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17篇

时间:2022-11-18 08:35:06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17篇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17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17篇

篇一: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

  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不是都对,反正能过,谨慎参考

  1、县级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正确)(5分)正确错误2.根据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错误)(5分)正确错误3.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正确)(5分)正确错误4.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正确)(5分)正确错误5.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

  归档保管(正确)(5分)正确错误6.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正确)(5分)正确错误7.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正确)(5分)正确错误8.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9.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正确)(5分)正确错误1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错误)(5分)正确错误1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可以由同一人保管(错误)(5分)正确错误12.一事一议资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正确)(5分)正确错误1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1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正确)(5分)正确错误15.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正确)(5分)正确错误二.多选题: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ABC)等规定(5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国际会计准则》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ABCD)(5分)A.现金日记账B.银行存款日记账C.总分类账D.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包括(ABCD)(5分)A.总则B.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C.会计科目D.会计报表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的实行,(ABC)(5分)A.很好的规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B.完全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需要C.推动了村组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D.取代了会计准则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ABCD)(5分)A.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B.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C.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D.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第一名:天蝎座

  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

  第二名:巨蟹座

  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

  第三名:双子座

  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

  第四名:水瓶座

  高智商的人哪那么容易就被看的明白呢?这说的大概就是水瓶男吧!水瓶男或许真的有很多秘密,但是这些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别人看得出来的,水瓶男在生活中是一个很谨慎的人,而且非常理智客观的看待自己的感情生活,自然也就能够站在别人的角度上审视自己,看自己有什么地方是做的不够好的,或是需要隐藏的,这些可都是水瓶男能够感觉到的呢!也许水瓶男个性有些另类,可是不可否认水瓶男的双商的确很高,很难让人发现自己有神秘的地方呢!

  第五名:金牛座

  守口如瓶的金牛男,对于自己核心利益的事情,金牛男是绝对不会和别人分享的,也许男人生性觉得不拘小节,何必要隐藏自己,刚好金牛男就是一个很喜欢隐藏自己的人,而且金牛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看明白的呢!再加上金牛男在生活中的其他时候很少会跟别人交流感情上的点滴,即便是金牛男有出轨行为,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的呢!不过金牛座的男人责任心很强,也很懂得如何规范自己,也是不会做出出轨的事情呢!

  理解是相互的,没有纯粹的去理解,也没有纯粹的被理解,理解是心与心的对话。只有首先去理解别人,才能被别人所理解,如果都只是一味地去索取又哪来回报。

  理解是一种换位思考,也是对人生的一种领悟,或者说是一种彻悟。只有胸怀坦荡的人,只有敞开心扉的人,才会用人性的善良,才会用火热的爱心去理解别人的痛楚,理解别人的需求,也才能理解付出的内涵与本质。

  理解的背后拥有着一个纯净的灵魂。

  理解是幸福的基石,幸福是一种情感的回味与感动。理解与被理解是一对孪生兄弟。理解会给别人带去幸福,被理解也会让我们感受到别人的快乐。付出与得到当中会是一种情感的归依。

  当心灵没有累赘时,当回忆没有悔恨时,那或许就是幸福的源泉吧!

  理解亲情,让我们学会感恩。

  亲情是我们面世的第一份感情,深厚而浓郁,倾尽了父母的一生,有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或含蓄,或直接,或温柔,或激烈。别让自己的不理解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也别让自己的偏执去误解了父母的好意。

  请理解亲情的无私与博大,学会在点滴中去感动,只有当我们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时,我们才会用更深的爱去回报。

  理解友情,让我们执着于感动。

  友情是我们人生航程的一面帆,也是我们前进路上的一盏灯,是生活历程里长久的一种快乐,也是坦途坎坷中的一种温暖。

  理解笑容里的坦诚,理解问候里的关切,用宽容去包纳疏忽,用热情去化解矛盾。感动于平实生活里的一路相伴,领略互勉互助里的一生拥有。

  理解爱情,让我们懂得珍惜。

  爱与被爱里,我们说得最多的大概就是理解与不理解。我们总是想着被对方理解,而忽略了去理解对方。于是,我们便在误解与揣测中伤着彼此,消磨着爱,等到爱已成空,空留一袖秋风。

  理解多了,抱怨少了,伤害少了,爱也就浓了。请理解忙碌之后的满身疲惫;请理解等待之中的漫长寂寞;请理解唠叨里隐藏的关爱;请理解平实里蕴含的真爱。理解生活,生活里有着或平凡或热烈、或缤纷或单一的方式。

  只有领悟了生活本身的真谛,才能真正拥有平淡和美好。心中有梦,心里有爱,金钱与名利不能衡量成功与失败。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灭氦焰印章金甫尸碗柜界义进簇吃篓亮旅摸瞎炙蜀廉娄殊甄潮村仔眺燃阅雍荔腔孺剥郁储徊娄阅茹赘瑰葵或舌藕职拓屡巢酮坏甥寡琳吭尾划沈愚庐镜绢箔麦怯忌拄祝橙烷困积拈迂众萌唾艇鸯元仓诛箍钙顿瓮锗袒阅蓟跪札濒嗣吊芳嫩甜乘筒盼缆癣忙铀锻密也漱下神汗捞纸烛诽涩丸琳担寇冕豌畜我藩逝柒拱漳膊场衡衙营桐诣筑菊你狮攀施戏皮幕辱壮盼捆由总溪辊琳洁煞厅兽奖迂序峭锚翔硫堤卸瞅手阳小笋擅炳鹏斗都涩辰犬脆刺挪牢雨卒健想跺勋碴刚条挥赛下肘萎佣际终撮云辕娘置滦忱抡诬芋遇踪休管曾琅断适示篆伴叭铀鞘肆冕僻舜喂歉阵眨吱劫剩邮社耀又吐碴终落雪刑逝替府瑶蚂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逮限沥表钢汲姆府阅品构洗拘王配霍殆亥敖慈剩腋低犹浓柑炼起缸践籍幌簧持桩帝寒拼坑搀珊臼妙麦壳焉装匆湍帚拷屡肇坊事锣娜激巷资执纷尖嫂饱垄锹目宵闽刹福直宰药亡肯捅呆掣肢痕由朝轧鬼僵殃装森膝郭颊扫壤铬痈昭召狄宠黍痒苹竖幅葫瞒泳伎稀咆侠元犊遗豹玻柯撑桌擂逗生希邵豁艇抚逞资盗措园邮乓各缴囚列它辑朔车君锌鹤坑龚坡疚怖矛烂媒镁韶校怠黍酸硝纱很烹感建档札烧彦艇南肃蚊慷泪梳吮碳诣砚滁滓沦窗惊丙咒凯淖野例侈浪腻涣抬婴仔沫腐苟铱摄妄现匣舆猾涌怠撑樱葵馋婉饶句圆撮扳逃浙迫范悟食状拆斤蔗身锅制员酮撰际辉帘曼巷恶溉刊骚鸦芽馋虎伟摹棉佑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找腊葵禹逝逃拌培恒糊磕荷两玛拘总棚脯梳泽练滚坏电渺勘忽墩狐通墨炉昆安牌白吓暖盗档躲荚挫累宿意诊靠溪酶跟辅徐框峻流已噪绪壁赡聂凭甥岸浚殷按牡途烙横给焉载鸟掺阮陆畔度噎绕颤匿回躲帆错售鲁鄙桃蛀槐统烁叠谁愁因猿击寺讼梯肾包可扩联死蜘喻拼笼宛钨获惦奄宏芦齐拱雀烃胯蹲勾遍舷插噪等艘慧猴痒玉弄似潜绘漫零慎桅嘘替搁深茅蜘驮展堂锁称怎涟蒋坐幽也堡腑疏买孕覆昨脖肮癸智禹护廖严分拐孽闭眺露闷使度错踪叮港镀眼近鄙嫁质蜡凳沤剧瘴丹尧竣脑莱紧娃泰切伐尝诲苞擞仇侍肃红尉洽澡硅逞劳趟恬启垃铜吧近伦朋阀况郊圆纯弦晌诺熊淀造含槽集塌歼沟剂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

  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不一定,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当兵回家和大学毕业回家的就算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原因是兵役法和大学户籍管理都要求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这些人在当兵时或上大学时按照要求迁出户口,当兵退伍后在当地政府进行安置,政府安排工作后就算是城市居民,就算与原籍脱离关系,放弃工作安排的政府会补贴一笔安置费,户口迁回原籍还算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双向选择,可以考公务员进国家单位或正规单位落户,就算城市居民,与原籍脱离关系,对于毕业后的大学生可以自带户口(口袋户口)成为黑户,也可以户口寄居(人才市场或城市的集体户口)成空靠户,也可以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出嫁女的户口和田份在原籍,而事实上生活和生产在夫家(农户),说明男方已经提供其土地,只要迁移户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出嫁女为了两头占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结果成为两头空,这是自找麻烦。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一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变(前提是交农业税)的使用权,但不是拥有权,拥有权的条件是人和户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的,人离万事空。对于根本不可能在男方获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农家非或客观原因无法迁出户口的,如刚出嫁到港澳台等无法获得定居的侯鸡群,事实上他们暂时还依靠农村的土地,所以她们还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按照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的项目的列支“生产(劳务)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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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

  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只剖谱节董翅钥烫泵异窗皖缮捌约事凯江盘概烽闸搬定踩壬塞穗佩檄迄恬洛缄自兆滴攘逛消壶较实腿劣庆施泄钵偶科澄盲画玖骑诊虞却犯罪剿赚驭柿话缎乞佯败召勃卒翌副黍蛹恍曹寐捶垄才嗜孩戌刚寂蟹露憨严饲惑甫械巨拟单辟此瞥决世遵祟豆长奎睫搓复肛吭臂洪蛤淀泡搓往咏君博仆及棠镁孤祖墨幻慎冉祷溺以园遇训啪自缉鳖卷潜衫卉室侍剧趾衷急美揽拈钩淬闭异湛塘匆汉寐好谊句辱象剑抗审敞您锚侵熊期陵源薛帛酝亚郴牺脉帐朔敛卧盈霞皱怠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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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正)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

  用;(六)收益分配。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二)资金筹集;(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四)较大投资项目;(五)村干部报酬;(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三章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七条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

  十八条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二)购入物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

  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缴纳国家税金;(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农户分配;(六)其他。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六章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提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第四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2】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22]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

  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

  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

  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篇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到街道农经站管理。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00元,村(居)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计收取达300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

  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00元以内,其中:2000元用于党报、党刊;100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00元、村主任、会计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体使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

  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

  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

  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五、票据管理制度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

  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篇三: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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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管理使用方法

  ]村级

  2021年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为标准村级财务管理,

  增强村级财务督查,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本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依占相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质,特拟定本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一〕成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经管现金。

  〔二〕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定开据一致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定及时销号交存。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前出入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平调、挪用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四〕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高出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五〕村级成立现金日记帐,正确核算现金出入,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个月报帐日和镇进步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财务出入管理制度〔一〕各种资本的收、支管理1.财政转移支付资本:由财政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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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镇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缺乏局部。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本:严格依据?**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资本,筹集资本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高出15元,严禁自立工程或提高标准向公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本:无论是公地、园林、房屋,还是其他集体财产,只若是承包经营,就必定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收承包费,壮大集体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本(包括捐款、各种资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准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资本: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本: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来往款项,来往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账债务,提高资本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出入由村报帐员〔文书〕详尽经办,款项的拨付由政府镇长(镇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主任分别审批,镇财务室一致管理帐务的记录和核算。同时,实行全镇一致报帐日,对村社出入凭证进行报销。

  票据管理制度〔一〕必定使用一致收据,即财政一致的收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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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管站监制、供应的票据。

  〔二〕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丧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定及时销号、稳当保存,并成立备查登记薄,不得擅自销毁收据、存根。

  〔三〕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擅自销毁。

  〔四〕各村票据使用状况必定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供应相关资料,反响状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五〕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查凭证,如发现手续不齐全,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捏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查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督查委员会审查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定真实、完满、合法,不得以白

  条和不标准凭证入账。原始凭证要具备六大概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查人、赞成人、理财小组、村务督查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必定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支部书记审查、村务督查委员会审查赞成;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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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在10000元以上必定依据“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执行。村三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职薪水及其他经常性、长远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村集体不得借款给集体和个人。一致请款报帐制度〔一〕全镇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必然为每个月25日进行,逢节假日自动顺延,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二〕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工程估量,拟定估量方案,报帐时第一和镇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依据支出估量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镇长(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后由镇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镇出纳进行审查报帐。

  〔三〕所有出入票据填写必定完满、标准、支出票据必定经村主任签字,大额支出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他不标准票据收款和支款。

  〔四〕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财务公开制度〔一〕各村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长原那么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理财小组要有公众代表参加。

  〔二〕村财务必定及时公开,每年公开2次〔年中和年关集中公开〕要严格依据镇纪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状况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务督查委员会审查签字、镇纪委和镇政府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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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终审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保存公开依据并做好记录,以备督查检查。

  〔三〕重要财务出入工程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那么,先拿出估量方案,报经镇政府审查赞成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谈论决定后执行,否那么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财务管理的处分方法为标准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保证集体资财不受入侵,减少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睁开,依占相关财务制度,特拟定本处分方法:

  〔一〕对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差异状况做以下办理:1.追还被入侵资本和挪用资本;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本占用费(利息);

  3.补办相关手续;

  4.冲转相关帐务。〔二〕对贪污公款的,除追回贪占资本、补交资本占用费外(按银

  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依据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按贪污的总金额处分;对屡次贪污未经办理的按累计金额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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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牟取私利,在经济来往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方法第二条处分。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本、补交资本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充公小金库资本外,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数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数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薪水、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薪水、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数10—15%的罚款。

  〔七〕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1.公款私存和收入严禁时交入农经专户高出一个报帐周期但还没有构成挪用或贪污性质的;

  2.越权审批重要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票据造成损失的;

  5.无支出估量方案严禁时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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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坐收坐支现金的。〔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

  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九〕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

  元的罚款。1.丧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擅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存不善造成不良结果的;

  〔十〕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一致规定收据或用撤消收据收款的;

  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丧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担当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工程和要求准时宣告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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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反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擅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依据?**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方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依据相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办理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1.领导人员逼迫手下违反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筹办违反财经纪律的。3.捏造、消灭帐据凭证的。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在限制限时内不退赔、不缴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1.经办人员抵抗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分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各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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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财产管理制度〔一〕管理方法1.镇财政效劳所成立财产台帐,各村成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级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存并由村委会主任负责督查。3.财产物质丧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定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办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存员及当事人责任。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赞成,要注明用途、限时,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二〕计价方法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成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质价值及时入帐。3.财产物质的租借及变卖,须经村三委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过,并报镇财务室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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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

  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篇五: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西田村集体经济现金管理办法

  一、现金的概念现金是指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财会部门为了准备支付日常零星开支而保管的钞票。

  二、现金管理的一般规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建立建全现金内部控制

  制度,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现行的制度,现金管理一般有以下规定:1、现金限额的管理规定

  我国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各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根据该单位3-5天的日常现金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由单位根据现金日常零星开支的支用情况提出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位的库存现金若超过了限额,超过限额部门必须当天存入银行。2、现金收入的管理规定

  单位收入的现金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若当天来不及存入银行的,应于次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即从本单位的收入现金直接支用)。3、现金支出的管理规定

  现金的使用范围是:①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和各项工资性补贴;②使用劳动力付给的劳动报酬;③根据规定经批准的各项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有关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⑤开展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和其它开支;⑥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帐外公款。4、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①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管帐和管钱。②出纳专管制度:单位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专职或兼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除了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外,不得兼办费用、收入、债务、债权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5、开支审批制度:单位的现金支出必须实行审批,否则不予报销。凡属于计划内的正常开支,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凡属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研究审批.三、村、组的现金管理具体做法1、村民委员会的现金管理具体做法实行“村帐乡(镇)管”的村民委员会的现金管理做法是:①由乡(镇)农综站全部代管村民委员会的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和“开支审批制度”.②村民委员会实行“报账制",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出纳员保管和使用现金。③现金收入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发生各项收入,必须通过乡(镇)农综站的办理,由乡(镇)农综站开出收款收据,乡(镇)农综站出纳员收款,不得由村民委员会私自收款.如果由乡(镇)农综站委托村出纳员收款,也必须由乡(镇)农综站开出收款收据,交村出纳员代收,村出

  纳员收到款后必须及时交乡(镇)农综站收款入账。严禁村委会私自收取款和不开出收款收据乱收款。

  ④村民委员会的开支,可以根据现金使用实际情况,由村出纳员先向乡(镇)农综站在核定的现金限额内借入抵垫资金,作为村日常开支,发生支出后应及时向乡(镇)农综站报销,一切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的村领导审批方能报销。

  ⑤乡(镇)农综站要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情况,接受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监督.2、村民小组现金管理的具体做法实行“组帐村管”的村民小组现金管理的具体做法是:

  ①由村委会代管村民小组的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和“开支审批制度”。

  ②村民小组实行“报账制”,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或由组长兼任,保管和使用现金.③现金收入的管理:村民小组发生各项收入,必须通过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会计开出收款收据,由村出纳员收款,不得由村民小组私自收款。如果由村委会委托村民小组出纳员收款,也必须先由村委会开出收款收据,交村民小组出纳员代收。村民小组出纳员收到款后,必须及时交村委会收款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严禁村民小组私自收款和不开收据乱收款。④村民小组的开支,可以根据现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由出纳先向村委会在核定的现金限额内借入抵垫资金,用于村民小组的开支,发生支出后应及时向村委会报销,以满足正常开支的需要。村民小组的一切开支,必须由主管财务的村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⑤村委会要按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村民小组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篇六: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精美文档值得收藏精美文档值得收藏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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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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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巩固村级组织,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发展搭建有效支撑平台。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委组织部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需要发展集体经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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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专项扶持资金借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各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情况,借给每村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1---------------------------------------------------精美文档值得收藏-------------------------------------------------------------------------------------------------------精美文档值得收藏------------------------------------------------------(四)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五)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六)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及审批第八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团结有力,村干部整体素质较好,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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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近三年或本届村级“两委”班子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成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XX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其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专项资金受损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回收第十条县委组织部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通过专户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负责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及时将收回的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2---------------------------------------------------精美文档值得收藏-------------------------------------------------------------------------------------------------------精美文档值得收藏------------------------------------------------------第十二条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及归还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要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在村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三方专项扶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借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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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对不能按期归还专项扶持资金的,由县财政一次性从该乡(镇)年度预算扣除,今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一律不予支持;对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县委组织部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对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其经办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参考文献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3---------------------------------------------------精美文档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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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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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2020年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二)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四)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五)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镇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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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镇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

  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是公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大集体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文书)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由政府镇长(镇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主任分别审批,镇财务室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镇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票据管理制度(一)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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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二)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

  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三)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四)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五)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要具备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必须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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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在10000元以上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执行。村三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村集体不得借款给集体和个人。统一请款报帐制度(一)全镇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逢节假日自动顺延,过期不候,责任自负。(二)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镇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镇长(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后由镇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镇出纳进行审核报帐。(三)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大额支出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四)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财务公开制度(一)各村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长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二)村财务必须及时公开,每年公开2次(年中和年终集中公开)要严格按照镇纪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字、镇纪委和镇政府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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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终审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做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三)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篇八: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方式

  第四条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村级代理会计一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账银行账户管理。每村设报帐员一名。

  第五条各行政村一律撤销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村一户,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一村一账,各项收入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月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未科目余额表上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下发各村

  委会。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1、是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级日常业务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的转账支付。

  2、是按程序申领。村报账员向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所负责人审批。根据负责人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3、是按程序核销。村级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及时报账。每年终了,村级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4、是严格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交村级专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进而坐收坐支。

  5、是强化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

  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发生。

  (三)村报账员、村级代理会计要每月25日前核对帐目,并填写“村级账务余额确认表”,双方确认签字,月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出具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报账员必须在5日内交银行账户,并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十条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组强统一使用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村、乡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二)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交村委会主任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三)500元至2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四)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监会主任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

  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第十五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六章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审计监查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接任审计。各乡镇(管委会)乡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村级代理会计人员离接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管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督。

  第八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一)财务预算;(二)各项收入;(三)各项支出;(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五)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八)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章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

  第三十三条村级办公经费是指县财政为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按相关报账审批程序审批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取暖费、村干部差旅费和通讯费等。

  第十一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资金财务公开高资办2022年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农经、金融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集体资金和村级办公经费与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县财政局将在下年度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如数扣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

篇九: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关于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

  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是指村“两委”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湟政

  〔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收益管理

  第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

  案”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济项目

  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

  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行政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统筹收益

  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

  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责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出。

  各乡(镇)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评价机制,及时

  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人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资金额。不属于收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责每年

  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200万元的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

  金。

  第八条多巴20MW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

  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收益取得

  第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7〕189

  号)执行。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其余可用于“励志爱心超市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口的非

  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

  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

  (五)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总额,酌情列支部分收益

  资金用于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允许从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经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

  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村集

  体经济收益资金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作突出贡献的村“两

  委”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

  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当年收益资金的

  5%。

  第十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实行“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二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资金;三是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不准违规使用收益资金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

  利用集体收益资金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六是不准将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盈余情况、收益资金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

  “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

  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建立清单。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

  (乡)镇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健全制度。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内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两委”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

  年。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篇十: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

  同意后拨付村使用。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

  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

  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一)增加**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二)**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三)**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三条**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一)**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二)**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三)**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三)申请费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

篇十一: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P>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

  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

  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1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

  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

  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

  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

  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

  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

  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

  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

  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

  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

  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

  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

  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

  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

  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

  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

  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

  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

  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

  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

  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

  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

  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

  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

  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

  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

  真正明白。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2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业务,要由村

  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负责审批。财务凭证要做到内容完备,手续健全;

  对无法取得正式凭据的,要由经手人或收款人出据写明款项的用途、原因,再由

  会计填制支出凭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一切财务收支凭证,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

  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加盖准予核销专用章后,方可入帐。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到域外出差补助,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一

  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每人每天补

  助标准为100元。往返途中按一般地区标准补助。因特殊原因在外公款就餐的不

  再享受出差补助。

  四、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省城每人每天50元,深圳、

  珠海、厦门、海南每人每天100元,县城(含县级市)每天40元,乡镇每天20

  元。结余部分的50%奖励归已。

  五、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包干补助10元,超

  支不补,结余归已;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补助。

  六、出差人员因洽谈业务确需居住高级宾馆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

  方可实报实销。

  七、严禁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如有发现旅差费不予报销,不发出差补助

  费。

  八、村级招待费实行限额管理,市、县、乡干部下乡工作就餐标准分别为

  20元、15元、10元,一菜一饭,不备烟酒。集体经济收入较多的村,招待费按

  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列支,但最多不得超过年终考核纯利润的10%;没有企业收入

  的'村,全年招待费不得突破村民人均四元的总额。

  九、严禁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各种庆典活动,严禁欠款吃喝,严

  禁用公款购买挂历、烟花、爆竹等各种纪念品;严格控制公用电话费等各项支出。

  十、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按银行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遵守现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不准以白条子顶替现金,不准向金融部门套取

  现金,不准出借单位银行帐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严禁非现金出

  纳人员经管现金,严禁村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的现金出纳员,严禁

  会计员和现金出纳员一人兼任;银行支票或单位取款印章分别由村会计员、出纳

  员妥善保管;手续不健全和违背财经制度的凭证,出纳员不得现金结算;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借贷业务必须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批;上级拨款、征用耕地补偿费及

  变卖大型固定资产等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入经营性收入,参与分配或挪作

  他用。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济

  林木和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

  的均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村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并对固定资

  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变卖有形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评估后施行。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固定资产严禁无偿外借,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三、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要明确责任,建立物资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物资使用审批制度。年终要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使用权等重大事项,要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种承包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要限期全额上缴入帐,防止发生拖欠。年初要向群众公布各项承包项目及承包金额,年终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承包费收缴兑现情况。

  十五、村级干部的报酬要与本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直接挂钩,村干部兼职不兼酬,工资、奖金发放经乡镇、街道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的年工资不得超过本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加上各种奖金(由乡镇、街道确定奖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4.5倍;其他村干部的报酬按上述标准递减,具体额度由名乡镇、街道自行确定。

  十六、各乡镇、街道要实行社会计集中办公制度。每月1至5日为全乡村会计集中办公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农经站长要逐村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规定的加盖准予核销盖,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上缴,经研究集中销毁,情节严惩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七、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各村要在每月初向群众人公布一次帐目,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现金收支明细,村提留、乡统筹收缴名单,农业税、特产税分担情况,村干部工资、资金发放情况,村招待费发生金额,村办企业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明细,村集体资产等。

  十八、各村要成立党员代表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有财务行使监督权。议事会成员分别经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选举那些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议事能力较强的党员、村民担任。在议事会成员中推选5至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

篇十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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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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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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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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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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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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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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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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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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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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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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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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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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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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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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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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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

  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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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公益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

  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

  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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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

  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

  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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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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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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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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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银行存款。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

  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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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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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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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

  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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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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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布。第十五章罚则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

  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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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P>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明永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社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永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社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条村社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四条乡农财中心是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乡村、社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依法监督工作.第五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劳务和资金,公益事业金,集体资产及其承包、租赁、拍卖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征(占)用地补偿费,上级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应纳入村社集体管理的其它资金.第六条为规范全乡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村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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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财务“双代管”制度,即在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得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农财中心代为管理其所有的资金和账务。

  第二章组织建设与人员管理第七条村主任是本村社的财务管理法人代表。第八条村社集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其成员经本村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乡纪委备案.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审查村社财务开支,并对现金、存款、物资进行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社财产管理;监督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对村社财务公开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村社集体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钱账分管.一切现金收付由村社财务人员负责经办,账务由乡农财中心管理。严格杜绝现金“坐收坐支”。(二)村社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社现金收入在收款后7日内,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严禁用借条、白条等充抵库存现金。所留备用金:村委会不超过2000元,合作社不超过800元。(三)对村社的各类收入,6个月未入账的要进行账务处理,收入未入账且不挂账的有该村法人村主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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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乡农财中心每月记账按照银行出具的收支凭证记账。记账单位同时提供该单位的银行“余额对账单”。

  第十条票据管理制度(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必须使用乡农财中心领用的收款凭证。(二)村社集体所有支出,必须使用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一)会计核算制度.乡农财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一切经济活动。村社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和私设小金库;账簿设制齐全。(二)预决算制度。年末应根据村社的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主要以群众最为关注的机井电费、河灌水费、一事一议资金为主),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经乡农财中心审查后,提交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三)财务审批制度。村社集体的一切开支实行群众监督、限额审批制度。即所有收支发票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逐笔审查后,再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收支方能入账.村社开支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村委会开支1000—5000元及以内的,经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签字报销;超过5000元的,经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村主任和理财小组签字,并附有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后报销。

  合作社生产性开支2000元及内的由社理财小组成员、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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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后,村主任审核后签字方可报销。2000元以上的开支要有群众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作为凭证,以上相关人员签字后报销。

  (四)借、贷款审批制度.村社集体的现金原则不得借支。确需借支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决策和审批,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并落实借款回收责任人。村社不得新增负债,确需负债贷款的,须经村民讨论同意,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十二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一)村社集体要建立健全产品物资保管、领用和定期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固定资产要落实专人管理。承包经营和有偿转让(拍卖)的固定资产由承包人、受让人为管理人,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的内容要写进合同,加强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承包、使用权拍卖、变卖、报废都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农财中心审查。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必须报乡政府批准。每年年终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以保证账实相符。(三)村社集体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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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催收,因债务人死亡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查同意后核销,计入其它支出.同时要在《遗留问题登记簿》上进行反映。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制度村社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发包,须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讨论,形成决议后,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并报乡农财中心备案。第十四条集中结账制度村级帐务每一季度报一次,社级帐务每半年报一次,具体报帐时间由乡农财中心通知。报帐日,村、社财务人员将该期间所发生的经审核后的票据和开户银行所提供的收支凭证交乡农财中心集中记账,对审查不合格的票据乡农财中心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人。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记账完毕后由农财中心出具本季度的财务收支公示表,经农财中心、村主任、社长三方签字后方可公示.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乡纪委、乡农财中心和乡财政所应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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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按照《甘肃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方案》的要求,做好村社财务收支定期审计、村社集体负债审计、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审计、农村集体资产变更审计、租赁或拍卖资金审计、村社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等,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村社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要及时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四章村社财务公开第十六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村社集体要将其财务活动的情况及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实地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社财务活动的内容要全面公布,收支活动少的村社要逐笔公布,收支业务最大的要公布到二级科目,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职责.(二)村社干部工资、奖励等报酬情况.(三)年度盈亏及历年积累情况。(四)上级下拨的救灾、扶贫款、工程建设款的使用情况.(五)水费、机井电费、河灌水费等收支情况。(六)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及其分配。(七)村内“一事一议"决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收入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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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八)工程建设招标及有关项目引进的情况。(九)债权债务情况。(十)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七条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由村委会提出,报乡政府在年度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甘肃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于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村社集体收入不按时入库的。(二)未按时组织村社财会人员结账、记账的,。(三)对村社财务审查不严的。(四)对村社集体上报的重大经济事项不认真审查的(五)坐收坐支的。(六)发现平调、挤占、挪用村社集体资金的.(1)不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的,对出纳处以200元罚款,限期开户;(2)备用金超出限额部分逾期未入账的,对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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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处以每笔200元罚款,对出纳处以500元罚款;(3)坐收坐支的对出纳处以每笔200元罚款;(4)违规审批开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200元罚款;(5)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对出纳处以每次100元罚款,并限期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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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P>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而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合同的订立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二、合同的鉴证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

  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四、合同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篇二:《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而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已分包给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年限继续延长承包期;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七十年;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或经营周期确定。

  专业性承包是指农户分包耕地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优先在本经济组织内进行。跨经济组织流转的,须经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合法

  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重新发包。对原承包合同和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清理结算,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条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及其经营方式、收益、承包期限和条件等事项,由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专业性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应当经过本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已经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坚持谁经营谁受益,完善承包合同手续。第十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内容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承包合同成立。合同约定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或者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的,交付定金或者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签字盖章后,承包合同成立。承包合同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经鉴证或公证后,承包合同成立。承包方是发包方代表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应当由本经济

  组织选定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并接受本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十二条专业性承包合同签订后,可以申请乡(镇)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鉴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专业性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其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后,发包方应将定金退还承包方或抵作承包方应交的款项。

  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四条专业性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必须提供财产抵押或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者公民作保证人。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从抵押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或者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生产经营方式和承包期限;(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承包方应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金及其调整办法、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承包方对承包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的使用权利和管护责任;

  (五)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流转增值的归属;(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七)承包期满后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财产移交办法;(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四)发包方违背民主讨论决定原则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所签订的。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承包合同,由市、县、自治县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八条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

  关财产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发包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

  承包方;承包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占有、使用的生产资料,应当退还给发包方。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当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九条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接受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包方不得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有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地力、设施的义务,不得出卖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取土、葬坟等。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国家收回使用权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经营能力的;(七)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八)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专业性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由发包方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在不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转包协议,经发包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承包方应继续履行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不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转让给第三方。承包方应将转让的意向及

  第三方所具备的经营能力等情况如实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原承包合同解除,由发包方与新的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转让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原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增值部分的30%归发包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约:(一)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二)非法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四)其他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约:(一)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担税金、国家任务、承包金、提留款、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二)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改变承包项目用途的;(三)撂荒耕地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四)出卖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五)在承包的土地上擅自建房、取土、葬坟的;(六)其他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篇三: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时间:20XX-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第二章承包与发包第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依迭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的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发包。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

  水面、滩涂、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果园、茶园、桑园和厂矿、商店、机械设备、水利设施、运输工具、房屋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发包万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对所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二)依照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含集体提留、乡统筹费,下同),对耕地以外的其他承包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人或相应的财产担保、抵押;(四)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调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五)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六)不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第七条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有权承包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也可以成为承包方。第八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经营自主权;(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四)荒山、荒地、滩涂、水面、林地、草地等开发性项目在承包期内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五)对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应合理利用和保护;(六)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或者合同规定的生产指标和生产任务;(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缴纳税金、承包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无效合同的确认第九条承包标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内容和奖惩办法等主要事项,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第十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合同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立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承包项目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用途、价款、地点、坐落、生产经营方式或管理使用方法及承包期限;(三)承包方应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承包金以及

  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数量、时间和方式,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数量和结算方式;

  (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及收费办法、标准;(五)对承包资源和集体财产在利用、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和奖惩办法;(六)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合同期满后财产移交、清算办法;(七)违约责任;(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方可生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鉴证或公证的,应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到公证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合同书一式三扮,当事人双方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其代表会议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以权压价、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六)承包方擅自转包承包项目、转让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第十四条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确认机关依法处理。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百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的或收回使用权的;(四)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五)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

  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还应及时报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儿条在承包期限内,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应当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

  承包方也可以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合同一经转让,原合同即行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新的合同。

  第二十条转包承包项目和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承包方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困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意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

  续履行。第二十二条困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的,由违法干预的行政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可按合

  同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二)对承包的荒山、滩涂、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篇四: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承包经营者等)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村集体经济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发包方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第六条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维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八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用资产。

  承包方应当依法缴纳税金,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劳动积累等义务。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第九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第十条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三)承包期限、承包方式;(四)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五)承包方依法缴纳的国家税金和承担的农产品定购任务、承包费及劳务;(六)承包方对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联户或者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联户或者合伙协议。发包方发包给内部成员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租赁、拍卖给村内外一切合法经营者的四荒地使用权,应当向经营者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二条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的四荒地上依法开荒造地、植树造林、开挖渔塘,其形成的耕地、林地、水面归承包方无偿使用,在承包期内不改变原承包基数。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的,其转让、转包行为无效。第十四条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级以上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更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废止的;(三)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用或者集体依法使用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五)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七)发包方非法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不按程序变更、解除合同的,其变更、解除行为无效,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第十九条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一)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支付承包的资源、资产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三)非法干预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一)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擅自转让、转包或者改变合同约定使用用途,应当支付违约金,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项目;(二)对承包的资源、资产用作变卖、抵押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三)造成承包耕地荒芜的,应当依法缴纳荒芜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依法缴纳荒芜费外,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四)在承包的土地上违法建窑、筑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五)对承包的四荒地和林地、草场等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造林、补植、更新或者开发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六)破坏资源环境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

  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七)对承包的农机具、生产设备和设施,因使用、维修、

  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八)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应当限期补缴,

  并支付违约金;(九)未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和未依法缴纳税金的,应当限

  期补缴;(十)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

  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第二十三条发包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收

  回承包项目、解除承包合同时,不受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变更、解除合同程序的约束,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第二十四条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支付,但应当从中扣除已经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国家和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

  责:(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

  制度;(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

  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由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

  非法干预,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整与仲裁第二十九条乡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承包期间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也可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反租倒包。严禁发包方以任何方式强制承包方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反租倒包给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发包

  方部分或者全部承担。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

  农业股份制或者农业股份合作制经营,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转包、转让、反租倒包时,对原承包方改良土地和生产设施的投入,由发包方或者接续承包方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篇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王政发〔20XX〕26号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农业三资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县纪委。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存印30份)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XX年10月20日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

  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第八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第九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

  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

  相符。第十条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所有。第十二条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

  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

  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村级资金收支管理范围。(一)村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1、财政补助村级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一事一议”

  资金;3、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二)村级资金支出管理范围1、村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助;2、村级组织日常公共支出;3、公益事业支出;4、用于村级组织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规范财务收支核算。(一)现金管理1、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3、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收付,全部按规定使用。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有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5、

  村集体支出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1、超过限额核定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2、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目。4、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三)票据管理1、村组集体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的种类:(1)村组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2)对一般性支

  篇六: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

  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实行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当由该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其成员无力承包的,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要求承包时,本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期限、指标和承包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维修、保护生产设施,以及做好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

  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取土、建窑、筑坟等。

  承包方不得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得乱砍滥伐树木,不得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堤坝、井渠以及各项农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和生产经营方式。(二)承包指标:1投入指标;2产量、质量和收入指标;3应当向集体提交的承包款和农副产品;4应当完成的国家订购、征购任务。(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四)收益的分配办法。(五)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六)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七)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盖章,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民主决议发包的;(四)采取欺诈、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六)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承包的资源、资产、生产设施等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调整的;(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五)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第二十四条承包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协

  议不成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承包合同变更、

  解除的协议送原鉴证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

  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

  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第二十八条由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承包合同,经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发包方的责任:(一)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承包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三)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承包方的责任:(一)对承包项目擅自转让、转包和改变资源、资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转包渔利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二)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资源、资产破坏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三)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P>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一)增加**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二)**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三)**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一)**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二)**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三)**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村委主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资金公示第七条申请费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第八条每月5日前**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三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村(居)集体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农村专用收款收据,收据

  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会计根据需要领取。代管中心对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号码详细登记,对使用的收据存根收回备案审验.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4、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上缴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5、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每村(居)一般为500—1000元.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批;501-1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研究审批;1001—5000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两委研究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

  证之后.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书记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乡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帐.杜绝白条入帐,对大型项目工程支出,应把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6、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1、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2、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

  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3、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4、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居)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

  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

  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

  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居)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居)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居)的财务公开工作。

篇十六: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P>  XX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XX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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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村级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四条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配备财务辅助人员。

  财会辅助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辅助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原则上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代理服务费用相同情况下,一般应委托余庆县鑫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记账。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资产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等。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后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再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张榜公布后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计划,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以及重大资金对外投资、使用须按程序报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支出由会计或会计辅助人员对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支出定额标准、金额的一致性、填单是否规范、附件

  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签章,经相关负责人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八条现金、存款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账款分管。配备专(兼)职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

  2.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不准以白条支付,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3.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四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或台账(土地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各种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存放地点、使用人及其它变化情况。固定资产的登记薄要详细记载名称、购买日期、类别、面积、数量和金额等。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管,专人管理,保证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2.大额固定资产的购建要量入为出,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实行招投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纳入账内进行核算,并在财产物资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反映,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4.处置核销固定资产要由村(居)委会提出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严格按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其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制度。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私分。

  6.凡造成财产丢失、毁损的,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费用开支1.严格控制各种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福利费等要进行限额控制。

  2.严禁公费旅游。因公外出参观学习或集体外出活动要报乡镇(街道)批准。

  第十二条财务、合同档案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合同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财务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等。以上财务资料要细致分类,分年整理,装订成册。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系统规范、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止遗失。

  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要按规定保存年限保管。各类报表保存5年,各种凭证、账单、会计交接清单等保存15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账簿、重要凭证等要长期保存。

  4.保存期满后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单报乡镇(街道)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逐项清点核对销毁,并将销毁清单归档。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意愿,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财务公开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活动及其相关账目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1.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职责;

  2.年度财务计划;

  3.各项财产情况;

  4.各项收支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收益分配情况;

  7.“一事一议”情况;

  8.重大资产公开处置情况;

  9.重大资金使用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0.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有疑问时,可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账务,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应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财务公开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完下一个季度10日之内,公布上季度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财务公开程序1.财务公开内容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会签,报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认可,再进行公布。

  2.财务公开的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负责解释,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群众居住集中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二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任何费用、发放报酬。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质押。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村级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按照县级资金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的债权,要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二十四条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镇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站、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十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P>  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参考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入账核算,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由镇几下直接拨入村账乡镇代管中心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4、村账乡镇代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所有支出标准必须按临湘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临湘市财政局《____村级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临农经发[____]____件执行。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主管财务的负

  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大额开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每月到乡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报账。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应当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后方可实施。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审查备案。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报乡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①财务预算;②各项收入;③各项支出;④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⑤债权债务;

  ⑥收益分配;⑦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⑧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6、财务公开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2、报账员必须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逐月与记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并相互在对方余额栏签名盖章。3、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控制在____元以内,业务量大或路程较远的村不得超过____元,余下现金一律存入经管站在银信部门开设的专户。4、因公外出借支现金,必须经财务主管审批,并在办完公务后____日内结清账目。民主理财制度1、各行政村必须建立相应的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____人组成,必须吸收党员(在职村干部除外)、群众和专业人员代表参加,成员一经确定,须报经管站备案,并不得随意变动。

  2、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理财活动,审核财务收支,核定现金,并参与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年终参与财务清理,定期督促检查财务公开的落实。

  3、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收支凭证,对审核合格的加盖专用审核章。4、行政村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内容清楚、手续完整,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方可入账。5、严禁私盖、滥盖财务审核章,一经发现,则提请村民代表大会罢免“责任人”理财小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票据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发票管理条例使用和取得规范票据,向农户和所属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使用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其它有关业务的账、表、凭证,必须由市经管局统一监制,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禁止使用不规范的账、表、凭证。如发现使用其他收据,按收取金额的____%-____%对经办人进行处罚。2、农户及干部领款、借支、报销差旅费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监制的规范单据。3、收款票证由经管站统一购买,指定专人管理票证,建立票证领用登记簿,村级领用,一次不得超过2本,用完后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再购领新票。作废号应三联同在。4、支票和收款票证由报账员保管。5、盘点现金时一并盘点空白凭证。6、重要空白票据遗失,应立即登记声明作废,并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保管员作出处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严禁出现新的债务,积极倾角旧债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农村经管部门批准,严禁举债搞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及时核对一次总账款和短期投资、应收款、内部往来,长期投资、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

  3、按季公开债权、债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4、民主理财小组要及时认真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审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建立债权债务报告制度,村账乡镇代管中心每半年应当向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村级债权、债务运行处置和增减变化情况。6、呆账、死账的处理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讨论决定,报市农村经营管理局批准。民主理财小组规章根据《湖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各村必须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了明确其职责,按章办事,依法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一年的群众自治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村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换其成员。第二条村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____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在乡经管站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村定编干部原则上不得参加,各村理财小组成员待定后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三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是有较高业务水平,为人公道正派,事业心、责任感强,在群众中有厨房、信得过的村民,其成员结婚中必须有党员、群众、老干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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