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存在问题及审计重点研究

时间:2023-10-25 08:42:03 来源:网友投稿

张益萍

福建师范大学

工程项目合同审计,是审查和评价专项合同、管理工作质量。通常情况下,合同审计按照建设施工参建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开展全方位审计。

2.1 一般内容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注重对当事人法人资质检查、合同双方履约能力检查、通用合同内容和文件要求相符性审核、合同优先解释顺序检查、特别是个性化的专用合同条款,以及针对不同性质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等。

2.2 合法性审查

审计合同合法性,属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注重合同合法性审计,按照合同法规定。注重合同形式合法性审计,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调、其他形式协议等。注重合同内容合法性审计、订立手续合法性审计、履约合法性审计。部分合同履行要求,由于受到法律制度限制,对合同生效性限制较大。

2.3 合同内容完整性审计

审计人员注重检查合同条款合理性,查看遗漏性内容、限制性条件,通过标准合同文件,对照审计工程合同,尤其是工程款项支付、工程造价、安全措施、质量检查验收、违约责任等。

2.4 合同矛盾性审计

合同条款矛盾性,是不同条款对事项规定与要求,采用不一致方法,可以发现不利条款。当存在不平等条例时,尤其是合同条款存在矛盾的问题,会加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双方合同履行的难度,包括双方经济损失、合同工期延长、合同纠纷以及后期竣工结算的隐患等。

3.1 主体不合规

主体不合规,多是由于主体表述不准确,合同盖章单位、单位名称不一致或主体单位与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的区分。部分合同施工单位应用项目部、工程处盖章。项目部、工程处属于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不具备合同签订资质、责任承担能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承建资质、营业执照;
而建设单位应具备法人资质主体盖章,以免影响合同效果。

3.2 工期不明确

在施工合同中,施工工期属于核心内容,应当确定相关约定条例。部分合同仅规定开工时间,并未规定总工期、竣工时间,致使合同法律风险比较大。工程项目施工,存在较多交叉施工,在签订合同时,开工与竣工时间不确定,所以要按照建设单位通知开工。尽管无法明确开工、竣工时间,但是却要确定施工总工期。

3.3 质量标准不明确

部分合同未明确质量标准,在工程竣工验收中,质量标准条款为重要依据,同时具备标准明细,准确描述质量标准,同时标注检验方法。当质量标准约定不清晰时,不仅会影响施工建设,还会影响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

3.4 工程款项计算与支付不明确

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款项。然而关于拨款申请、申报文件,在合同中无详细规定,合同履行也会出现问题,对工程施工影响较大。在部分合同中,竣工结算程序标注不清晰,对后期工程竣工结算影响较大。

3.5 质量保修约定不合法

部分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年,且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质保期的规定一般为2年,且有些专业的分部工程,国家或行业部门另有约定,甚至约定周期的计量单位都不同。合同双方预定年限应当根据法律规,约定合理的质保期,当质量保修约定不满足合同规定时,则判定为无效合同。

3.6 违约责任约定不全面

为了维护合同双方权益,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细致划分违约合同细则,确定违约责任适用范围、违约金额、计算方式等。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按照合同履约,当对方违约进入诉讼环节时,则可以降低举证成本。在合同条款中,如果,明确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只需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3.7 履约担保条款缺失

部分工程项目合同,缺乏履约担保条款,加剧合同执行风险。为了规避合同执行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包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以此降低风险系数。

3.8 争议解决选择不明确

在解决合同争议问题时,部分合同约定仲裁方式,部分约定诉讼方式,部分约定了两种方式。当发生争议问题时,双方只是在讨论诉讼方式确定问题。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仲裁争议处理方式。当采用约定仲裁时,应当确定仲裁委员会名称,否则为无效合同。应用诉讼方式处理时,法院应当签订合同地物等内容。

4.1 合同签订环节审计

在签订合同时,注重审计合同条款、合同成立性、有效性,无效合同处理方式等。第一,条款审计:合同签订环节,注重条款审计,当合同责权利、建设工期、奖罚与资金拨付合规性、条款合规性、分包价格合理性。注重对合同主体资质审查,承包方具备施工组织能力、施工资质、财务实力等,同时确保合同语言严谨、合同形式合理、风险分配合理等。明确划分风险承担方,同时合同双方利用影响因素审计,包括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二,合同成立性审计:经济合同审计,主要为无程序要求、形式要求的合同。一般程序,是当事人履约过程;
特殊程序,是当事人约定程序、审批程序。在设计操作中,主经济合同形式要件审查,查看其必要条款,外在形式是否满足法律要求。注重经济合同审查,确保其具备程序要件。注重合同签订、审批、款项、担保审查,经济合同履行审批程序。在审计操作中,当经济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程序要件时,必须判定经济合同不成立。第三,合同有效性审查:按照合同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无效判定规则如下:以胁迫、欺诈方式签订合同;
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
以合同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合同表现形式,涉及内容不合法、主体不合格等。在审计操作中,遵循合同法律相关规定,停止合同履约,同时签订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经济后果等。第四,合同无效处理方式:针对财产后果处理:按照过错原则,哪一方造成合同无效,则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损失等。当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关责任。在审计工作中,当无效合同财产后果处理不合理,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纠正。针对合同确定与处理审计:无效经济合同,是法律禁止签订合同。违法合同可能会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导致合同侵害方承担较大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审计操作时,注重经济合同确认与处理审计,明确过错原则,采用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4.2 合同履约环节审计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需要与各参建方签订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不能选择一家承包商,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内容,应当选择分包方式。总承包商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项目分包给其他方,此时总承包商、分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分包商不能再建分解项目,分包给下一层次承包商。总承包商,严禁将工程项目分包给资质不佳、能力不足分包商。总承包商应当自行完成整体结构施工。在履行项目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同自由、主体平等、诚实守信、权利义务、守法等。开展审计工作时,如果未遵循以上原则,则义务方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履约情况,纠正不合理做法,确保合同履约有效性。

4.3 合同条款履行审计

第一,合同履行程度:在合同业务中,合同履行属于重要环节,经济合同比较复杂,导致合同履行难度大。针对同一种履行情况,不同合同方会做出不同判断。所以,通过履约性质、履约情况,可以明确合同违约情况,必须合理划分违约责任承担主体。第二,合同履约程度分类:全面履约:合同双方合同条款,完成各自义务,实现合同目的,无争议;
不履约: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由于主观因素,未履行合同条款,除过法定免责外,应当追究未履约方责任;
不适当履约:合同双方由于主观、客观因素,并未全面履行合同,则为不适当履约。针对违约者,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履约无能:无法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双方由于客观因素,无能力履行约定,此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不明条款履约规则: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条款要求,严禁出现歧义解释、模糊条例。合同履约期间,由于主观、客观因素,比如合同方法律意识不足、合同经验不足等,导致条款约定存在较多不明朗内容。按照司法实践可知,针对不明确条款,可以遵循以下处理要求:针对质量标准不明确问题,可以按照同类产品、服务的中等标准,履行合同约定;
当合同双方存在特殊要求时,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针对酬金与价款不明确问题,当具备物价管理机构规定时,则按照规定执行。当无规定参考时,可以按照同类产品、服务报酬履约。针对履约期限问题,当为计划性合同时,合同双方均可要求对方履约;
当为非计划合同时,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但是需要提前通知义务方,同时预留准备时间。在审计工作中,遵循法律规定,审计合同履约情况,明确履约程度,同时分析违法行为成因。当存在不合规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惩处,同时追求主体人责任。

4.4 合同变更与解除审计组

第一,合同变更审计:开展合同变更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变更原因,变更内控制度,变更程序执行有效性,索赔处理合理性。同时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合同条款、工期的影响;
合同变更,是否会对生效漏洞产生影响。第二,终止合同审计:经济活动比较复杂,例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合同主体客观因素变化等,可以要求解除已生效合同。在满足法律制度要求下,可以解除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审计,注重终止合同报告检查,合同费用与支付情况。注重保管和归档合同资料,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履行分析、索赔资料收集等。第三,合同变更与解除审计:在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必须满足合同合法性要求,当合同无履行、未完全履约之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补充和修改合同条款,也可以取消原合同关系。变更和解除合同,由当事人协商同意,不会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伤影响,也不会违背审批程序。因不可抗力限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造成违约现象,致使原签订合同不存在,再次履约的意义不大。所以,另一方违约,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定条件。第四,合同非法变更与解除审计:针对严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合同双方中,单一方分立时,由分立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当合同双方合并,则解除原有合同;
合同不会由于单一方分离、合并,而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中,单一方合并后,由合并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并且享受权利。合同双方中,单一方为法人、经办人变动后,也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法人、经办人并非为个人身份,而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合同,多采用签订前审计方式。在合同履约期间,存在大量违约行为。施工方由于资金中断,会紧急停工;
由于材料设备价格上涨,从而出现违约行为。所以,工程项目合同审计,应当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行跟踪式审计,设置明确审计目标。注重监督合同履约的法律执行情况,确保合同审计的制度化、程序化,加强审计工作质量,高效防范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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