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菁选3篇

时间:2023-03-18 1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菁选3篇

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掺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或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

宁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3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自治区*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所缴纳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专项基金返还的申报、审核办法,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统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返还建设单位的部分外,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统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返还部分外,其余资金应当用于下列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项目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人员培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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