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规定(4篇)

时间:2025-09-12 15:01:3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为完善总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根据《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发〔2010〕17号)和《建工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建人〔2009〕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任期考核的原则

  1、以总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引,促进和保障总公司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为目的,实现考核促发展的考核机制;

  2.以注重企业发展能力,引导企业不断创新,加强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3、逐步实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机制;

  4、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二、任期考核的管理

  公司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有:1、制定总公司任期考核制度;2、选取考核指标、确定考核目标值;3、组织实施任期考核的评价和结果确定;4、对任期内经营业绩的跟踪和动态监控管理;5、依据考核结果实施任期考核的奖惩兑现工作。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范围与对象

  1、考核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公司项目部);

  2、考核对象:签订任期考核责任书单位的主要领导。

  四、考核期限

  任期考核期一般为三年。

  五、任期考核内容

  根据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结合各企业实际,以任期内经营业绩、可持1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内容为考核对象,采用关键业绩指标形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1、基本指标:主要考核任期内企业的经营业绩发展水平和持续增长能力,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1)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指任期内企业核心业务利润平均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3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100%(2)总资产报酬率:指任期内企业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计算=任期内三年利润总额之和+任期内三年利息支出之和

  ×100%任期内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计算公式为:任期内三年每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乘积

  (4)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指任期内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当年营业收入净额

  —1)×100%三年前营业收入净额

  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利润之和

  —1)×考核期前三年主营业务利润之和说明:“当年营业收入净额”指任期考核期最后一年营业收入净额,“三年前营业收入净额”指任期考核期前一年营业收入净额。

  2、分类指标:综合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内容,具体指标将依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等因素,在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3、评价指标:企业任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综合评价。

  六、考核程序

  1、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1)首先由各企业根据总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

  (2)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总公司对各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要求,结合各单位上报的建议目标值,经综合测算和评价后,形成各单位的任期考核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最终形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2、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同相关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修改、调整和变更

  考核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时,企业负责人可向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依据公司经理办公会意见调整修订和变更相关考核内容。

  4、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管理,负责对任期考核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5、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

  (1)任期考核期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负责人应依据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2)公司审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编制任期考核评议表,并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最终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4)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总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相关企业负责人。若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3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的7日内向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反馈;

  (5)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总公司董事会意见和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任期奖励和惩罚。

  七、奖惩

  1、实行任期考核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每年从年度业绩考核的绩效年薪中提取20%作为延期支付绩效薪酬,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根据任期经营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支付。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评价得分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完成任期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每个级别的分值及区间暂定为:

  A级110(含110)-以上;

  B级105(含105)-110分;

  C级100(含100)-104分;

  D级100分以下。

  3、任期考核的奖惩

  (1)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含C级)以上的,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2)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含B级)以上,将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将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

  具体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4、任期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任期考核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总公司将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及重新追溯和实施任期奖惩。

  5、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将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4理。

  6、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部分扣罚或全部扣罚其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

  7、对于任期考核期内中间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企业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酬兑现标准,并于原任期满后支付。

  八、其他

  1、实施任期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任期制考核,并根据本人承担的职责实施任期考核及延期绩效薪酬。

  2、本办法由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各项任期考核指标评价分

  各项任期考核指标评价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基础分±评价分

  分类指标得分=基本评价分+奖励分

  二、任期考核计分细则

  (一)基本指标计分(权重60%)

  1、主营业务利润平均增长率

  基础分为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以此类推,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总资产报酬率

  基础分为2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以此类推,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基础分为10分;完成值每超过规划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实际完成值低于规划值时,每低于规划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

  4、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基础分为10分;完成值每超过规划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实际完成值低于规划值时,每低于规划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

  (二)分类指标(权重为30%)

  1、分类指标及分值

  (1)企业战略及发展(基础分:10-5分,最高加分1.5-0.5分)

  考核内容:

  ①“十二五”规划总体实施情况;

  ②企业管理水平及创新;

  ③企业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2)项目管理(基础分:5-3分,最高加分0.2分)

  考核内容:

  ①项目履约;

  ②项目盈利能力;

  ③项目及时结算及回收资金;

  ④项目管理其他方面。

  (3)房地产开发项目储备(基础分:2分,最中加分0.2分)

  考核内容:

  ①考察开发企业项目储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

  ②考察期末企业项目储备=已经获得的项目预计销售额(自考察时点起3年内)-已经销售额;

  ③以同口径期初“储备”与期末“储备”比较,计算增长率;

  ④年化增长率不低于目标值30%。

  (4)上市工作推进(基础分5-3分,最高加分0.5-0.3)

  考核内容:

  ①考察企业推进上市工作的力度和完成情况;

  ②是否按计划实现上市;

  ③是否按整体部署完成与整体上市有关的工作要求。

  (5)人才发展目标(基础分5分,最高加分0.5)

  考核内容:

  ①“十二五”末各类人才比例应达到15:35:50;

  ②“十二五”末建立起全员职业生涯规划。

  (6)科技进步(基础分5-3分,最高加分0.5-0.3)

  考核内容:

  结合各企业自身能力,综合考核其科技进步及获得国家科技奖项情况。

  (7)审计整改工作(基础分5-2分)

  考核内容:

  任期内对上级审计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2、计分方法

  (1)全部完成各项指标考核内容的,按基础分计分;

  (2)未完成考核内容,根据未完成内容相应扣减基础分,最多扣至0分止;

  (3)在完成上述各项考核指标方面成绩突出,获得总公司表彰的,可按加分项进行加分,最高加到各项最高加分为止。

  (三)评价指标

  (权重10%)

  任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评价基本分为10分,按三年内每年度实得分情况分别计算评价分,具体为:

  1.实得分在1.20及以上的得3.33分(三年全部在1.20及以上,按10分计算);

  2.实得分低于1.20高于1.10分(含1.10分)的,计3分;

  3.实得分低于1.10高于1.00分(含1.00分)的,计2.5分;

  4.实得分低于1.00高于0.80(含0.80分)的,计2分;

  5.实得分低于0.80分的,计1.7分。

篇二: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由省委下文任用的公司负责人,包括:

  1.1.1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1.1.2其他负责人,包括公司监事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也包括省委任用的同层级其他岗位负责人。

  1.2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省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总师负分管责任。

  1.4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4.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1.4.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

  度体系,切实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2履职待遇

  2.1公务用车

  2.1.1配备公务用车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通过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公务活动,不作为专车使用。负责人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1.4公司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如果公司出现非政策因素亏损或者公司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公司负责人使用。

  2.1.5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路桥

  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1.6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2.1.7采用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视同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2.1.8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

  2.1.9根据中央和国资委有关精神,省委若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司公务用车配备及补贴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2.2办公用房

  2.2.1建设和配置办公用房应坚持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2.2.2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2.2.3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2.2.4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出现异

  地兼职等因素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监察局备案。

  2.2.5公司负责人已离任并在地方管理机构任职,地方管理机构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地方管理机构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可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2.2.6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2.2.7总经理办公室为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负责人、机关处室办公用房的配备和管理。

  2.3培训

  2.3.1公司负责人培训按照学以致用、服务履职的原则,围绕提高负责人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2.3.2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3.3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2.3.4公司负责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省委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要

  求,规范培训费用支出渠道,严禁向所属及关联单位转嫁培训费用。

  2.3.5领导人员管理部为公司负责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

篇三: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

  (一)战略核心原则。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效益导向原则。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对标考核原则。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

  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报告。

  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部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公司决定。

  (三)任期考核是对年度考核的完善和延伸,力求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精准、更加规范。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产值(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经济增加值(EVA)。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或年度工作要求,具体项目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将适时推进对标考核,即通过对企业实际完成指标与行业水平进行对比,评价出考核企业部分绩效指标在行业中的水平(先进、平均和较差等)。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目标值一经确定,除遇特殊情况致考核内容无法继续执行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经公司批准,个别处于初创阶段或者特殊发展时期的企业,在执行本规定时,可调整部分不适用指标。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照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及相应计分规则计算分值(年度计分细则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的确定

  1.设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原则是:不得低于企业发展规划设定目标水平。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设定的流程:

  (1)公司各相关业务系统(部室)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和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各二级企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及时与二级企业进行反馈和沟通。

  (2)各二级企业自接到各业务系统反馈的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修改意见和确认书。

  (3)各业务系统应依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于12月10日前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4)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公司整体经济发展要求和二级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提出对二级单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

  签署年度目标责任书

  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同二级企业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修改、调整和变更

  考核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时,企业负责人可向公

  司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依据公司董事会意见调整修订和变更相关考核内容。

  (四)

  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动态监控管理和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

  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关企业负责人。

  若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的7日内向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反馈。

  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收到二级单位反馈意见后,负责组织核实相关考核内容,并及时向二级单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反馈核实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和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依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绩效年薪=(年度薪酬标准×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基本年薪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分÷100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对于年度经营业绩特别突出或有突出贡

  献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提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特别奖励实施范围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配系数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免发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

  (一)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维稳事件或其他重大责任事件的,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

  企业在考核年度(当期)发生亏损。

  第十八条

  涉及与二级企业签订专项责任状的,由相关业务系统组织实施考核,符合规定需追责处罚的,相关业务系统可向公司考核小组提交处罚意见,在企业相关责任领导的绩效年薪中扣罚。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将扣罚企业法定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继续在部分企业中试行承包经营办法,承包经营指标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并加强对经营承包者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未与公司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应由所在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报公司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改制(参股)企业,将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不同类型企业的综合经营业绩监管指标体系,并通过派出专职董事将公司对《参股企业指标建议的通知》的建议要求传递给参股企业董事会,实现公司对改制(参股)企业的监管要求;

  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派出专职董事的履职考核的制度,以确保对参股企业监管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考核管理办法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除公司外,各企业董事会不得对本单位负责人实施任何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

  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中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七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为四人至七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五人至八人。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职数为五人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党委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中央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八条

  在中央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和协管方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中央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或者国务院

  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激励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除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审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自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的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依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中央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同时抄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恤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适应中央企业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五十条

  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五+一条

  推选和确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企业党委(党组)讨论后,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

  第五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派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到党政机关和国家重点工程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企业任职。

  第五十三条

  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章

  退出

  第五十四条

  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答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答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答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八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九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六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一应当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十二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务院国资委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涉及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聘和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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