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七篇)

时间:2023-06-29 15:50:2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七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七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一

随着当今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了较大发展,听证会、讨论会、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评论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公众参与能力和技术不足,激励机制缺失,行政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信息反馈和保障机制亟需健全等。因此,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相关内容的探讨,深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希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为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公众积极参与立法活动,能够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
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
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
(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fu)败、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
(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
(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
(3) 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体的事件的导火索。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主要措施:通过上网和进图书馆搜集与课题相关材料,查阅相关书籍、报刊,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在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完成论文的写作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20**,(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4)。

[8]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yale law jounaral,20**,(6)。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二

题目:论共同过失犯罪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
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20**、10--- 20**、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12--- 20**、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

20**、3 --- 20**、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

20**、5 --- 20**、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年9月版

[5]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20**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年第4期

[8]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三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进一步探讨各个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技术路线包括:浏览相关资料 → 选择论文方向 → 搜集国内大量相关案件→ 分析各个案件在特点和判罚上的区别和联系 → 需找理论依据 → 归纳整理→ 着手论文撰写 → 论文修改 → 定稿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四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年4月1日以后至 2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 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五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
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
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
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
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
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
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六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七

离婚损害陪偿制度

处在社会变革的今天,整个社会结构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多角化的趋势,中国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使整个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转型、制度转型、结构转型等观念与行为沿革与变化,做为社会单元细胞的家庭单位,其婚姻架构的均衡是构成维系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时常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系列破坏婚姻家庭的情形出现,使夫妻矛盾不断升级、恶化从而走向婚姻的尽头。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功效,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
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赔偿义务主体过于狭窄、诉讼过程中举证难、诉讼时效难以认定等诸多不足;
该制度的不健全已经危及到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它的完善势必成为我们整个国家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是有实际的目的和意义的。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现象呈上升趋势,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结合学术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本文赔偿的框架结构为: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情形。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赔偿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2、诉讼时效难以认定问题

3、诉讼中举证较为困难

4、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研究方法:

1、、参考与该制度有关的书籍并认真阅读;

2、、对有相关经历的当事人进行现场调研
同时,对过去的一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精典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3、、向权威专家及学术界人士请教;

4、针对该课题总结自己的观点;

5、综述

(二)、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载《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5、《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6、《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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