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设备使用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3-11-16 10:42:03 来源:网友投稿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第1篇一、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二.负责检查和测试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灵敏和完好程度;三.交班人员在交办前半小时对消防监控设备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设备使用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9篇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二.负责检查和测试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灵敏和完好程度;

三.交班人员在交办前半小时对消防监控设备进行认真全面检查,填写各项记录,做到不漏不错项目齐全;
接班人提前10分钟到岗,认真进行交接班;

四.交接班检查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运行情况,室内及设备的卫生,各项登记记录,通讯、警用器材等设备物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爱护使用设备,不得擅自拆装或改动设置;

六.当班人员应根据他人提供的或从监控器观察到的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录像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发现的治安刑事、火灾等案件和事故,应迅速按程序进行处理;

七.监控器内所监视到情况与内容均属保密,严禁外传,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宾馆监控设备情况;

八.值班时要按规定着装、注意行为规范,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热爱本职、监守岗位、操作规范、一丝不苟、勤于钻研、熟悉业务、勇敢果断、大胆细心;

九.积极配合内保巡逻人员的工作,认真完成宾馆及部门下达的各项临时工作;

十.遇特殊、紧急情况监控室值班人员有权发出的紧急呼叫,指挥调动部门其他人员;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其他临时性任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实验用机动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每年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八条校外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进入学校实验室使用时,使用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等事宜;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章购置

第九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采购。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的制造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
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每台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需定期校对和校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

第五章锅炉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

第十八条蒸汽压力小于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六章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

第二十一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气瓶管理

第二十三条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容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使用的气瓶气体应当在学校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氢气、氧气、氨气等危险气体气瓶一般应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

第二十六条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二十七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之外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窒息、可燃类大型实验气体罐必须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风、干燥、防雨设施,远离火源和热源,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气体集中输送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气体名称、组分、管理人员等。存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八章压力管道管理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输送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和施工,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章起重机械管理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要标有运行通道、张贴警示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十章实验用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验用机动车,是指仅在实验室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机动车应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方可使用。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源和非永久密封在包壳内或者紧密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密封源的装置,如X射线衍射仪、X射线能谱仪、透射式电子显微镜、电子束处理设备、配电子捕获检测器(ECD)的气相色谱仪等。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室,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手续,获批后方可施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须采用防盗、监控、报警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二级单位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购买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前,学院(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工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实施采购。

第三十九条购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或豁免)备案后方可使用。实验室门口和设备周边显著位置须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第四十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工作时操作人员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废源废物应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不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破坏其高压发生器,并拍照留存备案。

第十二章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34号)同时废止。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3篇

一、保健室必须有医务人员或兼职保健员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动用医疗器械、药品、设备。

二、保健室工作的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员工防止疾病的知识水平。

三、建立和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学生要及时通知本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

四、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观点,对病人态度和蔼,治疗及时,不能医治的马上送医院治疗。

五、保持室内整洁、安静,不得在保健室闲聊、喧哗,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保健室有关器械要严格消毒,未经允许,一律不准随便动用。

七、器械、药品要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离开时关窗、锁门。

八、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应登记建帐,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定期对教室、卫生区和学生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搞好校园环境卫生。预防传染病流行,做好饮食、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由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七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八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九条 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说明 本制度是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精神,在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的基础上,对环境与疾病相关基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要求全体教职员工、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切实保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5篇

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管理职责

公司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设备维护的要点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单机、独立(如起重行车、运输车辆、金属切削机床、锻压等)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连续生产线上集体操作的设备,实行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区域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

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漆见本色铁见光”。

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交接班记录本”,每班人员应认真写清楚,交接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每个设备区域和每一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检修责任牌。区域内要悬挂班组长责任牌,单机悬挂个人责任牌,填写检查维修责任者职责。

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区域包修的责任班组,应按车间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2包机的个人应根据车间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况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车间设备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金属切削机床、起重行车、锻压机械、运输车辆等通用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责任制。

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每季度做一次一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20**公里进行一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

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一年做一次二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70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运输车辆每行走45000-50000公里,进行三级保养,按运输车辆保养内容及要求进行。

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责任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

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周期的确定,可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生产班次划分类别。

A类设备周期最短。

B类设备周期较长。

C类设备,不作定期规定。

车间设备主任组织分管的设备员,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并报设备科备案。

车间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要求。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车间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

车间设备组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车间设备主任汇报,严肃处理。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物质运动(包括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提供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车间和设备科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必须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必须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必须要有点检表(包括点检内容、点检标准、点检时间、点检人员及处理结果)。

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档案记载的内容、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凡在用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电机、高压屏、高压开关、变压器、整流装置、电热设备等应独立建立专业档案。

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资料室复制两份,原资料归厂资料室,复制资料一份交设备科,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附件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6篇

一、设备的正确、合理使用,是保持设备性能,延长使用寿命,达到安全、高效、低耗和设备周期费用最经济的有效途经,为使用和管理好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二、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出厂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的有关设备运行规程进行操作,坚持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定职责,凭操作证上岗操作。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有一名领导主管设备工作,并指定一名设备管理人员,并报生产部备案。

三、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各单位应按岗位人员设置及具体岗位的设备性能、管理范围,制定严格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

四、设备操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1.正确的使用设备,完成各项定额指标,努力降低燃料、电力、配件等消耗。

2.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按规定的检查点、项对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齐全、准确、整洁。

4.不断提高技术和操作水平,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
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5.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对需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6.对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五、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对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的一般方法内容:

1.采用听、看、摸、闻的方法,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异响,异味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班组长或值班干部,并详细记入运转记录以备交接考查。

2.检查设备是否过热、松垮、连接部位是否牢固,震动是否超标,根据情况及时排除。

3.按规定检查介质、温度、容量、压力、设备温升是否正常。

4.检查监视仪表是否灵敏,机―电―仪、机―电―液等自自控系统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检查油、气、水管线、闸门有无跑、冒、漏现象并及时清除。

5.检查设备零部件有无过度磨损及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进行处理。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7篇

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8篇

1、在院领导及院内感染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开展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工作,定期分析与考评,层层负责,及时寻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控制。

2、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则。

3、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4、在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口罩、帽子、手套,必要时戴防目镜,每处理完一个病人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5、传染病患预诊离开后,一切用物立即更换并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6、各诊室内应有流动水洗手及消毒液泡手设备,开诊前后用消毒液擦拭诊室内物品表面及拖洗地面。

7、诊室、治疗室、消毒室每日照射消毒二次,“84”消毒液按规定更换,监测并登记。

8、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及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学校实验科研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办法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参数见附件。

第三条参与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一级管理,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协助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内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各学院、实验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二级管理,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相关制度。使用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安检等事宜,每件特种设备安排专人操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五条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六条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学校基建部门承建的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行车等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基建部门需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施工过程记录、施工监督检验证明等),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安装单位的协助下到国家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各单位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
做好日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检查及申报定期检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须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设备实际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用于教学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
用于科研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由科研团队承担。

第十六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相关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二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租赁气瓶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
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
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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