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实施校企协同创新理事会的建立和运作模式探索

时间:2023-10-06 11:05:06 来源:网友投稿

高 琳

(1.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处, 河南 驻马店 463000;

2.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研究中心,河南 驻马店 463000)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实现了由规模扩张到内涵建设的转变,而内涵建设的关键是提升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水平[1]。对高职院校来说,通过校企协同创新发展可以深化高职院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丰富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创新模式,推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有效沟通衔接,以及高职教育体系与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搭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属地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协同高质量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高职教育,形成教育和产业界共同做好高职教育的格局,促进校企协同创新、深度合作育人,不断激发高职教育办学的新动能。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高职院校校企协同创新合作中,需要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推动产教融合,实现合作办学新发展,体现在就业和育人等诸多方面。高职院校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推进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与行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的合作,从“紧密结合”到“深度融合”,能真正实现“双主体”育人,双赢共进。在此大背景下,有些高职院校探索建立了校企协同创新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一般设在高职院校科技处,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高职院校校企协同创新工作、协调校内所属部门和二级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负责校企协同创新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事务。本文针对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中协同创新理事会的建立和运作模式进行了介绍。

高职院校协同创新理事会本质上是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参与主体(成员)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领导、院校相关领导、行业企业负责人。理事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校企协同创新发展工作,统筹谋划教育体制机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形成“多层合作、多方共建、多元共赢”的现代化办学体制,建立“共育新人、共管全程、共享成果、共担责任”校企协同创新管理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内教育资源与校外市场资源的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培养创新性、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校企协同创新理事会秉承合作、诚信、创新、共赢的理念,实行会员制。整体上采取分权制,实行三级管理,分别是学校理事会、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和专业性学院董事会。校企协同创新理事会拟订宏观层面的发展规划,为校企协同创新工作把控发展方向,多渠道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协调整合校内外优质办学资源,加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改善校企协同创新发展所需要的保障性条件,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从而增强校企协同创新对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现代化的高等职业教育新体制、新机制,实现高职院校和企业产业的优势互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发现市场、适应市场、融入市场的能力,向国家、社会尤其是行业企业输送符合实际需要的具有较强创新意识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协同创新理事会组成成员各方共同磋商、研判现实需求和面对的实际问题,研究出台有利于校企协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政策的红利效应,促进多方共赢。

高水平专业群是高水平职业院校的基石,“以群强院”是职业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一般是在学校的支持下,由二级学院牵头筹建的委员会单位,受学校理事会的指导。专业群主要是依托学校的学科专业优势,按照就近原则聚合相关专业而形成的专业结合。以某一专业群为基础,学校成立由政府、企业、行业、学院四方组成特定的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出台制定相关理事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其架构中,主要由一线职工、专业群的专业教师、政府人员、教育专家组成的特定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日常的运行过程中,通过资源共享、人员互聘等方式,形成互惠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为特定专业群建设构建产学合作的组织平台。以特定的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为平台,建立理事会联系会议制度,可以及时了解专业群对应岗位的新需求和新方向,理事会的内部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群与产业协同发展。

相对于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专业性学院董事会则是以单一院系为牵头单位,与企业等其他主体开展合作的组织,学校理事会将权力进行一定的下方,授予专业性学院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人员聘用、项目建设、人才培养等环节进行规划和设计。这种模式促使学院可以进一步发挥其学科专业的优势和院系层面的资源禀赋,调动其董事会运转的积极性。

为了突破传统的合作模式,必须加强组织建设,改革传统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学校和企业可以尝试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进行合作共建[2]。

2.1 业务范围和工作重点

2.1.1 更好发挥政府主体作用

属地地方政府在制定地区发展规划纲要阶段,结合区域教育实际情况,将重点高职院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配套投入相应的促进学校提质增效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在土地和资金方面给予切实的扶持,打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内外环境,并有效联结区域性行业企业甚至全国性的知名产业企业,携手共建高职院校,形成共育共享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发挥属地政府在政策规划、资金统筹、技术运用、人才培养、教师聘任或兼职教师临时聘用、协同创新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方面的天然优势,实现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

基于《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办法》等相关文件,地方政府从政策领域,明确增加办学经费投入,完善协同创新层面的土地使用权利,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并建立协同创新所需实习教学耗费补偿、教师互聘、合作科研、税费减免、工作绩效评估与表彰奖励,以及学生顶岗实习等内容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激励性政策,为校企协同创新发展提供了持续改进的系统化政策支撑。

2.1.2 强化高职院校办学动能

新时代深化产教融合大背景下,校企协同育人需要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不仅要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明晰校企协同育人体系构建中的各主体的职责,还要坚持多元主体制约和协作的原则,充分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企业参与、师生监督的协同创新工作体系,提升校企协同育人的工作质量[3]。高职院校要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治学水平,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提升决策水平,执行落实能力和资源规划水平,持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具有社会服务的功能,面向社会进步为企业提供科研理论和技术服务。在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通过校企协同创新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多渠道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服务。面向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开展人员技能培训,参与企业的产品研发,为社会提供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岗学习提供高等学历教育,增强服务国家区域创新发展战略的能力。

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换代升级方面,高职院校结合实际需要,动态性调整专业结构。架构订单式、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实时灵活调整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在任务驱动、项目驱动的导向下,实行适应任务和项目的教学模式,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的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企业顶岗实习的需要,施行多学习、分段式的教学组织模式,更多地吸纳产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评价过程,将就业水平和质量尤其是企业用人满意度作为立德树人检验结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培养专业教师层面,企业和高职院校加强联合,理论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助推实践型教师队伍的发展与素质提升,加快双师型教师建设,聘任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一线工人作为技术带头人,聘任一批能工巧匠作为兼职课程教师和创新创业导师,引导教师参与或承担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的各个环节,参与企业员工培训,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提升劳动实践技能。

2.1.3 构建共同发展的联合体

高职院校以理事会名义开展国际国内各类横向交流常规性活动,定期开展与其他兄弟院校理事会的校际交流活动。高职院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模式和办学体制,致力于发展一批专业性的二级学院,提升学校治学水平,不断增强校企协同创新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构建校企之间、企业之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新型联合体。

2.2 校企协同创新合作的主体与形式

校企协同创新发展实践中与高职院校合作的主体可分为:属地政府(市、县、乡镇、村)、行业、企业和学校。高职院校校企协同创新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教育合作。

2.2.1 合作办学

高职院校与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实行前厂后校,或者厂校结合的发展模式。双方共同成为办学主体,整合和利用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发展资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资源共享、成果共享的产学研综合平台。

2.2.2 合作育人

高职院校根据合作单位的岗位要求和用人标准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企业员工和校内师生的共同发展和双向融合,达到协同企业共同育人的目的。合作育人的方式方法主要有:①调整和更新人才培养方案。②从专任教师和一线技术人员中选拔培养聘任双师型教师。③引进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和参照职业资格标准,实行双证书制度。④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和技术开发项目共同开发课程及其他教学资源。⑤引进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

2.2.3 合作就业

在协同创新发展实践中,高职院校实施“引企入校”“校办企业”“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学徒培养”等多样化的合作模式,企业充分参与指导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根据企业的发展预期,为学生提供明确的职业路径,并提供专项的技能训练。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建就业服务平台,努力实现用人需求和求职学生信息的双向匹配。

2.3 理事会治理框架下的校企关系

在高职院校治理架构下,将理事会单独列出或与校友会等并列设置,体现对理事会的重视。在现实实践中,以相同专业群和共同服务的行业企业为主体形成的,由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职教集团模式居多,形成了“一体两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高校可以利用理事会共建校企合作平台,与相关企业共建二级学院,建设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开设订单培养冠名班,共同完成横向合作课题研究,为企业创造经济收益,为学校解决资源依托。同时,推进校企关系由“契约型”向“融合式、共享式”的范式转变。打造“多方驱动——营造核心生态空间”和“文化融合——培育合作发展文化底蕴”两条创新实践主线,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关系的深化,充分释放协同创新框架下理事会的治理效能。

3.1 合作工作的流程

3.1.1 合作项目调研与方案制定

高职院校为保证校企协同创新合作的有效运行,在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合作项目调研。高职院校相关部门与合作单位在协商、酝酿基础上,向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方案必须体现教育合作和技术合作的要求。

3.1.2 合作项目论证与协议

由高职院校的科技处和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需提交高职院校协同创新理事会研究决定。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对应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高职院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协议书,经科技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签署。而对于重大的校企协同创新合作项目由校长签署。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报高职院校科技处和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3.1.3 合作项目实施与检查

校企协同创新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教学院系和专业教师,高职院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3.1.4 合作项目资料归档

校企协同创新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项目所在教学院系负责收集整理,报科技处归档。

3.2 加强协同创新合作期间的常态管理工作

3.2.1 校企协同创新合作交流制度

协同创新理事会实行每月一次的校企协同创新合作例会制度,同时不定期与各院系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工作。校内对应合作单位每个学期末向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上报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馈校企协同创新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协同创新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字材料、影像资料应及时报科技处备案存档。

各合作单位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交流活动,校内对应合作单位及时总结校企协同创新合作过程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与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沟通,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3.2.2 对合作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评价

校企协同创新合作期满,双方需要续约的,由校内相应合作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校科技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有关校领导审批。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填写《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表》,于年度末上报学校科技处。合作协议期满,校内合作单位申请,由学校科技处组织终结评估工作,作出校企协同创新合作项目终结评价报告,以全面审查协议履行情况。

3.2.3 加强协同创新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管理

在校企协同创新合作过程中合作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取得的专利等属合作各方所共有。在合作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均应向学校理事会报告,并按科技处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高职院校享有在校企协同创新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3.3 高职院校协同创新工作奖惩机制

高职院校将所属教学院系校企协同创新工作列入院系考核目标,每年进行考核。高职院校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校企协同创新活动,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人员在评优评先上倾斜,带来经济效益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在校企协同创新过程中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严重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相应的惩罚。

对未完成校企协同创新合作目标,或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处罚。在校企协同创新合作过程中,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先进,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在院系、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罚。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对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给学校科技处,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领导。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在合作项目实施期间,由于教育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学校或社会主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处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同创新理事会秘书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科技处将报告学校领导予以取消,或终止。

校企协同创新发展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理念建构起高职院校办学治校新格局。这种模式更好地调动了高校和企业双方的参与度,利用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推动校企双向发力,发挥院校的基础理论研究优势和企业产业化的技术设施优势,推动校企协同创新向深度融合发展。通过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基于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不同层次需求,实现不同主体之间优势和资源的精准对接。促进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使得校园的技术成果和理论研究走出学校,走向应用化和规模化,完善了从“1”到“N”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加了科研的经济产出。在育人层面,推进了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使产教融合真正渗透到人才发展的全阶段和全领域,助力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现阶段,受制于发展环境等因素影响,校企协同创新理事会在管理和项目实施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一方面,由于学校受到程序和制度的束缚,不能提供更开放的制度保障和优惠举措,企业对合作环境和条件存在担忧,导致企业的投入与产出有一定距离,与预期回报不相符,企业的主动力不足,信任度和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与社会实际需求还不能完全相配合,无法适应最新的生产技术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于创新性、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的高等职业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和企业对于人才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因此,协同创新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4],是学校内涵建设、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适应高职院校发展需要,紧密围绕“树品牌、创特色、建示范”的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协同创新理事会的职能,对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教学、管理和科研水平,以及促进好的招生、好的就业,并发挥好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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