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规划政策(16篇)

时间:2022-11-20 13:20:09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房屋规划政策(16篇)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一、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规定以居住的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的面积和总造价,严厉禁止因改造而出现的致贫现象的发生,改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房屋规划政策(16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房屋规划政策(16篇)

篇一: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一、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规定以居住的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的面积和总造价,严厉禁止因改造而出现的致贫现象的发生,改造过程中应达到主要部件的合格、房屋的结构是要属于安全以及基本的功能都是齐全的,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人均在13平方米左右,可以根据到家庭的人数去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地方的政府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以帮助农户能够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进行施工。

  农村住房改造政策规定

  对建筑质量,也有严格的标准,以消除房屋的安全隐患为前提,还要考虑到抗震设防的要求,推广使用节能的建筑,在施工和竣工后验收的过程当中也要严格的把控好质量,确保经过改造以后的房屋是安全且经济和实用的。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主要针对农村乡、镇农户,居住在被确定为D级整栋危房和C级局部危房,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旧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一样的吗棚户区改造一般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相关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按照街道申请、区住建局的实地查看、市房屋安全的相关专家鉴定、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迁安置的规定程序进行。只有经过市里专家组鉴定为危房的,才能进行改造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没有区别。

  三、旧房改造应当如何补偿对危旧房屋进行改造的,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篇二: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榕政综[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8

  月5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牵头部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属新建、扩建的,由县(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一)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

  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7.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三)村民委员会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四)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持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递交资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七)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

  理、并联审核。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2)是否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4)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2.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2)建筑基底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

  计要求;(4)是否有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3.建设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

  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4.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牵头部门会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

  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审批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牵头部门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在联合审核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牵头部门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并交牵头部门。

  (十一)牵头部门将审批资料交由受理窗口发还给申请人。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

  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

  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

  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六、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联办理,并按批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七、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八、监督和检查(一)市规划、国土、建设、市容等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二)县级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局负责具体指导及办理所在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国土、建设、执法工作。(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

  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牵头部门是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鼓励及保障政策(一)鼓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服务农村住房建设。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宅基地重新规划、整治,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一部分改建为新村。复垦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镇建设的,应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支持农村建设发展。在项目实施上,利用增减挂钩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提供宅基地并统一建房、统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配套完善公共设施,使农村道路、通信、绿化、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有根本的改观,促进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三)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农村住宅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建房户分摊缴纳。

  (五)农村住宅建设小区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村充分协商,进行土地权属置换,置换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或村集体所有。置换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减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建房户分摊缴纳。

  (六)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篇三: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7农房建设外观风貌必须符合全镇整体规划镇国土城建办在建设过程中要随时巡8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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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和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二、规划控制范围以下规定区域,为农房禁止规划建设区域:1、公路两侧。包括所有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省道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15米,县道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镇内金环线沿线10米内不得建房,涪环线沿线15米内不得建房,普通道路沿线5米内不得建房。2、铁路两侧。从路基外侧起算各50米;3、河道两岸。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河道两侧各20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4、水库。金星水库、大岭包水库,从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外延伸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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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内。

  三、农房建设选址要求1、每户人均30平方米的宅基地,每户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2、建设用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房,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房。3、新建农房的,需书面承诺自愿无偿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否则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房屋完工后,应按承诺及时拆除旧房并复垦。四、农房建设申报资料(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呈报审批表。(2)户籍或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4)地形图及拟建房屋平面图(标明拟建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及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道路关系)。(5)房屋布局总平面图。五、农房建设报批程序(1)本人申请。(2)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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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4)乡(镇)建管所、国土站审查意见。(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6)区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现场踏勘审查意见。(7)区建设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区国土局审批办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六、农房建设申报方式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在该村公示。2、镇城建国土办审核在申请人所申请地查看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农房建设用地。3、镇审核完成后报区国土、城建部门审核。4、发放选址意见书。5、在农户建房开挖基础时,镇城建办工作人员现场参与放线验槽等工作。七、农房建设管理1、所有农房建设动工前必须办理《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开工许可证》(即“一书一证”)和用地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善者,不准动工。2、农房建设在取得选址、用地建设许可后,应向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3、在开工前,建房农户要与镇、村、社三级签订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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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和安全责任书。4、农房承建方必须持有经年审合格的《四川省村镇建

  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工程,并签订农房承建合同,对农房建设质量负责。相关许可手续,开工前应交镇国土城建办核验留存,待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

  5、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进行施工;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农房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6、农房开工前,应由原批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点的位置和房屋布局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和验线。

  7、农房建设外观风貌必须符合全镇整体规划,镇国土城建办在建设过程中要随时巡查。

  8、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沿道路建设的房屋(含围墙花台)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并且与道路保持一定的放线距离,留足道路发展空间。放线距离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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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鼓励农民建设沼气,努力改变农村传统柴草燃料习俗,通过“一池三改”建设,创造整洁、美观、舒适的生活环境。

  八、村庄及集中点规划建设要求1.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镇农房及集中点建设规划。2.镇国土和城建办,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3.村庄和集中点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坚持适度集中、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符合消防、采光通风间距要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新批单家独户农房的修建。4.编制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改变原规划,应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6、场镇农房修建的由镇长现场查验和签发《选址意见书》。中环线、金环线沿线农房修建由分管副镇长现场查验,签发《选址意见书》。7、规划区内新建农房原则上都为白墙红瓦,具体农房外观风貌指导方案由镇国土城建设办提供。九、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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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镇国土城建办对农房建设要做到“三到场”,即:开工建设到场放线,建设中途到场检查质量安全,房屋完工后到场验收。

  2、在建设中严格按照建筑建设法规和《建筑质量管理体系》施工。(1)对于镇、乡、村规划区外的三层(含三层)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建房管理仍按规划区内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管理。(2)二层以下农民建房技术质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8〕175号)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指〔2008〕193号)执行。

  3、施工企业、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镇国土城建办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的巡查和指导,与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镇政府建立农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镇国土城建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农房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

  5、镇国土城建办对进行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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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1、从事农房修建的工匠必须取得农房建筑工匠证。2、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揽持有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出具的建房手续的农户农房建设工程。3、农村建筑工匠到镇国土和城建办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4、按规范和标准施工,不能擅自变更规范和标准,并且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质量保证措施。5、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十一、竣工验收管理1.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由区建设、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涪城区农村村民建房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需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凭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到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2.验收的标准(1)农村村民建房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图或通用图、总平面图、外观立面造型、建筑风貌装饰效果图和层数实施。(2)砖柱、墙体、屋面应无裂缝、无变形、无空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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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蜂窝、无麻面、无露筋。(4)房间的阴角阳角应顺直。(5)屋面淋水2小时后,排水畅通,不渗漏、不积水。(6)厨房及卫生间关水24小时后,不渗漏、不积水。(7)电源插座无松动,接地绝缘情况良好。(8)立面外墙砖粘贴牢固,无空鼓。(9)按照国家农房建设规范需要查验合格的其他项目。十二、本实施方案由镇国土城建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到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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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2022年农村建房新政策

  1、有效实现农业大数据共享,资源共享

  将来在农村开展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农业农村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深化农业专项数据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共建。所以以后的新农民不会使用大数据将会被农业淘汰了,未来要做农业必须抓紧农业大数据。

  2、政府将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扶持

  随着国家资金向农业的倾斜,农民要配合《方案》中也强调的发挥农业部门及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农业大数据的建设。积极配合大数据的建设,很可能获得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

  3、中国农业企业将实现高效联盟

  随着农村农业大数据的共享和落实,意味着农产品的销售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高效流通。谁先掌握农业信息谁就拥有了未来。

  4、农业生产力将大幅提高

  我国农业生产一直存在着生产力落后、经营理念落后的老难题,随着《方案》政策的落地,农业部门、科研单位等加入我国农业建设当中,将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业从业人员的种养殖能力、市场经营等方面的能力。

  5、市场价格透明将大幅提高,有望解决农产品滞销难题

  这几年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对市场的把控不够,导致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的农产品滞销难题,严重打击了农民对农业的信心,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未来农人将高效掌握农业市场信息,紧抓市场需求。

  新农村建设的补贴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类别:1、农村道路建设补贴;2、新农村房屋补贴;3、一建四改补偿;4、其他经济补偿;这四个方面也是开展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作,尤其是道路以及房屋。农村道路建设补贴:想必大家都熟知这个口号,要想富先修路,现在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政策推动,各地新农村建设都将道路作为了重点工作,老家通往山上的路都是油漆马路了,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通公路,而公路的修建现在是农民自己出一部分,国家补贴一部分,就补贴多少来说:每公里路面硬化补贴五万元,通往农户的公路每米补贴10元。新农村房屋补贴:房屋补贴是重点要说的,老百姓都这样说住楼房谁不喜欢,可是费用也高,这些费用都让老百姓自己出,还不如住平房。为了能完成新农村建设让老百姓都住楼房,国家当然是要有一定的经济补偿。补贴标准:(1)房屋新建每间奖励200元(其它奖励标准与旧房装修一样);(2)封檐座脊每间奖励30元;

  (3)外墙贴磁砖每平方米奖励3元;(4)外墙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奖励2元;(5)院坝硬化每平方米奖励8元;(6)新修栏杆每米奖励4元;(7)修建花台每平方米奖励4元;一建四改补偿:现在针对农村改造补贴的种类也比较多,在之前的文章我们就提到过农村厕所改造、沼气改造等方面的补贴,除了这两项之外,还有水井改造、改厨改灶、农村猪圈牛圈改造等都有补贴。补贴标准:(1)改井一口奖励100元;(2)改厕每户奖励100元;(3)改圈每户奖励100元;(4)改厨改灶每户奖励100元;(5)修建沼气池每口奖励标准以农能办规定为准其它经济补偿,主要是水利设施,配置办公室等补偿,将按照规定对其奖励,如修建堰塘每亩奖励2000元,3亩以上奖励6000元。

篇五: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旧村改造的房屋的相关规定

  如今,不少人抓住了旧村改造的机会,讲自己的房屋推向了市场。那么,旧村改造的房屋可以买吗?都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旧村改造的房屋的规定

  1、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通过转让获得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必须取得了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

  2、由于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因此城里人和农村房主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旧村改造的房屋具有的部分法律保障

  1、合同被判无效后,支付的房款可以要求返还,无过错的一方还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房屋若用于出租或经营,可以享有租金或经营收入。3、若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可以得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购房要先看五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说明手续齐全,那就可以买。农村旧村改造相关政策旧村改造是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进行旧村改造,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

  生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增强农村地区的抗灾防灾能力;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摘自《北京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与村庄改造在某种程度上有相近意思。

  旧村改造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村域规划编制,居民点改造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产业结构提升等内容;主要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低效无序利用的改进提高用地效率,改善村居环境,腾退建设用地,并将腾退出的土地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提升。

篇六: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一、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有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房屋,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个人向村里申请,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后,才可进行施工改造。

  旧房改造需要持有相关证件才可以施工,否则就属于违法改建,相关监督部门会给予严厉的处罚。对于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业主需要将老房拍照,并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以及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如果没有房产证,则土地证上需要四邻清楚,之后再将照片、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上报审批;对于没有房产证且四邻不清的,就需要土地部门对土地进行认定后,提出书面申请,再将上述材料上报审批。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有何规定

  经过报建后的房屋,需要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于用地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如果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则不允许对房子进行翻建、改建、扩建。

  旧房改造由于需要拆除旧址,因此工程量会比较大,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隐蔽工作不能忽视,对于水路走水的,做二次改造时需要全部拆旧换新,尽量不要做大的顶,在改造过程中注意废物利用,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改造成本,减轻经济负担。

  虽然房子民属于农户个人所有,但并不是想怎样建都行的,国家对于农村旧房改造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想要实施这项工程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申请流程,得到相关部门允许后才可以开工建设。

  二、农房改造申请要缴纳费用吗网友咨询:提出农房改造申请要缴纳相关费用吗?

  律师回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或改建房屋,道路必须要获得审批手续,首先向村里提出申请,再由村里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县区级政府部门批准后放能够开始进行相关建造活动;

  但是,注意,期间只需要缴纳几十元的手续审批费,不会有另外多余的费用,所以,大家记着,如果需要缴纳超高额费用,那一定就是不正常的,不要被忽悠进去了。

  三、农村旧房改造需满足哪些条件条件一、危房改造户必须是农村户口且家里只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若是一户多宅或者户口已迁出的则无法享受。

  条件二、以下4类农村人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1)贫困残疾人家庭;(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3)农村低保户;(4)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条件三、改建房屋已被判定为C级或D级危房,所谓C级危房就是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地基没有下陷,承重结构完好,非承重墙体出现裂缝,屋顶出现塌陷等,不需要进行拆除重建,通过维修以后能够达到安全住房要求;D级危房就是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形,地基下陷,承重主体出现变形,承重墙出现较大裂缝,无法通过维修达到安全住房标准,必须要拆除重建的,这两类房屋一般由当地住建部门的专业认定人员认定。

  达到上面几个条件后,在改造危房时,就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补贴,具体补贴多少看各地政策。比如有的地区D级补贴标准是2万元,C级补贴标准是8500元,所以还待去当地政府询问。

篇七: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2.09.082012.09.08

  村镇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2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1.成立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领导和各相关县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农工部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委农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执法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和监管

  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土地审批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对各有关县区(含四县、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等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下同)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常设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隶属县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应按总农业人口万分之一的标准配备专职人员,向所辖乡镇派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每个乡镇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落实组织村庄规划编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与报批,并将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报告。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隶属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经费由县财政负责。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土管的副乡镇长担任,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土管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4.各县区成立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副县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城管局。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控违态势及时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查办。对控违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人员,向县区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5.县区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及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长担任。

  6.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分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分管人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7.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庄规划要按照“生态型、产业型、社区型”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秀美乡村建设要求,协调好村民生产、生活和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的关系,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的坐落位置,以及水、电、路、管线、房屋、社区服务设施的布局,彰显新型农村村落社区的居住、生产和民俗文化等综合功能。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

  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8.市、县、区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建设单门独户的村民住房,以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形式统一还建或安置。对其他地区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村民群众自愿要求整村拆建的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9.沿高速公路两侧、沿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沿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住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00㎡,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订协议。

  10.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1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12.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会同国土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县国土局审批,审批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同意建房的,经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书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

  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务、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3.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牵头,会同土管所、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加强执法,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一)建立村点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14.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查,主要职责为:(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报告和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4)实行月报制度,由村控违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报乡镇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5)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6)协助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行为。15.乡镇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1)乡镇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控违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2)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已无法控制的,由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16.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三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乡镇和成员单位报送的违法建设的基本资料及时分类汇总,并将统计汇总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同时报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

  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移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村两级要做到每月及时汇总上报控违材料,涉及重大违法建设的案件应一事一报,对瞒报、漏

  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市、县区督导巡查制度。由市、县区纪委、规划、城管、新村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县区、乡镇、村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农民建房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17.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可申请二级以上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协助实施。(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及时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同时,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启动问责,追究责任。18.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各乡镇向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确认的;(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在接到各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要求后,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落实,通过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派驻联合调查组等形式,迅速查明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好有关问题,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和协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对经过调查了解,需要组织依法拆除行动的,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拆除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相关乡镇、县

  城管、规划、国土以及公安、纪检、监察、新闻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将拆除工作落实到位。(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19.县区城管局、乡镇政府、村委会主要领导是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

  人,接受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计分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扣分和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3)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致使违法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的,每起扣3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由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分及以上的,由县区长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以县区委办、县区政府办的名义发文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区委、县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依法罢免相关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累计扣分12分及以上的,乡镇分管领导以及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长依法罢免或就地免职;乡镇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或依法罢免。(5)市、县、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建规章。本意见实施之后,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并对违规建房担任实职的人员一律免职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严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组织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建房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四、加强服务,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20.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各县区、乡镇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市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21.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各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要在三年内负责完成县区范围内所有自然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指导做好每年度新农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为村民提供村庄规划技术咨询等服务,并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效果图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居)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在农转用批准后,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办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刁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23.加大奖补资金筹措力度。根据全市农村每年新建农房的实际需求,为引导建房农民按规划和新户型要求建设,鼓励建房农民建新拆旧,市、县区两级分别设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专项奖补资金,调整现有财政支出结构,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村建规划建设管理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40%和60%,其中市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县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24.加大推广新户型奖补力度。对拆除旧房,并经批准按推荐新户型建房的农户,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补;对新单独立户,需要新扩建住房的,经批准且采用推荐新户型建房的农户,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补。本条款两项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区专项资金分别承担40%和60%。

  25.加大村点集中连片整体规划改造力度。对经批准的新村建设改造项目,在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支持,市、县区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计划,按每户平均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扶持新基村点的公共设施建设。

  26.加大项目整合力度。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与农村建房相关的惠农项目时,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将惠农项目尽量向拆旧建新村庄或因原宅基地确属特别紧缺需开新基建新村庄的村点和按规划户型建设的农户倾斜。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植树造林、农业产业化扶助、一村一品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建设、农村信息化建设、农村电气化改造、血防改厕等惠农项目,都要本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支持新村庄和农民新居建设。

  27.加大农村宅基地统筹协调力度。鼓励农村村点按照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和农村新社区,并鼓励建新拆旧,以解决农村建房宅基地不足,提高农村现有宅基地使用效益。对于在村庄规建过程中,确因宅基地特别紧缺而无法满足农民建房宅基地需求的,或需开新基建新村的,各相关县区要根据所需新增宅基地的缺口量,每年度做出计划安排,报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政府酌情统筹解决。

  28.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可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9.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把各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

  30.本《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篇八: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我们所使用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只是拥有它的使用权而已。所以国家在征收土地建设一些公共设施的时候,我们应该支持政府的相关行为,在拆迁时洽谈好相关补偿。那么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释。

  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1、法律依据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行。2、补偿标准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3、拆迁程序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农村的居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立房屋,当然宅基地也是国家所有,我们只是取得它的使用权,但是我们在遇到国家需要征收的时候应该大方出让。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学习

篇九: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局部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展占有、使用与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

  第一,集体所有。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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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所有;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与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根底上进展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2页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及及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与村内空闲地。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7.哪些人可以申请使用村里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通常情况下只能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城镇人员,那么一般不允许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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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应该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确实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司法确定,另一种是行政确定。

  司法确定是指通过司法程序,以判决、裁定等形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行政确定是指由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日前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调整的宅基地,应按照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范围确定。

  第二,经过统一规划或者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以规划与调整后确认的使用范围为准。

  当事人之间因使用宅基地发生争议,如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有明确的四至,但是长宽面积与四至面积不一致,除四至标志移动外,均应当以四至标志为准。如果一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实际面积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实际面积一致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第4页

  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标准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9.一户村民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些规定确定了“一户一宅〞的原那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不是指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张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张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损毁,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灭失了。

  “一户〞是指根据户口来判断。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广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中按照风俗进展的分家.并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户,分家不分户仍然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是一块完整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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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是分布在本集体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那么就成了多处宅基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10.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11.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根本条件有哪些?农村宅基地使证变更的根本条件是:一,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第二,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第二,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12.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应该提交什么根本材料?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的根本资料有:第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第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第三,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13.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丧失?

篇十: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附件: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9月

  前言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是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村镇住宅建设技术政策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专家研讨、征求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后成稿的。

  农村住房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农村住房大约在7~8亿平方米,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巨大建设量还将持续.目前,农村住房建设为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发挥了很好作用,但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无规则盲目建设或不按规划建设;无设计或缺乏科学的设计或照搬城市住房设计理念;材料施工无检查监督,工程质量无保证等问题,造成土地、材料、能源、资金的严重浪费和住房功能得不到应有保证。目前,虽然各省市出台了一些“标准”、“条例”、“要点"和“办法",但有的深度不够,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因客观形势的发展而需要修编.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农村住房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一个全面反映农村住房规划、设计、建设以及管理机制的技术政策,作为各省市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内容包括总则、村镇规划、住房设计、建筑节能、防灾减灾、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配套实施和环境建设,以及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目录

  四、建筑节能................................................................................错误!未指定书签。五、防灾减灾................................................................................错误!未指定书签。六、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错误!未指定书签。七、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错误!未指定书签。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总则

  1、本政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从我国农村住房建设现状出发,阐明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技术途径,可作为各省(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2、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要根据“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的要求,引导农民建设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省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

  3、本政策中的农村(村镇),指村庄和集镇。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农村住房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农民是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居住区(聚居点)的规划设计、房屋选址、土地调整、资助政策及建筑施工、建材选购、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并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了解,请群众监督,打造群众满意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正确的政绩观,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要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种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并根据相关法规与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住房的建设质量。(2)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农村不仅与城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不同地区农村之间在地理气候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农村住房建设中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城镇和其它地区农村的好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盲目照搬。(3)体现特色.农村住房具有不同于城市的乡土特色,而且不同地区农村住房

  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这些要求在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均应予以体现,以建设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住房。

  二、村镇规划

  5、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必须先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原则,逐步使农村传统的无序建设模式转向规划——设计—-建设的科学的有序轨道。

  6、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对农村住房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近远期建设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为此,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村镇定性和定位要准确。定性和定位是指规划对象相互区别的属性。在规划中村镇均应确定性质,明确定位。定性和定位要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一主题;

  (2)合理确定村庄和集镇规模.村庄、集镇规模要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适当减少分散、偏远聚居点,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3)规划重点要突出。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心、对农民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问题,如发展生产、改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以规划为手段落到实处;

  (4)规划布局要优化.要通过优化规划布局将村庄的建筑、道路、水体、场地、绿化等要素有机整合,为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

  (5)规划特色要鲜明。在规划层面要精心塑造不同地区村庄、集镇特色和文化内涵,避免“千村一面"。

  7、不同类型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对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农民生活习惯、资源和历史状况等条件,可对村庄和集镇采取整治扩建、保护及新建等不同的规划对策:(1)整治扩建型,指有一定的集聚规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居住环境及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生产,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不构成影响的村

篇十一: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P>  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2014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1、《资兴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资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2、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房须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3、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原则上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非耕地安排农村村民建房。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

  (2)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选择相近的风格造型样板房,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排水、排污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4、村民建房理事会的职责?

  各村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村民建房理事会根据各村自定的村规民约把好村民建房第一关,并负责对批准后建房户在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建房户须向村民建房理事会递交建房责任承诺书。

  5、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是什么?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6)因灾毁住房需重建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哪些情形,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占用基本农田的;(2)占用公路用地的(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3)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34-330千伏15米)(4)东江湖沿岸建房的;(海拔286米高程以下)(5)选址位于没有治理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7)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8)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9)超过规定面积的;(10)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11)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在城镇规划区建房的: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50平方米。(2)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建房的: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8、我市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上建房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小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

  (6)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9、我市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建房要求的用地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审核合格后,由建房户缴纳相关税费,生成序列号,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农村违规建房怎么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2)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完成哪“五图一书”?

  村庄规划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图、村民住宅设计图集、规划说明书。

篇十二: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P>  萝岗区九龙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的有序建设,规范我区农村村民的建房行为,保障农村村民建房需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爱护耕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农村村民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穗府〔201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是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区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解决九龙镇人民政府在管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农村建房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市规划局萝岗分局是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

  市国土局萝岗分局是村民建房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和确权登记,九龙镇国土所负责核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核查是否已完善用地手

  续。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公安(消防)局、

  区拆迁办依职能做好农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九龙镇人民政府受市规划局萝岗分局托付,负责本辖区内农

  村村民建房核准、规划审查、建筑审批、现场放线、规划验收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和农村建房管理特地机构。

  各村在九龙镇指导下负责制定村民建房村规民约,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实力。

  其次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萝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九龙镇28个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自建住宅的有关行为的管理。我区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九龙镇28个村庄分为城边村和远郊村两类,其中城边村分为全面改造和综合提升两种状况,对农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详细划分如下:

  (一)城边村(全面改造型)是指由于学问城主城区的建设须要拆迁的村庄。包含:枫下村、山龙村、重岗村、埔心村、燕塘村、黄田村、何棠下村、长庚村等八条村庄。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市发展范围,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村民住宅适用征

  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二)城边村(综合提升型)是指于2020年前全部或大部

  分纳入城镇建设范围的村庄。包含:凤尾村、红卫村、旺村、新田村、大涵村、汤村、镇龙村等七条村庄。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市化发展范围,村民建房应有安排地实施集中迁建、集中居住,推动农村社区化管理,在固化现有村庄用地和已建房屋的基础上,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除尚未纳入近期征地拆迁范围的唯一自住危破房改造外,统一采纳政府统建、村民联建等方式加快安置区建设,适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三)搬迁村是指位于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影响区域内的村庄,规划搬迁至镇龙片区,包括福山村和福洞村。

  (四)远郊村是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等十一个村庄,此类村庄工业化、城市化辐射带动实力弱,生产生活方式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可按规定申请个人自建住房,适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程序。

  上述村庄划分,以通过审批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村庄布点规划(2012-2020)》、《中新广州学问城总体规划(2013-2020)》为准,并可随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予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安排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安排运用原则如下:(一)符合规划的原则农村建房应依照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先规划后安排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含新建、改建、拆建房屋等行为)。(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建房不占或少占农用地,激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旧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荒置地建房;农村建房与旧村改造、泥砖房和危破房改造相结合,接着推动泥砖房、危破房、空置房分类改造。(三)村民自主和符合乡规民约的原则各村负责本村住宅用地安排、调配和运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安排、爱护权益、经济调整、促进安居”的原则,依据本村的实际状况,制定乡规民约和与村民签定相关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安排、建房协议,并细化规定本村的分户和建房条件,做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安排过程公允、公正、公开,政府有关部门应实施有效的监督。(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全部原则农村个人建房的对象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村、社应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法安排,禁止采纳拍卖等方式破坏“一户一宅”规定。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到农村变相购买或租赁、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在远郊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一)申请时已满18周岁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卫自然灾难、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须要异地搬迁或原址新建的;

  (三)该户已运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总面积未达到本方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的,须要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破房,须要原址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运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须要的;(四)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生产经营用途;(五)拆迁安置过程中已选择货币安置的或产权调换补偿的;(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七)各级马路、铁路、河流、湖泊、山塘、水库、堤防、泵站、水闸(陂)、渠道和高压电网等退缩限制范围;(八)其他不合法申请条件的。

篇十三: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P>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

  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

  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探索、两完善”,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2019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试点的时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

  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十四: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P>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_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_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_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_m2以内,五人的农户1_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_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_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_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_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_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1、什么是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2、宅基地使用年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拆迁、继承等相关问题的纠纷频繁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免于受侵害,同时又不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宅基地的相关知识。

篇十五: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P>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6.06.152016.06.15

  城乡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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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单位:《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

  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秩序,减少“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2007〕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岸区实际,梳理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分类划分农房建设区域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规定,强化规划引领确定我区新建农房的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具体为:禁建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限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城市拓展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限制建设区,优质耕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适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二、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属地农房审批建设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建管办(科)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农房建设日常巡查和跟踪管理;并负责农村居民违法建房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农房建设用地审查和土地规划调整;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区规划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房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区城乡建委负责农房集中建设试点、危旧房改造以及绿色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并负责指导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与区国土分局共同开展农村村民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配合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和街、镇、板块做好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规范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房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申请宅基地或迁建、改建、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农房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具体办理程序及时限详见附件)。四、严控农房违法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

  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整合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撤销已核准下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责任,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对超越职权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给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纪给予处分。对办事人员松懈渎职、相互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由效能机关予以效能问责。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附件:南岸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程附件南岸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切实减少“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在《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工作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南岸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村镇规划区内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本工作规程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房)。第三条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属地农房审批建设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建管办(科)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农房建设日常巡查和跟踪管理;并负责农村居民违法建房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农房建设用地审查和土地规划调整;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区规划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房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区城乡建委负责农房集中建设试点、危旧房改造以及绿色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并负责指导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与区国土分局共同开展农村村民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配合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和相关镇、街、板块做好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程规定开展工作。第四条工作原则(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二)节约用地原则。建设农房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在尊重村民意愿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推广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建造农民新村住宅。(三)依法审批原则。相关镇街及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等,严格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不得违规审批。(四)批建一致原则。相关镇街要加强农房建设跟踪管理及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批建一致要求,预防并及时制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各镇街部门各司其责、严格执法,切实杜绝新增违法建筑。(五)便民服务原则。相关镇街及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沟通,不推诿,不敷衍,做好政策宣传,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民服务,合法高效地推进本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规模标准(一)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第六条审批原则(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结婚分户等原因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搬迁的;4.因实施乡村规划进行公共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5.属危旧房确需改造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1.占用基本农田的;2.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3.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的;4.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建设的;5.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的;6.建筑红线距公路(坡顶、坡脚、边沟、边缘线)距离低于以下标准的,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50米、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村道5米、乡道3米;7.建筑选址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8.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岸线等未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9.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1.非法占用土地的;2.存在改变用地位置、超面积占地、超面积建筑等违法建(构)筑物的;3.临时建(构)筑物;4.属区政府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或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但因依法继承而申请登记的除外;5.申请农村村民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工作流程及资料提供总体流程:村民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具体办理程序:1.村民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通过后组织国土所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进行现场勘测选址,勘测发现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问题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选址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经开区范围内农房在发放规划许可证前需经区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并将许可证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日;

  4.村民向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的适用);5.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批准书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日(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的适用);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建房村民共同进行开工放线,村民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下开工建设;7.房屋竣工后,村民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验收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开展整改执法等相关工作;8.村民向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经区国土分局、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通过后领取房地产权证。(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4.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5.区国土分局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限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6.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7.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8.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4.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5.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7.搬迁新建户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原件1份);4.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有房屋权属证书等,复印件1份,核原件);6.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需收取镇人民政府质量安全验收登记结果;7.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二十个工作日;农村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十五个工作日。第八条建设监管(一)建设选址。农房规划建设选址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国土所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进行现场勘测选址,选址完成后应在规定位置予以公示。涉及拆除旧房建新房的,由村民小组与原权利人签订收回旧宅基地协议,区国土分局在受理村民住宅用地申请时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按程序进行注销。(二)建设开工。农房开工建设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人员与建房村民共同到现场开工放线,做好建设现场拍照、四至界限记录等工作,并要求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面积、规模进行农房建设。(三)过程监管。农房建设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整合规划、国土、

  房管、城建、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撤销已核准下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竣工验收。农房建设完工后,村民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国土所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建违法行为,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开展执法,不予验收登记,不予办理农村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违建执法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农村违法建筑执法查处工作,相关镇街、部门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渝府令〔2014〕282号)、《南岸区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办法(试行)》(南岸执法〔2014〕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各司其责,切实做好农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及查处工作,实现新建违法建筑零增长,存量违法建筑逐步拆除的工作目标。第十条纪律要求对在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和农村违法建筑整治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人员,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与《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步施行。

  ——结束——

篇十六:农村房屋规划政策

P>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补偿于是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所谓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后所的补偿,那么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起来了解吧!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

  具体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隔壁老王在本村里有个200平米的房子,如果拆迁的话,怎么补偿才合理呢?

  (1)重新给老王一块本村宅基地,再给他足够的钱可以保证盖起200平的房子;

  (2)简单粗暴给钱,总和=足够在本村盖200平米房子的价钱+当地宅基地地价;

  (3)给安置房,至少是相同地段200平的房子。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三、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四、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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