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菁选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2-13 11: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菁选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菁选五篇(全文完整)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各类应急预案纳入应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应急服务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综合应急*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利用综合应急*台,建立连接*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应急信息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报告;

  (二)县(市、区)人民*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人民*通报;

  (四)设区的市人民*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设区的市人民*向自治区人民*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通报;

  (六)自治区人民*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向*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省级人民*。

  各级人民*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

  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确定的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处置级别。如果有事实表明突发事件可能扩大或者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4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下列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向上级人民*报告;

  (二)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三)受害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予以安置,并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四)及时返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帮扶、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受害人员;

  (六)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七)开展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八)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报告;

  (九)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十)其他应当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可以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持。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5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专职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专业监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阅读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1)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各类应急预案纳入应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应急服务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综合应急*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处置级别。如果有事实表明突发事件可能扩大或者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专职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专业监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2)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菁选5篇)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

  第七条 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公布第一类疫苗的种类;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以下统称受种者),应当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受种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五条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证应当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作好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或者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或者补办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复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况应当报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九条 接种单位接种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格疫苗,禁止使用过期或者损坏变质的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买疫苗时,必须按规定查验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及疫苗批次合格的各类检验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接收或者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二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人民*决定,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经费保障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

  第二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二条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鉴定、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同时移送上一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一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有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第二十五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制定。

  第二十六条 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方案进行接种,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应当保障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冷链系统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资金以及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并对困难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保障本级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所必需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挤占。

  预防接种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储备疫苗和有关物资,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预防接种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冷链车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免征养路费。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播映、刊登预防接种公益宣传节目、栏目,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受种者数量、分布及其变化情况,协助接种单位组织做好受种者受种第一类疫苗。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的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相关单位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资料、档案;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进入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对没有接受预防接种的适龄儿童,督促其监护人及时为适龄儿童接种。

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5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未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预防接种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预防接种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托幼机构、学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挪用、挤占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3)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 (菁选5篇)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建设、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林业和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旅*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者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道德。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2

  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

  旅游管理部门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旅游管理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还应当召开论证会。

  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等专项旅游景区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由景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及其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旅游管理、*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等特殊游览项目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驾驶人员和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旅行社租用客运汽车,应当签订书面旅游运输合同,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安全运输的内容。

  旅游客车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驾驶教育和考评。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护救援机制。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规定,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旅游者,及时进行疏导,并实行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

  第四十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景区设置的安全警示和其他旅游安全规则,听从导游人员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4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信守旅游合同,实施标准化服务,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坑害旅游者,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旅*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从业管理规范,对其会员实施服务质量监督和诚信记录管理,对违反从业规范的会员,有权实施内部惩戒;对损害其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交涉。

  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旅*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公示,并支持、引导旅*业协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调查制度、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四条旅游、工商、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有关部门能够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5

  第四十五条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而不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投资者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有下列一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十三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一)旅行社故意不与旅游者、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不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的;

  (三)不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不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五)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

  (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八)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租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的车辆的;

  (十)租用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

  (十一)聘用不具备旅游客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客运汽车的;

  (十二)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不设立警示标志的;

  (十三)不与导游等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十四)不支付导游等人员工资报酬的;

  (十五)向导游等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执业资格证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旅游业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旅游景区进行开放营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或者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4)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省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

  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省人民*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省人民*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必要时,省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可以发布各级别的预警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社、网站等单位的预警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偏远、高风险地区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第三十四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报告。调查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制定并实施恢复与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规范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应当制定补偿办法。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案例库。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5)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纠风办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自治区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第三条 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意见》及配套文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监督机构根据分工和职责要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五条 *门和纠风机构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门和纠风机构与卫生、物价、药监、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本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有关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投诉;

  (三)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统一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贿赂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依法对卫生、物价、药监、工商等监督检查部门不作为和违规违纪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物价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企业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中标药品的购销和配送合同进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监督工作联系会议,互通信息,研究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项,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检查督导制度。各监督机构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各方开展经常性监督,由纠风机构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通报和报告工作制度。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向社会通报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总结讲评制度。各职能部门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监督措施,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6)

——宁夏*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菁华1篇)

宁夏*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书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宁夏**自治区房屋租赁

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宁夏**自治区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时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其他约定: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解除。

1、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即使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防范不善,造成财务丢失毁坏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毁坏的,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良好总解决方式中选择约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慢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宁夏**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扩展7)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合同 (菁华1篇)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_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__________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__________元,每月工资__________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

乙方(签章):__________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

推荐访问:自治区 宁夏 突发事件 菁选五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