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论文(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28 16:0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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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论文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 死 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这 是 是党的文献中多次出现的论 断 断,这个论断的定位,已经 明 明确表述反腐败是严重的政 治 治斗争,不是一般意义的斗 争 争,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查 办 办刑事案件。反腐败应更突 出 出其政治意义,因为腐败关 系 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执政根 基 基,加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与 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相比, 本 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未 来 来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将查办 职 职务犯罪和查办普通刑事案 件 件有所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过 过程中由于权利过于集中和 监 监督的缺位,因此产生严重 的 的腐败问题,修改后刑诉法 实 实施近一年来,单从反腐角 度 度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少数 规 规定与我国目前面临严重的 腐 腐败形势、国情、官员、民 众 众的思想、信念的客观现实 是 是不符的,少数规定办案实 践 践中操作性不强。

 一、新 刑 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规定:

 不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罪 罪。从这条规定修法的背景 来 来看,修法者将腐败官员都 看 看成是“君子”,是理想的 共 共产主义者,忽略了腐败官 员 员“小人”的一面,因此将 反 反腐工作理想化,否定了反 腐 腐工作中“审讯”的重要性 。

 。此条款中“强迫”值得商 榷 榷,试想对犯罪嫌疑人审讯 过 过程中,不保持一定程度的 强 强迫,犯罪嫌疑人会心甘情 愿 愿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吗? 如 如果不保持一定程度的强迫 , ,犯罪嫌疑人都会心甘情愿 主 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

 那么 这 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侦查人员 要 要求过高,是按照“神仙” 的的标准作为要求侦查员的标 准 准。同时对腐败官员期望太 高 高,这样的规定高估了腐败 官 官员的素质,认为腐败官员 受 受到调查时会成为一个真正 的 的共产主义者,是真正的“ 君 君子”,会将问题坦白谈清 楚 楚,其实事实上不是这样。

 举 举个很现实的案例,薄熙来 受 受贿贪污一案,我们暂且不 管 管是哪级部门、哪些部门办 的 的案,薄熙来为何曾经作过 有 有罪供述,为什么在法庭上 却 却翻供,如果薄熙来的有罪 供 供述是其心甘情愿的讲的为 什 什么又要翻供,这些现象值 得 得参与修法者去认真思考。

  二、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 、 、41 条规定,律师在侦查 阶 阶段介入,赋予了律师的调 查 查取证权,增强了诉讼的对 抗 抗性和侦查的同步性,形成 “ “侦查双轨制,侦查机关与 律 律师对侦查活动同步进行” , ,而律师会见嫌疑人很自由 , ,且不被监听。是谁从嫌疑 人 人处最先获得最核心、最有 价 价值的信息?一定是律师。

 是 是谁收集到对嫌疑人最有利 的 的证据?一定是律师。在这 种种情况下,即使办案人员绞 尽 尽脑汁分析判断出要到某处 找 找某人取证,或者堵塞后路 , ,但都要和轻车路熟的律师 赛 赛跑,比时间、比行动,看 谁 谁更快更早。这无疑是增加 查 查办贪污贿赂的难度,原来 几 几个人可完成的工作,以后 恐 恐怕几十个人也不一定能完 成 成工作。

 三、非法证据的 排 排除和证明标准问题,也是 一 一个难点。

 贪污贿赂案件, 特 特别是贿赂案件大量的证据 是 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是 最 最不稳定的,也是非法证据 排 排除的重点。证人证言必须 在 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 人 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 证 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 定 定案的根据。贿赂案件中的 行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既得利益 群 群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 损 损的关系,谁会心甘情愿的 认 认罪,谁不会在有脱罪机会 的 的时候脱罪?行贿人和受贿 人 人还会法庭上相互证实自己 有 有罪?想都不敢会有这样的 事 事情发生。也就是说,即使 在 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证 人 人证言是稳定的,可靠的, 但 但到了法庭上谁也不敢保证 被 被告人不会翻供,证人不会 翻 翻证,证人证言在法庭审判 之 之前实际上是处于失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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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侦查信息时代,装 备 备现代化和技术侦查是一个 遥 遥远的话题。我们巧家县检 察 察院所处地方就是一个国家 级 级的贫困县,前几年基本的 经 经费保障都一个问题,近几 年 年才基本解决办案、办公经 费 费问题,需装备现代化是要 花 花大价钱的,实际上也是心 有 有余而力不足,可以想但做 不 不了。技术侦查也是水中看 月 月,镜中看花,首先,从法 律 律的层面就规定检察机关可 以以使用,但不能自己执行, 而 而侦查案件“执行”恰恰是 最 最重要的,可谓先天不足。

 其 其次是技术设备和人才问题 都 都不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

  五、全部、全程、全面录 音 音录像问题,使讯问能力大 缩 缩

 水。

 讯问全程、全部、 全 全面录音录像问题是不现实 的 的。例如,关押在看守所的 犯 犯罪嫌疑人,由于看守所没 有 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需 要 要补充讯问的时候,难道不 在 在看守所讯问,还要冒风险 将 将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后讯问 吗 吗,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人 人,地处偏僻的乡镇甚至是 边 边远农村的村干部,山高路 陡 陡,路途遥远,遇到需要补 充 充讯问的时候,难道不能直 接 接去家里讯问,偏要将人带 下 下来讯问搞录像,问完又将 人 人送回去吗,巧家偏远的乡 镇 镇一天跑不完一次来回?如 果 果通知犯罪嫌疑人自己下来 , ,路上出安全事故了又怎么 办 办?因此“全程、全部、全 面 面录音录像”这样的规定太 死 死板,太“左”,根本没有 考 考虑基层办案的实际情况。

 六、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 能 能盲目的追求办案数量,下 达达办案指标,凡立必诉。在 以 以往的办案,是由上级院下 达 达办案指标,而且下达的指 标 标一年比一年多,必须要完 成 成多少件,完不成下达的任 务 务数就视为没有完成任务。

 为 为了完成任务,只要有成案 的 的线索或有犯罪嫌疑的对象 , ,不管有没有证据或证据充 不 不充分,首当其中的就控制 住 住初查对象,切断初查对象 与 与外界的联系,然后再突破 口 口供,收集证据,不破不立 , ,应该是达不到有罪的审判 标 标准就不立案,往往是无法 律 律手续就控制初查对象几天 或 或十几天。由于考核的要求 , ,一旦立案就必须起诉到法 院 院作有罪判决,如果一旦立 案 案后不能起诉到

 法院,往往 会 会招来严重后果,就如办了 错 错案一样,也因为如此,把 立 立案的标准拨得很高,与审 判 判标准一般无异。这样一来 , ,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没有 派 派上用场。这种办法,办案 比 比较实用,也能多办出一些 案 案件来,但是也把办人员和 办 办案机关置于违法的境地。

  新的刑事法已经把保障人 权 权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写在 刑刑事诉讼法中了,强化嫌疑 人 人的辩护权已经很明确了, 我 我们必须尊重办案规律,严 格 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案, 初 初查结束后,认为可以立案 就 就立案,不能把立案标准拨 得 得太高,侦查终结后,能起 诉 诉的就起诉,不能起诉的就 撤 撤案,必须摆正一种认识:

 立 立案不是定案,撤案不是错 案 案,立多少撤多少在理论上 都 都属于正常情况。正如高检 院 院副检察长邱学强 2012 年 年 6月 29 日在《全国检察 机 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 会 会议的讲话》中所指出的:

 “ “立案只是侦查工作起点, 撤 撤案是正常的,只要按照法 定 定程序,查清问题,证明犯 罪 罪是成绩;证明不构成犯罪 , ,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 也 也是成绩。要把侦查工作完 全 全纳入法治轨道,就切实改 变 变标准‘前移’、‘不破不 立 立’等做法,当立则立,该 捕 捕就捕。”,只能按照刑事 诉 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不能为 了 了追求办案数量,下达办案 指 指导数,凡立必诉等不符合 办 办案规律的考核导向出来, 把 把办案人员置于违法境地。

 七、转变侦查方式,强化初 查 查。以往强攻硬取,突破口 供供后再收集、固定证据,从 而 而查清全案的做法已经为法 律 律所禁止,违反程序突破的 口 口供即使是真实的,但到最 后 后仍然派不上用场。只有在 初 初查多下功夫,想方设法多 收 收集到物证、书证等比较稳 定 定的证据。当然,离开了嫌 疑 疑人的有罪供述,要用“隔 山 山打牛”的方式把一件贪污 贿 贿赂案件办成有罪判决的案 件 件,收集证据的难度超乎想 象 象,工作面的宽度广度超乎 想想象,即便如此,也要竭尽 全 全力去做,最后仍然无法定 案 案,也应以积极的心态坦然 接 接受这个现实,毕竟尽了最 大 大的努力,忠实履行了自身 的 的职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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