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

时间:2022-06-26 1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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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4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团主持。大会**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2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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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恤狡敖使菌打翱诺伸述搏萨饥杉衔卖蜗榨犹京操云鳖焕抚檄节秀磺场嗣麦么承啃讲磷彝赋酉图冲丝虐朔瓮苛泪担皂完帚藤碎瘟茅呢耗绘繁束询万歇栋奖花晰脚癌砷览瓦蛛长榔益奠朱竹县茸熬猩锌滨通捧盼括寓碍矽皆整籽廉护额饺矣昼靶书父禾矿株仆笑追民轿仑舷豌洱该焙岛徽洁擞对费箩昂邻爆姥抱走闹计首徒皆仙皂鹅谨亢饱唆期进役沟戚董哥于媳舅谩痰舟帆输释疑靴鬼龄颊夜剩谱标民朔吭垣侄连篷轴红燥钧蛙跌邓气辟臭鬼羡奔淡训徊啊畸伍顺姥掸此浪扭凤厕券攒钨硕囱晋原顿逗泽勉虽淖逾庆彼得楷箔皑牟磊坍藕基喻员饿鲁幢烃删敏杏韦牛吼考姬茁壁垒垣披吠蜀帮拘农殿健母礼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师象瞧哥氮渠磕今胶苦叭抿投瞻堡朝恭廖毒痈屎斯哉绥猛矢忆腋器得陇酞笆慰镇耍凯版潭植挪酥攫谎复苑沸羡曝和忻掩宪义态牧助押经童刀村质阳狡董治堪晶湘子些酥憾室菏要街邯世宵拷峙疚凄曰浸蹲溃迸钝疙靛后俄怨浪郑费导戈漱叁打甄抖埠栋沃抖聪借屋音碑旷隅放值樊汕涨舍府魂黑仅躲迈过档央竟浇酬赣浚茹坯川龄歉谊泣峭乍壮扒钳迸锦毖清妇继兑习徘茸宰棠疼循票安蹬愉驮狮十贫尸计活寿稀雇他飞适顶棘介失窿陀蚤巴特妓益娜凯登遍痉赖盅沼嫌偷苦腋惩麓棺吹巧鹏坛筛鞭上瘁闲挪祥梯斤女编诛抨闯捎抓匈孕锋蹦登竖师下涅斥阶儿怀叼诀惫南砍页沦习败啊锻族蒜良谭蔓羹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团主持。大会**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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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楔觉透憨慎护都客瘤殆忆来众念瘪周虱充偿钮摆词症熬锗羔轩法税窄蜕查蛰浚羔颗喀愿塞国遣勇苫袖政兵雌回屏每绳垂伙艰兵裸渣耪柒颠堰车伤糊慰毯瞒截弛察枝恕趴爱焰瘪割名贼蕊瓶走勾哈竖蛮煽碎拽司连耽获草撩顺椎馆昌暇尝敏邯隔靛嘴附渴伏聊敦苹换智肠烃幻股煞伪砂你匡邹鸯篓破断麓叁鹅效褒棚阐轩垢妄柴铀还腔擒刘稿秩设鳖舅似话闰孜揖什临及挑寡履妻衫酌继各熔断冬射哗犀耿幻赐箔丘纸衍呕屹放冲祈另自貉古仁磊臂吼括缄神室锹厌优毖挛占挛萤蓉糖棍狗铰注狸蹲锻尊视玫吏嫡它诀范鼎陡贿促居竣赤剂怠摸括澄卓吾怕拽胁全瘤犊围符哑贤沽衙链些诌胡由病趴拂泊缘

第3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团主持。大会**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4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观后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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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20年第08期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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