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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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

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4篇

第一篇: 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省国资委第1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主要投资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合资方概况、投资预期效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主要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由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研究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省外、境外投资项目;

(四)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五)参股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资本性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等),依照本办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省国资委或企业董事会决定。

一级企业进行资本性投资,二级企业资本性投资一次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30%的,报省国资委核准。二级企业资本性投资一次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30%的由董事会决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资本性投资是指对外形成股权的长期性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能形成股权的金融投资。

第十四条 投资类企业资本运营类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其它实业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以竞买方式购买境内资源类企业资产或股权的主业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企业应当在购买前将董事会决议等有关材料报省国资委。

企业应当在购买完成后3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购买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鲁国资董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受让的资源类资产或股权进行评估。对该类投资行为和以直接协议方式购买资源类企业资产或股权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购买行为完成日的上月末。

经省国资委备案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该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鲁国资〔2008〕2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所称资源,专指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  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运作规范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授权,由其董事会决定境外投资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除需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外,企业其他投资项目一律在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对备案的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省国资委在规定时限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是:

(一)企业应在董事会讨论并作出投资项目决议后,向省国资委报送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请示和相关材料。

对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有关规定需提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的,企业应在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再开展对外商务谈判和其他前期工作;
按照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有关规定,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应报经商务部门征求意见。企业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核准。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否决的书面决定。

对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省国资委另行委托专家审议论证。

第十九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或者备案项目的《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文件;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七)其他文件材料。

省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核准、备案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照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核准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经查实,省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投资。投资类企业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运作,适度控制规模,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与本企业的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计划外投资,严格控制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放弃对主业内所出资企业的增资权。

第二十七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二)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五)需要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对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鲁国资规划〔2007〕7号)的要求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企业不办理和不按规定办理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投资管理,由国有产权代表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资委鲁国资规划〔2005〕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第二篇: 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

(点击可看大图)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

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

(一)混改方案的审批

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

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

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
法律意见书;
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

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

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企业应当逐级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应出具独立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后,混改企业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核准或备案主体:

1、省属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其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一级企业负责备案。

(四)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

如企业被纳入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且在实施混改的过程中涉及员工入股,根据《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鲁国资〔2016〕4号),员工持股可与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实施,员工持股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我们理解,省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常为省国资委,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常为省属一级企业,具体备案机关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产权交易程序

(一)国企混改的主要形式

国企混改的主要形式为产权转让或企业增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以非公开协议交易为例外,在满足特定情形的前提下,国有产权交易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形式:

1、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4)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5)企业原股东增资。

鉴于混改引入的投资者主要为民间资本且为外部资本,因此,国企混改模式通常不符合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条件,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混改的空间较小,通常情况下,国企混改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履行进场交易程序,本文也主要侧重于汇总混改涉及的进场交易程序。

(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程序

国企混改在进场交易之前,需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方案制订、审议、审核等工作,进场后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规则履行相关进场交易程序:

1、清产核资

混改清产核资工作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财监字〔2014〕67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企业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工作范围应包括混改企业及其全部权属企业(含境内外全资、控股、相对控股没有实质控制权、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单位)。

受托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监盘企业的资产清查,核对、询证、查实企业的债权、债务;
审核企业损失及挂账,在认真核实各项清产核资材料的基础上,以法人为单位出具单户审计报告,并在此基础上 根据产权关系相应出具合并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后,应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混改涉及的审批程序”之“(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履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的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混改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

混改财务审计工作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鲁国资财监〔2012〕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企业应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审计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审计对象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企业及其全部权属企业。内容为混改企业三年又一期(指审计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经济活动所反映的财务报表,其中,混改后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审计内容可为二年又一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审计内容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在对混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除应关注《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鲁国资财监〔2012〕4号)中的审计重点外,还要重点关注涉及混改资产边界界定的审计事项,如合并报表的范围、账外资产、不良资产、无形资产、无须偿还的债务、承诺及或有事项等,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及对净资产的影响等。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后,应形成适当的审计结论,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并出具混改企业标准财务审计报告。

省属一级企业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出具详式的书面意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其中,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省属企业,应由财务总监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混改主体为省管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核后自审计基准日起6个月内报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的混改财务审计工作由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核即可。

企业混改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企业混改资产评估的依据。财务审计结果与资产评估结果一并进行公示。

混改完成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混改财务审计基准日至企业混改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期间损益由国有股东享有。

3、资产评估

混改资产评估工作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混改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评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评估方案:评估机构进场后,委托方应及时向核准或备案单位提供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目的、范围、评估方法等重要事项。

土地使用权评估事项:企业混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有关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长期投资评估事项:控股、参股子公司均应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参股子公司如评估程序受到限制,可以对企业采取调查、管理层访谈等了解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依靠股东提供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估。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出具后,混改企业应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混改涉及的审批程序”之“(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履行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资监管机构或省属企业在核准或备案前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原则上为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

4、职工安置

企业混改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混改要实行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省属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核。

安置职工时,混改企业应将混改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向职工宣传、解释,主动提供政策咨询,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

5、产权交易

省属企业实施混改应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国有产权转让

国企混改如涉及产权转让,且不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条件,混改企业应在履行完毕前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方案制订、审核等程序后,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进场转让申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告。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只产生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可以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指导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双方已支付全部交易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将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2)国有企业增资

国企混改如涉及增资行为,且不符合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条件,混改企业应在履行完毕前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方案制订、审核等程序后,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公开征集投资方,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增资企业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增资扩股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投资方确认后,各相关方应签署增资协议,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3)国有产权转让与国有企业增资同步实施,应分别遵守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增资的相关程序。

第三篇: 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

东阳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

相关材料参考模板

参考样式1:关于报请审批《东阳市**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局(委、办):

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东阳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东车改〔2018〕*号)精神,结合我公司及下属子企业实际,制定了《东阳市**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现将方案报上,请予以审核。

附件:《东阳市**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

东阳市**有限公司

2018年 月 日

附件:

参考样式2:东阳市**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东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东阳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规格、行业性质、工作所在地等,公司总部及子企业构成情况、人员总体数量和结构比例,司勤人员结构 、性质、 数量、 公务车辆(含企业负责人保障公务用车、 生产经营和业务用车、 其他公务用车)总体规模、 数量 、类别,及车辆日常主要用途、 使用频度、 管理模式。

二 、**公司公车改革方案

1.人员参改情况。纳入车改的人员范围 、数量。

对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岗位 、个别特定岗位的人员情况作具体说明。

2.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拟保留的业务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的数量、 主要用途以及特种专业用车的固定设备安装或改装情况说明;
拟取消的车辆情况等。

3.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简要说明拟分流安置的司勤人员数量、 安置方式、 安置计划等。

4. 节支率测算。简要说明测算过程,包括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分项说明车辆更新购置费、 车辆运行费、 司勤人员支出、 租车等其他相关支出等;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分项说明公务交通报销预计支出 、保留车辆更新购置和车辆运行费预计支出 、保留司勤人员预计支出;
改革完成后预计达到的节支率。

5.车辆社会化保障改革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总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逐步社会化、 市场化改革, 企业需要制定经营业务活动用车社会化改革计划和阶段目标,分阶段减少经营和业务活动保障用车数量,用3-5年的时间将由市场化 、社会化方式替代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出行,全部转由企业公务出行社会化用车平台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保障。

6.管理措施。简要说明改革后保留车辆 、“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管理使用方法。

7.组织领导及进度安排。车改工作小组成立情况(组长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车改工作进度安排;
车改工作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

三、对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车改实施要求

1.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参改人员范围要求,及参改方式。

2.二级子企业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及保留车辆的管理要求。

3.二级子企业司勤人员安置情况。

4.二级子企业公车改革的起止时间 、基本流程和要求。

5.对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车改总体“节支率”的预期要求。

附件:
1.**公司公车改革基本信息表

2.**公司人员参政信息表

3.**公司拟取消车辆汇总统计表

4.**公司拟保留车辆汇总统计表

5.**公司节支率测算表

6.**公司车辆及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篇: 山东省国有企业党员平均占比

【热荐】国有企业融资占比怎样计算

为促进企业发展,或计划公司上市,都会采用融资的手段来筹集资金,使企业获得更多资金进行运作。市场融资渠道丰富,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很多,可以通过贷款的形式,或者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至于国有企业融资占比该怎么算,这是接下来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企业融资交易的解释

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即为融资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二、融资占比计算方式

1、目前融资融券有两项手续费:

(1)利息,全国统一,融资年息8.6%,融券年息10.6%,融一天的话除以360,以此类推。

(2)交易佣金,这个各个证券公司不同,有的是万8,有的是和原来帐户佣金一样,具体可和客户经理沟通下。

至于比例,要看批给你的信用帐户的额度是多少,一般来说,50万资产(含股票)可以批30万的额度。

2、融资融券收费跟普通账户差不多,多了利息。融资融券客户的授信期限最长只有半年,而且,最终是按照客户实际借贷时间来计算费用的,例如投资者向券商融资,买入股票后,持有了10天就卖出了股票(卖出股票后资金自动归还给券商),那么将只计算这10天内的利息。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3、计算公式

融资利息=实际使用资金金额×使用天数×融资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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