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的对策研究

时间:2023-12-01 18:42:02 来源:网友投稿

李雪松

摘  要: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各国在法律层面建设的标准日益趋同,但也受到不同文化背景和观念的影响,存在国际法律适用度上的问题和矛盾。面对这种问题,培养解决多元文化性产生法律问题的人才,成为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文章从了解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内涵和意义,结合当前法学教育国际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不足,积极探索全新的路径,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合作育人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育人策略,为高等教育法学教育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
教育国际化;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H3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3)06-00-03

新时代下,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不断提升,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使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成为时代的要求。目前,我国各大高校纷纷展开法学国际化的探索,积极引入国际化的教育理念和内容,加快法学国际化发展进程。但是,法学国际化发展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使改革的进程缓慢,还存在诸多不足。对此,如何实施教育改革推动法学国际化交流,探索出全新的国际化发展途径,是高等教育面临的主要课题。

一、法学国际化的内涵和意义

(一)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内涵

法学国际化就是扩大对外开放程度,与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在教学方法、教学理念、教学内容上与国际社会接轨,从而在相互促进下推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这种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伴随法律问题国际化演变而来的,从传统意义上来分析,法律制度内容和法学交流,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民族特征,所以各院校开展的法学教育活动也具有国家特质。但是,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使法学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多种法学观念和思想的碰撞,使法学研究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伴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加深。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开始推动法学国际化发展,培养更多了解国际法律制度,并有着较强沟通能力的法学人才,这不但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法学理论,以及法学教育经验,也能够引导各国了解我国的法学理论,增强法学教育的民族自信,在共同发展下实现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变革。我国高等教育跟随发展趋势,在应对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立足本国法律视角,主动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内容,并吸取法律教育改革经验,努力推动法学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资源同步国际化,从多个层面推动高等法学教育走向国际化,并在国际法学领域逐步提升影响力,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

(二)法学国际化的重要意义

法学国际化是全球化发展下推动高等教育走出国门,走国际化发展路线的重要举措。首先,法律学教育国际化利于法治化国际秩序的建设,满足新时代法律问题国际化发展的現实需要。当前,世界各国相互配合和协助,使我国参与国际化事务不断增多,我国在世界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这种变化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必须结合时代变化,了解法学领域的人才需求现状,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方面,面向国际化领域进行改革创新,以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推动法治化国际秩序的建设,促进世界各国友好往来,共同发展和进步。其次,面向国际化进行教育改革,可强化高校办学水平,提升学校的行业竞争力。世界领域中一流的大学,普遍有着更高的国际化水平。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规则、掌握国际局势的人才,打造品牌效应,促进院校在国际领域知名度的提升,从而实现办学水平的稳步增长。最后,促进国际交流,开阔学生的学习视野。在法学专业课程中融入国际化的法律事务,引导学生接触国际法学内容,进行国际化的沟通和交流,可使不同教育背景下的受教育者之间,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在学习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将我国的法律观念带入其他国家中,使学生接触到的知识内容更为丰富,学习视野更加开阔,符合国际化的发展要求[1]。

二、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课程体系不健全,法学教育资源整合不全面

当前,虽然我国开始探索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路径,但是整体上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教育国际化水平总体不高,课程体系、教学资源国际化程度较低,使法学国际化发展受到一定阻碍。而在课程体系重新构建上,由于国际化发展没有相对固定的模式,部分院校为加快国际化发展进程,盲目展开课程内容的设计。但缺少经验,对自身的特色和需求了解不深入,使课程重复性建设问题突出,国际化课程总量不高,专业课程占比较少。很多专业法律职业教育衔接不畅,对前沿的学术知识缺少研究,课程内容局限于理论内容上,造成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空白。很多国际化课程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选课人数上的限制,使学生接触到国际化知识有限,难以满足学生差异化的学习需要。在教学资源建设上,很多高校对资源整合的关注不足,没有对国际化教育资源进行分类整理,仅仅依靠本校内的资源推进教育国际化改革,使高校处在孤立的状态中,难以实现快速的变革。

(二)理念认知不准确,法学生国际交流参与度不足

高等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需要以政策和创新的思想为引导,各级部门与高校深度合作,同步推进。但是相关部门、社会、学校之间的合作机制没有建立,学校国际化发展主动性不足,造成法学生参与到国际交流过少,法学国际人才的培养存在较大的不足。一是在国家层面,虽然我国制定法学国际化发展的战略,但是教育主管部门没有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法学国际化教学顶层设计,更多教育者对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了解不深入,教学活动转型不彻底,影响法学国际化的发展。二是在社会层面,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法学国际化关注不足,在人才培养上缺少合作的主动性,造成高校与涉外企业和法律机构等组织存在合作问题,无法形成协同育人的效应。三是在高校育人层面,很多高校在法学实践育人中投入不足,认为国际化的发展就是引入更多国际人才,增加留学生所占比例。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使高校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数量不足,很多活动无法面向所有学生,造成学生国际交流参与度不足,难以实现国际化的发展[2]。

三、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对策

(一)积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与制度保障,用制度引领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关于我国的各项高等教育工作,通常是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责分配上仅负责教育计划制订、教育方向规划等工作,缺乏相关高等教育立法。尤其是针对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层面的法律条文极少,现行的相关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两条法律仅对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提出一定要求,明确指出法学教育国际化必须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事务处理能力的法治人才为目的[3],注重对律师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但忽视了对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指导和建议。因此,推进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需紧密结合其改革实际与发展目标,积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通过利用法律政策及立法促进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首先,可分别从宏观指导与微观指示两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宏观指导方面可通过由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条例,加强对我国教育事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视程度。明确指出,相关高等学校在开展法学国际化教育改革进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主动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开展科学技术、文化、教学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注重落实跨文化交际,将教育国际化任务交到高校自己手中,给予高校教育国际化改革足够的权利和自主性。其次,从微观层面完善法律法规,需要按照不同学院类型的教育侧重点,科学划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如政法类院校、专业性院校或综合类院校。因此,需结合不同类型院校办学目标及需求,制定具体、针对性完善的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和明文规定。此外,还需增加政策性支持。要注重发挥教育管理部门职责作用,紧密结合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特性,准确把握法学高等教育特殊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与世界接轨。其中,可通过设立合理的奖学金制度,引进国外有关法律方面的项目,积极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研讨会、科研合作及沙龙,将我国法学知识带出去,促进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交流。并优化学校资源、设备等设施配置,以此来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尤其是我国周边国家的留学生到中国学习深造。

(二)结合国际化改革目标调整法学教育内容,确保法学教育更好融入国际化发展

为更好地实现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应秉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原则,将法学高等教育内容划分为教育主体国际化,即教育者国际化、教育对象国际化、教育资源国际化等。从这三方面积极调整法学高等教育内容,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使法学高等教育更好地融入国际化发展之中。

首先,吸引多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者。法学教育者国际化并非要求法学专业学生接受国际化法学知识,以他国法学教育者为参照便可实现的,还需要注重提升我国现有法学教育者的自身能力及国际化水平。坚持走出国门,到国外法学院参与任教、培训及挂职锻炼,将我国文化带出去,引进国外法学相关知识,让更多外国友人认识,并了解到我国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和法律教育完善及发展程度,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法学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次,培养国际化法学教育对象。培养国际性法学教育对象指的是在多元化背景中对法学生进行深造,以保证其能够更好地接受不同思想及文化,形成国际化视野。在具体实践中,可通过以国际化交流为前提,对法学教育各个阶段的教育对象,设计出不同培养方案,注重梯度递进,以浅层次了解不同国家法律文化逐渐过渡到深层次研究法学学科及国际社会法律环境。以便于学生在稳固的基础知识引领下,能够正确对比分析不同法学文化区别,从而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国际化方法。除此之外,整合国际化法学教育资源。可通过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科研成果为核心,将其带入国际化法学科研实验当中,与他人共享科研成果,实现法学科研资源国际化。

(三)明确树立法学教育国际化理念,建构国家、社会和高校三位一体的协同机制

树立国际化法学高等教育改革观,需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教育改革中的政策引导、财政支持与质量监控作用,由政府带动体制机制创新,做好政策衔接,由点到面,分层推进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并积极建构符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实际的质量观测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高等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提供重要参考。一是从社会层面树立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理念。注重打通高等学校与涉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跨国际企业等实务部门之间的职务壁垒,鼓励多方主体积极参与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之中,共同搭建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畅通对外法治人才交流与共享渠道。激励高校专家学者到涉外法治实务工作部门挂职锻炼,深入探索有效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二是从高校层面树立法学教育国际化理念。积极创新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培养“复合型、国际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引进“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跨国际”的“四跨”人才培养模式[4],多途径、多方法培育涉外法治人才。

(四)引入多种措施丰富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

為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保证学生积极参与到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教学当中,应积极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实现法学具体学科多样化,以整体提升教学效果与质量,促进法学高等教育更加系统化、国际化。一是可选择在专业课中增加比较法课程,采取小组合作讨论教学法,引导学生以小组合作学习方式,对不同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关注和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历史。二是设立有关国外法律的选修课,由学生按照兴趣爱好选择性学习,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到国外法律制度学习和了解之中,为增强其学习效果,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打下坚实基础。三是积极转变传统理论知识灌输式教学法,适当引进案例导入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翻转课堂教学法以及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法,借助信息技术、多媒体设备与互联网平台,为学生提供更具直观性、可视化且丰富的教学资源。满足学生碎片化学习需求,便于学生正确认识和了解国际化法律知识,提升其学习效率。四是注重校企合作,与跨国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开展实践实训教学活动,带领学生到企业中参与实训实践,能够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加深其对国际化法律的认识。五是还可选择性增设一些有关国际政治、国际金融以及国际投资的课程,便于学生多方位了解国际化知识。六是加强与海外高校合作,设立合作办学专业或开设专业学院,组织双方高校教师协商人才培养计划与授课计划。也可选择搭建国际化网络大学,将公开课放置于网络供全世界感兴趣的人观看,能够有效实现我国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传播效果,对外扩大输出中国法律的国际化影响力[5]。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学国际化作为经济全球化,以及法律问题涉外化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很多高校认识到国际化发展的战略布局,但是在教学模式、教学实践、教学改革等工作中,缺少具体的规划,相关部门和社会支持力度不足,更是造成在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上,无法形成协同性,难以实现国际化的转型。对此,需要高校完善相关制度内容,并以国际化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积极创新教学方式,引入全新的国际化教学内容,打造学校、社会、国家为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不断强化育人的力度,培养更多服务国际法律市场的人才,从而满足国际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杜学亮.我国法学优秀成果的分布规律及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以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获奖数据为对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4):14-28.

[2]汪晶.“一带一路”发展与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以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为例[J].科教文汇(中旬刊),2021(2):61-62.

[3]魏亚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路径分析[D].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

[4]梁敏.法学教育国际化之理念与模式探索[J].高教学刊,2020(22):23-26.

[5]王印.国际化教育背景下应用型法治人才供给能力培养研究[C]//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七届中青年学者论坛三等奖论文集.沈阳: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2016:343-350.

(责任编辑: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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