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2-07-02 19:0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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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方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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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危险废物工作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邢台市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坚决杜绝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排查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突出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违规堆存、私自填埋、偷存偷排偷放、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危险废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各镇区、街道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对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负总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督导做好本领域、本行业内的排查整治与执法监管工作。对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工作中履职不力、流于形式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立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开展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排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严防监管失控。着力发现和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经营、逃避监管、恶意排污的问题线索和违法行为。

  (三)坚持源头管控、全程监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结果严惩”,强化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监管,严格督导问题整改,建立健全视频监管监控信息化体系,实现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提升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水平。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加强业务培训和实战练兵,提升执法能力、专业水平,实施协同执法、联合执法,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目标任务

  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包括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排查实现100%,企业产废数量、类别、流向、贮存、利用、处置信息登记造册台账规范管理实现100%,发现问题隐患整改、依法处罚实现100%,基层执法监管能力有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排查整治范围

  (一)排查整治范围

  1.行业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农药制造、木材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燃气供应业、钢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行业企业。

  2.类别范围。涉废酸(含酸性废液)、废碱、农药废物、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表面处理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无机氰化物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油(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含(铬、锌、汞、铅、砷)废物、废催化剂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

  3.排查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及涉酸涉废企业。

  五、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监管、环保设施“三同时”、危险废物处置与监管、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等,突出工业园区、化工行业、涉酸涉废企业等,对所有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整治。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查。对所有排查单位的环评文件逐一核查,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要求,排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编制等级的违规行为;环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产品产能、生产工艺、排污节点、产废类别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虚假造假等重大缺陷;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2.排污许可排查。对所有排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全面核查,排查企业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中企业信息、生产设施、产品产能、排污节点、产废类别、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是否与环评文件及现场实际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等突出问题;排查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是否按程序、按规范核发,管理等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位于禁建区或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发证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3.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查。排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投产验收情况,是否依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保专项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与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一致;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同步;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自主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调试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是否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4.危险废物排查。排查台账记录,产废单位是否对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簿是否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排查贮存管理,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分类分区贮存,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是否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排查标识设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均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标签,并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排查转移运输,转移过程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的相关栏目;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排查应急管理,涉危险废物单位是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突出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排查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是否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特别是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5.非法生产、经营工业企业废料、废液问题隐患排查。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问题;是否无证经营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是否以合法手续从事非法生产而产生危险废物;是否对生产项目开展安全评估;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产生的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是否按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并对副产品的流向情况进行核查;产生的工业废料、废液等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二)严格整治到位。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排查发现问题,实行清单制度和台账管理,逐企逐项梳理登记。对当下可整改的,督促企业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企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同时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对属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废料废液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限期开展属性鉴别,依据鉴别结果,严格按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非法生产、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实行整改企业包联责任制,由各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挂账督办、台账推进,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严格整改销号,实行企业法人、现场验收人和属地三级签字销号制度,坚决防止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三)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监管源清单。各地对所有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建立清单,一厂一册,并结合日常执法或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情况动态更新。加强申报管理。督促涉危险废物企业落实申报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来源及产生工序、名称、类别、产生量、流向、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对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企业,依法依规立案处罚。强化规范化管理检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定期组织对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检查,逐项逐条对照核查,建立问题清单,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并适时开展后督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加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明确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利用、处置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力度,严防批建不符、批小建大,对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环评文件存在较大差异的,责成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推进信息化管理。将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纳入信息监管平台,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申报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积极推动视频监管监控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可追溯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四)推进利用处置。加大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力度,强化清洁生产,鼓励绿色设计、绿色生产,推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实际,按照区域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总体匹配的要求,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支化工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联合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环境风险可控、技术成熟可行的前提下,对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开展同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划豁免管理;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严防转运、处置不及时带来的环境风险;加强废酸、废盐、废有机溶剂、废含油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水泥生产企业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应加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协同处置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五)加强督导检查。市直相关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确保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督促各镇区、街道落实属地治理监管责任,采取积极有效举措,扎实深入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非法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严格履责尽责。各单位要落实《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省危险废物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履行属地治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跟踪督导,及时掌握企业整改进度,指导企业整改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属地实施停产或关闭。严肃追责问责。聚焦重点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厘清主体责任,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等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监察建议,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六)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将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完善涉危险废物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要求,细化现场执法清单,深入核查企业产废种类、数量与产品产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异常的重点解剖分析,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处罚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严打违法犯罪。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犯罪执法专项行动,对不如实申报、隐瞒为原料或中间产品、非法生产、违规堆存、非法转移、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提升执法能力。着眼基层执法能力提升,以环境执法大练兵为抓手,突出综合知识培训和专业能力训练,强化专题培训、现场教学、实战演练,着力解决法律法规不精通、治污技术不熟悉、执法方式不规范的短板,解决发现问题难、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环境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七)统筹联防联控。加强属地统筹协调。各镇区、街道要严格履行属地治理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包联责任制,加大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督导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关闭停产。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发挥环境污染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环节营运车辆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科工部门要加强工业废料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监管,供电部门配合对无证违法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断电措施。加强协调沟通与会商研判。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各镇、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六、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

  各镇区、街道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各镇区、街道要于7月16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8月)

  2020年7月为集中排查阶段,各镇区、街道每天下午15时前,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当天排查工作进展,特别是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与风险隐患。

  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风险隐患挂账督办、限期整治。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2020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涉危险废物企业的排查整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镇区、街道要于每周日下午15时前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本周排查整治推进台账及阶段小结。8月23日前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问题排查整改清单。

  (三)开展“回头看”和督导检查(2020年9月至10月)

  各镇区、街道要对工业废料、废液等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集中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务求实效。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镇区、街道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等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11月至12月)

  强化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各单位建立统筹协调、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全环节、全链条危险废物长效监管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持续开展;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严密责任体系。排查整治工作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倒逼各责任主体真正履好职、尽好责。各镇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现场排查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主体要认真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压实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不重视、走过场、搞形式的,一经发现,要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密切分工协作。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工作合力。

  (四)引导全民参与。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凝聚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的共识。加大有奖举报力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强化公众参与与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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