥榜样的带动效应,形成合力。

3.引导大学生发布正确网络言论。网络言论引导的核心是“变堵为疏”,网络舆情和热点应做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单向死板的灌输已无法适应网络化的社会,思想政治教育须和网络有机联系,从而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一方面,高校需要建立舆情中心,深化认识舆论类别,建立预警机制,在舆论酝酿阶段主动出击,主动发言,占领先机,引导舆论走向。[17]前引[15],周恒洋、邹浩文,第75页。另一方面要建立学生先遣队和排头兵,善于在网络上发声,敢于同网络不良言行作斗争,敢于亮剑。此外,用好网络数据,通过对数据中带有共性和倾向性意见的收集和分析,做好研判,解决其现实问题,使网络不良言行没有现实存在的土壤,提前化解矛盾。

(三)创新网络空间多元治理新路径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暴力的治理不能只依靠一方或者两方力量,而是需要多方面协同治理才能使得法律法规得到真正落实。首先,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下,政府各部门间应当做到协调治理,对各部门的主体地位、职权范围进行明确的统筹分配,避免重复处理或者司法真空的情况,协同弥补疏漏,消除法律界定的模糊和暧昧。[18]李建飞、王锦东:《媒体视域中网络暴力治理法律规则建设研究》,《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76页。其次,针对数量庞大的大学生群体,以高校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应当坚持其教书育人的原则,做好杜绝网络暴力的引导工作,遏制网络暴力的产生,减轻网络暴力的危害。再次,新媒体平台也要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及时处理平台出现的违规信息,做好监督和预防工作,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最后,作为新媒体环境的使用主体,网络用户也要积极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不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在受到网络暴力时也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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