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菁华4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1-16 18:50:06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11、《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专人专职负责保管。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3、销售员在客户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后,领取并填写《合同登记表》、《合同审批表》,领取合同。4、销售员依据合同范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菁华4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合同管理制度,菁华4篇【精选推荐】

合同管理制度1

1、《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专人专职负责保管。

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

3、销售员在客户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后,领取并填写《合同登记表》、《合同审批表》,领取合同。

4、销售员依据合同范本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客户对合同条款如有异议,必须请示经理,严禁擅自更改条款内容。

5、严禁在合同中进行文字修改。

6、销售员与客户签订完合同后,合同附《合同审批表》,及时交还公司进行审批,不得自己保管。

7、合同经房管局登记备案后,一份交客户,两份留公司存档。

8、销售员若遗失合同,处以20元罚款。

合同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性。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

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

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

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副*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年10月6日*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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