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时间:2022-06-27 0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理论学习笔记,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2022政治理论学习笔记3篇

【篇一】2022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3月12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内容

一、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二、要把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三、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基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必要礼仪,使之人人皆知。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4月9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内容

一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党的十八大鲜明主题,奋力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二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十六大以来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三要深刻领会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四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要求,为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

五要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开创各项工作发展新局面。

六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艰巨任务,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5月22日

地点:医院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新世纪党员如何履行义务

1、入党为了什么?

2、为后人留下什么?

3、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对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以及党的纲领和任务的自觉认识,是党员政治觉悟和党性的集中体现.党员只有具备党员意识,明确党员的基本要求以及所承担的使命,自觉践行规定的党员义务,才能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在工作中体现先进性.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6月10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新世纪党员如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1.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发展观
2.弘扬艰苦朴素公正严明清廉的工作作风
3.切实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4.积极采纳群众建议,解决群众问题,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5.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7月2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为民、务实、清廉

为民,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务实,即求真务实,出于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扎扎实实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清廉,即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9月16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10月18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方案》

不合格党员主要从思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组织纪律、道德行为六个方面进行认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要正确把握好政策界限,区分主客观原因及个人原因、一时表现及一贯表现,并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置。

政治理论学习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职工

主讲人:**

学习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会议强调,人民政协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篇二】2022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时间:九月二日

学习内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学习笔记: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时间:九月九日

学习内容:《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习笔记:

新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时间:九月十六日

学习内容:测试新《义务教育法》

时间:九月二十三日和九月三十日

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学习时间:九月二十三日

学习笔记: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习时间:九月三十日

学习笔记:

《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习时间:十月十四日

学习内容: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见槐荫教育网法律法规专栏

学习笔记: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以富民强省为目标,适应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建设完善的现代教育体系,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学习型社会,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的跨越。

十月二十一日学习笔记: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坚持全面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

坚持协调发展

坚持内涵发展

坚持和谐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把素质教育的理念、要求和具体措施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的全过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规范管理、评价引领、督导保障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学习时间:十月二十八日

学习笔记: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把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鼓励教师和校长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模式和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师德与学风建设。

健全教师教育体系

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时间:十一月四日

学习笔记: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10月18日第十七届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四、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六、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

八、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学习时间:十一月十一日

学习笔记:

魏书生先生教育观点之一——教育要讲求“民主和科学”

民主:1.树立为学生、为孩子服务的观念。

2.牢牢地树立互助的观念。

3.发展学生的人性和个性,坚信人性的力量,坚信所有的人在心灵深处都有向真、向善、向美欲望和需求。

4.多和孩子商量。

科学:1.教育就是帮助人培养良好的习惯

2.建立“计划、监督检查、总结反馈”的班级管理系统

(1)计划系统:时时有事做,事事有时做,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2)监督检查系统:说了算、定了干、一不做、二不休、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不怕慢、就怕站;
久而久之,行为养成习惯,

(3)总结反馈系统:根据学生的实际及时调整规章制度和学习目标,使学生既能得到计划的指引,又体会到到计划真的是在为自己服务。

学习时间:十一月十八日

学习笔记:

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切实加强道德建设

   
     中华民族历来有崇德重德、尚德倡德的传统,常言道,“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强调的就是道德对于个人修身立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从教育入手。人无常心,习以成性;
国无常俗,教则移风。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德以劝善,法以诛恶。

    加强道德建设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国家者,积人而成。

全社会都要讲公德,只有人人修身自律,躬行实践,才能积小流而成江海,积小善而成大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学习时间:十一月二十五日:

学习笔记:

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胡锦涛***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观点

  ·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提出必须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是要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是要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是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四是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

【篇三】2022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有限公司

  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为切实抓好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职工的头脑,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素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对象

  公司全体职工,不论职务高低都要自觉参加经常性的政治理论与时事政策学习。

  二、学习时间

  为便于组织,公司所有运行人员安排在下白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安排在每周一例会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特殊情况可作调整,但必须保证时间。

  三、学习内容

  1、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原著;

  2、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3、 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

  4、 公司改革发展和当前中心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等;

  5、 上级布置的有关政治思想专题教育资料。

  四、学习的组织

  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由各部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自

  主组织集体学习和讨论,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划分学习小组,单位负责人分别到各小组参加学习。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责任人。每次学习都要有记录,载明学习日期、主持人、参加人数、缺席人及原因、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专题教育由党群工作部根据上级要求和党委安排,作出大体布置,组织和提供一定的学习资料。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政治理论学习和专题教育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督促,适时总结和通报学习情况。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单位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政治学习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本院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特制定本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拓展工作思路。

  2、每周坚持一天政治理论学习,学习由各部门、各演出团组织,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3、单位集体的政治理论学习,每月组织一次,由院总支书记或受院总支书记指派的其他院领导负责组织学习。学习时间的通知、学习场所和相关的保障由院综合行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4、学习计划和学习内容由院党总支按照厅机关党委布置的学习计划和要求负责制订和实施,各部门、各演出团结合实际组织学习,做到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专题讨论与交流体会相结合。

5、政治理论学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材料、有笔记、有心得,以灌输式为主;
学文件,读报纸、刊物,看网络资料,以及以报告会,讨论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

  行。

  6、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证规定的学习时间。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时,要做到无特殊原因不处理工作,无特殊情况不接待客人。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须向院综合行政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否则按旷工处理。

  7、如遇特殊情况、工作繁忙无法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学习时,可另行安排学习时间,并作好提前通知。

  8、除正常的集体学习外,主张自学,提倡全体干部职工要挤时间学,多读书、读好书,读一些政治理论书籍,提高政治理论和政策理论水平,努力成为政治理论强的工作者。

  9、建立学习档案,记录每个同志参加学习的情况,集体学习要时要有记录和考勤。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检查,包括笔记、出席情况等,以检查、督促每个同志的学习情况。

  10、文化厅举办或通知的其他类型的学习培训,由领导统一安排。政治学习制度

  政治学习制度

  奎依巴格乡中心小学

  2016年2月

  奎依巴格乡中心小学政治学习制度

  教职工定期集中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时事政治,及时掌握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认清我们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我们应完成的阶段性任务及其意义,是我校统一思想,团结奋斗,提高办学效益,实现办学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鉴此,特制定我校教职工时政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

  教职工时政学习每周三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2小时。

  二、学习组织

  1、教职工政治学习原则上以办公室为单位进行,由教研组长为学习组长;
并由各学习编组讲学习情况报校党建办备案。学习小组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由指定的其他同志主持学习活动。

  2、遇重大学习活动可以校为单位组织学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学习负总责,主要职责有:

  根据校党支部每学期初制定的政治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学习的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掌握各学习组执行学习制度和实际运行的情况

  适时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专题辅导和大组交流

  学期结束总结工作时,将各学习组开展学习的情况列入检查总结的内容。

  3、党支部要从全局的高度组织并指导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其主要职责包括:

  每学期初根据上级党委部门和我校党政提出的中心任务拟定教职工政治学习计划

  适时订购、编印相关学习资料,发给各学习组进行学习

  结合学习专题,有计划地聘请校内外专家,为教职工作形势政策报告

  检查、督促各组的学习的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

  三、学习内容

  教职工时政学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论述,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国内外最新形势发展;
高等教育理论;
学校及阶段性中心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其意义。有条件可就某一方面的主题内容组织教职工开展社会考察活动。

  四、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采用辅导报告、主题发言、录像电影、讨论交流、社会考察等形式。各学习组组长要精心组织好每一次学习,要引导好大家围绕讨论题展开讨论,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包括出勤情况、学习内容、讨论发言的要点等。个人自学视各人情况而定,由个人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和相关学习内容。

  五、学习要求

  学校要增强对教职工政治学习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政治学习同解决统一思想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同提高工作效率,解决我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学习和研讨。政治学习要突出重点、丰富形式、健全制度、保证时间、

  注重实效。教职工党员,在时政学习中要起好骨干带头作用,每学期要提交一篇理论联系实际的心得体会文章。

  六、学习考核

  教职工个人总结、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政治学习的考核工作,重点考核集中学习的出勤情况、集中讨论的发言情况、撰写心得体会和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情况,以及学习活动主持人职责的履行情况。要把政治学习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计入教师活动工作量。每学期末,各个学习组要将本组一学期开展时政学习的书面小结连同小组学习记录本和应交的书面体会报党支部。党支部要将情况总结后,推荐若干优秀心得体会文章,党支部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同时,适时推广有关经验做法。政治学习制度

  政治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机关党员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提升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具体工作的能力,增强宗旨观念,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有效促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建设,切实做到与时俱进,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治学习内容

  1、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党章》以及党的历史。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习重点,对党员进行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形势教育、党纪教育、党建知识教育等。

  3、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组织党员学习现代科技、经济、法律等知识。

  二、政治学习形式

  1、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全体党员积极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完成“怀化市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全体党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并积极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2、集中学习。要求每月集中学习一次以上,根据政治学习制度和学习内容,可以灵活采取学习重要文件、专题讨论、党课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政治学习。

  3、个人自学。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大力提倡个人自学,广泛开展读书活动,通过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形式,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4、党性教育。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纪教育,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习。

  三、政治学习要求

  1、要求做到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把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积累、党性修养、新的教育理念的培养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坚持下来。

  2、要求政治学习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政治学习与个人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党员的宗旨意识和党纪观念。

  3、要求建立政治学习考勤登记制度,严格学习纪律,党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的,事先要请假,事后要及时补课。

  4、要求政治学习做到五有:有单位学习计划、有个人学习安排、有政治学习记录、有心得体会、有良好学习风气,每个党员每年撰写学习体会文章一篇以上。

  5、要求党支部对党员的学习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党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预备党员作为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

  6、集中学习确保有中心发言人,学习后要展开讨论。学习时间原则上要求“可移不可占”,并要求有具体安排、有学习记录。双江中学教工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双江中学教工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教工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高广大教工的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根据机关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教工政治理论学习是广大教工学习理论,加强思想建设的主要形式;
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广大教工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
是推动全校理论学习深入发展的有力保证。建立教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旨在规范教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促进理论学习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条 教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目的是促进广大教工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教工素质,进一步增强其理解、学习、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和十八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必须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中心;
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

  己的主观世界,理论学习同解决学校实际问题及自身工作作风问题相结合。

  二、教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管理

  第四条 教工政治理论学习以各校为单位分组进行。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所在的小组负责人组织实施,纳入党建工作考评体系。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小组须将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总结交党支部,党支部将定期检查各小组的学习情况。

  三、学习内容

  第七条 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中央重大会议精神;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十八大报告以及相关社会、经济、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重大的时事政治及一个时期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关注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习时间与形式

  第八条 原则上每工作周单周三下午5:00-6:00是全校教工集中学习时间,若需调整,应经党支部同意。

  第九条 学习采用自学、集中学习、听取辅导报告、学习研讨、观看录像、参加校内外有关活动。

  五、学习要求

  第十条 做到“六个相结合”:即理论学习与学校实际相结合,领导主讲、教师发言与听取报告相结合,集中讨论与播放有关音像资料相结合,学习政治理论与学习科技、人文、法律、治学、伦理、创业等方面内容相结合,校内学习与校外交流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

  第十一条 要鼓励广大教工加强理论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有理论深度和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文章或调查报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考勤制度,每次集中学习时,所有成员要签到。集中学习不得随意缺席,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要按照有关评估要求,加强教工政治理论学习的规范化管理。教师每次学习讨论或活动要有记录和记载,要主动自觉接受检查、考核,力争以优达标。

  第十四条 各党小组要及时树立、宣传政治理论学习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掌握政治理论学习动态、信息、经验、做法等,努力在全校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

  双江中学

  2016.2糜杆桥中学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糜杆桥中学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教师不仅肩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重任,而且也是党的方针、政策义务宣传工作者。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教师政治思想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培养科学驾驭新教材的能力,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我校教师政治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

  教职工定期集中学习时事政治,及时掌握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认清我们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我们应完成的阶段性任务及其意义,是我校统一思想,团结奋斗,提高办学效益,实现办学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鉴此,特制定我校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

  二、学习时间

  教职工政治学习每两周进行一次,自学、小组学、集中学习结合进行。原则上周四下午5::0至5:40为全校统一的教职工政治学习时间。

  三、学习组织

  1、教职工政治学习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学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学习负总责,党支部要从全局的高度组织并指导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其主要职责有:

  根据校党支部每学期初制定的政治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学习的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适时订购、安排相关学习资料,供各教师学习。

  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专题辅导学习;
结合学习专题,有计划地聘请校内外专家,为教职工作形势政策报告。

  检查、督促教师学习的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四、学习内容

  教职工政治学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论述;
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国内外最新形势发展、相关教育理论和法制教育;
学校阶段性中心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其意义。

  五、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采用辅导报告、主题发言、录像电影、讨论交流等形式。支部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包括出勤考核、学习内容、讨论发言的要点等。个人自学视各人情况而定,由个人按学校党支部的要求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和相关学习内容。

  六、学习要求

  教职工要增强对政治学习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政治学习同解决统一思想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结合起来,同提高工作效率,解决我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时政学习要突出重点、丰富形式、健全制度、保证时间、注重实效。

  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党员,在政治学习中要起好骨干带头作用,认真对待每次学习,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七、学习考核

  每学期末,党支部要对每位教职工做好政治学习的考核工作,重点考核集中学习的出勤情况、集中讨论的发言情况、撰写心得体会和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情况,以及学习活动中积极认真参与的情况。要把政治学习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教师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制度

  教师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

  1、每位教师要坚持每周星期一下午的政治业务学习。

  2、学校领导要认真准备,做到:计划、组织、内容、时间、人员落实。

  3、每位教师要按时参加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原则上不能请假。

  4、学习时要带好有关资料,认真做好笔记,虚心听取他人的发言,严守纪律,不得做其它无关的事。

  5、教师应自觉加强学习,坚持收看电视,阅读报纸、杂志、书刊,了解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掌握最新教育教学信息。

  6、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时事政治教育,形式灵活多样。

  7、对重要文件、重要时事的热点问题,学校及时进行辅导,组织讨论,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8、教职工每人每年写读书笔记两万五千字。

  二、教研组业务学习活动:

  1、隔周周二进行一个小时的教研组学习活动。学习活动时间教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有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2、学习活动时间不做其他无关的事。

  3、学习活动要有中心发言,积极讨论,教研组长做好记录。

  4、内容可根据学校教导处布置的学习任务安排,或进行集体备课。

  石墙镇湖山小学                     2016年3月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2)

  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统计干部的政治业务综合素质,培养求实创新,真抓实干,诚信、高效地做好各项统计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大胆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统计教育培训工作,为建立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高素质统计人才队伍而努力。

  二、实现目标

  通过学习,使全局干部的政治理论、政策水平明显提高,专业技能、业务素质明显增强;
做到精诚团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精于专业、联系群众、勤政务实、道德高尚、开拓创新;
塑造新世纪牡丹江统计干部思想作风过硬,专业技能过硬的复合型人才群体的新形象;
以优质高效的工作实现全市统计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三、学习内容

  1.江***“七一”讲话、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

  2.文明单位建设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3.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

  4.时事政策方面知识;

  知识、市场经济理论知识、法律知识、保密规定、计算机知识、外语知识、统计专业知识等;

  6.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

  7.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党课教育、《条例》、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

  8.中共中央十六大会议精神。

  四、学习要求

  1.每月2次政治学习,2次业务学习;

  2.学习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针对统计工作实践,进行深入研究讨论,以增强学习效果,提高思想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习以队、科或党小组为单位,每人都要记好学习笔记,学习小组要做好学习记录。

科级以上干部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政治理论学习体会文章和一份经济方面的专题调研分析报告

  .各队、科长平时要督促检查本部门干部的自学情况,每月要对科员的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并有批语。

  5.学习笔记分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两个笔记本,分别记录学习内容;

  6.如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到人教科请假,否则按无故不参加学习记录;

  7. 每月初三日内由机关党支部和人教科共同下发学习计划。

  五、学习方法

  1.聘请专家学者或由局党组成员及局内外其他人员授课

  2.采用录像、光盘等先进技术开展教育

  3.集中学习由党支部和人教科共同组织。

  4.鼓励全局公务人员在集体学习的基础上,养成自学习惯,每天至少抽出1小时针对自己的情况选学所需内容。

  六、考核办法

  1.集中学习时由人教科点名, 并记录每人参加学习的出勤情况。全年有2次无故不参加学习,3次因私请事假,年终公务员考核时降低一个档次。

  2.党支部、人教科每月初检查一次个人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或视情况进行展览,或在监督台上公示。

  3.人教科要为全局每个人都建立学习档案。

将每次考试成绩按得分多少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记录,同时进行公示,总成绩将作为年终公务员考评重要内容之一。总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评为称职公务员。

  4.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演讲赛、征文、专题研讨会等各项学习研讨活动,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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