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红利与共同富裕.doc(完整文档)

时间:2022-08-06 14:5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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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红利与共同富裕

  我国国企的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 拉开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计划经济理论的退出, 在一业为主, 多种经营思想的指导下,国有企业的活力得到普遍的回升。

 之后, 党中央又提出“国退民进” 的政策。

 国退民进, 犹如解放战争时期, 党的“放弃眼前的坛坛罐罐, 是为了收起拳头, 明天能更好的消灭敌人” 战略的再现。

 这一政策的执行, 使运营在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活力, 得到了巨大的提升, 据国资委网站报道,2012 年, 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22. 5 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 1. 3 万亿元。

 百元营业收入上交税金, 远远领先全国规模的其他企业。

 根据这一报道, 可以说, 改革之初, 党中央提出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的战略目标已经实现。

 如今我国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 改革的方向, 应该是邓小平同志, 用朴素语言揭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然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可见,让我国经济进一步活跃, 让经济指数翻翻, 是实现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一个方面, 合理、 公正的分配由个人、 企业创造的财富, 则是实现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又一个方面。

 虽后者依赖于前者, 但, 后者才是邓小平思想的精髓所在。

  如何实现我国人民的共同富裕, 是当下深化改革, 不可忽视的问题。由此, 笔者想到, 由 1. 3 万亿所代表的国有企业的盈利, 在实现共同富裕战略中, 其应担负何种义务呢?

 回顾国企走过的历程, 它是由政府投资、 没收官僚资本及对民族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形成。

 我国第一部宪法便将国企的所有制, 定性为全民所有。

 在新中国诞生初期, 为防蒋家王朝的反攻大陆和帝国主义将新中国扼杀于摇篮之中阴谋的得逞, 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 必须保持强大, 此时, 人民政府允许国企将生产所得利润, 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不断增强国企自身的经济实力; 在计划经济年代, 国企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只要国家需要, 政府便可向国企伸手。

 在那个年代, 国企不仅承担属于企业自身的义务, 还承担着巨大的, 本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 国企不仅要支付员工的工资, , 还须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 员工退休后的养老费用, 以及提供员工子女的幼儿、 少年期的学习条件, 甚至还要在国家遭遇自然灾害时, 慷慨的解囊相助, 帮助灾区度过难关。

 这一时期, 由于国企担负着这一任务, 因此, 也使人民政府不向国企追索生产所得利润的政策得以默认、 允许, 国企将生产所得利润, 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基于国企担负的重任, 作为回报, 国家不向企业收取利润, 财务记录上出现的红利, 都做为国企追加资本, 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做法, 在那个年代, 这样处置国企的红利, 应该说, 它适应我国那一时期的国情。

  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 伴随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 国企已逐渐的卸去了企业办社会和肩负的增强国防的负担, 成了 市场经济中一类独立的经济实体。

 当初的增强国防之需, 已不再是国企的义务。

 因为, 国防开支是被纳入财政预算体系的, 它由财政支付。

 接受国防项目生产任务的国企,如同一般企业获得一项订单一样, 它由企业用企业资本金和融资来完成,

 在交付时, 换回由订货方支付的货币, 它不仅可盖过所有的为生产而付出的成本, 并视经营是否得当, 获得不同程度的利润。

 伴随着政企分开的改革进程, 当初的企业办社会, 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国企除了担负劳动力的费用外, 已不再有其它负担了 。

 从经济实体意义上说, 国企不仅和非公经济实体享受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 由于国企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 而这些领域又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 因此, 与非公企业相比, 具有着市场竞争不激烈的优势。

  国企虽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但在国企盈利的处置上, 却仍维持着旧时的规定, 不向国家上交一分“红利”。

 故有人调侃, 我国的国企“名为全民所有, 实为该国企所有。

  基于国企的全民性质, 在深化改革的今天, 有必要将国企盈利的处置问题, 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 是维持继续作为追加投资, 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是应明文立法, 国企应上交“红利”, 让全国人民分享?

  根据公司法理论, 企业经营所得利润, 属于公司的投资人所有, 每财务年度, 由投资人按投资比例分享, 公司不得非法扣留。

 拒绝发放投资人应得红利, 是严重地侵犯投资人权利的违法行为。

 公司在原有基础上, 扩大生产规模, 属于公司资本金增加行为, 不论投资人用现金追加, 还是用可分给投资人的红利转入, 都必须经全体投资人会议, 即股东会议决议,未形成决议, 公司不得增加资本金。

  笔者以为, 自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三十多年实践的证明, 我国的国企, 已不再分担政府的责任, 已转变成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运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不应有超越其他企业的特权, 尤其是在回

 报投资人的问题上。

 且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我国已明确提出“国退民进” 战略, 鼓励非公企业参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工程。

 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方针。

 作为“国退民进”, 她不仅应表现在, 将国企的战线, 从无所不包的广阔范围, 缩回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 还因体现在,将国企的生产, 限制在简单再生产理论之下。

 如果将国退民进做如上解释,那么, 国企, 凡向规定外领域扩展, 必须征得国资委的同意, 同理, 凡欲增加资本金的, 也必须征得国资委的同意。

  如果上述理解我国“国退民进” 战略, 是正确、 合理的话, 那么, 今天再维持国企“红利”, 仍有国企自主决定追加投资, 用于扩大再生产,便有违“国退民进” 的战略部署, 理应作为深化改革内容之一, 通过改革将其引入正确的轨道。

  据此, 笔者以为, 中国深化经济改革方向之一, 是改国企原有的将 “红利” 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政策, 为让国企只进行简单再生产, 实行投资与分红分离制。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 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代表着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追加, 而公司“红利”, 则属公司投资人的回报, 基于我国国企的全民所有制, 国企“红利” 应由全国人民收取。

  当国企负有义务上交红利, 便有了让红利回归全民所有的可能。

 让全民分享国企的红利, 便能现实地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收入, 她将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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