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4篇

时间:2022-11-09 10:05:04 来源:网友投稿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4篇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4篇,供大家参考。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14篇

篇一: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

  指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服务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对标“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上海破产法庭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会商,共同制定以下行动指引:

  一、强化理念培树,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1.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不断提高受理效率。2.拓展窗口服务功能。设立管理人志愿法律服务窗口,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3.加大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案件网上办理平台、上海移动微法院等线上途径提交申请。

  二、提高办理破产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1.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要求,积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办,规范细化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快出清“僵尸企业”。2.充分运用网络拍卖、网上公告、网络债权人会议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破产,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三、落实上级有关府院联动配合协作举措,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职1.积极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财产调查、资金划转、车辆查控与退牌等履职工作,协助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规范运作,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履职要求。2.切实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会签的有关跨部门协作的文件精神,确保企业注销、欠薪保障等府院协调成果落地见效。积极研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政策,以及破产财产处分和破产重整中的税收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破产程序成本降低。3.开展司法协作,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诉讼、执行档案查询、债务人财产接管等履职工作。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水平1.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制定管理人履职指引和工作规范标准,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个案履职评价机制,逐步提升管理人队伍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形成专业、规范、稳定、勤勉和自律的管理人队伍。2.建立上海破产法庭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并形成共识,提高办理破产水平。

  五、重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1.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2.依法保障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权的及时实现。对破产重整期间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担保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六、积极办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探索实践预重整1.规范重整识别审查标准,充分运用重整、和解的法律手段实现困境企业的快速有效救治。重视运用企业营业和资产整体出售的重整方式,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2.积极开展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实践,制定预重整程序操作指引。3.鼓励并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提高破产和解成功率。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提供立法建议1.积极开展预重整、跨境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共益债务制度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做好及时总结。2.适时总结典型案例,为适法统一和办理规范提供实践范例。3.注重总结破产启动程序、逃废债等方面的实践问题,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言献策。八、加强破产制度宣传1.开设微信公众号,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微视频、线上直播等新媒体途径,加大破产文化宣传力度。2.结合典型案例,宣传破产保护、挽救重生的破产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

  

  

篇二: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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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一)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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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三)审计、评估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四)财务与保障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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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企业资产协调工作四、阶段性工作计划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通知已知债权人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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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完成评估确认工作。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五、工作要求(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六、工作纪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篇三: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21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21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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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21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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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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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案分配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2/14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8.信息公布制度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1.特色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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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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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21)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

  

篇四: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关于职工医院的移交问题盐湖化工厂职工医院成立于1982年是达板城区有一定规模和较好医疗条医院并被自治区卫生厅确定为医保定点医院20多年来为职工及盐湖地区达坂地区及周边地区居民的防病治病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关于职工生活区水电暖设备线路及管网更新改造问题**盐湖化工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的设备和管网线都届企业自备设备自行铺设的管网线由于企业困难无力投入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设备已严重老化无法保证正常使用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轻工业行业治理办公室企业破产工作总结按照自治区经贸委通知要求,现将我办二0**年企业破产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回顾按照自治区经贸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今年由我办负责实施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有两家,分别是**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和**盐湖化工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切实解决企业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一)规范操作,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我们紧紧依靠企业党委和领导班子,在程序上规范、透明,把握政策上就高不就低,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盐湖化工厂企业破产完成的主要工作有:1、**盐湖化工厂政策性破产前期报批及立案工作。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盐湖化工厂已于20**年5月10日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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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2、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接管了企业,开展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财务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土地测绘工作。目前权债务的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基础工作、土地测绘工作已完成,经调整确定后,近期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召开了**盐湖化工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按照职工安置工作的要求,相继完成了**盐湖化工厂职工工龄、提前拟退休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住房面积的公示工作、职工工龄的认定工作、提前退休人员的批复工作、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和报批工作。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复**盐湖化工厂职工安置费用(第一批)计5450万元,其中3804.66万元资金已经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到位,并从11月8日起开始发放,目前已基本发放完毕。

  5、积极协调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物业改制、医院移交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移交工作,相继与乌鲁木齐市退管中心、天山区、达坂城区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医院等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达成了初步意见。

  **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企业破产完成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办理和发放了破产企业近200名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办理和接续了职工失业和社会保险。

  2、清理了企业债权债务,完成了资产评估、审计和土地评估工作。

  3、召开了**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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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4、移交了退休人员的档案,社区移交工作正在积极接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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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5、通过挂牌公开交易,**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土地及地面设施等破产资产于九月三十日由乌鲁木齐天云达有限公司摘牌收购,竞标成交价格为1260万元,其中:土地940万元,地面建筑等320万元。破产资产的顺利变现,加快了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组正积极与收购方办理资产移交,并力争年底前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二)切实解决企业的难点热点问题企业破产工作涉及面广,而且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工作中,我们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积极协调,切实解决企业和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今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在春节和古尔邦节前,通过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近20万元,深入困难和破产企业,开展了“送暖和活动”。2、针对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积极反映,积极协调。如今年二月份,结合政府**助理王永民亲临盐湖化工厂调研,对办属破产企业-**盐湖化工厂、**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日用玻璃厂及**皮革工业集团公司等开展了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多次向自治区经贸委汇报,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反映。通过积极协调重点解决了**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和**盐湖化工厂职工房改遗留问题,办理和发放了职工住宅房产证和土地证;解决了**盐湖化工厂318名“退休五七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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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的生活费问题;解决了原**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问题;筹措资金10多万元,完成了**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职工住宅磁卡式电表、水表的改造和暖气管线、屋面防渗处理及生活区道路的维修工程;筹集资金20余万元,对**盐湖化工厂锅炉及管线进行了维修,确保了今冬职工住宅的供暖;解决了**皮革工业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取暖费差价等问题,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好评。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拖欠费用多、职工积怨深,造成部分职工对企业破产不理解、不支持,聚集上访事件经常发生,存在不稳定因素。对此,我们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深入职工家庭,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同时,与厂党委及当地派出所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反映,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具体做法如下:1、通过召开企业党委、党员和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会议、与职工对话、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宣传、耐心解释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等政策。2、规范操作。及时将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向厂党委、职工代表报告;重大问题,工作组、厂党委和清算组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等事项,采取多次公示方式接受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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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热情接待上访职工,耐心解释、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和处理。今年工作组共计接待上访职工千余人次,妥善处理较大规模职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四起,特别是在盐湖化工厂5月15日-16日200余名“五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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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采取静坐、封堵企业大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我办主要领导、工作组及厂党委,紧密配合,及时汇报,积极协调,与有关部门一道,耐心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积极劝导,并专题向自治区党委艾斯海提副书记作了汇报,妥善地解决了318名盐湖化工厂“退休五七工”的生活费问题,平息了这场风波,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明年的工作安排二0**年我们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破产工作。重点做好**盐湖化工厂破产资产的变现、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以及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移交治理工作,以及**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债权的兑现和非经营性资产、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具体计划安排如下:单位日期工作内容**盐湖化工厂1月1日—31日1、完成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工作;2、协调职工医院的移交工作;3、完成组建物业公司的方案;完成第二批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报批及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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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2月1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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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1、完成职工债权的审核、确认、上报工作;3月1日-31日1、完成土地评估工作;2、完成职工医院的移交工作;3、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4、完成资产的处置、公开挂牌交易工作;4月1日—30日1、完成物业公司的组建工作和物业治理移交工作;2、完成退休职工社区移交工作;5月1日-31日1、完成破产财产的移交工作;2、完成职工再就业工作;3、做好职工债权的兑现工作6月1日-30日1、完成破产清算费用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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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2、完成企业注销登记工作;3、开展破产清算费用的审计工作;4、开展破产终结工作;5、开展破产工作总结。**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1月1日—31日1、完成破产财产移交工作;2、完成退休人员社区移交工作;2月1日—28日1、完成物业治理的移交工作;2、兑现职工债权;3月1日-31日1、完成破产终结工作;2、完成破产清算审计工作;3、完成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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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总结。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三、存在的问题

  1、关于**盐湖化工厂借欠**盐湖制盐有限公司资金的问题

  **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是在**盐湖化工厂陷入困境、难以维计、拟实施破产的情况下,为实现解决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企业破产后能够顺利托盘重组的目的,而于20**年8月由职工自愿入股组建成立的以盐、硝化工产品为主的企业。

  几年来,**盐湖制盐公司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为维护盐湖地区的社会稳定,为**盐湖化工厂借垫了1000余万元的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离退休医疗费、取暖费等费用,其中截止20**年4月底借垫款556万元,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复确认,同意由**盐湖化工厂现有资产抵偿,而20**年5月1日至20**年3月30日所发生的542万元借款,虽然已经审计机构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了专项审计,可是目前仍未得到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的明确意见,这势必会影响到**盐湖制盐有限公司托盘重组进程和今后的健康发展。

  2、关于职工医院的移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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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工行办企业破产工作总结精选

  盐湖化工厂职工医院成立于1982年,是达板城区有一定规模和较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并被自治区卫生厅确定为医保定点医院,20多年来为职工及盐湖地区、达坂地区及周边地区居民的防病、治病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目前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医院经费无着落,影响了居民看病就医。

  3、关于职工生活区水电暖设备、线路及管网更新改造问题

  **盐湖化工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的设备和管网(线)都属企业自备设备和自行铺设的管网(线),由于企业困难,无力投入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设备已严重老化,无法保证正常使用。企业破产后为确保盐湖居民的正常生活,为企业物业改制和社区移交创造良好条件,需对锅炉、管线和供电线路进行改造和更新,改造和更新费用共计658.16万元,其中:锅炉更新改造116.16万元,生活区给排水管网改造226.96万元,供暖管网改造150.48万元,供电线路164.56万元。

  4、关于**盐湖化工厂物业改制问题

  **盐湖化工厂远离市区,一切公益、生活、安全、医疗和教育都必须由自己配套并形成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小社会,盐湖地区的供暖、供电、供水、环境卫生、幼儿圆、保卫、煤气站、绿化、职工住宅的治理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等,工作量大,治理复杂,情况特殊。企业破产后,为保障盐湖地区广大职工群众的生活,工作组与厂党委多次研究,提出拟在原有化工厂物业公司的基础上,通过改制组建符合现代物业治理要求,独立运行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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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盐湖地区的后勤物业实行统一治理,并恳请在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资产处置中给予政策性扶持。

  5、关于**盐湖化工厂饮用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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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湖化工厂1958年建厂至今,生产、生活用水均靠企业在厂区打井采取地下水解决。近年来,由于达板城区农业开发力度加大,生产、生活用水量的增加,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盐湖的湖水回渗,盐湖居民饮用水水质下降,而且居民饮用水未经净化处理,给居民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并造成盐湖居民由于水质原因患胆肾结石、高血压、高粘血病的人群明显增加。为了保证居民的身体健康及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给,建议实施北草湖引水工程,改善居民饮用水的质量。引水工程费用预计476.96万元,其中:水处理设施250万元,给排水系统226.96万元。恳请给予协调解决。

  6、关于**盐湖化工厂居民用天然气问题

  盐湖化工厂由于远离市区,居民目前仍使用罐装液化气,单瓶价格高达70元,给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为了方便百姓生活,改善生活质量,恳请给予协调,在沿厂区而过的天然气管道开口并铺设天然气管道进厂,费用预计为230万元(不含天然气开口费和基站建设费)。

  7、关于**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集资款等职工债权问题

  经清算组清理并经自治区财政专项审计确认,企业拖欠职工生活费、住房公积金、职工集资款等款项390余万元。清算组已专题行文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但目前尚未予以落实和解决。由于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已基本结束,职工对此非常关注,反映强烈。

  8、关于**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住房维修基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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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由于历史遗留违规挪用职工房改款等问题,使得企业职工住宅维修基金几近为零,因而给企业破产后职工住宅区物业治理和移交造成困难。

  9、关于**皮革工业集团公司破产遗留问题**皮革工业集团公司1998年8月30日宣告破产,20**年12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撤销企业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结束。由于政策等原因,造成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移交等遗留问题,引发退休职工不满,上访频繁。主要问题如下:(1)关于取暖费的补贴差价问题原皮革公司20**年4月破产安置时,1039名离退休人员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其取暖费补贴标准为:楼房每年每平米19.15元;平房冬炭费每人每年105元。自20**年开始乌鲁木齐市取暖费收费标准经政府批准调整为每年每平米22.00元,与审核批复的取暖费标准相比每平米提高了2.85元。根据审核批复的离退休人员楼房取暖费报销面积25000平方米计算,每个取暖期的差额为71250元。对于增加的差额部分取暖费,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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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来离退休职工多次上访反映,我们也向有关部门多次汇报,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了协调,但至今未能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对此强烈不满。而且由于取暖费补贴差价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引发部分退休职工与供热企业发生收费争执和拒交取暖费补贴差价的问题。今年,供热企业实施了暖气的分户改造和严格的收费制度,对于拖欠取暖费补贴差价的职工采取了限制供暖和缴费时收取滞纳金的措施,部分退休职工缴纳取暖费补贴差价的滞纳金高达400余元,加重了退休职工的负担,引起职工不满。

  原皮革公司离退休人员中平房住户有71人。由于近年来煤价大幅上涨,平房的退休职工也多次上访反映,要求结合实际,提高标准,给予切实解决。

  (2)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移交治理问题

  原皮革公司20**年破产安置时,为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后社区物业及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治理问题,清算组经与东山区政府多次协商,于20**年3月将皮革公司离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整体转入东山区区委卡子湾办事处党工委;于20**年9月签订协议,将皮革公司非经营性实物资产830.44万元以及相应的土地,整体移交东山区人民政府,并举行了隆重的签字仪式,自治区党委常委、人民政府副**艾力更.依明巴海出席了签字仪式。20**年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文件,规定自治区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治理(新党办[20**]20号、乌政发[20**]56号),需按照每人每年100元,并按余命年10年核定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于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政府的此项规定还未出台,所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财政厅20**年审核批复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中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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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的活动经费,造成我办至今不能按规定将原皮革公司1000余名退休职工移交到东山区政府卡子湾办事处创业社区治理的窘境,给退休人员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退休职工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到我办进行反映。为此我们已和东山区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东山区政府迟迟不予表态,致使此项工作搁浅,无法进行。

  (3)关于退休职工配偶去世后取暖费的问题据了解,近年来原皮革公司离退休职工去世人员多达250余人,按规定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享受的取暖费补贴待遇于次年随之停发,其配偶须向供热公司按规定支付取暖费。对此,丧偶离退休职工反映由于养老金收入低(皮革公司退休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为400-500元),全额缴纳取暖费困难,多次上访要求政府结合国企破产实际给予妥善解决。(4)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的问题原皮革公司离休干部有25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新党老字[20**]16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由于20**年4月企业破产安置时有关部门并未核定离休干部的护理费,致使此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引发离休人员不满,多次上访要求予以解决。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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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盐湖化工厂借欠**盐湖制盐有限公司资金的问题,鉴于截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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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4月底借垫款556万元,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复确认,同意由**盐湖化工厂现有资产抵偿,因此建议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批复意见妥善处理**盐湖制盐有限公司借款问题,为**盐湖制盐有限公司顺利托盘重组**盐湖化工厂创造条件。

  2、关于**盐湖化工厂职工医院的移交问题,我们已与乌鲁木齐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人民医院主要领导也前往实地考察,已达成初步意向。建议自治区经贸委协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明确意见,将职工医院资产、人员移交乌鲁木齐市人民医院治理,以保证破产后盐湖地区职工群众基本医疗服务。

  3、**盐湖化工厂职工生活区水电暖设备、线路及管网更新改造问题是企业物业改制和移交当地政府治理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已专题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建议自治区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解决,并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收益中抵补。

  4、关于**盐湖化工厂物业改制问题,鉴于盐湖地区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达板城区国资局,并在现有物业公司的基础上进行改制,组建符合现代物业治理要求,独立运行的物业公司,托管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对盐湖地区的后勤物业实行统一治理。

  5、关于盐湖地区自来水改造和天然气工程,建议协调乌鲁木齐市政府及规划部门,纳入乌鲁木齐市政规划,进行投资建设和改造。

  6、关于**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职工债权及住房维修基金问题,建议自治区财政从企业破产资产变现资金中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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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皮革工业集团公司破产遗留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1)鉴于关于离退休职工取暖费补贴差价的问题由来已久,也是离退休职工反映最多、最为强烈的问题,建议经贸委给予协调,特事特办,报请自治区财政解决20**年至20**年四个采暖期的取暖费补贴差价额计285000元,同时对于退休职工补交取暖费补贴差价时缴纳的滞纳金经核实后一并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以稳定离退休职工;并协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由东山区人民政府尽快接收原皮革公司1000余名退休职工,由市财政统筹解决今后年度的取暖费差额,彻底解决此问题。

  (2)鉴于原皮革公司退休职工社会化治理,移交在前政策出台在后的实际,加之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东山区人民政府的非经营性资产已远远超出退休职工社会化治理所需活动经费的现实,建议经贸委协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敦促东山区人民政府尽快接收原皮革公司的全体退休职工,已确保退休职工社会化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3)对于退休职工丧偶职工取暖费问题,建议经贸委协调,对特困、低保家庭的退休职工采取济困补助的办法,由自治区济困资金予以解决;或在退休职工整体移交东山区人民政府后,由乌鲁木齐市民政部门统筹考虑,给予补助解决。

  (4)对于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问题,建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新党老字[20**]16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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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规定,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平均余命年10年计算,共计150000元,由自治区财政分年拨付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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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破产清算工作总结

  篇一: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长总结讲话同志们:由于煤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20XX年申报关闭破产,经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20XX年关闭破产计划,同年11月7日批准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矿关闭破产申请,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裁定,宣告两矿破产还债,并于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公告。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两矿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两矿破产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清算工作组及各驻矿工作组自始至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严格地执行中央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依靠群众,秉公办事,解决了不少复杂问题,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破产企业财产安全,依法对破产资产进行了清理、审计、评估和处置、分配,报请法院按期终结了破产程序,保证了银行核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稳步进行,有效资产重组已完成,社会职能移交进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职工情绪比较稳定。关闭破产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日下达破产终结法律裁定书。今天

  我们召开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主要是回顾清算(工作)组自关闭破产以来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就后期收尾工作做建议安排,合衷共济,圆满完成关闭破产各项任务。一、进驻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接管破产企业一是通过法院及时确认了清算组成员,为确保两矿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X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委、省政府“9、14”协调会议精神,10月10日依法指定成立了两矿破产清算组及成员,明确了清算组的内设机构与职责范围,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及时聘用了清算组工作人员,在聘任了32名同志,于10月13日派出三个工作小组分别进驻破产企业。14、15日分别召开宣告大会后,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行政印章、各种证照、各类文书档案和全部资产,并进行了了帐物的核对清理,列出明细清单,办好了交接手续,并予封存。二是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于18日实行了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三是健全了制度,规范了运作机制。为确保两矿关闭破产工作依法依规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

  全体清算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清算组工作纪律、会议制度、办事制度、工作计划和督办制度、值班汇报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公文印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和办法,规范了清算(工作)组的工作秩序和办事程序,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保证了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二)、突出重点,依法清算,强化债权债务的清收依法接管、清理、评估、处置破产财产,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也是工作组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始终突出这个工作重点,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资产,合理分配财产。清算组对两矿破产财产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经中院确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破产资产的审计、评估。到宣告破产之日(20XX年9月30日)止,两矿共有破产财产15365万元,负债总额21502万元。依据湖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移交资产不进入破产资产范围,经评估后,评估值万元,根据国发[1994]59、[1997]10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剩余部分按《破产法(试行)》规定的顺序清偿。即第一顺序为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其他债务。由于变现

  所得支付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第三顺序清偿率为零。清算工作组根据以上原则,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批准执行。并按照《破产法(试行)》依法制定了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二是组织债权债务申报,积极做好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

  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类清理核对,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对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制定了两矿破产债权清收办法,并报经法院确定,成立了三个清收小组,按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分片对破产债权进行清收。经审计清理,共申报债权的有44家,金额14809万元,其中宝源8家,申报金额万元,嘉禾36家,申报金额万元,债权人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债权期满后,没有申报的债权万元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共发出在外债权催收通知书96笔,金额万元,对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已于20XX年1月26、27日分别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对通知期限内既无异议,目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清算组已专题法院,请求法院组织人员申请强制执行。(三)、依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平稳推进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关破产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煤矿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的大事。在宣告破产前共有在册职工6176人。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XX]33号文件和相关政策

  以及2个破产矿的实际情况,破产项目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置的操作办法,就职工安置、各类拖欠款、养老、医疗承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分类对职工档案、医保、伤鉴、养老金、城镇协议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的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清理、摸底、核对和造册工作。经清理两矿共补发拖欠职工工资862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431万元。其中宝源工资性拖欠586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102万元;嘉禾工资性拖欠2760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329万元。二是做好了职工工伤鉴定结论的公示,并就部分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经与省劳动部门协调,及时进行了复议。两矿鉴定职工工伤1023人,其中宝源682人,嘉禾341人。三是完成了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养人员的申报审批,共批准2561人,其中宝源1944人,嘉禾617人。四是做好职工就业意愿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并按不同年龄、工种类别进行了安置的计算和公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领取经济补偿金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金约18592万元,同时,积极做好破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重组后共有1600人参加了重组。(四)、加强与当地衔接,移交工作有序推进破产涉及两市、三县

  (市),为确保两矿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顺利推进,清算组按照[20XX]78号精神,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衔接,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分别召开了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为社会职能的移交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清算组按照当地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时组织对两矿社会职能移交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移交单位的资产、资金、帐务进行了清理与审核,并造具了移交名册和帐目,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拨付适当资金,对移交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改善,添置了必配的办公设施,完善了移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其次敦促当地政府加快接收工作进度。清算组在完善移交单位设施基础上,及时制定各类移交方案、主动衔接,签订好移交协议。经过努力,与资兴市签订了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公安的移交协议;与嘉禾县签订了X转运站供电、供水设施和同心桥供水、供电移交协议;移交工作与当地政府没能达成共识,清算组已专题报告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协调解决。(五)、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实施企业重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确保破产清算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经报请中院同意,按照保证安全、自负盈亏、有利重组的原则,依法组织两矿破产期间开展生产经营,并成立了两矿生产经营指挥部,指导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既

  利于减少清算费用,又利于稳定企业人心和职工收入,效果明显,职工出勤率达98%,职工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六)、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了矿区秩序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清算组坚持依靠原企业的各级党团工妇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广大职工干部的政策宣传教育,编印了《破产政策宣传手册》,按人手一册下发到破产

  企业职工手中,同时根据破产实施的不同时期,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让职工知晓政策,明晓事理,从而支持企业改制。二是建立了信息网络体系,实行24小时稳定值班汇报制,切实抓好来信来访工作,各清算小组均设立了信访接待室,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现场解签职工提出的各类疑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截止3月31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200人次。三是落实了稳定工作责任。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工作衔接,按省委、省政府纪要精神如期召开。各市、县对两矿稳定工作高度重视,分别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针对各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困难、住房修缮、电视线路老化等问题,清算组及时拨付资金进行设备设施更换,确保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常生活秩序。宝源矿党委针对破产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组织献爱心捐款活动,共捐款1040万元,把党组织的

  温暖送到每一家困难职工家庭。五是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成立了民兵应急分队,并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实行24小时巡逻,加大矿区建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安全。二、几点体会第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基本准则。资兴矿业集团两矿关闭破产,既要遵循《破产法》的程序和规定,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了依法办事和规范操作这个基本准则。一是在破产财产清理、审计、评估、处置、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二是坚持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清算工作,在清收债权、处理债权债务争议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通过法院的指导,得到了依法处理;三是把依法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两个破产企业长期困难、沉淀的问题多,内部欠帐多,拖欠职工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资性集资款、福利费等,这些职工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我们报请法院同意后,都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妥善进行处置的。正因为我们坚持了以上几点,才做到了关闭破产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第二,高度重视和做好稳定工作,是搞好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前提。稳定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稳定的矿区秩序,能促进关闭破产的顺利开展,否则,工作就会受阻。维护好矿区稳定,一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理顺干群的思想情绪;二要靠

  严密有效的防范处置措施,要注重于防范,防范于未然,才能取得稳定工作的主动权;三要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危害治安的突发事件,要在政法部门的支持下,及时采取果断的措施,迅速控制局势,才能有效地维护稳定。对此,我们体会尤为深刻。第三,政策明确,宣传到位,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中央11号文件制定的资源枯竭矿井关闭破产的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矿山职工的关怀,只有正确地执行中央政策,保证政策的及时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政策不明确,工作不到位,就会引起职工的疑虑和不满。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关系到关闭破产是否成功的关键一环。两个矿在实施关闭破产时,职工对政策是非常关心和非常敏感的。我们结合破产矿的实际,把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用通俗的语言,编成了若干问答,印发至每个职工手中,职工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清楚了,思想疑虑消除了,情绪稳定了,破产工作也就顺畅了。最后,我代表清算(工作)组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对关闭破产工作的支持、关怀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作为清算(工作)组长,对清算(工作)组及工作组全体同志在清算工作中付出的艰苦劳动,表示深深的谢意!对理解、支持关闭破产工作并为清算工作辛勤服务的领导和职工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谢谢大家。

  篇二:破产留守组20XX年度工作总结破产留守组20XX年度工作总结**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回顾一年关闭破产期间的工作,**留守组全体工作人员,面对安置和清欠的工作困难,本着求实、服务、和谐的全局工作理念,为破产后维护职工思想和生活的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年工作的回顾总结如下:(一)、强化清算与维护并行首先清算确认。第二批757人拖欠工资的确认,基本完成了安置人员、补偿人员、离退休人员、托管人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其他人员等拖欠工资表的确认。此项工作任务量大、人员复杂、跟踪难度大,且要落实确认人的身份证、个人存折、终止劳动关系书等原件复印,大量的电话联系及邮寄工作。另有13人至今尚未确认,主要原因:无法联系、拖欠公款未清理、受其他问题影响而拒绝确认。其二受理安置。为1-6级工伤签订办理供养协议8人;破产留守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0人;为早期退离企业人员7人查阅文挡、核对工龄保险、档案转移;办理部分终止劳动关系,除名人员126人的档案送审及转移;协助办理托管人员申办退休3人;零星转移其他人员档案15人。其三退休安抚。为167名退休人员发放了拖欠工资存折;核实离退休人员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接待咨询;协助退休人员看好病、住好院、愈后及时办理医药费用的上报。(二)、落实清偿与维权并举一是定期报帐。每月按时对破

  产清算的财务帐目进行正确处理,按时按期上报破产清算财务报表。二是资产清算。今年配合十六冶破产清算组处理了两项资产。一项是公司在**的统建楼的拍卖清算,对此项的原有固定资产作了清理;另一项是东莞黄江镇鹏远塑胶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特别是原挂帐的应收款也做了清理。三是清欠确认。第二批清理拖欠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家属医疗贴的名单和金额已作了准确统计,金额为元编表上报破产清算组,并对537人完成了清欠确认。四是清偿兑现。给退休人员享受一次性独生子女费及无子女生活补助费已按时进行了发放,共计140人,金额为元的拖欠费作了帐务处理和清偿。至今没有收到因清偿不合理而上访投诉的。(三)、确保清欠与维稳并重1、帮扶弱势群体。为生活困难人员申请办理低保19户,通知低保人员写申请,子女就读证明,并为低保人员发代金券;元旦春节困难补助484人,其中退休有病的补助33人、退休的补助397人、工伤人员补助28人、非工伤有病人员补助10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补助11人、领抚恤金的补助5人、二期矽肺病补助6人,困难补助资金6140元;另外还实施了计划生育户困难补助9人困难补助资金1800元;党员困难补助2人,困难补助资金600元;落实工伤1-6级工伤人员8人提高生活费安置;使困难职工在企业破产安置期间生活相对稳定。2、确保安置稳定。抓住群众普遍关心敏感的问题,做好安置稳定中矛盾的预防、预

  测。如我们张贴卖房公告,打印250份调查表发放户主征求卖房意见,回收171份写出调查报告,事关群众利益、事关全局的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下访了解不稳定情况,以消除重大不稳定因素。3、落实社区服务。办理马坝地方社会医疗保险大众应保尽保手续工作;配合西丽社区开展居民代表选举;为西丽小区居住人员办理居住证,奥运期间正赶上**办理居住证明,这是由特区1年暂住证转换为**年居住证的过渡,涉及安置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成立了以物管应急工作小组,对处置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并组织照相与地方派出所组织数据输入,落实办理居住证350人;三八节组织留守人员开展节日活动,定期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64人次;组织落实西丽留守人员10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4、扫除民生障碍。用电的改造,西丽生活小区配电室改造及配电室柜及变压器更换,并与供电局达成免费改造协议;配合供电局为小区铺设6栋电缆,1-6栋全部更换新电缆及3个配电箱;有线电视及宽带输入;为安置人员的子女就学入托办理“红卡”免交借读费26人次;解决员工生活和子女学习的困难。为解决职工生存困难提供民生保障。5、坚持接访制度。积极落实奥运期间值班人员工作制度。在“两会”和奥运期间,坚持轮流值班班,接待群众来访87人,受理频繁咨询、查问、

  要求电话约370入次,主动作为,化解矛盾;6、组织赈灾募捐。四川汶川县地震后,组织破产留守人员捐款2390元;组织党员募捐特殊党费7040元。其中退休党员1400元;留守党员2440元;新公司党员3200元。二、存在问题工资疑低。随着《劳动合同法》出台和工资税收的提高,**的最低工资已经提高到每月850元,还望考虑地处特区的生活难处,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就业疑虑。清算留守人员个个都能独当一面,算得上是精兵强将。为了企业的再发展,为了大局的稳定,为破产工作服务了近5年,年轻人耗老了,老的也耗到退休了,大部分是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子女要抚育。想出去工作,安置未完,难以安心工作,如何考虑出处。续保疑惑。留守人员虽然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社会保险已续,积极性有所调动。但06-**年期间断保如何补上,部分**户籍自行投保的如何补社保金,迄今分文未附,也无答复。清偿疑问。职工住房公积金返还、拖欠职工计件工资、离退休职工企业拖欠工资44个月、企业内部集资款万元等,是否清偿,是咨询的热点,也是破产工作的焦点,更是上访的隐患。物管疑难。由于物业管理仍然缺乏相应的制度管理,住户几经被盗,养鸡养狗,乱搭乱建,比比皆是。大家都是社会自然人,谁也不怕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逐步改进工作方法,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破产清算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一年来

  的工作体会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体会到公司虽然破产了,但清算、清欠、清偿的稳定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它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破产政策和财经纪律处理好每一笔帐务、落实好每一个人的拖欠、保证每一项清偿稳妥兑现,为公司的破产工作把好关,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稳定、和谐进行尽我们的一份力量。

  篇三:“八必须”促关破四满意XXXX厂关闭破产工作总结

  “八必须”促关破四满意赣州XXXX厂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赣州XXXX厂(以下简称XX厂)自XXXX年X月X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至今历时3个多月。在此期间,面临着“两节”(元旦、春节)“两会”(中央、省市人大、政协)召开的特殊敏感时期,企业又位于市区中心,实施关闭破产、维护稳定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但是,在XX集团公司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指导下,经工作组、厂两级领导班子及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XX厂关闭破产工作平平稳稳,顺顺当当,实现了“三没有二安置一重组四满意”的目标。即:汽修厂关破期间没有发生一起职工集体上访事件,没有发生一起越级上访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国有资产被哄抢、被破坏、被偷盗事件;全厂有XXX名职工置换了身份,

  安置率达%,XXX名离退休人员和XXX名抚恤定补人员都纳入了社区管理;重新组建的XX汽车改装厂已挂牌营运;企业关闭破产做到了职工满意、企业满意、集团公司满意、地方政府满意。回顾总结XX厂三个多月的关闭破产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可概括为以下“八个必须”:一、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位。打好企业关闭破产这场攻坚战,领导是关键。因此,清算组、工作组首先从发挥厂两级领导班子的作用入手,启动关闭破产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一”:一是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就是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会。去年X月X日清算组、工作组进厂后,当晚和次日分别召开了厂班子会和中层干部会,XX集团副总经理、清算组和工作组组长XXX同志亲临会议作动员报告,讲形势、提要求、交任务,明确了工作组和厂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厂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会上表态,要精诚团结、尽心尽职,公平公正,清正廉明地搞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工作组负责人也表明态度,决不辜负集团公司党委的期望,认真履行集团公司领导确定的“协助、协调、指导、监督”的工作职责,与厂领导班子一道,严格执行政策,依法规范运作,确保XX厂关闭破产的稳步实施。二是下发的第一号文件,就是《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机构的通知》。成立了人员安置组、资产清理组、治安保卫组、宣传信访组、综合协调组、资产重组组、生产自救组等七个工作小组,制定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是着手的第一件事,就是落实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了两级班子党政一把手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直接责任人。坚持每周召开一次领导联席会或关闭破产工作小组协调会,研究布置检查各阶段的关闭破产工作情况。使破产清算工作有任务、有计划、有职责,管理有规定,办事有程序。二、必须阳光操作实施“三公开”。实施关闭破产最主要、最直接的就是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这是职工所面临的最现实问题。在这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的隐瞒和掩饰,不能搞半点暗箱操作,要通过“三公开”,即关闭破产政策公开、关闭破产安置方案公开、关闭破产操作公开,使广大职工知情明义,加深对关闭破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是关闭破产政策公开。把集团公司编印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结构调整政策问答》发给职工人手一册进行学习;通过专栏、橱窗、分层次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等形式,强化了有关破产、安置等政策的专题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做到“四了解”。即了解本企业关闭破产的原因;了解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了解职工下步安置的通道;了解和选择自己的安置方式。二是关闭破产安置方案公开。首先,工作组严格把好关口。通过及时介入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全面审核、查验各项基本数据、安置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使职工安置方案和经费预案尽可能周密完善。这对于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至关重

  要。其次是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这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关闭破产能否顺利进行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使职工代表在职代会讨论通过《XX厂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实施方案》时,既不争论不休,也不违心盲从,而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自愿选择,我们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曾经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小组会征求意见,与每名职工代表交心谈心了解真实思想,尤其是对个别重点人员由主要领导亲自谈,多次做深入的思想工作。在召开XX厂第十五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时,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清算组和工作组组长XXX同志亲自作了题为《精诚团结上下一心圆满完成企业的关闭破产和资产重组工作》

  的动员报告,工作组和厂班子成员一起到会,直接与职工代表见面,沟通情况,解释政策,回答问题,形成共识。经与会的XX名代表认真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XX厂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实施方案》,没有一名代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并通过下发文件、公开栏张贴等形式,及时向职工公布了职工安置方案。三是关闭破产操作公开。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安置工作中的疏漏和差错,我们对每名职工的年龄、工龄、特殊工种年限、工伤鉴定、安置费数额、经济补偿金数额、补发拖欠工资数额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均张榜公布,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三榜定案,使职工心明眼亮,消除了各种余悸和攀比。并设立职工安置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一

  条龙服务,分期分批办理安置手续,大大方便了职工。截止到XXXX年X月X日,XXX名在职职工通过4种方式均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对此都比较满意。三、必须抓关键掌握工作主动权。俗话说“抓准一个子,走活一盘棋”。在关闭破产工作启动之初,清算组、工作组与厂领导班子,认真分析厂情,排查不稳定因素。认为补发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事关关闭破产全局稳定的关键。为了理顺情绪,减少矛盾,进一步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我们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三个严格”:一是严格界定补发拖欠人员身份,明确规定了补发拖欠的原则、范围、项目及时间;二是严格审核补发拖欠数额,做到人不遗漏一个、钱不错算一分;三是严格按照程序三榜公布定案,充分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使补拖工作进展非常顺利,职工感到非常满意。与此同时,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特别加强了对重大不稳定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建立应急队伍,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和夜间巡逻。建立建全信息网络,将信息触角延伸到家属区及离退休职工的聚集地,及时准确的了解情况,做到早知道、早预防、早化解。如X月X日补拖欠情况公榜后,有的退休人员认为自己内退早、补拖少、吃了亏、发牢骚、火气大。有个别人想借机闹事煽动性地说:“你们现在要去闹,

  等工作组一走,就什么都闹不到了”,预谋串通联名上访。信息员知情后及时上报,工作组与厂领导立即分别下到车间、家属区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并由治安保卫组、离退休党支部出面对个别挑头人员进行训诫。正因为抓住了关键,争取了主动,关闭破产工作做到了“两率先”。即在同时启动关闭破产的三家工厂中,XX厂率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全票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率先进入职工安置工作,安置率达%。四、必须畅通职工诉求的渠道。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后,出于“狼真的来了”的本能心理反应,职工思想情绪受到冲撞。有些人心烦气躁,易急易怒。有些人觉得,关闭破产已不可逆转,现在是“最后的晚餐”,不说白不说、不争白不争、不闹白不闹,担心“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想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争点利益;有的提出修改工龄和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有的要求评残;有的要求解决住房;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等等。因此,我们切实加强信访接待工作,把信访接待当成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重要窗口,制定了一整套信访接待的工作程序和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成立了以党委领导为组长,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骨干的信访接待办公室。清算组、工作组领导挂组指导,并派专人跟班参与信访接待。随时解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为一些情绪不稳定的职工提供了宣泄的机会和场所。对于职工的诉求,需要解释的,就解释;能解决的,

  就帮助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非分要求,也耐着心听、耐着性子记、陪着笑脸劝,掏心窝子地倾心安慰。切切实实做到:不因为政策解释不清楚,工作态度不好,而激化矛盾。这些耐心疏导,使一些职工的怨气、怒气得到宣泄,烦躁的情绪得到控制,较好地化解了矛盾,及时平息了X起带群体访、越级访苗头的事件。据统计,三个多月来,接待各类来访人员XXX人次,其中退休人员XXX人次,占来访人数的54%;来信XX件;共解答处理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XXX个。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结果,职工无一人越级上访,无一起群体上访,确保了信访稳定工作的良好局面。五、必须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实施关闭破产过程中,党政领导较好地运用了一人一事的工作方法,收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当发现群体访、越级访的苗头后,各级领

  导除通过召开各种会议讲道理、做解释外,更注重根据不同对象所提出的不同问题以及他们不同的言行表现,选择合适的领导或职工骨干挨家挨户登门拜访,个别交谈,因人疏导、因人劝慰、因人施教。同时,注重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工作。确保不仅讲清政策,而且要讲通思想。形成了领导亲自做、基层主动做、党员干部带头做、发动亲友出面做的格局。例如:XXXX工对未列入特殊工种意见大,多人联名写信上访,并扬言厂里不能解决就要越级上访。厂长XXX同志闻讯后,亲自出马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有一名精神病患者

  的母亲,对有关政策不理解,多次来厂里大吵大闹要求病退。党委副书记XXX同志即出面接访,又找上门去请患者哥嫂帮助做思想工作。党群工作部主任XXX同志、离退休党支部女书记XX同志,站在信访第一线,工作尽责尽力。他们耐心听来访人员谈看法、提意见、发牢骚,并因势利导,平等交流,就地化解矛盾。实践证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是解决关闭破产疑难问题突破口。这对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状态的国有企业尤其重要。企业内部亲属关系错综复杂,一个人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就会伤害、牵动一大片人。六、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厂党委在关闭破产中高度重视党的建设,认真贯彻中组部[XX]4号文件精神,切实制定了《关于在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与企业重组期间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关于关闭破产期间稳定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实施关闭破产过程中,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对党员的管理教育不能松。把学习宣传政策、服务生产自救,维护企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中心任务。要求全体党员做到“六带头六严禁”。即:带头理解和支持改革改制,严禁随意发表违背政策的言论;带头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严禁擅离职守和消极怠工;带头维护企业稳定。严禁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活动;带头遵章守纪,严禁出现目无组织,不受监督和约束的行为;带头

  保护国有财产,严禁参与私分、私卖和偷盗国有资产的不法活动;带头转变择业观念,严禁借安置之机蛊惑人心,滋事生非。采取了“每一个党员都必须保证自己和本人家庭成员不参与任何影响稳定的事情”、“一个党员包几个职工的稳定责任制”等做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宣传、信息、内部稳定等方面的核心作用。在关闭破产终结前,根据资产重组、人员变动的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坚持党内的各项生活制度,广泛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使党支部、党小组始终处于正常的运转状态,使全体党员始终处于受组织管理、约束的状态,较好地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七、必须搞好生产自救和资产清理。“关闭不关门,破产不停产”是我们XX集团公司实施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中一条成功的经验。关破期间,认真利用有效的资产,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既保证职工在关破期间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又确保企业的稳定,同时利用生产自救弥补关破期间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清算组、工作组和厂领导班子,为确保在关破期间企业生产一天不停,以企业现有生产要素为基础,按照“安全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全面组织开展企业生产自救工作。一是按照关破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认真制定各车间生产计划,精心组织生产自救工作,确保生产不停,队伍不散,财产不丢。二是认真组织生产自救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全厂XX名职工与破产清算组签订了生产自救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制度保证。三是生产自救期间的生产自救工作,注重市场开拓,在争取业务量上下功夫,积极走访用户。生产过程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派工、统一材料供应、统一检验、统一出厂、统一结算。四是在生产自救中对各XX维修服务站与厂家的业务往来实行统一管理,以保证维修服务站与厂家业务的无缝隙衔接。五是坚持安全第一,以防止事故为重点,抓安全生产不放松,针对近期天干物燥,加强防火安全,现场安全管理,积极排查整改隐患,防止事故,确保关闭破产期间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追缴;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了严格的审计和评估;对破产资产、非破产资产进行了严格的区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八、必须高度重视资产重组和社区

  管理工作。关闭破产后职工再就业难度大,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中办发[XX]11号文件规定:煤矿、有色金属矿和核工业铀矿企业关闭破产后可利用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这个规定符合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实际,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最大的关心和照顾,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生产力,保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们感到搞好资产重组,安置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必须切实抓好。所以,我们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工自愿、规范操作、有效益、能发展”的原则,开展资产重组工作。结合本单位资产、资源、生产条件与销售渠道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构建起了重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的组织机构。重组企业依法取得了破产资产所有权。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成为产权清晰的股份制企业。与原来国有企业相比,实现了“两个转变”,即企业转变了国有性质,职工转变了全民身份。目前,破产重组工作基本结束,开始独立运作。与此同时,成立了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抚恤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尚未移交地方的企业办社会职能。社区管委会的工作做好了,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才算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历时三个多月的高强度、超负荷、快节奏的关闭破产工作,成效显著。总体评价有“十个好”:即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好;工作细致,方案做得好;宣传政策,引导职工好;公平公正,资料查证好;生产自救,重组整合好;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好;力争主动,防突预案好;加强保卫,维护秩序好;化整为零,群体分化好;纵横协调,统筹运作好。由此,我们应该感到自豪不自满、骄傲不陶醉。但也应该看到有的工作还不尽人意。如:还有四名职工(病残一人、精

  神病二人、失踪一人)未领取安置费;部分职工安置后缺乏走向市场自主择业的勇气,旧的思想观念未发生根本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还相对严重;社区管委会和新组建企业如何实现同步运转、良性循环,防止出现管理断层,真正实现企业变性质、职工变身份、厂区变社区的“三个转变”,任重而道远。我们坚信在集团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上下团结,齐心协力,一定能够战胜困难,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

  

  

篇六: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深中法发〔2019〕6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

  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19年的第46位,提升32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报告》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十个方面监测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其中,“办理破产”是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对营商环境测评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院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用足用好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对于提升城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体现在公司资产价值和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最大化。对于

  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高效清算减少时间和成本,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回收;对于仍有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保留其资产用于再生经营,提高企业持续经营的价值,创造更高的债权清偿。

  3.破产重整制度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两条主线,以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保护为双重目的,通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调整,引起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税收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更。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优势,是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

  二、准确识别破产企业,优化破产启动程序4.依法健全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依法及时启动或转换对应程序,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5.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受理效率。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申请的规定,准确把握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不能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6.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加快推进解决执行难。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破产

  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确保破产启动程序顺利有序进行。

  7.增强清算责任人员及时启动破产程序的主动性。严格执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解散及清算的规定,对未依法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相关人员,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照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倒逼其及时启动破产程序,逐渐形成破产程序启动的约束机制。

  三、加大财产保全追收力度,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8.通过民刑事程序恢复债务人财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破产欺诈、个别清偿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破产管理人请求适用破产行为可撤销、无效规则,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或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相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破产责任体系。9.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破产受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紧急情况下,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落实保全措施,立即开始执行。10.推进落实程序中止规则。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系统信息化,加强法院间、法院内信息共享、统合,建立破产案件受理后程序自动中止子系统,提高债务人财产归集效率。11.探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意见,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

  财产成本过高的关联企业,以审慎判断为前提,通过实质合并审理,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准确把握各关联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加强对不同法院审理程序的协调,确保整体效果,必要时依法指定个别法院集中审理。

  12.依法认定程序启动后融资的优先受偿地位。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明确程序启动后融资人债权的共益债务性质及其优先受偿地位,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促进融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四、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13.优化重整案件识别标准。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功能,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结合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识别判断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多方利益共赢。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采取司法救治,积极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对于低端低效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危机。14.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关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未实际影响或改变债权人权利或已经该债权人所属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依法及时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15.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重视企业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引导VC/PE(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企业重整,促进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推广适用“预重整”制度,依法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

  人对困境企业进行预重整。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制度,支持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对债务重组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理效率。探索加强通过办案平台实现债务人信息披露功能,为投资人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提供便利。

  五、提高债权人参与程度,平等保护债权人权利16.完善破产立案听证审查机制。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组织听证调查的同时,探索就破产管理人选定事宜征询债权人意见的做法,增强法院选定破产管理人的针对性。17.完善债权人监督机制,落实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策权。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处分价值重大财产,应依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违反债权人会议重要决议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有权依法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18.强化债权人知情权,探索建立债务人信息公开平台。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提供其所获取的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债务等有关信息。探索完善通过办案平台实现信息披露功能,推进信息上网,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便于债权人行使监督职权。六、提升债权“回收率”,增进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19.支持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整体转让。转变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停止企业经营的传统思路,探索鼓励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吸收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破产企业保持营业价值。探索企业整体转让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财产处置整体收益。20.坚持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回收率。完善破产财产市场化、公

  开化处置措施,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财产变现溢价率。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应通过淘宝网、京东网等破产财产网上拍卖平台进行,保证程序公开、竞价公平,提高债务清偿率。

  21.严格落实债权清偿顺位,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等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严格执行法定清偿顺序,确保员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等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降低破产程序费用支出。整合本市鹰眼查控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平台、诉讼资产网询价平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等网络查询、估值、处置平台,充分利用各平台低成本、低费用优势,降低破产费用支出。

  23.完善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数额不大、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充分运用电子送达方式,简化债权人会议运作程序,缩短办理周期,提升审判效率。严格内部审限控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一般破产案件两年内审结,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三年内审结,特别重大疑难案件五年内审结。

  24.积极协调财税工商部门,节约破产时间和成本。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出台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处置交易活动实施税费减免,消除制约破产程序推进的政策障碍。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出台政策,完善破产企业注销机制,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管理人可凭法院终结裁定进行企业注销,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25.积极协调社会保障部门,着力维护职工债权人权益。高度重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降低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引

  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发挥我市欠薪保障机制的作用,通过垫付工资并优先在破产程序中清偿,抒缓职工困难,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对于国有“僵尸企业”清算,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做好职工安置、账册清理等工作,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

  七、加快破产法庭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6.加快破产法庭硬件建设,建立多功能、集约化破产审判中心。建立完善破产法庭独立办公区,打造集诉讼服务、流程管理、破产审判三位一体的多功能、集约化破产审判中心,配套独立的司法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破产法庭综合事务管理,并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络拍卖服务平台等组织机构入驻提供办公场所,增强办理破产的便捷性。27.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能力全面提升。高度重视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建设,加大对破产法官的选拔培育力度,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增配与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相适应的合议庭及辅助人员。28.加强对外交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活动,借鉴香港、澳门等经济发达体在破产清算和重整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推动跨境破产工作,对标世界经济发达体,加强协作,增加破产审判的国际影响力。29.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打造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大格局。对破产审判建立单独的、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通过进一步细分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设置,明确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导向,进一步调动破产法官和相关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八、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助力破产审判提质提效30.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整合信息化平台资源。坚持系统建设与系统融合

  并重,大力推动现有办公办案平台相互融合、信息共享。注重各系统的特殊性,有效适应各项工作需要,提高平台利用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消除资源闲置浪费。

  31.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进一步推进案件材料无纸化、信息化,为当事人查询案件情况提供便利。探索综合业务系统与中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上网准确性。

  32.完善破产重整平台。畅通网上预约立案渠道,利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降低立案成本;同步生成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破产成本。推动实现破产重整平台与执行部门数据对接,强化债务人财产破产保护。

  33.完善破产办案平台。将目前以法院文书传递功能为主,转变为兼具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多功能合一的破产办案平台,授予债权人、管理人办案平台访问权限,疏通双向信息传递渠道,提升审判效率,确保全程留痕。

  九、完善综合配套协调机制,加强破产保障体系34.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府院联动,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促进解决破产企业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35.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与银行系统协调沟通,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完善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机制,降低破产程序制度性成本,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率,提高债权“回收率”。36.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制定配套的名册管理办法,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动

  态考评,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在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上,注重在重整案件中适用竞争方式指定与案件相匹配的优质破产管理人,同时兼顾债权人意志,促进重整成功。

  37.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并确定主管单位。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完善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以加强行业自律、合作互助,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探索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

  38.完善管理人报酬确定机制,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积极协调政府加大对专项基金的支持力度,适应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及时增加援助资金数额。改进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援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优化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规则,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综合确认机制,综合考虑破产财产金额或规模、破产管理人收集或管理破产财产的贡献度、破产程序持续时间等多因素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

  

  

篇七: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状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踊跃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改动,案件包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当。当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此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系人1名(详细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构成员名单》)。依据案情,必需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暂时增添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重要事项信息表露状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归并、分立及解散状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迫清理案件中,严格依照《破产法》、《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方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展开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犯有关法律法例、违犯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状况,也未收就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状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系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踊跃主动和主审法院获得联系,实时推动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状况。

  四、承接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强迫清理案件办理状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经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此中分派完成终了案件0件,无财富可供分派终了案件2件,未了案件2件;承接强迫清理案件3件,此中未了案件3件。合计收取管理人酬劳人民币10万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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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状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迫清理案件中,严格依照《破产法》

  及有关司法解说、上海高院《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方法》、《管理人工作职责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例,严格恪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展开工作,做到公然、公正、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理花费;在业务操作中实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足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本所有关工作制度下,勤恳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全力保证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有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说、上海高院《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方法》、《管理人工作职责引导》等其余有关法律法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保护社会平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当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加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司法解说规定,勤恳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察,接受债权人会讲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察,公正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经过实践总结,不停完美有关工作规范,成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举措。主要制度简介排列以下:1.收案分派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按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实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包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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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碰到与破产案件有益害关系或许其余不宜担当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况时,应实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有关状况。

  3.印章管理制度捷华所拟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时期印章合法例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暂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平时开销及必需支出的花费结算,并妥当保存有关凭据,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状况,实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财富接收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财物前,应认识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收状况,制作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察,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盘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存案。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物后,妥当保留,确立特意的场所用于寄存有关物件。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益于提升债务人财富价值和债权清账比率的权衡标准,谨慎决定能否实行《公司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许获得人民法院同意。8.信息宣布制度管理人应实时将与破产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宣布。

  (三)破产管理人履员工作特点介绍1.特点规范制度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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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计划

  我国的公司破产清理制度当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公司破产对其员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平定团结。所以,捷华所在履职公司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有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说我国公司破产法律法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办理破产案中集体矛盾时,要从全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公司员工、及有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仔细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理案件履员工作打下优秀基础。比如,在管理人对(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不是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有关决策。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后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建议,进而为该案顺利了案打下坚固的思想基础。

  

篇八: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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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轻工行办2017年企业破产工作总结

  自治区轻工行办2016年企业破产工作总结按照自治区经贸委通知要求,现将我办2016年企业破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回顾按照自治区经贸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今年由我办负责实施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有两家,分别是***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和***盐湖化工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切实解决企业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规范操作,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我们紧紧依靠企业党委和领导班子,在程序上规范、透明,把握政策上就高不就低,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工作。***盐湖化工厂企业破产完成的主要工作有:

  1、***盐湖化工厂政策性破产前期报批及立案工作。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盐湖化工厂已于20**年5月10日宣告破产。

  2、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接管了企业,开展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财务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工作、土地测绘工作。目前权债务的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基础工作、土地测绘工作已完成,经调整确定后,近期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召开了***盐湖化工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4、按照职工安置工作的要求,相继完成了***盐湖化工厂职工工龄、提前拟退休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住房面积的公示工作、职工工龄的认定工作、提前退休人员的批复工作、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和报批工作。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复***盐湖化工厂职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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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费用计545****元,其中3804.6****元资金已经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到位,并从11月8日起开始发放,目前已基本发放完毕。

  5、积极协调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物业改制、医院移交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移交工作,相继与***市退管中心、***、达坂***政府、***市人民医院等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达成了初步意见。***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企业破产完成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办理和发放了破产企业近20****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办理和接续了职工失业和社会保险。

  2、清理了企业债权债务,完成了资产评估、审计和土地评估工作。

  3、召开了***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次会议。4、移交了退休人员的档案,社区移交工作正在积极接洽中。5、通过挂牌公开交易,***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土地及地面设施等破产资产于九月三十日由***天云达有限公司摘牌收购,竞标成交价格为126****元,其中:土地94****元,地面建筑等32****元。破产资产的顺利变现,加快了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组正积极与收购方办理资产移交,并力争年底前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切实解决企业的难点热点问题企业破产工作涉及面广,而且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工作中,我们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积极协调,切实解决企业和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今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在春节和古尔邦节前,通过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近2****元,深入困难和破产企业,开展了“送温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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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针对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积极反映,积极协调。如今年二月份,结合政府**助理王永民亲临盐湖化工厂调研,对办属破产企业-***盐湖化工厂、***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日用玻璃厂及***皮革工业集团公司等开展了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多次向自治区经贸委汇报,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反映。通过积极协调重点解决了***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和***盐湖化工厂职工房改遗留问题,办理和发放了职工住宅房产证和土地证;解决了***盐湖化工厂31****“退休五七职工”的生活费问题;解决了原***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问题;筹措资金1****万元,完成了***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职工住宅磁卡式电表、水表的改造和暖气管线、屋面防渗处理及生活区道路的维修工程;筹集资金2****万元,对***盐湖化工厂锅炉及管线进行了维修,确保了今冬职工住宅的供暖;解决了***皮革工业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取暖费差价等问题,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好评。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拖欠费用多、职工积怨深,造成部分职工对企业破产不理解、不支持,聚集上访事件经常发生,存在不稳定因素。对此,我们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深入职工家庭,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同时,与厂党委及当地派出所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反映,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具体做法如下:

  1、通过召开企业党委、党员和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会议、与职工对话、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宣传、耐心解释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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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范操作。及时将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向厂党委、职工代表报告;重大问题,工作组、厂党委和清算组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等事项,采取多次公示方式接受职工的监督。

  3、热情接待上访职工,耐心解释、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和处理。今年工作组共计接待上访职工千余人次,妥善处理较大规模职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四起,特别是在盐湖化工厂5月15日-16日20****名“五七工”采取静坐、封堵企业大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我办主要领导、工作组及厂党委,紧密配合,及时汇报,积极协调,与有关部门一道,耐心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积极劝导,并专题向自治区党委艾斯海提副书记作了汇报,妥善地解决了31****盐湖化工厂“退休五七工”的生活费问题,平息了这场风波,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明年的工作安排二00七年我们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破产工作。重点做好***盐湖化工厂破产资产的变现、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以及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移交管理工作,以及***包装装潢工业总公司资产移交、职工债权的兑现和非经营性资产、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具体计划安排如下:单位日期工作内容***盐湖化工厂1月1日—31日

  

篇九: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

  作“快”字标识。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

  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

  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

  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当将审理方式的转换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

  第四条【集约选任管理人】管理人可以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选定。

  下列破产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一)预重整期间已经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案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管理人;

  (二)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三)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四)因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五条【管理人的及时指定】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因案情重大需要指定一级管理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公告通知方式的规范】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进行通知或者告知。

  第七条【送达方式的规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管理人工作的同步推进】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条【调查成本的节约)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法院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深圳法院鹰眼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一条【补充申报的安排】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未确定债权的审查】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

  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和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召开。公告和通知中未载明会议时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方式、网络在线视频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召开。仅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以任何该名债权人确认的方式直接向该名债权人报告有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条【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除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提前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含补充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方案)等其他需要表决的方案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当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置:(一)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二)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三)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四)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

  (五)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第十六条【定价依据的确定】变价出售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作为定价依据:

  (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询价;(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四)管理人决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的沿用】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第十八条【委托审计的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接管到的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审计: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账册完整,或者虽不完整但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应当委托审计,但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无审计费用的处理】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审计情形,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但确有审计必要的除外。

  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垫付审计费用的承担】对于垫付的审计费用,管理人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虽无人垫付审计费用,但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委托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援助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聘请】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

  管理人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委托审计评估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与选任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违约责任应当包括中介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多个重整申请的审查】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同时告知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相关权利人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法院收到首个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招募信息的提前发布】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

  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

  (一)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通过表决组为债权组的,该组过半数债权人明确拒绝再次表决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的;未通过表决组为出资人组的,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出资人明确拒绝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再次表决;(三)协商后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已通过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安排】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与出资人、股权质押权人、股权冻结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债务人的股权先行处置或者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重整计划的最长执行期限】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无正当事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三个月内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程序的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结论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基本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管理人应当自到期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者第

  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三)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认可三日内提请法院终

  止和解程序,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人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批准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

  因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未决事项造成破产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将上述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于破产案件的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跨境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境外有财产或者案件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向境外司法机关申请司法协助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函。法院经审查同意出具协助函的,管理人持协助函、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申请。

  第三十四条【境外司法协助申请的审查】境外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申请书、境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破产受理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委任破产管理人的生效文书、被申请人在境内已知债权人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深圳有财产或者财产联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本院应当对境外司法协助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转变“旧观念”,正确认识破产工作的制度价值。《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但社会上对破产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的债权人对破产存在“刻板认识”,觉得破产程序门槛高、耗时长、费用高、清偿率低,与其费时费力申请破产,还不如采取非常规手段申请抢先执行;有的企业不敢申请破产,不仅觉得破产难听,也担心经营期间的不规范行为被“曝光”,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的情况,宁愿选择借高利贷“饮鸩止渴”,或者采用“跑路”方式弃企逃债,也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甚至争取重生;有的政府部门仍然存在顾虑,或者认为破产是不吉利之事,处置僵尸企业和调整经济结构都尽量绕开破产,或者认为破产是法院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实际上,市场经济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做好“加减法”,主攻企业救治退出两项任务。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破产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和“吐故纳新”。因此,有人形象地将人民法院比喻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当企业出现困境“生病”时,就需要到这个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有三个科室,分别是“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和“破产清算室”。经过破产审判部门的“诊断”,对于那些有技术、有品牌、有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重整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对于那些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和解室”,让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对于那些“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都无法救治的企业,特别是产能落后、技术过时、没有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只能进入“破产清算室”,将矛盾妥善化解,让债务公平清偿,及时释放生产要素,避免资源浪费。近年来,南京法院始终坚持“当救则救,当清则清”的原则,做好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促进有效资源的再利用,增添企业活力的新能源。对于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做好“加法”,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建好“分车道”,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到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很多人的感觉是一般的破产案件要一年左右的时间,疑难复杂案件要三至五年才能了断。虽然破产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尖锐化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67.93%,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3.75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4.28个月,同比缩短38.68%。

  牵住“牛鼻子”,切实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破产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工作最重要的环节,是破产工作的“牛鼻子”。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是由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决定的,相比一般的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对于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破产审判队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企业经营、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综合能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破产审判专业化,就难以推动破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一个是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涉及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能力提升,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篇十一: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10.192020.10.19

  破产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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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当将审理方式的转换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

  第四条【集约选任管理人】管理人可以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选定。

  下列破产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一)预重整期间已经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案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管理人;(二)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三)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四)因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五条【管理人的及时指定】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因案情重大需要指定一级管理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公告通知方式的规范】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进行通知或者告知。

  第七条【送达方式的规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

  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管理人工作的同步推进】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条【调查成本的节约)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法院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深圳法院鹰眼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一条【补充申报的安排】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未确定债权的审查】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和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召开。公告和通知中未载明会议时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方式、网络在线视频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召开。仅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以任何该名债权人确认的方式直接向该名债权人报告有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条【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除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提前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含补充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方案)等其他需要表决的方案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当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置:(一)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二)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三)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四)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五)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第十六条【定价依据的确定】变价出售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作为定价依据:(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询价;(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四)管理人决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的沿用】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第十八条【委托审计的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接管到的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审计: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账册完整,或者虽不完整但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应当委托审计,但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无审计费用的处理】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审计情形,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但确有审计必要的除外。

  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垫付审计费用的承担】对于垫付的审计费用,管理人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虽无人垫付审计费用,但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委托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援助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聘请】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委托审计评估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与选任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违约责任应当包括中介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多个重整申请的审查】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同时告知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相关权利人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法院收到首个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招募信息的提前发布】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

  (一)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通过表决组为债权组的,该组过半数债权人明确拒绝再次表决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的;未通过表决组为出资人组的,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出资人明确拒绝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再次表决;(三)协商后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已通过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安排】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与出资人、股权质押权人、股权冻结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债务人的股权先行处置或者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重整计划的最长执行期限】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无正当事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三个月内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程序的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结论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基本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管理人应当自到期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者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认可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和解程序,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

  人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批准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

  终止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因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未决事项造成破产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将

  上述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于破产案件的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跨境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境外有财产或者案件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向境外司法机关申请司法协助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函。法院经审查同意出具协助函的,管理人持协助函、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申请。

  第三十四条【境外司法协助申请的审查】境外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申请书、境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破产受理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委任破产管理人的生效文书、被申请人在境内已知债权人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深圳有财产或者财产联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本院应当对境外司法协助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二: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证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职务有章可循,保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特制定了《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现报备贵院,以供贵院指导监督和管理人严格遵守。

  特此报告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日

  附:《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组长,现场分资产尽调组、债权申报组、债权审核组、诉讼事务组、综合组等(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工作组之间应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如需对外披露信息,实现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的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六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接待、证照管理、印章管理、开会、汇报的制度。

  第二章接待制度

  第七条管理人至少有两名以上常驻人员在现场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行负责接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应态度关切、用语文明,注意沟通方式和交流技巧,严禁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口角、冲突等行为。

  第九条遇到债权人及其他人员存在辱骂等情绪激动行为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遇到人身损害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必要的笔录;答复问题的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不便答复的应告知汇报后定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接待人员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必须在台账上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编号统一保管,以免发生文件丢失。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对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债权人在其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破产期间,管理人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并由管理人负责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因破产工作需要,需借出证照的,必须经管理人负责人的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出借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第十五条借用证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相关人员须立即向管理人负责人报告,管理人须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证照管理人员须及时建立证照管理台账,做好证照登记工作。证照的登记内容包括:证照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证照记载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七条各种证照都要分类归档。归档的资料要齐全完整,自申报到各种手续办完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公司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原公司所有印章交由管理人封存,原则上一律废止,公司对外签署的文件,均以加盖管理人印章为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公司印章的,须说明情况报管理人批准,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条管理人印章自破产正式运行时启用,破产工作终结后其印章自动失效,交公安机关销毁;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管理人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印章和原公司印章由管理人指定的印章管理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管理好印章,用印时应认真审核用印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文件不符合规范的,应说明原因,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外出时,应将印章交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印章和原公司印章须由管理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如确属日常事务性工作,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事项,可由管理人指定的人员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在每周召开例会,原则上所有经办人员必须要在现场参加会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小组工作人员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工作,交给现场负责人进行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开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督查本周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安排下周的工作计划及需要报告给法院的事项、解决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的每次会议应由专人记录,整理后归档。

  第六章汇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汇报方式为定期汇报与专项汇报相结合,汇报的方式为书面汇报。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原则上每周向人民法院书面汇报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为本周的工作进展、下周的工作计划、需要人民法院协调和重点讨论的相关事宜。此外,原则上每月出一份简报给法院。

  第二十九条遇到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口头报告,并及时向该事件的缘由、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事项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汇报的语音必须严谨、规范、简炼、准确,有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或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简报的制作,并安排专门人员与人民法院对接。

  第七章人事考勤制度

  第三十二条为便于管理人工作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团队工作组所有成员。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团队工作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第三十五条团队成员工作实行每日签字制度,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每日共计两次),考勤表每月经综合组人员汇总后保存留档。

  第三十六条严格请假制度,小组成员请假需向管理人负责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团队成员外出办公等,需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报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审批,出差返回后需及时报到。

  第八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的账户是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唯一财务账户,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做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应连续,不得跳行、隔页,定期结账、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破产管理人负责反映。财务人员定期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汇报财务管理人状况。

  第四十一条管理人通过管理人办公会议确定日常开支,并详细列表。

  第四十二条日常财务支出包括管理人团队成员工资、日常办公开销、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应缴税金等。

  第四十三条日常开支报管理人相关负责人、法院核准后支付。日常财务支出以外的费用,未征得管理人许可,一律不得支出。

  第四十四条为简化财务手续,提高效率,部分必要支出项目可采取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程序。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清算期间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公司各类档案。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经过挑选、立卷,定期移交管理人指定人员集中保存。

  第四十七条保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凡是本单位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与法院及各方当事人的住来函件(含传真、电子件等)、报告、单据,以及工作日记、照片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归档时间: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凡是有机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管理人接收的原公司档案,移交后立即归档。

  第四十九条归档要求

  (1)材料完整齐全;

  (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第五十条档案案管理要求

  (1)管理入设立专用文件库/柜保存档案。

  (2)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案的保管加限,编制成表。

  (3)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负责人批准,方能销;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档案使用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调阅。

  (2)需借出档案原件的,或超过借阅权限借阅的,必须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批后方能借出。

  (3)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

  年

  本制度由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和解答,

  月

  日起实施。

  

  

篇十三: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于于于181818日实行了日实行了日实行了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管理类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总结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工作计划类文档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欢迎阅读下载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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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在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上的总

  结报告

  清算组在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上的总结报告

  清算组在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上的总结报告

  同志们:由于煤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申报关闭破产,经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关闭破产计划,同年11月7日批准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矿关闭破产申请,于3月26日作出裁定,宣告两矿破产还债,并于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公告。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两矿关闭破产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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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两矿破产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清算工作组及各驻矿工作组自始至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严格地执行中央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依靠群众,秉公办事,解决了不少复杂问题,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破产企业财产安全,依法对破产资产进行了清理、审计、评估和处置、分配,报请法院按期终结了破产程序,保证了银行核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稳步进行,有效资产重组已完成,社会职能移交进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职工情绪比较稳定。关闭破产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日下达破产终结法律裁定书。今天我们召开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主要是回顾清算组自关闭破产以来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就后期收尾工作做建议安排,合衷共济,圆满完成关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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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任务。一、进驻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接管破产企业一是通过法院及时确认了清算组成员,为确保两矿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委、省政府“9、14”协调会议精神,10月10日依法指定成立了两矿破产清算组及成员,明确了清算组的内设机构与职责范围,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及时聘用了清算组工作人员,在聘任了32名同志,于10月13日派出三个工作小组分别进驻破产企业。14、15日分别召开宣告大会后,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行政印章、各种证照、各类文书档案和全部资产,并进行了了帐物的核对清理,列出明细清单,办好了交接手续,并予封存。二是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于18日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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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三是健全了制度,规范了运作机制。为确保两矿关闭破产工作依法依规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全体清算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清算组工作纪律、会议制度、办事制度、工作计划和督办制度、值班汇报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公文印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和办法,规范了清算组的工作秩序和办事程序,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保证了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突出重点,依法清算,强化债权债务的清收依法接管、清理、评估、处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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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也是工作组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始终突出这个工作重点,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资产,合理分配财产。清算组对两矿破产财产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经中院确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破产资产的审计、评估。到宣告破产之日止,两矿共有破产财产15365万元,负债总额21502万元。依据湖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移交资产不进入破产资产范围,经评估后,评估值万元,根据国发[1994]59、[1997]10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剩余部分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即第一顺序为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其他债务。由于变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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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支付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第三顺序清偿率为零。清算工作组根据以上原则,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批准执行。并按照《破产法》依法制定了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二是组织债权债务申报,积极做好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类清理核对,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对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制定了两矿破产债权清收办法,并报经法院确定,成立了三个清收小组,按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分片对破产债权进行清收。经审计清理,共申报债权的有44家,金额14809万元,其中宝源8家,申报金额万元,嘉禾36家,申报金额万元,债权人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债权期满后,没有申报的债权万元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共发出在外债权催收通知书96笔,金额万元,对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已于1月26、27日分别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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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对通知期限内既无异议,目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清算组已专题法院,请求法院组织人员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平稳推进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关破产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煤矿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的大事。在宣告破产前共有在册职工6176人。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33号文件和相关政策以及2个破产矿的实际情况,破产项目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置的操作办法,就职工安置、各类拖欠款、养老、医疗承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分类对职工档案、医保、伤鉴、养老金、城镇协议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的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清理、摸底、核对和造册工作。经清理两矿共补发拖欠职工工资862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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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其中宝源工资性拖欠586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102万元;嘉禾工资性拖欠2760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329万元。二是做好了职工工伤鉴定结论的公示,并就部分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经与省劳动部门协调,及时进行了复议。两矿鉴定职工工伤1023人,其中宝源682人,嘉禾341人。三是完成了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养人员的申报审批,共批准2561人,其中宝源1944人,嘉禾617人。四是做好职工就业意愿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并按不同年龄、工种类别进行了安置的计算和公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领取经济补偿金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金约18592万元,同时,积极做好破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重组后共有1600人参加了重组。、加强与当地衔接,移交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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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涉及两市、三县,为确保两矿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顺利推进,清算组按照[]78号精神,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衔接,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分别召开了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为社会职能的移交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清算组按照当地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时组织对两矿社会职能移交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移交单位的资产、资金、帐务进行了清理与审核,并造具了移交名册和帐目,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拨付适当资金,对移交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改善,添置了必配的办公设施,完善了移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其次敦促当地政府加快接收工作进度。清算组在完善移交单位设施基础上,及时制定各类移交方案、主动衔接,签订好移交协议。经过努力,与资兴市签订了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公安的移交协议;与嘉禾县签订了转运站供电、供水设施和同心桥供水、供电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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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工作与当地政府没能达成共识,清算组已专题报告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协调解决。、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实施企业重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确保破产清算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经报请中院同意,按照保证安全、自负盈亏、有利重组的原则,依法组织两矿破产期间开展生产经营,并成立了两矿生产经营指挥部,指导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既利于减少清算费用,又利于稳定企业人心和职工收入,效果明显,职工出勤率达98%,职工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了矿区秩序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清算组坚持依靠原企业的各级党团工妇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广大职工干部的政策宣传教育,编印了《破产政策宣传手册》,按人手一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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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到破产企业职工手中,同时根据破产实施的不同时期,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让职工知晓政策,明晓事理,从而支持企业改制。二是建立了信息网络体系,实行24小时稳定值班汇报制,切实抓好来信来访工作,各清算小组均设立了信访接待室,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现场解签职工提出的各类疑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截止3月31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200人次。三是落实了稳定工作责任。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工作衔接,按省委、省政府纪要精神如期召开。各市、县对两矿稳定工作高度重视,分别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针对各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困难、住房修缮、电视线路老化等问题,清算组及时拨付资金进行设备设施更换,确保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常生活秩序。宝源矿党委针对破产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组织献爱心捐款活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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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款1040万元,把党组织的温暖送到每一家困难职工家庭。五是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成立了民兵应急分队,并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实行24小时巡逻,加大矿区建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安全。二、几点体会第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是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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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

  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同时对清算组的工作更应定期监督、审查检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同时,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建议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管理人的职业道德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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