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政策分析及优化研究*

时间:2023-10-05 20:05:04 来源:网友投稿

郭 绒

2021年12月9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把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作为提高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任务”,并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的要求[1]。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保障并规范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是新形势下我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时代诉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性民办园”)作为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供给来源,是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更多适龄儿童的入园入托需求,解决婴幼儿照护、教育难题,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学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持续用力”的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我国“十四五”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意义[2]46,同时对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助力三孩生育政策、服务于我国新型人口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3]。

国家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我国普惠性民办园共11万所,占民办园总数(16.8万所)的65%,占普惠性幼儿园总数(23.4万所)的47%,占幼儿园总数(29.2万所)的38%[4]。尽管十八大以来我国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迅速,规模日益扩大,但是正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是制约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5]。实际上,受到自身“经济人”属性、原有运行惯性和园所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6],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部分普惠性民办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办园不规范、收费不合理、保教质量不高、教师资质及待遇保障不佳等问题[7]。这已然成为制约“十四五”时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要瓶颈。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作为我国普惠性民办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并规范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关键作用,对促进普惠性民办园乃至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深远。然而,当前各省份尚未出台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多散落于学前教育、普惠性幼儿园等相关政策之中。相比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财政等政策研究,关于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的研究十分匮乏,尤其是对当前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现状、不足及优化对策等关键问题缺乏深入探讨。

因此,本研究立足于“十四五”时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战略背景,基于四要素分析框架,采用教育政策文本分析法对我国18省①68份省级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相关政策展开分析,以厘清当前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的现状,剖析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优化建议,从而推动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事业的长效发展。

本研究以18省68份省级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结果运用四要素为分析框架。

(一)政策分析对象:18省68份省级政策文本

作为地方与国家的枢纽,省级政府发布的政策和文件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国家层面政策精神的地方性转化,同时也是下辖各市县制定更为具体政策的基本依据[8]1。此外,鉴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东、中、西的区域差异,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方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9]。因此,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方法,从我国东、中、西部3个区域中,每个区域抽取6个代表性省份,参考已有研究[8]1-2,最终抽取我国18个代表性省份,即东部的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西部的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广西。然后,按照权威性、公开性的原则,在18省的政府部门官网上逐一检索各省省级层面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相关政策②。经过数据清洗,最终共收集了覆盖18省共68份省级层面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相关政策。

(二)政策分析框架:四要素分析框架

基于庞丽娟(2021)对于普惠性民办园评估监管政策的分析[2]46,围绕“谁来监管?监管什么?如何监管?如何运用监管结果?”四个核心问题,本研究从监管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结果运用四个核心要素出发,建构了由4个要素、13个维度及若干指标构成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的四要素分析框架(见表1)。

要素1:监管主体,即谁来对普惠性民办园进行监管。鉴于当前我国教育工作主要由政府负责,那么从政府工作逻辑出发,不同层级政府以及同一层级不同政府部门的分工合作问题就是关注的焦点。因此,监管主体主要从纵向的监管层级(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区级政府)和横向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两个维度考察。

要素2:监管内容,即普惠性民办园监管需聚焦哪些内容。如前所述,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安全优质发展的战略背景以及当前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普惠性民办园监管内容从“园所收费”“财务状况”“办园质量”“教师待遇保障”四个维度考察,其中前两者旨在保“普及普惠”,后两者旨在保“优质发展”。其中,参考相关研究,办园质量涉及办园硬件质量(如办园条件)和软件质量(如教师素质)两个指标。教师待遇保障从人类权益与生存的关系角度可分为基本性权益(如工资)和发展性权益(如师资培训)两个指标。

要素3:监管方式,即如何监管普惠性民办园。按照主体的不同,当前监管方式可从政府检查评估、幼儿园自我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表1 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相关政策的四要素分析框架

要素4:监管结果运用,即监管结果的使用和转化。综合相关研究,监管结果使用可从向幼儿园反馈、作为奖励及问责的依据、向社会大众公布、完善政策及管理四个维度进行分析。

通过单个研究对象分析和跨研究对象的整合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相关政策在监管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结果运用的规定上表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一)关于监管主体的规定:教育、财政部门为主要部门,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

在监管主体上,横向上各地普遍规定以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其次为发改(物价)部门,较少涉及审计、人社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当前18省均规定教育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园负主要监管责任,其中教育督导部门专门负责对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在内的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进行监管。另外,除湖北外,其他17省也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园财务和经费使用状况进行监管。山东、江苏等12省还规定了发改(物价)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少部分省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职责,如河南、陕西、四川3省规定了审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广东、广西2省规定了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但需注意,这些省份对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普遍缺乏清晰规定,如山东省关于发改部门的监管职责仅简单表述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10]。纵向上普遍以县(区)级政府为监管的责任主体,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职责多为统筹规划。各省均规定县(区)级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园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事宜。例如,山东省明确规定“县(市、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11]。相比之下,省、市政府更多承担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县级政府履职的职责,如河南省明确规定“省辖市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12]。

(二)关于监管内容的规定:偏重园所收费、办园硬件质量、财务状况,相对忽视办园软件质量和教师待遇保障

在监管内容上,各地普遍重视园所收费、办园硬件质量、财务状况的监管要求。园所收费上,普遍要求普惠性民办园合理收费并进行收费公示。北京等15省市要求监管不合理或者乱收费现象,其中部分省份还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具体监管要求。在收费项目上,北京等7省市规定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各类特长班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在收费标准上,山东等7省规定应“按照标准”收费并保持标准的“稳定性”。此外,北京等12省市还要求普惠性民办园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办园质量上,普遍侧重对硬件质量中办园条件和安全卫生以及软件质量中的保教水平的监管要求。如山东等14省要求加强对办园条件的监管;
北京等14省市要求加强对保教水平的监管,监管内容聚焦于是否“科学保教”,以及是否存在质量下滑或“小学化”倾向;
北京、山东、福建等12省市还规定了对普惠性民办园安全卫生的监管要求。半数省份还提及了教师配备的监管要求。财务状况上,普遍注重对财政补助资金及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对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均强调专款专用,普遍规定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办园成本”支出;
部分省份如重庆虽未明确具体用途但规定“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捐赠赞助等”。此外,北京、山东等12省市均要求普惠性民办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相比之下,仅少数省份提及对办园软件质量(教师素质、园务管理)以及教师待遇保障的监管要求。办园质量上,不足半数省份提及了园务管理的监管要求。仅广西、山东、福建3省涉及了“人员素质”“师德师风”等教师素质状况监管的规定。此外,较少省份涉及对教师待遇保障监管的规定。目前仅7省规定了教师工资、社保等基本性待遇保障的监管要求,如北京规定进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审计”[13];
甘肃、贵州要求监管“克扣、拖欠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而极少省份提及对教师职称、培训等发展性待遇保障的监管要求,仅山东、山西、陕西3省规定了需要评估考察教师“专业成长”。

(三)关于监管方式的规定:偏重政府检查评估,相对忽视幼儿园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

在监管方式上,当前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监管规定呈现两个特点:一方面,主要表现为以单一的政府检查评估为主,一般以年检的形式开展,辅之以日常的督导评估。年检主要为每年综合性的定期检查,如山东省规定“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11]。日常监管主要通过督查、审计等形式纳入到动态监管之中。如北京市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14]。另一方面,部分省关注到幼儿园自我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部分地区在本省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中将幼儿园自我评估报告作为教育部门督导评估的一部分。如四川规定“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15]。此外,北京、山东等9省市规定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如山东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10]。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无论是幼儿园自评还是第三方评估都仅仅是作为政府检查评估的一部分。

(四)关于监管结果运用的规定:偏重用于奖励、问责或向社会大众公布,相对忽视用于向幼儿园反馈、优化政府政策和管理

在监管结果的运用上,各地普遍将监管结果作为奖励及问责的依据并明确向社会大众公布。对于问责,各地主要依据评估结果,轻则少发或停发补助,重则取消普惠性民办园资格,同时追究法律责任[16]。如广东规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奖励,北京等12省市规定监管结果作为确定级类、园长评优评先的依据。此外,除山西外,各地也均要求监管结果向社会大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情况等。但是仅少数地区提及将监管结果用于向幼儿园反馈和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目前仅北京、福建、广东3省市明确规定将普惠性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并在本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办法中提及“向幼儿园反馈督导评估意见”以促进幼儿园的整改,同时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上述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相关政策,在促进我国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普惠性民办园的长远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现有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利于普惠性民办园多方面、专业化的监管

当前各地普遍规定以教育和财政两部门为普惠性民办园的主要监管部门。然而,以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存在监管范围和监管能力有限的问题,难以满足普惠性民办园多方面的监管需要。学前教育的监管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发改(物价)、工商、财政等诸多行政部门[17]。加之普惠性民办园自身的特殊性,其监管范围还涉及收费、办园规范性和质量、经费和财务管理以及教师待遇保障等多方面。一直以来受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制约[18],我国教育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局限于幼儿园办园条件、办园质量以及经费使用,难以满足普惠性民办园多方面的监管需要,尤其是在价格、教师待遇保障等方面的监管需求。此外,当前各地关于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也比较模糊,容易导致各部门分工不清,引发监管漏洞或非专业性监管问题。目前各地仅相对明确了教育、财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职责,而对于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普遍用“教育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的形式进行表述,较为模糊和笼统,这容易造成在实际监管中的监管漏洞或非专业性监管问题。如本该物价部门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园价格监管,但因缺乏对物价部门职责要求或对其职责规定不明晰,而导致该内容无人监管或由其他部门大包大揽的非专业性监管现象,影响监管结果的有效性。

(二)现有监管内容的规定,不利于普惠性民办园的质量提升和长远发展

早有研究发现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集中于收费标准(82.61%)、班额人数控制与师幼比(79.35%)、幼儿园户内外场地面积与设备(79.35%)、校车安全(79%),较少关注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48.91%)和教师离职率(17.39%)[19]。本研究也发现了当前各地关于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的规定相对忽视普惠性民办园办园软件质量(教师素质、园务管理)和教师待遇保障。一方面,对教师素质、园务管理等办园软件质量忽视的监管,不利于普惠性民办园办园质量的提升。国内外众多研究表明幼儿园的软件质量(如教师素质、师幼互动、保教水平等)是幼儿园质量的关键,对儿童的认知、语言、社会性和入学准备具有重要影响。实际上,普惠性民办园的保教水平较低、师资质量较低等软件质量不足的问题才是根本上制约民办园发展的关键瓶颈[20]。然而,当前各地虽然相对重视保教水平的监管,但却普遍忽视对办园软件质量其他方面的监管要求,如绝大部分省份(15省市)均忽视了对教师素质的监管要求。这不仅制约普惠性民办园质量的提升,更有碍于学前教育的安全优质发展。另一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待遇保障监管的忽视,难以保障教师安心从教,从而制约普惠性民办园的长远发展。教师作为幼儿园发展的核心要素,教师待遇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教师能否安心从教、幼儿园能否留住优秀师资。工资待遇不仅是教师职业吸引力的重要条件,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但实际上,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普遍偏低,平均收入仅为4.45万元/年,仅占全国平均水平(9.05万元)的49.17%、教育行业平均工资(9.77万元)的45.55%,且52%的教师工资低于平均值[21]。而目前仅7省注意到对教师基本待遇保障的监管,但大多也局限于保障教师“基本工资不拖欠”等底线要求。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忽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发展性待遇保障的监管要求。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激发优秀教师在普惠性民办园长期从教的积极性,制约普惠性民办园的长远发展[8]10。

(三)现有监管方式的规定,不利于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的内生性和专业性

自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和重建以来,以政府为主导的教育治理实践长期以来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本研究也发现各地有关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方式的规定主要侧重政府检查评估,可见目前地方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检查评估在普惠性民办园监管中处于主导地位。首先,虽然政府检查评估依托于其自身行政权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单一的政府督导检查存在着同体监督固化、异体监督缺位的问题[22]。首因此,单一的政府检查评估不利于保障监管结果的科学性。其次,未能有效激发普惠性民办园自我评估以实现其自我完善的本体功能,监管的内生性不足。当前大部分地区并未将幼儿园自我评估作为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的方式之一,普惠性民办园的自我评估机制尚未形成。普惠性民办园自我评估与改进本体功能的忽视,容易引发幼儿园将监管仅视为上级检查与验收工作而非自我发展和提高的需要,甚至把上级标准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出现“作秀式”“尖子展示”等形式主义表演以迎合监管者要求的现象[23]。最后,第三方评估方式运用较少,监管专业性不足。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24]。研究发现第三方教育评估依托于专业性教育评价机构[25],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26]。第三方教育评价弥补了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管理教育的不足,不仅有利于保障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也促进了监管从“官僚问责”逐步向“市场问责”“专业问责”的方向发展[27]。目前尚有一半地区并未规定第三方评估,这不仅不利于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监管中的价值,也难以满足“管办评”深化改革背景下第三方专业评估的发展需求。

(四)现有监管结果运用的规定,不利于园所自我改进和优化政府管理及政策

当前我国各地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结果的运用局限于作为奖励及问责的依据、向社会大众公布两方面,这实质上制约了“以评促改”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利于促进园所改进。实际上,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的核心目的就是促进普惠性民办园的改进和提升,以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提供更多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而来自多方的评估结果对于普惠性民办园的改进和提升具有关键意义。然而,各地监管政策更加重视“检查”而非“改进”,评估结果较少反馈给幼儿园,使得监管结果难以发挥促进普惠性民办园改进的功能。二是不利于促进政府管理和政策的优化。评估反馈实质是一种双向对话、协商和交流的过程,评估结果用于被评估者自我改进的同时也要用于评估者的自我改进,以服务于最终评估目标的达成。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结果不仅体现了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中存在的“得”与“失”,也能为政府创造从这些“得”与“失”中发现政策和管理所能改进的空间,从而更好地基于证据、问题和实践需要完善政策、优化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普惠性学前教育目标的实现。然而,当前各地普遍忽视监管结果对于政府的普惠性民办园政策及管理的优化功能,不利于政府管理改革和政策完善。

针对上述不足,立足“十四五”时期我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的宏观战略背景,为规范和发展我国普惠性民办园,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

(一)监管主体的资源整合:建立普惠性民办园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整合多部门管理资源

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是一种较好整合部门职责的部门合作制度,对于明确各部门分工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能力有限以及多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的问题,可参考广东等地的经验,建立跨部门的普惠性民办园工作领导小组制度,以整合多部门的管理资源,明确各部门权责,形成部门合力,满足普惠性民办园多方监管和专业监管的需要。具体而言,可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发改(物价)、审计、人社等政府部门组建普惠性民办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讨论、共同处理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监管、评估等多项事宜。其中教育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园监管与评估,并承担完善监管政策标准、加强对办园质量的监管等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普惠性民办园经费使用状况;
发改(物价)、审计部门共同监管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公示情况;
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的工资、社保、职称评定等待遇保障情况。此外,普惠性民办园监管和发展事务的具体处理离不开一支稳定、专业的普惠性民办园的专职队伍。这就需要尽快建立普惠性民办园专职人员的遴选机制,遴选普惠性民办园领导小组专职人员,以专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事宜。与此同时,建立普惠性民办园专职人员的培养机制,增强专职人员对普惠性民办园本质、价值、特点等要素的理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监管内容的标准研制:研制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标准,加强办园软件质量和教师待遇监管

健全的监管标准是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效力的前提条件,但当前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标准尚未建立。可喜的是,2022年2月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28]颁布,为有效扭转普惠性民办园“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倾向,加强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监管提供了参考。但需注意的是,不同于一般公立幼儿园或公立性质幼儿园,因普惠性民办园的固有“经济人”属性,其监管内容具有独特性,不能仅关注保教质量,还需关注其办园规范性、收费状况等。这就需要一方面基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价值取向,研制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标准。具体可从园所收费、办园质量、财务状况和教师待遇四个主要方面研制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标准,以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的“普惠”与“优质”,使得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有据可依。另一方面,鉴于当前普惠性民办园办园软件质量和教师待遇保障监管的不足,监管标准需着重强化有关办园软件质量和教师待遇保障方面的监管要求和细则。例如,有关教师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教师素质方面的监管要求,教育理念与目标、师幼互动、课程设置、教育活动、教学方法、家园合作等保教水平方面的监管要求,工资、社保等教师基本性权益监管要求,以及师资培训、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教师发展性权益监管要求等。同时,各地可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素质、园务管理等软件质量以及教师工资、社保、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教师待遇要素内容作为普惠性的办园质量和财务状况的联合监管指标,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将财政补助用于提高幼儿园保教水平、教职工收入、教师培养培训等,确保财政资助落到实处,用于办园质量提升和师资队伍建设[29]。

(三)监管方式的多元参与:鼓励运用多元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综合效力

在我国深化教育督导评估改革的背景下,应以多元治理视角审视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问题,注意发挥多元主体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政府、幼儿园、社会是评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30],因此除了继续发挥政府检查评估的独特价值外,应引导幼儿园、社会等多元主体参加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以提高监管的内生性、公正性、专业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加强内部监管和自我评估,提升监管内生性。普惠性民办园监管的目的就是通过“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形式推动普惠性民办园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普惠性民办园的自评过程就是普惠性民办园从内部进行自我诊断、自我更新、自我优化的过程,彰显了监管的内生性,是促进普惠性民办园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备环节。因此,可通过将幼儿园自我评估作为基本评价方式纳入到普惠性民办园监管之中,引导普惠性民办园树立自我评估、自我改进的意识。同时,通过提供技术、人员,以引导、帮助普惠性民办园建构自我监管制度,形成常规化的内部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管,提高评估专业性。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参与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管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在监管中同体监督固化、异体监督缺位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增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建议对于一些不适宜由政府直接监管或一些专业性强、适合专业性机构评估的项目内容,可由普惠性民办园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评估。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受到自身固有“经济人”属性的制约,普惠性民办园评估监管有其特殊性,应在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标准中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的条件和要求,尤其注意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监管结果的信息共享:搭建普惠性民办园动态信息公开平台,充分运用监管结果

普惠性民办园动态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是造成利益相关者信息不对称、制约监管结果充分运用的关键因素。搭建普惠性民办园动态信息公开平台不仅有利于普惠性民办园的精确化管理和动态化监督,提升学前教育事业的现代化治理水平,而且对于提升监管信息的可及性,打破信息共享壁垒,多视角、多层次利用监管结果具有重要价值。鉴于“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托于县域普惠性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开辟普惠性民办园动态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建立区域数据采集统一标准和录入规范,公开普惠性民办园的动态监管信息(如园所等级、收费、补助、检查结果、督导结果、奖惩、政策等信息),并保障多方反馈机制,以打破各方信息共享障碍,形成普惠性民办园、政府和社会的沟通交流机制,以整合并充分运用监管结果。监管结果除服务于向社会公布、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以及作为普惠性民办园奖励和问责的依据外,还要着重服务于以下两点:一是促进普惠性民办园日常监管与自我评估。发挥信息平台作为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档案袋系统和自我评估系统的功能,一方面通过发布监管报告的形式向普惠性民办园反馈评估意见并提供完善建议,以促进普惠性民办园的改进和提升;
另一方面将监管结果与经费补贴挂钩,激励普惠性民办园自我检查、自我评估,推动其常规自主监管机制的形成。二是基于证据优化政策与管理。动态信息平台不仅要发挥信息“蓄水池”的功能,更要发挥管理和政策“调节器”的功能,为政府优化普惠性民办园政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汇集当地不同普惠性民办园监管评估结果的信息平台,有利于政府部门基于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其与预期目标的距离,针对性地优化普惠性民办园管理、调整资源结构,也有利于推动各地政府“循证政策制定”(evidence-based policy making)[31]改革,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相关政策研制的科学性和适切性,缩小“上位政策”与“现实情况”的差距空间。

(五)监管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专门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作为普惠性民办园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44,具有监管与指导并重的双重职能,无论是对于实现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最低要求还是寻求持续提升,都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是政府意志的直接转化,也是政府重视普惠性民办园的行动彰显。然而,当前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多散落于相关政策之中,缺乏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因此,建议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的要求,加强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并将其纳入到普惠性民办园,乃至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体系之中,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为保障监管政策的效益,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的研制与完善需坚持统筹规划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一方面,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研制以普惠优质为目的、改进提升为导向的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应以统筹优化的意识将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普惠性民办园政策、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三者有机整合,从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大局出发健全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使之服务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战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持续改进,推进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与时俱进及可持续发展。普惠性民办园作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不仅对于满足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更是展现办园体制多样性、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形式。因此,要坚持普惠性民办园长期发展的思想[29]52-55,推动普惠性民办园监管政策的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以保障普惠性民办园的长远发展。

注 释:

①18省是指省级层面的行政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便于行文,本研究中统一简称为“省”。

②例如,在北京,本研究发现涉及普惠性民办园监管规定的政策有《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因此,这6个政策构成了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之一,其他省份亦是如此。限于篇幅,本文未展现全部政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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