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信访总结

时间:2022-06-25 0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信访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信访总结

学习信访总结5篇

学习信访总结篇1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

**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
信访不复,百姓在哭;
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
2.电子邮件;
3.传真;
4.电话;
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
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第2页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
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学习信访总结篇2

到信访局学习总结

【篇一:信访局跟班学习心得体会】

信访局跟班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我于2012年12月到信访局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信访跟班学习。在各位信访局领导的关心及同事们的支持、帮助、指导下,我虚心学习、用心总结、亲身实践,思想认识、工作能力、业务技能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在短暂的三个月时间里,我融入到信访工作当中,和大家共同分享着学习、工作等过程所带来的喜悦,达到了预期的学习目的。现就这三个月的工作学习情况,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跟班期间的工作情况

跟班学习初期,由于对信访这一块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了解不够,以及对信访程序也不太熟悉,所以在开始的几天里,多亏了信访局的领导们给我们介绍信访相关的知识和程序。他们从事信访工作多年,有着的丰富经验,通过结合一些具体实例,给我们生动的讲解了信访上的方方面面,虽然有时听的还不是很明白,但总算对信访工作有了基本的了解,也有了些入门。

由于正值年末,上访的人相对平时要多一些,所以接下来的几天,我们亲身经历了一些上访。主要是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拖欠工资、家庭暴力等等。在接访过程中,我边看边学,很快便了解该如何倾听群众诉求,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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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做好诉求事项的记录,并根据不同情况去合理分流,对于反映的问题,确实有道理、有政策依据的,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办到相关单位限期处理;
对于那些没有合理诉求的或者暂时没有政策依据的,一方面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化解其心结,稳定其情绪,确保不越级上访、重访。

闲暇之余,我们看起了卷宗档案,看看之前处理过的各类信访件,了解上访反映的各类问题,处理方法,处理过程以及处理的结果和意见。

二、信访跟班的主要收获 1.充实了自己。信访部门是锻炼人的地方,这次有机会来学习,机会真的是很难得,而且还接触了很多信访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他们都非常的优秀,从他们身上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论是做人上,还是做事上,都让我受益匪浅。除此之外,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信访接待过程中,必须要求接访人对于国家的政策、法律做到准确、全面、细致的把握,所以在通过接待、解决上访和自身不断的学习,本人对于国家政策、法律的认知和了解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2.端正了自己。三个月信访局的跟班学习,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责任的重要。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做好人民群众工作;
其次要提高思想觉悟,真正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内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因此我会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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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要求自己,端正自己,做到对上访群众的诉求,能解决的当场拍板,不让群众多跑路,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亦要好言相劝,尽量多作解释工作,对无理上访的,也态度鲜明地予以说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以后的基层工作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更深入了解了基层。通过这三个月的跟班学习,让我又从不同的一面对基层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让我对基层中易出现的矛盾有了更充分的认识,土地纠纷、粮食直补、拆迁补偿、邻里矛盾、家庭暴力等等,我将一方面对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做好提前防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会在问题出现后懂得用合适的方法去解决。所以这三个月的跟班学习,对我来说收获颇多,我将会把所学所悟更好的运用到基层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三、跟班学习存在的不足

1.工作思路不够开放,缺乏创造性思维。在工作过程中过于追求循规蹈矩,做一些事情顾虑太多,怕犯错误。

2.业务还是没有足够熟悉。虽然在信访接待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不能把握的那么到位,这就必将会影响了自身的工作效率。

3.接访、处访的态度有待进一步改善。虽然平时接访都能做到耐心、细致,但是对于那些无理缠访、闹访者还是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的处访情绪,特别是对于那些反复说教无用的上访者,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言语上的失误。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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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争取做到接访、处访无政策“盲点”。对于接访人而言,面对日益复杂、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就必须要有把握全局、善于谋划的能力。要善于把信访工作放在全镇工作的大局来考虑,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背景下来谋划,放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大前提下来落实。这就必须要加强学习,要适应形式的发展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转变思路,敢于实践,才能解决好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2.进一步改善接访、处访态度。强化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牢固树立人民利益无小事理念,实实在在为民办实事。认真、细致的听取上访者的诉求,积极主动的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回顾过去三个多月的信访学习工作,确实有太多的忧郁、太多的不适应,而现在,我已习惯了角色的转变,变得成熟起来,这与领导的关心、帮助,与同事的鼓励、支持是完全分不开的。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一定会继续发扬信访人克己奉公的精神,更加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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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在信访局学习心得】

在信访局学习心得体会

按照市委的安排,我到市信访局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学习锻炼,6个月来,在各位领导的指导下,在同事们之间的相互学习帮助下,我迅速的进入了工作角色,本着“学习、锻炼、实践、提高”的目的,努力学习、认真体验,在理论学习、实践工作等方面都收获不少,为了今后更好的学习锻炼,现将这阶段的工作、认识、及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这次学习锻炼的认识

组织安排的这次学习锻炼,既表达了对我们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关怀,又体现了在新形势下,需要年轻干部全面发展、多方位锻炼和提高处理各方面问题能力的新要求,因此,我非常感谢和珍惜上级给予这次很好的学习锻炼机会,坚持把学习放在首要地位,多听、多看、多调查研究;
坚持加强学习,通过获取新知识,来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圆满完成锻炼任务。

我先前的工作比较单一,接触面比较窄,对信访工作认识模糊。在认真学习了《信访条理》后,我深刻的体会到“信访工作”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工作。正如第一周报到时,局领导所说:信访工作实际上是一项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基层部

门服务的工作。在参与接访后,我深刻的体会到“信访部门”是老百姓和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切实解决老百姓实际困难的重要渠道,它的工作对象是基层群众,弱势群体,面对的是一些挠头事、麻烦事、没有油水的事,需要我们大力发扬信访局提出的“五耐”(耐苦、耐累、耐清、耐气、耐心)精神来解决好它、处理好它。而“信访干部” 则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千方百计地把信访人的事办实办好的能力;
必须具备心系群众,事实求是,不怕吃苦,勇于奉献的精神。“信访干部”如果没有奉献精神,是不可能做好信访工作的。

三、在信访局的工作、学习情况及认识

自始至今,我坚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扎扎实实做工作,切实干好本职工作。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三个月来,我认真学习了新《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十分注意学习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说服能力。其次,加强调研,从实践中学习。除了自觉参加信访局召开的各种会议,学习上级联席会议文件和各级信访刊物外,还参与协调解决了部分集体上访事件,学会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提高,从而基本掌握了处理信访突发事件的要领。第三,虚心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胜任岗位职责。根据局里的安排,我主要在接访科协助接待上访群众,肩上的责任很重,也表明了局领导没有把我当外人看,也从内心感到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为此,我把信访局

领导和同志作为老师,向同志们学,向领导学,积极乐观地应对工作,把压力变为动力,有事与同志们多商量,有事向领导多请示,很快就胜任了工作要求。

四、参与接访实践中的心得体会

在信访局学习期间,我参与了多次群众接访,通过这些,使我深刻认识到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到,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最要紧的是要做到一不要把人民群众当成刁民,要消除“敌我”的传统思维,本着共同解决问题的心态来面对信访人;
二要学会换位思考,多从上访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三要树立上访人是弱势群体的观念;
四要以善待访。也只有这样做,我们和信访人才能拉近距离,融洽解决问题。

所有这些,也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在今后的学习中应该努力的方向:一是要业务精通,知识面广。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要熟知业务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学习掌握现行的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尤其要认真学习好邓小平理论中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学习科学发展观。与中央的发展思路保持一致,紧紧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信访工作的内行。

二是工作要细心、谨慎。就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要谨慎小心地处理好每一件事,作到滴水不漏。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明白人,办明白事。

三是对人,遇事要宽容,有肚量。由于上访群众中有素质高低之分,有性格差异之分,难免有情绪激动,难以控制的人员,因而有时难免要受一些气,有时还要被人不理解,挖苦、讽刺。这就需要有忍辱负重的精神,要在“忍”字上下工夫。还要及时的调节自己的心态,不可把上一件事或前一天的情绪带到下一件事或第二天去。每一天都要调整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心情面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

经过近三个月的锻炼学习,我对信访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对各类信访事件的处理能力。在学习期间,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为我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榜样,同时我也深深的感受到了自身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不足和差距。我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努力实践,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将自身的政治修养和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篇三:信访学习锻炼心得体会】

信访学习锻炼心得体会

万 俊

今年七月份,组织上让我到信访局学习锻炼。我十分珍惜这次锻炼机会,在这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我参与了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反映信访信息、督办检查和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等工作,让我经历了许许多多的事,碰到了各式各样的人,用最短的时间知道了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更加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干部的责任。现将半年的工作和体会作如下简要汇报:

一、了解百姓疾苦,重塑人生追求

来到信访局的第一天,就听信访局的领导说起这样一句话:信访工作不好干,但在信访工作的人心态会变得更加平和。最初的我对这句话并不是很在意,但工作的时间越长越是深有体会。有时自己会觉得工作太辛苦,但是听听上访群众的诉说,从一件件、一桩桩信访案件中,我了解到了群众的疾苦,也从信访者的身上学到了很多,想想他们的困难,就觉得这点苦和累算不了什么。

二、倾听群众心声,树立为民思想

我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做好了与群众“亲密接触”的心理准备,但真的与老百姓面对面时,却仍有招架不住的感觉。“怨声、骂声、赞扬声,难听、好听、一样听;
难事、急事、容易事,难办、好办、认真办。”信访干部接待的是不满意的群众,处理的是不满意的事,感受到的是不满意的情绪,要通过接待人员和风细雨的解释,苦口婆心的劝说,认真负责的处理,使不满意的群众满意了,不满意的事情解决了,不满意的情绪化解了。

三、提高能力素质,解决实际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要讲 “三讲”,即讲感情、讲方法、讲政策。来信

访的都是老百姓,要把上访人当作亲人,要设身处地理解他们的各种诉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注意尊重事实、依据法理,又尽可能根据具体上访问题的性质和具体上访人的脾气禀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劝解。说起来容易,但对于一直做单位事务工作、很少有直接接触社会矛盾冲突、应对复杂局面的机会的我来说,却是有些难度。

通过信访学习锻炼,接触了许多平时文件中看不到、会议上听不到的最真实的第一手情况,接触了群众反映的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城市建设管理以及下岗失业等大量的社会问题,进一步了解了县情、民情。信访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同时,还要与涉案单位、部门打交道,搞协调。这些“丰富的资源”对于我的观念、能力都是一个宝贵的培养和锻炼机会。特别是在领导接待日,领导的工作方法、相关的法律解释,更是让我受益匪浅。每当出现一个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都要追根问底,了解清楚。边干边学,积累经验。在下乡督办检查过程中,我与深入到南山乡镇了解情况,积极督促责任单位依法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推动了一批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实。在奥运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全县“三会”期间,在信访局及会议现场做好信访接待、矛盾排查工作,为各项活动顺利举行提供了保证。

来到信访局学习锻炼后,我融入了信访这个团结的大集体中,把信访局作为自己人生转变的驿站,角色转换的摇篮。总结半年的工作,感觉时间虽短,但工作的心情是高兴的,收获颇多,受益无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在学习锻炼期间学到的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自己的岗位上创新工作,创造新的业绩。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学习信访总结篇3

信访跟班学习个人工作总结与信访锻炼个人工作总结汇编


信访跟班学习个人工作总结

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作为一名新录入的公务员,我于20**年三月到信访局开始了为期六个月的信访跟班学习。现就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向组织部领导做一下汇报:

一、信访跟班的主要工作

根据信访局领导的安排,我在信访接待室跟随郭书记做信访接待工。由于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了解不够,一天下来,在接访过程中都不能说上一句话,更不用说为群众排忧解难了。当时,我感到自卑、无助,埋怨自己对国家政策了解太少,有时侯甚至怀疑自己是否真的能够胜任信访接待这份艰巨的工作。值得庆幸的是在各位领导、同事对我无私的帮助和光怀下,使我慢慢的对国家政策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虽不能做到独挡一面,但也能为上访者指门引路,做好相关政策解释。

在接待来访群众过程中,本人能够做到认真听取群众诉求,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流,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有道理、有政策依据的,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办到相关单位限期处理;对于那些没有合理诉求的或者暂时没有政策依据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化解心结,稳定情绪确保不越级上访、重访;对于那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上访者,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解决一定的生活问题。确实做到让群众话有处说,事有处办,难有处解。

截止至5月份,本人共参与受理群众来访212批次,集访29批,反映问题主要设计土地征用补偿、移民后扶等,其中个访方面表现最突出,且目前形势最严峻,最难以解决的当属农村的土地纠纷。

二、信访跟班的主要收获

1、获得了学习和充实自我的机会。信访部门是锻炼人的地方,信访局的领导和同事斗很优秀,跟班学习三个多月来,我在他们身上看到了很多优良的品质,同时也学到了很多,譬如,爱岗敬业、刻苦努力、讲究工作方法等等。除此之外,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信访接待过程中,必须要求接访人对于国家的政策、法律做到准确、全面、细致的把握,所以在通过接待、解决上访和自身不断的学习,本人对于国家政策、法律的认知和了解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2、端正了工作态度、提高了思想觉悟。在信访局工作,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良好的工作态度是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工作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做好人民群众工作;其次要提高思想觉悟,真正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内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更加了解了基层工作。通过接待来访群众,本人发现矛盾纠纷相对集中,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主要设计土地纠纷、粮食直补、农村干部、农民生活困难等问题;城乡结合部分主要涉及征地补偿问题、规划区违章建筑问题;城内主要反映环境污染、改制企业分流人员生活问题。这些情况份的掌握对于今后从事基层工作必然会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基层工作的艰难性,有时候一件信访事件的处理,要经过反复的协调,最后才能勉强达成共识,并且还不能确定今后一方不会出现反悔的情况,当然这只是基层工作的凤毛麟角,但是也映射出了基层工作的不易,这对于刚刚参加工作的我而言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边工作,边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基层工作的能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三、跟班学习存在的不足

1、工作思路不够开放,缺乏创造性思维。在工作过程中过于追求循规蹈矩,做一些事情顾虑太多,怕犯错误。

2、业务还是没有足够熟悉。虽然在信访接待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不能把握的那么到位,这就必将会影响了自身的工作效率。

3、接访、处访的态度有待进一步改善。虽然平时接访都能做到耐心、细致,但是对于那些无理缠访、闹访者还是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的处访情绪,特别是对于那些反复说教无用的上访者,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言语上的失误。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1、进一步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争取做到接访、处访无政策“盲点”。对于接访人而言,面对日益复杂、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就必须要有把握全局、善于谋划的能力。要善于把信访工作放在全县工作的大局来考虑,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背景下来谋划,放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大前提下来落实。这就必须要加强学习,要适应形式的发展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转变思路,敢于实践,才能解决好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2、进一步改善接访、处访态度。强化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牢固树立人民利益无小事理念,实实在在为民办实事。认真、细致的听取上访者的诉求,积极主动的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回顾过去三个多月的信访学学习工作,在此期间,确实有太多的忧郁、太多的不适应,而现在,我已习惯了角色的转变,变得成熟起来,这与领导的关心、帮助,与同事的鼓励、支持是完全分不开的。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一定会继续发扬信访人克己奉公的精神,更加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


信访锻炼个人工作总结

!!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我们第二十一组于XX年11月16日至20日在信访局接受锻炼,并责成我本人担任小组值班组长。一个星期时间,我们六位同志在信访局吴局长的指导下,一起学习,共同交流;
一起接访,共同商讨;
一起携手,共同进步;
把信访锻炼视为一次难得的机会,一开始便全身心投入工作,按照信访局的安排,以火热的激情和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与信访的各项工作,相互勉励,尽诚竭智,发挥特长,圆满完成了信访局领导交给的一切任务。期间,大家都切身感受到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从中受益匪浅,收获多多。与此同时,大家不仅在锻炼中提高了能力,而且在共同处置案件中增进了友谊,思想境界和综合处置水平实现了新的升华。现就本组一周来的锻炼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有条不紊。我们这个组有来自乡镇的副职领导干部张振东、苏震,有来自县直单位的业务骨干李小进、薛九喜、许备战,这些同志中有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行家里手,有医务战线的业务中坚,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佼佼者,尽管如此,但大家没有一人以本职工作中的业绩资本,或骄傲自满,或作风托遢,而是在思想认识上一步到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合作意自始至终,坚持如一。第一天一报到立即进入角色,不等不靠,主动工作。一星期来,没有任何同志因事请假,也没有任何人出现过一次迟到早退。即便工作很忙,职业很特殊的李小进同志,恐怕上午迟到10分钟,也提前电话请示批准,而事实上他还是准时上班,毫厘不爽。遵守纪律是前提,大家心里在开展着一种暗暗的竞赛:接访争先恐后,看谁学习提高快,看谁化解矛盾水平高,督办、催办能力强。只要一来人,大家便会主动抢着登记,帮助询问,商讨处理办法,并且每事每案都会向信访局配给我们的师傅李燕玉同志请示。乡镇农民来访,两位乡镇领导主动抢先,我们把他俩叫“乡镇专科门诊主任”;
县直单位来访,其它几位同志当仁不让,谁对问题是内行,谁就成了主角。

总之,我的二十一组同志团结主动、默契配合的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是我所经历的单位中从未有过的。由于大家思想到位,行动一致,才使得我这个组长有资格在这里很轻松,很顺实,很自豪地,向各位领导汇报一星期来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

二、使命高于一切,学习来自点滴。学习锻炼在信访局,不可能像上大学那样系统学习,也不可能有现成的理论和教课书来让你翻阅。我们是在一件件案件的接访中学习、总结和提高的,是把信访局里每位同志都当作一本教课书来读的。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锻炼的楷模。一种责任心,一种使命感,使我们在一星期近百人次的接访中点点滴滴得到了启迪和升华。接访的有些事情一听就让我们觉得麻烦得很而无从下手,但吴局长却能三言两语击中要害,他的分析、判断能力叫我们打心底里佩服。据信访局同志讲,我们这一组虽然接访案件不是最多的,但接访的面却是最全的。烟厂土地纠纷集体上访,闫窗格每天积案复访,桥头村四位农民反映赴疆摘棉的十四位农民不能及时返回要求解救人质,反映小区物业供暖不及时,扬言要在枣园下地炮电网,陌南二中学生打架误伤致眼睛完全失明,离休干部索要烤火费、生活补贴,王辽村十大英雄为其城镇低保被取消而气不顺,南卫乡农民想找县委书记解决进编问题,经常来县委乱喊乱叫的西关韩强民,咨询河滩承包地不发粮食直补款,反映村干部截取粮食直补款,企业改制后临时工名额被取消,打井垫资村里还款不到位,省信访局电话通知要求做好赴省上访人员工作,反映假种籽使他们造成经济损失,雪灾后鸡棚压塌而致使6700余只鸡死亡,要求林木变现安度晚年,还有西陌镇夹口村干部薛精刁要感谢县委王书记为他们修了村等等。大王镇李涧村张安娃来访诉说了半天,才发现他原来是生活困难,想要政府解决一点问题,于是大家在没有任何人提议的情况下,自觉自愿凑齐了五十元钱捐款,使其在万分感激中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信访工作庞杂琐碎却又不能立竿见影,如何以激情温暖冰冷,以爱心化解死结,以真诚关注民生,以耐心开导疑团等,都是接访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我们在点点滴滴中收获着觉悟,提升着境界,增长着才干,在点点滴滴中得到了锻炼,受到了教育。可以说,信访局一星期的锻炼,值!我们还认为,信访锻炼是转变干部作风一条最有效的途径,全县所有公务员都应该在这里接受锻炼。

三、锻炼只是开头,作风转变才是真。通过一个星期的接访锻炼,我们二十一组的体会是,百姓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言人,我们真正感受到了民生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公平公正和谐体现着民意,干部作风关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要想使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在发展中稳定,稳定中发展,转变干部作风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以实现自身作风的转变来推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转变。要想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最大的热情和信心投身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投身于祖国建设的热潮,我们每一位后备干部就必须把尽职尽责当作建功立业之根本,在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中自觉自愿地做到为民排忧对党忠诚,始终保持务实求真,开拓创新的精神,以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的不断增强,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芮城生态文明县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学习信访总结篇4

《信访法》学习资料

【摘要】自2005年起,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部署,学术界、实务界也对信访制度改革提出了诸多方案。近10年过去了,这些部署和改革方案并未在实质上推动中国信访制度问题的解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统一《信访法》势在必行。统一《信访法》能够克服现有信访改革方案之不足,最大限度地凝聚信访改革共识,将迟滞不前的信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
统一《信访法》的制定能够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落实信访改革的共识,弥补既有信访制度设计之不足,从法律规范层面化解信访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关键词】信访条例;
信访制度;
改革;
信访法;
制度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信访制度源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创设,迄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信访在性质上“是执政党的一种治理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社会控制手段,即政权合法性的手段以及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工具。”[1]总体上看,信访制度在共和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作用。在“**”之前,尤其是建国初期,信访制度在“密切联系群众”和“监督官僚队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新中国国家政权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2]其中,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是其制度功能的主要表现形式;
“**”之后,由于平反“**”冤、假、错案的需要,信访一度成为解决纠纷的主导形式,影响至今,其权利救济功能逐渐凸显,[3]甚至凌驾于常规的司法救济之上,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洪峰”出现。[4]自1992年以来,面对逐年攀升的信访总量以及信访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学术界、实务界从2002年开始,就信访制度如何改革进行了大讨论,[5]由此形成了“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和“整合信访论”三种主要改革思路。从这一系列研讨的基础上,2005年起,党和国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信访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部署,[6]其中最为重要的成就是:构建了以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纲领,以2005年《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以地方、部门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为衔接配套的信访制度规范体系,并意图通过此制度规范体系化解“信访洪峰”。

然而,在信访制度规范体系的指引下,虽然近10年间中国信访总量和信访秩序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有所好转,[7]但问题仍很突出,全国信访总量仍高位运行,赴京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仍然偏多,信访矛盾所反映的突出问题仍较集中,社会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且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信访洪峰”尚未退去。特别是学术界有关信访制度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的讨论也未在实质上推动中国信访制度问题的解决。面对这些情况,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各种举措和学术界成果并未能实质上解决中国信访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如果要改变这一现状,突破口在哪里?**的具体方式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当下信访制度改革错综复杂的“迷局”,而且也能为**这一“迷局”,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平台和途径。

二、既有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面对严峻复杂的信访形势,党和国家自2005年以后构建了信访制度规范体系。当前中国信访制度的设计也是依照这一规范体系展开的。《意见》以总纲领的形式,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定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等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规范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了行政信访。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和《条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和丰富了《意见》和《条例》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统合了地方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信访工作。[8]然而,这看似系统化的制度设计不仅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9]而且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新问题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既有的信访规范体系法律效力层级低,且相互协调性不够。就效力层级问题而言,目前指导我国信访活动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是2005年修订的《条例》,而《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并非经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这种效力层级较低的立法状况,一方面使部分国家机关从事信访工作之权力来源无实证法支持;
另一方面也与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极不相符。此外,就相互协调性而言,《条例》效力仅及于行政机关,地方信访条例则及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等其他地方性国家机关,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权利因信访立法不统一、不协调,而无法实现的问题。例如,按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信访人不服省级人民大表大会所做出的信访事项决定的,其上一级复查复核机关为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上级机关且不受地方信访条例效力规范。

第二,现有信访机构设置混乱,缺乏统一的协调和规制。《条例》第6条规定,信访工作的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但在实践中,并非只有行政部门才有信访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检察院、法院以及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信访机构。这些门类众多的信访部门显然超出了一部行政法规所能调整的范围。信访机构的多元化客观上造成了各类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和进行统一管理的归口机构。事实上,政府行政信访内部亦是如此。就政府专职信访机构而言,任何一级政府的专职信访机构主要是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级政府是其直接的上级机关。上级政府专职信访和机构,并不是下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的领导机关,二者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前者只是在业务上对后者进行指导。就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而言,在中央,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各部委信访工作机构由各部委主管,它们主要根据业务内容进行信访分工。国家信访局并不是各部委信访工作机构的领导机关,前者只在业务上对后者进行指导。同样,在地方各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并不是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信访机构的领导机关,前者只在业务上对后者进行指导,二者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10]这直接导致在实践中许多信访请求受理的主体不明,信访请求在不同层级、不同机构之间来回转办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信访者更是为了早日解决问题“多头信访”、“越级信访”,以致不同信访机构所给出的答复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

第三,信访部门职权有限,但职责重大、繁杂。从《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看,[11]信访部门的职权是十分有限的,其职权应是转送、交办、督促、协调、指导和宣传等,而不能直接去解决本应负有一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办理的具体事务。与之相反的是,信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却被要求践行多方面、多层次的职责,出现“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例如,信访部门不仅要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以及对其失职行为的揭发和检举,也要受理公民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的控告,甚至还要承担一些更高层次的政治要求,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责重权轻”的反差使得信访工作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他们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太多的希冀;
另一方面囿于自身的职权范围,又无法满足通过信访窗口接收下来的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于是,党和政府的权威就在这种权责倒置的状态下,逐渐流失。许多地方甚至为了减少上访数量,避免被“一票否决”,实践中出现了“截访”、“黑监狱”和“1+X”看护模式等有违法治社会基本精神的做法。

第四,作为补充性救济的信访制度,却消解了司法权威。虽然《条例》第15条和第21条规定信访部门对属于司法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每年仍然有大量涉诉信访通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领导的指示、批复转向法院。这些指示和批复在实践中往往改变了既定裁判的效力,严重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此外,信访案件的大量涌入还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全国各级法院在面临艰巨的审判任务的同时,还必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做息访工作,甚至在判决中还不得已为此做出了“让步”。更有甚者,法院面对维稳的高压,在接到涉诉信访后,为了达到息访罢诉的效果,不得已采取“法外息诉”的方式。由此,许多信访人通过涉诉信访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外利益,其他访民得知后,纷纷效仿,严重损害既有的司法审判秩序。因此,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信访制度在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社会稳定之间,存在某种微妙的张力。于是,信访制度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等作用基本上趋于弱化,其在当下中国成为了相当一部分民众与政府抗争、维权的主要手段,组织化、政治化、择机化、涉外化的信访倾向已经对社会和政府构成极大的威胁。

三、现有信访制度的改革方案并没有形成理论上的共识

由信访制度本身设计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表述,[12]但结论大致相当,并无太大异议。因此,当前中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关键并不在于信访制度要不要改革,而在于如何进行改革。就后者而言,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大致类型化为“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和“整合信访论”三种观点。[13]虽然这样的类型化有将问题简单化、符号化之嫌,但这三种观点的符号印记还是比较鲜明的,基本可以涵盖现有中国信访改革的各种观点。

第一,“取消信访论”。持该观点者以西方成熟法治国家为标准,认为中国信访制度充满了人治色彩,与现代法治的诸多精神、原则背道而驰,因而,主张采用“休克疗法”,裁撤信访部门,并单纯希望通过传统的立法救济、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途径化解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14]然而,笔者对此感到疑惑的是:取消信访制度会让情况好转吗?

从现状及大多数涉及实际问题的信访事由上看,目前引起信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转型时期法律、政策的滞后性问题,也有配套性制度不健全、不衔接问题,还有目前我国司法救济内容有限以及民众法律知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引起信访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然会存在,这些问题不会因信访制度的取消而消失。“当政策和法律的缺失使人们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配套性政策和法律阙如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拒绝保证私权时,我们仍然必须为民众保留‘底线救济’的权利”。[15]因此,信访制度因其解决矛盾的灵活性、广泛性和即时性特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之,从监督权力的角度看,信访制度对于整个官僚队伍的社会监督也是极为必要的。所以,“取消信访论”忽略了中国现实国情,其思路和主张因前提得不到满足,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更为严重的是,西方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取消信访论”由于无视中国特殊的国情与社会性质,因此,实践中势必演化成为对于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味批判,从而将信访制度改革问题的讨论简单化、标签化,由此必然加剧与主导、实践信访制度改革的政治家和实务工作者之间的隔膜,“自说自话,互不买账”。

既然“取消信访论”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那么,面对日益增多的信访制度问题,强化信访制度功能,增强信访部门职权的观点就被提了出来。该观点的大致思路是,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信访部门理应获得更多、更大的职权;
并在有效整合信访资源的基础上,构建“大信访格局”。

第二,“强化信访论”。该观点实质反映了信访实务部门当下处理信访问题时的无奈与尴尬。信访实务部门“小马拉大车”的反差使得其根本无法满足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所以,他们不得不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扩张、强化信访部门职权,缓解压力。

然而,信访实务部门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虽在短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访压力,但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相反,这些临时的“修补术”客观上又会衍生出新的信访问题。一方面,仅仅从技术的角度讲,如果时下党委、政府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都束手无策,那么,“扩权”后的信访部门又如何能够解决呢?另一方面,从国家长远治理的角度看,扩张信访部门职权只会将信访制度进一步推向异化。试想,如果授予信访部门太大的职权,群众对信访部门的信任和期待就会越强烈,无论怎样扩大编制,信访部门都将不堪重负,其结果是信访部门依法行政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进而引发的问题就会越多。因此,仅仅希望以扩大信访部门职权来消解群众信访困扰的做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而且必然会对现行国家政治体制内部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格局和既有的法律制度造成破坏,进而造成危害国家主体政制的恶果。

可见,单纯地取消或强化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中国的信访问题,那么,一条走渐进性整合信访制度的思路,逐渐受到各方的重视。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上看,《条例》出台以后,[16]“整合信访论”逐渐成为近些年主导信访制度改革的普遍观点。该观点主张,把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职能中剥离出去,以确保司法救济的权威,与此同时强调信访与各级人大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试图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17]

第三,“整合信访论”。与前两种观点不同的是,“整合信访论”既能从实际情况出发,正视信访制度是中国秉承群众路线而来的一种直接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总体性机制,又能站在政治现代化的高度,直陈当前信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从信访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的两个面向,提出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18]可见,“整合信访论”对当前中国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是有所关照的。但是,看似合理、审慎、务实的“整合信访论”在客观的信访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解决信访问题,甚至将信访问题进一步推向无解。

尽管“整合信访论”意识到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在实践中消解了司法权威,进而主张废撤;
并认为信访部门应该进行整合,主张把各级人大作为各级统一的信访部门。但是,为什么要这样进行改革?这样的改革一定能**目前信访制度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吗?作为补充性救济手段的信访制度不是符合目前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吗,[19]为什么要将其剥离?如果不是,权利救济是信访的主要功能吗?此外,各级人大为什么要作为统一的信访部门,而不是选择其他部门?宪法已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具有联系选民,反映民意的职能,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凡此种种的困惑,我们从目前“整合信访论”的研究中看不到答案。

正是因为对这些根源性问题研究的不足,使得目前看似合乎情理的“整合信访论”,其理论基础并不牢固,许多貌似合理性的建议,实际却建立在不同的假设之上,相互矛盾,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014年2月25日,党和国家在《条例》出台近10周年之际以“中办”和“国办”的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不仅是近些年中国信访工作经验之总结,也是未来信访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仔细观之,《意见》正是秉持“整合信访论”立场的产物。《意见》一方面受“取消信访论”影响,充分认识到信访对司法权威的冲击,明确提出“诉访分离”的原则;
另一方面在“强化信访论”的指导下,又认为强化信访机构有助于群众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出“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诸多强化信访职能的号召。于是,原先针尖对麦芒的“取消信访论”和“强化信访论”一起在“整合信访论”中找到了共存的平台,信访改革的讨论似乎又回到2005年以前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整合信访论”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将各种对于信访制度改革的观点都吸纳其中,人为地将信访制度改革方案的讨论变得复杂化、模糊化,进而直接导致近十年来中国信访问题仍未解决,信访制度改革仍停滞不前。

四、宪法框架下信访制度的位置与功能名实相符

我们看到,现有信访制度的改革方案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都无法从根本上回应或解决中国当下的信访问题,为信访制度改革提供一条清晰、务实、审慎且可供操作性的办法。因此,跳出之前“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和“整合信访论”的纠缠与藩篱,寻找新的思考方式和思路,刻不容缓。笔者认为,信访制度改革方案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论调所导致的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形,原因有二:其一,缺乏信访改革方向的整体性共识,没有站在中国宪法体制这一具有全局性的体系框架下,寻求各种改革举措之间的相互逻辑关联和协调性做法,自说自话,甚至一些社会学研究得出了反法治的结论;
其二,各种讨论,脱离了中国既有的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律制度的限制,没有从实证法的角度,系统地构建可具操作性的信访法律制度。试想,没有整体共识的讨论,没有可供批判、完善的制度样本,“整合信访论”即便有再多真知灼见、合理的设计,都将被淹没在不同层面、不同语境的争论之中。

对于前一个原因,我们必须明白对于当前信访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其关键并不在信访制度本身,而在于信访制度功能的“曲解”与“误用”以及其他国家基本制度运作的失灵与无效。因而,必须“跳出信访,看信访”,站在中国具有全局性的宪法体制框架下,寻找信访改革的整体方向。[20]有关这一点,童之伟教授已给出很好的研究。他认为,我国由于主体政制未能满足社会正义的基本需求,即无法充分、有效地解决纠纷;
于是,处于次要政制的信访制度被经常用来部分地取代主体政制,甚至超越主体政制,成为推进社会正义的“惯常体制”。于是,信访制度在宪法框架所处的位置与功能之间发生了严重的错位。[21]申言之,本应在国家宪法框架体系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制度等主体政制无缝衔接的信访制度,在压力型体制下凌驾于主体政制之上,消解、异化主体政制。这一错位不仅使信访制度本身各项制度设计问题滋生,而且使信访制度无法厘清与其他诸多制度之间的正常关系,进而衍生许多新的且彼此之间相互缠绕的信访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的整体性共识在于:使信访制度在宪法框架下的位置与功能名实相符,使其回复到宪法框架下次要政制的位置,并继续发挥“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的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功能。与此同时,努力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制度等主体政制的功能,使之与其在国家宪法框架体系下的应有位置相一致。[22]2005年的《条例》由于历史和自身的种种原因,在这一关键性问题上没有或者说无法做到。为实现这一转变,将其落实在实处,形成一种信访制度改革的整体性共识,同时也为了践行“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统一《信访法》就成为一种当然的选择。首先,统一《信访法》的制定不仅可以将上述整体性共识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宣示和明确,杜绝信访制度过分政治化的倾向;
其次,《信访法》还可以在整体性共识的基础上,将上述第二个问题(系统构建实在法)予以实践,进而在一个制度的层面引导未来信访改革的讨论,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
再次,既有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所引发的问题,可以通过统一《信访法》予以修补、改进,并将信访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纳入其中,完善、提升信访制度;
最后,制定统一《信访法》还可以消除中央和地方在信访立法方面的差异,防止中央和各级信访规范性文件中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规定,为各级国家机关和信访群众,表明信访制度改革的整体性共识,提供明确、权威的规范,指引其政策制定和行为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学者尤其是很多法学领域的专家大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信访是“人治”色彩很浓的一项制度,搞“法治化”是否恰当?的确,现行的信访制度有很多不合程序和既有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地方,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信访制度中有很多好的制度内容,例如,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信访可以起到权力监督的功能,甚至公民通过信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我国司法救济有限性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宪法赋予公民诸多的宪法性权利。如果我们把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看作是一个公共产品的话,它既有“负的外部性”,也有“正的外部性”,我们制定统一《信访法》的过程就是将过去信访制度里,带有“人治化”因素的“负的外部性”去除掉,将其所具有的“正的外部性”放大,将信访制度向法治化的轨道引导。[23]当然,信访立法、信访法治化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信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司法独立、人大制度改革等多方面、多层次内容。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在上述提到的主体性政制没有做出改变前,或者实现其应有制度功能之前,我们应积极地对现有的信访制度做出改变,一些配合主体性政制的做法应当渐进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主体政制地位的损害,而统一《信访法》的制定是最能贯彻、落实这一目标、方向的举措。

五、统一《信访法》凝聚信访改革的共识并从制度层面**信访的制度问题

信访立法在本质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法治化表达。作为具体落实上述信访制度改革整体性共识的载体,制定统一《信访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但我们必须同时也认识到,制定统一《信访法》是一个系统的大工程,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很多,囿于本文篇幅和形式的限制,这里笔者将《信访法》落实信访改革共识最为重要的几个方面做如下评述。

1.制定统一《信访法》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信访法》的制定是按照理想的图景“另起炉灶,大拆大建”,还是应照顾现存的立法,对其进行“换代升级”。笔者认为,应以后者为改革思路。这不仅是因为既有的立法,即《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条例,是几十年中国信访制度和信访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其规范框架已大致定型;
而且既有立法关联着已有其他立法和各种机构及其人员的配置,如果改动过大,会制造新的问题,难以施行。因此,统一《信访法》的制定应尊重既有信访规范的体系框架和基本制度设计,同时,着力改变原有信访立法效力层级过低、宪法体制框架下功能定位不明确、信访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协调以及信访请求受理范围不明确、类型化不够等实践中极易引发信访制度问题的方面。另外,针对既有信访立法所普遍存在的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听证、信访终结以及信访责任规制等规定难以操作,缺乏必要制度衔接等问题,统一《信访法》必须予以足够关注,并进行修补、完善。例如,信访听证本来是一项搭建平等对话平台,有助于信访事项妥善解决的良好制度设计,但现实中由于缺失具体听证方式、步骤的法律规定,最终使这一良好设计成为“文字的摆设”,无法实践。再如,现有信访立法规定的信访工作程序基本上都是针对权益型信访的,对于政治参与或社会监督类型的信访,就缺乏与之相应的制度规定。可见,尽管我们主张统一《信访法》不是“另起炉灶,大拆大建”,但它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从整体上,笔者认为,统一《信访法》从制度设计上应包括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请求的受理范围、信访工作程序(包括信访请求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复查与复核)、信访督办、信访听证、信访秩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2.尽管我们在宪法体制框架下找到了信访改革整体性共识,但落实到《信访法》制定上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如何转化和表述这一整体性共识的问题。具体而言,这一转化又可化约为以下三个问题:其一,信访立法的宪法依据问题。尽管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信访”的字样,但信访作为实践公民各种宪法性权利的方式是具备宪法依据的,[24]因此,可在《信访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上,直接载明“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字样。其二,既然是次要政制就必须在立法中明确与主体政制的关系问题,因而可在《信访法》总则里的法律适用里直接表明,其与主体政制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同时在“信访请求的受理范围”这一章里,通过受理范围的厘定和区分,进一步明确其与人大、司法制度等主体政制的关系问题。其三,信访制度的正常运转有赖于信访机制的合理设置,而其中信访机构的设置问题又成为重中之重。前已述及,信访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目前信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配套造成的。同时,提高法律效力层级的《信访法》必将突破《条例》只规范行政信访的局限,将人大信访、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纳入其中。

3.就信访的制度功能而言,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提升信访的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功能;
另一方面要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将其改造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补充性救济途径,[25]在当下中国,信访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公民维护人权及宪法性权利的重要方式。[26]因此,在《信访法》信访的功能定位中可以直接表明其政治参与和社会监督功能,并着重强调信访是当前中国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救济渠道。一方面,从外部结构看,相对于人大信访、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行政信访是我国整个信访系统的核心子系统,行政信访受理的信访事项、承担的实际功能也远远超过其他子系统。因而在现行的信访机构设置中,人大信访、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在机构设置层面的问题并不显著,可以分开设置,只需在各自信访请求的受案范围上加以区分,防止不同信访系统之间相互重叠、相互干预、相互推诿即可。具体而言,人大信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统一的信访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另一方面,对受理信访请求最多、设置较为混乱的行政信访而言,在机构设置层面,应以精简、统一、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只保留原专职信访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交办、督办、转送行政信访事项;
垂直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原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机构不再是《信访法》上的信访工作机构,可转变为负责政府工作部门与各级专职信访机构的联系、沟通机构。在信访工作机构的权力配置上,加强了上下级专职信访机构之间的联系,并赋予其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具有实质约束力的督办权,将纵向专职信访机构与横向政府职能部门连接成一个整体。

4.如果说上述功能地位的明确,机构设置的合理是对信访制度改革整体性共识的一种落实、贯彻的话,那么,信访请求受理范围的拟定则决定了这种落实、贯彻的成败。因为没有信访请求受理范围的具体规定,信访的功能地位无从实现;
同样,没有信访请求受理范围在内容上的区分,机构即便设置的再合理也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因此,信访请求受理范围的科学规定不仅是整个《信访法》的灵魂,而且也构成了信访制度改革的关键。在具体拟定信访请求受理范围之前,我们应首先区分一下信访请求和信访事项的区别。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向信访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反映情况都被称之为信访事项。对于信访工作而言,信访事项是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信访工作程序都是围绕其展开的。然而,是不是所有“情况、意见、建议、投诉请求”都能进入信访工作程序呢?答案应是否定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信访请求涉及的是行政事项或者是依法应当由司法途径解决的事项,这些是不宜通过信访机构的入口,而成为信访事项的。实践中,一些所谓信访工作干扰了法律程序的说法,恰恰是因为信访事项的入口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因此,在统一《信访法》中应当将所有的“情况、意见、建议、投诉请求”作为信访请求,但这些信访请求能否转化为具体的信访事项,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部门进行处理,则需要通过信访请求的受案范围界定、筛选与甄别。尽管目前《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条例》几乎都对“信访事项的范围”进行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范无法从国家这个大的层面上明确信访事项的具体范围,[27]也无法理清信访途径和一般的法定途径(包括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因此,为了统一规定信访的范围,有必要在《信访法》中专章规定信访请求的受理的范围。如果信访机构设置能够从横向上分为人大信访、行政信访、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那么它们之间在信访请求的受案范围上理应是不同的,必须有所区分。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机构设置上是权力机关,对同级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因而其受理信访请求的范围应该以此展开。鉴于《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规定的十分粗陋,部分内容甚至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存在冲突,因此,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请求的范围应着重解决这一方面问题。此外,为了避免行政信访对行政部门自身工作的过度干预,体现信访制度对于主体政制的补充性、辅助性特征,必须在《信访法》中明确,行政程序是优先于信访程序的。至于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请求的范围,本着“诉访分离”和维护国家主体政制的原则,必须从制度上区分普通信访和司法申诉的范围,使信访不能染指、干预正常的案件审判和检察活动,将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请求的范围仅局限为法院、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而进行的工作以及所属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结语

如果翻检一下10年前有关信访制度存废及改革方向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10年过去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方案、设计的图景,依然没有实质性的超越,我们依然在“取消信访论”、“强化信访论”和“整合信访论”这三种论调中徘徊,争论不休。更为严重的是,学术界讨论和研究的“各说各话”状况,严重影响了实务界,受其影响,实务界出台的许多新办法、新举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使本来就问题重重的信访制度,变的更加复杂,信访制度并未在根本上得到改变。显然,统一信访法的制定为我们**信访制度改革错综复杂的“迷局”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平台和途径。统一信访法凝聚、落实信访改革的共识,从制度层面**当前信访的制度问题,将迟滞不前的信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但是,统一信访法的制定千头万绪。需要规制、完善的内容还有很多,如信访工作原则的重新拟定、信访时效制度的科学规定、信访与其他既有法律法规的合理衔接等等。凡此种种,都需要一部统一《信访法》予以调和、解决。现代社会一切公权、私权行为皆应纳入法治轨道,选择立法规范信访是不二选择。基于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统一信访法的立法,缩短立法周期,尽快取得立法成果。

学习信访总结篇5

信访局跟班学习总结
篇一:信访局跟班学习总结范文
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安排,我于7月1日至9月30日到县信访局跟班学习。回顾这3个月的工作历程,确实是经历丰富,收获颇多,感触深刻。在跟班期间,在各位领导的指导下,在同事们的相互学习帮助下,使我身获磨练,受到深刻启发,思维条理、法学水平和处事能力都获得晋升。现就跟班学习谈谈自己的收获和体会:
一、主要收获1、获得了学习和充实自我的机会。到信访跟班学习期间,我被安排跟随各位领导做信访接待工。一开始,由于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了解不够,一天下来,在接访过程中都不能说上一句话,更不用说为群众排忧解难了。当时,我感到惭愧、无助,埋怨自己对国家政策了解太少,有时侯甚至怀疑自己是否真的能够胜任信访接待这份艰巨的工作。值得庆幸的是在各位领导、同事对我无私的帮助和关怀下,使我慢慢的对国家政策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虽不能做到独挡一面,但也能为上访者指门引路,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同时,我也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信访条例等上访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接待来访群众过程中,本人能够做到认真听取群众诉求,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流,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有道理、有政策依据的,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交办到相关单位限期处理;
对于那些没有合理诉求的或者暂时没有政策依据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化解心结,稳定情绪确保不越级上访、重访。2、端正了工作态度,提高了思想领悟。在信访局工作会接访到许多形形色色的人,抱怨的、蛮横的、哭闹的都有,但是他们都是有困难的人,需要关怀的人,而我们要做的是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因此,让我深刻的认识有良好的工作态度是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通过接访也锻炼了我的耐心、毅力及沟通能力,使我在克服浮躁情绪、遇事沉着冷静、处事成熟得当上有了一定的提升。3、更加了解了基层工作。通过接待来访群众,本人发现矛盾纠纷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土地纠纷、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劳务纠纷等问题。这些情况的掌握对于我今后从事基层工作必然会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了基层工作的艰难性,有时候一件信访事件的处理,要经过反复的协调,最后才能勉强达成共识,并且还不能确定今后一方不会出现反悔的情况,当然这只是基层工作的凤毛麟角,但是也映射出了基层工作的不易,这对于刚刚参加工作的我而言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边工作,边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基层工作的能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存在问题1、到信访局上访的群众当中,有些上访人已经去属地管理部门或事项主管部门反映过情况,由

于无答复或处理结果未妥,然后才到信访局上访,而信访局能做的仅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属地管理部门处理,并无督办权和调处权,更多还得靠相关职能部门去处理办结。2、在群众上访的信件中,部分信件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处理才能办结,由于没有统一领导,仅靠信访局多方协调相对困难,且办结效率较低。3、在群众上访的信件中,部分是涉法涉诉问题,需要法律维权,但信访人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觉得打官司时间太长、费用较高,人力物力折腾不起,如此一来,信访局只能通过多方协调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办结此类信件。
三、几点建议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应高度重视信访问题,稳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根据每月信访件的数量和重要性,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的联席例会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或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2、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各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同时,各乡镇、部门领导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有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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