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2022年)

时间:2022-08-13 20: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2022年),供大家参考。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2022年)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冷水滩区 冷专治发[2012] 5 号

 关于转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 永 纪 发[2012] 14 号)

 文件的通知

 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

 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现将《永州市工 程 建设领 域 项 目 信 息 公开 责 任 追究 暂 行办 法 》( 永纪发[2012] 14 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 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冷水滩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 十日

  文件

  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和长效管理, 加强对有关部门、 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 湘发〔 2010〕 11 号)

 、 《永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规定》 ( 永办发〔2012〕 9 号)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 永政办函〔 2011〕 121 号)

 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信息( 含信用信息,下同)

 公开责任, 是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项目 信息公开职责时, 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市纪委、 市监察局负责市级项目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各县区( 管理区、 开发区)

 纪检、 监察机关负责各本级项目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项目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 一)

 对项目 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各项制度不落实, 不依法履行项目 信息公开义务的;

 ( 二)

 不执行项目 信息公开目 录和信用信息目 录, 拒绝公开本单位负责发布的信息的;

 ( 三)

 不及时公开、 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项目 信息的;

 ( 四)

 公开的项目 信息内容不真实, 公开事项不全面, 搞虚假公开的;

 (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项目 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 六)

 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 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 , 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 一)

 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有错误, 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 作出了 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 二)

 因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初审, 批准人直接作出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由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

 ( 三)

 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由会议主持人( 或召集人)

 承担主要责任;

 ( 四)

 出现其他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 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 , 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 一)

 公开信息不及时、 不全面, 造成影响的, 责令责任 单位书面检查; 对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诫勉谈话。

 ( 二)

 公开信息不真实、 搞虚假公开, 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相关责任人员 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

 ( 三)

 拒绝公开项目 信息、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相关部门公开道歉;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辞职处理, 拒不辞职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决定的机关予以免职。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和党政纪规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 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 , 要及时纠正违反项目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 市监察局。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等有关规定, 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 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 管理区、 开发区)

 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各自 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中共永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印发 ( 共印 1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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