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07-25 1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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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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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 ”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 部 部门履行监管、执法等职责 情 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 关 关将监督的工作重点转向对 所 所负责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 责 责的再监督,既是时代发展 的 的要求,也是落实监督责任 的 的现实需要。

 一是落实中 央 央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 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 决定》,决定明确要求,落 实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 委 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 责 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 央 央纪委扎实推进“三转”, 在 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 监 监察职能上,“围绕发挥监 督 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作 作用,对参与议事协调机构 进 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既当‘ 裁 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职 职能‘越位’‘ 错位’等 问 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 真 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的 精 精神,把握中央纪委的相关 要 要求,厘清职责定位,调整 工 工作方向,创新方式方法, 在 在“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 上 上发力见实效。

 二是贯彻 上 上级要求。省委书记徐守盛 同 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 上 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 委 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的 的意见》,健全完善责任分 解

 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 责 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责 任 任落实不到位的,有责必问 、 、一问到底。省纪委书记黄 建 建国同志指出,“过去,我 们 们组织并直接参与了一些具 体 体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牵 牵扯精力过多,干的很累, 职 职能部门也认为我们‘喧宾 夺 夺主’。对于这些不合时宜 的 的工作方法,要大力扭转, 切 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 上 上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 “转职能、转方式”的决心 已 已定,方向已明,纪检监察 机 机关应该落实要求,顺应变 化 化,干在前列,走出新路。

 三是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 , ,攸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央 纪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 作 作风”的要求,对相关职能 部 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 再 再检查”,促进相关职能部 门 门履职尽责,确保中央和省 市 市县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及 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

 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 则,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归口 管 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由 部 部门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纪 检 检监察机关改变过去既当“ 运 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 工 工作定位,集中精力对主管 部 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 检 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 通过下发纪律检查(行政监 察 察)建议书或决定书等向被 检 检查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执 执行。今年来,通过再监督 再 再检查,查处失渎职等违纪 违 违规案件 13 件,取得了良 好 好效果。

 二、当前工作中 存 存在的问题 一是越位问题 。

 。少数党委、政府认为纪检 监 监察机关办事

 信得过、放得 心 心,任何工作如有纪检监察 机 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 、 、安全高效,导致纪检工作 任 任务繁重,除党风廉政建设 和 和反腐败工作外,还承担着 党 党、政务公开、民生资金监 管管、工程项目监督、征地拆 迁 迁督查、新农村建设、产业 发 发展等任务,经常出现“协 调 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 抓 抓变负责”的情况,往往是 “ “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 ”。

 二是错位问题。目前 一 一些“老大难”工作,常常 让 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运 动 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甚至 直 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 体 体。如:安全生产、征地拆 迁 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 工 工作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 全 全程参与,认为只有邀请纪 检 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 合 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是缺 位 位问题。由于体制原因,纪 委 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 、 、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 支 支要依靠同级党委、政府的 支 支持,往往导致对同级党委 不 不敢监督,造成监督缺位。

 对 对下级党组织监督大多注重 于 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 面 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 行 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 况 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是空 位 位问题。目前,县级及以上 的 的纪检工作机构都配齐了工 作 作力量,但乡镇、直属机关 等 等单位则受机构编制、单位 人 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 因 因素制约,最基层的纪检组 织 织机构不健全。有的单位有 人 人员编制,但符合进入纪检 队 队伍条件的太少,导致有的 基 基层的纪检组织有较多空位 。

 。加之,在

 乡镇等单位的纪 检 检组织机构的专职人员不专 , ,兼职人员不愿干,往往导 致 致乡镇、局行等单位的纪委 或 或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出 现 现人手不够现象。

 纪检监 察 察机关有效实施再执法再监 督 督再检查,既要注重观念转 变 变,又要注重角色转换,既 要 要整体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 局,又要具体把握反腐倡廉 的 的特点和规律。

 强化“再 监 监督”必须突出“再”字。

 “ “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 履 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与 与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 督 督相比既是职责的回归,也 是 是方式的再造,体现了推进 治 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一是突出监督对象的转变 。

 。“再监督”强调的是由监 督 督“事”向监督“人”的转 变 变。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直 接 接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的 的情况与其具体业务工作情 况 况混同在一起,监督对象既 涵 涵盖了“人”,也包含了“ 事 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纪 检 检监察业务与职能部门监管 业 业务的混同。根据权责一致 的 的要求,职能部门运用法律 法法规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事 事项进行监管,是推进依法 行 行政的主体力量。纪检监察 机 机关运用党纪法规对职能部 门 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 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提醒 督 督促、诫勉问责和追究查处 , ,体现的是执纪、监督、问 责 责的要求,既是依法行政的 纪 纪律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 理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客 客观要求。二是强调监督方 式 式的再造。“再监督”强调 的 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方式 的 的转变、重塑和再造。以往 , ,在一

 些政府职能部门重审 批 批轻监管的同时,有的纪检 监 监察机关也自觉不自觉地和 行 行政机关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走到一线开展监督,包办 代 代替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监管 。

 。“再监督”要求纪检监察 机 机关改变过去代替职能部门 搞 搞监督、混淆监督主体和责 任 任主体的做法,退出直接参 与 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一 一线监督,后移监督位次, 把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 能 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 职 职责的监督上,倒逼职能部 门 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 , ,提升监督的实际效果。三 是 是凸现监督内容的聚焦。“ 再 再监督”强调的是对职能部 门 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 的 的监督。以往,纪检监察机 关 关的监督内容过于广泛,导 致 致无法聚焦中心、形成合力 ,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却 却难以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 。

 。“再监督”将监督内容定 位 位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的 的情况,重点指向监督职能 部 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 求 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 上 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 工 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 中 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报 告 告、处置等情况。通过对职 能 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方式 、 、过程、结果等情况的监督 , ,迫使其按照有权必有责、 用 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 要 要求履行好担负的监管职责 。

 。

 强化“再监督”必须突 出 出重点对象。“再监督”的 对 对象理应包括所有负监管职 责 责的各党政权力行使主体或 部 部门。但是,为了突出监督 效 效果,目前应将“再监督” 的 的重点对象明确为政府职能 部 部门。一是聚焦突出问题。

 政 政府职能部门承担

 了大量的 社 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其是否 履 履行或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与 群 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当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 速速发展阶段,大量新情况、 新 新问题层出不穷,而行政机 关 关正处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 阶 阶段,行政机关监管职能的 缺 缺失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

 。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媒体 经 经常曝光,有的甚至诱发了 大 大量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 了 了党群关系的和谐,影响了 党 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 加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 管 管职责的“再监督”,既是 推 推动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服务 职 职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 纪 纪律保障,也是维护和谐的 党 党群关系、提升党和政府公 信 信力的现实需要。二是加强 实 实践探索。多年来,纪检监 察 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治庸 问 问责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履行 监 监管职责进行“再监督”, 在 在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 责 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方 面 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 在此基础上,宜将“再监督 ” ”的一些有益经验和成果进 行 行总结归纳,进一步理顺纪 检 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与行政 机 机关监管职责之间的关系, 这 这既是强化行政机关履行监 管 管职责、推进行政治理能力 现 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也是破 解 解行政机关过于依赖纪检监 察 察机关参与监督检查难题的 需 需要。三是注重循序渐进。

 “ “再监督”对象的机构性质 、 、履职方式等方面的不同, 决 决定了“再监督”的原则、 内 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这 这要求“再监督”实践探索 的 的覆盖面不宜过度宽泛,否 则 则难以针对性地发现、解决 “ “再监督”过程

 中的问题。

 目 目前,逐步健全和完善对政 府 府职能部门进行“再监督” 的 的工作机制、方式方法,积 极 极推进“再监督”工作稳妥 、 、高效开展。在此基础上, 研 研究、探索、总结对各类不 同 同主体进行“再监督”在原 则 则、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异 同 同,逐步深化理论支撑,待 工 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成熟后 , ,扩大“再监督”的对象范 围 围,进而整合、统筹制定加 强 强对党政机关等权力部门进 行 行“再监督”的指导意见。

 强化“再监督”必须突出执 纪 纪问责。“再监督”要求纪 检 检监察机关真正把工作重点 转 转到“检查的再检查、监督 的 的再监督”上来,切实突出 执 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能定位。

 一 一要拓展问题发现渠道。“ 再 再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 不 不再参与具体业务工作的监 督 督检查,这就产生了在远离 业 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如何拓宽 问 问题发现渠道的难题。** 这 这一难题一方面需要政府各 职 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熟悉本职 工 工作,便于监督、便于发现 问 问题的优势,根据权责一致 的 的要求担负起日常监督检查 职 职责,另一方面需要纪检监 察 察机关在退出各职能部门具 体 体业务监督检查工作后,站 位 位于各职能部门既有的监督 管 管理工作和成果之上,通过 对 对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检 查 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提请 政 政府法制部门、审计部门报 送 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审 审计报告等方式,增强监督 检 检查的问题导向。二要改进 问问题调查方式。“再监督” 要 要求将调查内容指向职能部 门 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 职 职责的问题,这就要求纪检 监 监察机关

 在合理运用既有的 立 立项检查、直接调查等方式 的 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 调 调查的方式。新的调查方式 要 要体现“再监督”的位阶和 指 指向要求,把职能部门履行 监 监管职责的过程、方式、结 果 果等方面作为调查重点。如 对 对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方 面 面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职 能 能部门先行调查,并提交调 查 查报告。调查报告和处理建 议 议等存在事实不清、问题处 理 理畸轻等情形的,纪检监察 机 机关可以启动直接调查程序 , ,重新调查处理,重点查清 监 监管人员、调查人员的责任 , ,体现“再监督”内容对调 查 查方式的新要求。三要强化 违 违纪责任追究。“再监督” 要 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 好 好“问责尖兵队”、“案件 专 专业户”的职责,以严格的 追 追责形成行政机关履行监管 职 职责的刚性压力。一方面, 纪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突出对 行 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存在 的 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以 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 责 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建立 严 严格的“责任买单制”,要 求 求职能部门将监管职责逐步 分 分层细化到每个人,形成层 层 层分解的责任传导机制。同 时 时,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人 员 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 究 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追 究 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在此基 础 础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 责 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主要 领 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将 将责任具体化、对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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