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06 14:0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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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精选推荐】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 5 号)

 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市党政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 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推进人民政协充分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职能, 促进全市经济、 政治、 文化和社会建设, 经市委、 市政府、 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市党政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工作, 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口联系协商的主要内容

  1、 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等方面的重要工作,贯彻执行市委、 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重要决定等方面的情况;

 2、 全市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方案;

 3、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 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

 依法行政、 廉洁自律的情况;

 4、 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

 5、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 界别、 委员等提出的重要建议、 提案以及反映的社情民意的办理情况;

 6、 统一战线内部重大问题及其他需要相互协调、 配合的重要事项, 市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需要同市党政部门相互协调的重要问题;

 7、 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二、 对口联系的基本形式

  1、 健全对口联系与协商机制。

 市党政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六发〔2006〕 18 号)

 精神, 建立健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加强联系的工作机制, 通过座谈研讨、 视察调研、 通报会商、 互通工作信息等方式,

 推动对口联系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2、 有计划地开展对口联系活动。

 市党政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协对口的专门委员会通报本部门重要情况和重大举措; 主动邀请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本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

 3、 密切工作协作和配合。

 市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 执法检查、 行风评议等活动邀请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参加,

 并配合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搞好调研、 视察、 考察等活动。

 认真研究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建议, 及时反馈意见、 建议的办理情况。

 4、 加强信息沟通。

 市党政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及有关资料信息, 及时抄送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调研报告、 视察报告等及时送达党政有关部门, 互通情况。

 5、 市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应邀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举行的重要会议、 活动。

 三、 对口联系工作的要求

  1、 市党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 积极探索完善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加强对口联系与协商的有效形式, 虚心听取和认真研究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建议和批评,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2、 市党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明确领导分工, 确定责任科室, 健全联系办法, 推动工作深化。

 3、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 加强对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工作的检查、 指导, 总结经验, 改进不足, 把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 , 各成员方就加强信息交流, 制定本方案。

  一、 主要合作事项和目标

  (一)

 建立联网互动的电子政务。

 为了创造区域内统一、 开放、 公平、 公正的市场环境,必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 实现政务互动, 减少信息非对称性, 整合区域内有关资源, 实现联网互访, 信息共享。

 (二)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标准为基础, 制定信息共享标准和接口。

 组织力量, 根据区域内跨地区的业务需求, 明确需要共享的信息项目、 共享的时效要求、 反馈机制以及安全标准; 同时, 做出能互相访问的开放接口。

 (三)

 尽快制定数据处理、 交换及业务操作规范等制度, 促进信息共享系统安全、 有序运行。

 (四)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交流机制。

 企业信用监管涵盖企业登记、 企业监管、 广告管理、 市场合同管理、 消保、 经检、 商标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要整合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源, 研究统一的量化指标, 各自按照该指标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 实现省内工商系统之间、 泛珠三角区域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信息共享, 以强化监管效能。

 运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较全面、 多层次、 多角度地为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监管工作提供静态、 动态等信息。

 向社会公示企业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 让泛珠三角区域的相关经营者及时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 让社会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监督, 以获得最佳监管效果。

 二、 信息交流共享的内容

  (一)

 市场经营主体(企业、 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资料、 年检资料。

 主要提供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格信息。

 (二)

 市场经营主体(企业、 个体工商户)

 注销、 吊销登记资料。

 交换这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注吊销信息。

 (三)

 按评审周期, 成员之间交换重信用守合同企业的评定情况和基本注册资料, 并且分别在各成员方的互联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四)

 在协议区域内定期互相交换驰名、 著名商标资料, 包括商标注册事项、 权益者的注册登记资料。

 (五)

 受处罚企业资料。

 交换该类企业的主体信息和受处罚的结果信息。

 (六)

 商品抽检情况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向协议区内各成员方发布商品抽检企业的名单和有关结果, 以及食品安全工程产生的相关信息。交流开展商品比较实验及其结果的信息。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基础。

  (七)

 工商统计资料(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

 互相交换主要业务的统计资料,便于互相了解各地的市场情况, 并作为宏观决策依据之一。

 (八)

 互相抄送信息简报、 当前工作重点情况通报、 立法调研信息, 交换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及时沟通、 交换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相关对策。

 其它未列明的数据交换通过专题工作小组研究后另行确定。

 三、 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方法

  根据业务的不同要求, 信息交流以交换、 按需查询、 平台共享等方式展开。

 各成员方下属的信息交流通过成员单位的网络统一完成。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 维护。各业务部门按系统的要求及时、 准确的采集、 录入及使用相关信息。

 并且, 通过协商, 以备忘录的方式确定哪一类哪一种信息以什么方式交换, 由哪个部门督办, 以利于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一)

 交换方式以数据电文为主。

 (二)

 按需查询。

 在处理某些业务时, 需要掌握相关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的总量很大而且与日变化, 不可能全部交换, 只能在需要时通过联网或联络员查询获得。

 (三)

 平台共享。

 目前可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交换平台(9 省区均可以实现)实现市场经营主体的有关信息的共享。

 待条件成熟后, 建立泛珠三角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泛珠三角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各成员方必须按统一的标准建立省级接口共享或互换信息。

 四、 成立信息共享专题工作小组

  (一)

 工作小组组成。

 工作小组分三个层次:

 一是由各省(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局领导组成信息共享协调小组, 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是由各省(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信息共享工作小组, 负责信息交流共享工作; 三是由各单位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 研究并实施有关信息共享的技术问题。

 (二)

 工作小组工作原则。

 工作小组在协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 定期或需要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协议成员单位可提出有关信息交流共享的建议, 启动工作小组开展调研、 互访、 会议等工作; 建立信息交流事务联系人员和方式; 通报和交流信息交流共事情况。

  五、 交流信息对社会服务

  (一)

 协议成员单位互相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包括市场准入、 分类监管、 查处案件等内部使用。

 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有关信息的****, 若发生泄密事件, 泄密单位和泄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利用异地交流的信息对社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地价格执行,成员之间暂不计费。

 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市政府及县区政府都要定期组织召开金融工作联席会议, 通过金融工作座谈会、 投资项目对接会以及政策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 定期通报经济金融运行情况,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和货币信贷政策走向, 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 企业与金融系统的沟通联系, 实现信息互通, 增进相互了解, 促进相互合作。

 2、 建立银企关系协调制度, 及时解决银企往来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根据银行或企业要求, 由政府牵头组织,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银行、 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议, 专门就解决企业改制、 债务落实或项目资金投入等问题进行协商, 及时化解银企交往中所产生的矛盾, 共同研究项目资金对接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对于项目前景好、 产品有市场、 生产有效益的企业,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 大力支持; 对于符合银行呆坏账处理条件的历史债务,税务部门要加强服务, 提高效率, 切实运用好核销呆坏账政策, 妥善加以解决; 对近年来新发生的银行贷款, 必须依法得到落实, 绝不允许出现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

 3、 建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市和县区两级政府都要建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领导并参加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组织的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建立和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坚持按季召开辖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 通报当前经济金融运行形势, 把握宏观经济走向, 协调解决辖区金融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内控制度, 改进金融服务, 调整信贷结构, 防范金融风险。

 帮助银行、 证券、 保险建立信息沟通和业务发展协作机制, 营造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 制止恶性竞争和投机竞争行为, 促进全市金融业有序、 协调发展。

 4、 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协调救助机制。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切实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和各类突发性事件。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 银监分局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和救助,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 支持金融创新与业务发展, 提高金融企业盈利水平

  1、 大力推动观念创新。

 鼓励和支持全市金融业创新经营理念, 不断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促进金融机构在管理理念、 营销理念等方面尽快地与先进地区乃至与国际接轨。

 特别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更要抓住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产权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 切实转变观念,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 促进经营理念的创新,切实在资产管理、 信贷营销和构建新型银企关系方面有新的突破。

 2、 鼓励和支持金融业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转变的指导, 在不干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 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加以引导, 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营销提供信息咨询,为银企合作和投资项目洽谈对接搭建平台, 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服务手段, 创新服务品种,扩大业务范围, 加大金融对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3、 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

 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在继续巩固提高传统的存贷业

  务的同时, 积极发展中间业务, 拓宽信贷投放领域, 提高金融业的盈利水平。

 整顿并规范全市的消费市场及房地产开发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推动信贷业务创新, 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 加快启动民间投资和即期消费, 将居民潜在的购买力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 繁荣市场, 扩大内需, 拉动经济增长。

 要创新抵押品种, 积极推行以库存产品作抵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抵押方式,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部分困难企业担保抵押不足的问题。

 4、 支持解决有效信贷投放与货币政策实施中的难点与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金融机构创新和加大信贷投入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支持。对于即将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并提前让金融机构介入。

 要运用好各种优惠政策, 积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运作和发展, 理顺各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关系。

 土地、 房产等评估登记部门, 要依照有关政策要求,降低评估、 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减轻借款人负担,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和个私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

 五、 支持金融系统深化改革, 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1、 支持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支持人民银行更好地完成职能转换,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监测、 分析和预测工作, 切实履行货币政策调控、 金融服务和金融系统安全保障的职能, 并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全市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中发挥有力的作用; 支持六安银监分局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 更好地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 确保全市银行业稳健运行。

 2、 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准备工作

 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行有效实施机构精简、 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如期实现不良贷款双降目标。

 协调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改革、 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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