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合奖惩制度7篇

时间:2022-11-03 19:45:06 来源:网友投稿

信用联合奖惩制度7篇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XX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信用联合奖惩制度7篇

篇一: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XX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XX府字〔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2017〕X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

  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求,加快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

  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

  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

  会诚信度。(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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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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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县民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2015〕X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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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中心,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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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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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故事”。(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明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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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

  家多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

  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以及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

  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

  合企业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

  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

  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曝光。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

  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

  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

  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企业法人等

  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

  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

  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市

  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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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和其他高消费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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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

  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

  法定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

  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高消费、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

  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

  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

  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文

  广新旅局、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相关协

  会组织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

  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

  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

  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

  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

  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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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省和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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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将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实施单位,由实施部门开始联合激励和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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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XX”和“信用XX”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X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团县委)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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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失信行为和等级作出确定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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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部门核实,信息提供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二十三)完善相关信用规章制度。密切跟踪国家、省信用立法进程,加快研究推动全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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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参照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等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规范建设、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信息查询统一等技术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和讨论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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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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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完善联合奖惩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以及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奖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分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和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包括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四条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设在市场秩序司,负责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应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名单的报送与处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报送名单,并提出联合奖惩意见。报送的名单应包含如下信息: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法律文书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标准认定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一)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三)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本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四)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五)推送给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奖惩;

  (六)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七)推送给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八)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和根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一)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三)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四)推送给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对于申请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发布的规则依据,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行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申请发布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信用办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载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对于红名单和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中相对应的名单,信用办可商相关业务司局、条法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对于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以及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中相对应的名单,信用办可商相关业务司局、条法司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初步处理意见应由信用办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三条信用办应根据第十一条的处理意见,对信用联合奖惩名单进行发布、推送。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于相关主体退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用办,说明退出方式并提出处理建议。信用办收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联合奖惩。

  信用办应与其他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情况通报机制。

  三、名单的响应和反馈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奖惩响应和反馈机制,根据商务部所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对领导小组批准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于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信用办定期梳理、汇总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的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向相关认定部门进行反馈。

  四、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名单报送、响应、反馈等工作,并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快与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提高名单传送效率。

  第十八条信用办应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加强大数据分析和运用。

  五、附则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三: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各区、各部门认定“红黑名单”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名单信息应包括:

  1.奖惩对象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3.后续奖惩信息:奖惩对象受到的联合奖惩措施、能否进行信用修复退出名单、名单有效期、信用修复期限等。

  (五)名单共享。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认定名单后需立即通过其门户网站向公众发布名单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网站集中公布。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相关名单信息后,需通过政府服务子系统向对应奖惩措施实施部门推送“红黑名单”信息。

  三、联合奖惩

  (一)联合激励措施。

  1.打造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允许行政相对人在缺少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先行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在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后立即出具办理结果。

  2.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个人及其家属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依法依约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3.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广州开发区探索开展“信易租”试点,鼓励有关区、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发“信易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利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参考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

  5.大力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主体。及时通过各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公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在各类银企对接、会展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企业,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诚信经营公约,表彰诚信会员,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联合惩戒措施。

  1.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一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加强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债券发行,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二是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三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及时撤销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2.进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征信机构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机构服务系统采集“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作为其出具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市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曝光力度,建立专门栏目每月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三)将联合奖惩嵌入业务流程。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建立完善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环节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落实联合奖惩成果反馈制度。

  各级信用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联合奖惩的工作情况,包括名单认定情况、奖惩措施实施情况、具体案例、名单退出情况、信用修复情况等,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本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由市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每月汇总通报,并及时上报国家和省。

  (五)建立联合奖惩工作指引。

  梳理国家出台的各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形成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工作指引。明确各领域联合奖惩的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各部门按工作指引依法依规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和执行联合奖惩措施。工作指引根据国家出台的备忘录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保护奖惩对象权益

  (一)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支持“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申请,由相关认定部门认定是否准予修复。确认可以修复的主体,应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撤出,并对其失信信息予以标注,标明其已完成信用修复,并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名单信息更正机制。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或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发现信息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相关认定部门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反映主体进行重新认定,并将核实和重新认定结果反馈当事人,同时及时更正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更新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上相关信息的公示。

  (三)个人隐私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各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护联合奖惩对象权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联合奖惩信息共享交换的中枢,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系统安全监管,确保信息安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五、退出奖惩名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有效期内被其他认定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

  (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通过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同意,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退出后,应立即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认定部门确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

  (二)加强宣传教育。

  以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问责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人,健全工作台账,定期将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信用办。由第三方机构对全市联合奖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篇四: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年工作要点》(原党办发〔202*〕72号)精神,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一)范围***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责任主体***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自治区和***市驻***区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三)政策依据责任主体要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四)措施清单

  责任主体要在有关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五)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1、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组织、中央驻宁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自治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3、自治区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六)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

  力度;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

  激励对象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5、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

  优化检查频次;6、有关部门(单位)联合金融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

  对象开发和提供“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七)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1、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

  先支持;2、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3、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

  优先支持;4、优先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5、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

  持;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措施;

  6、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7、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四、失信联合惩戒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八)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惩戒的行为包括: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5、严重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九)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及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联合惩戒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4、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5、限制或禁止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6、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7、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8、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9、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0、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1、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2、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十)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提

  

篇五: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并及时归集到"信用湖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湖南"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有关单位)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

  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安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旅发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

  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为联合奖惩实施部门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

  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

  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在现有月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通报奖惩作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篇六: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来源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认定标准、名单有效期等,并监督实施。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实施。认定标准和程序,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征求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第五条认定部门(单位)是开展交通运输红黑名单认定的责任部门(单位),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第六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长期良好和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行政相对人的信息;(二)省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第七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三)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三章认定内容和发布第八条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具体红黑名单制度要求上报的其他信息;(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开展信用修复、实施名单移除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红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经筛查后的红名单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或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黑名单,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或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实施,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告知程序由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具体规定并实施。自然人拟被列入黑名单的,应由认定部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黑名单,在发布前应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及时告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红名单移除。

  第十一条认定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规定,将认定的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有关信息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可公开发布重点关注名单。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认定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公开,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三条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部门(单位)核查处理。第十四条有关单位(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一)向认定部门(单位)直接提出;(二)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提出,并由网站转交认定部门(单位)办理。第十五条认定部门(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奖惩。

  

篇七: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信用西宁”。((二))基本原则1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2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会计中介服务为先导,以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

  突破口,以用促建,逐步推动信用产品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44、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宣传守信主体,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二))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西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明确各处室的目标任

  

  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西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协调有关单位

  所涉及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共享事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强化基础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诚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合力。强化廉政建设,夯实纪律保障。严格考核奖惩,实现责任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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