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版浙江省消防条例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03 18: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1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版浙江省消防条例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版浙江省消防条例3篇(全文完整)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对下一级人民*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五)上级人民*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机关报告本级人民*;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派出所报告。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2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鼓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台建设,通过移动通信客户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消防日,各级人民*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最新版浙江省消防条例3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具体单位名录由省*机关确定,并报省人民*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专职消防队的组建、管理、使用和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 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

  *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联合演练,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消防队的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并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台。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疏散人员并组织力量扑救,向实施火灾扑救的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的相关信息。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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