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022年)

时间:2022-06-19 12:35:07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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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2022年)

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3篇

第一篇: 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我们公司每天都在说安全问题,“安全“这两个字也深深的烙印在了我们每个员工的心里,以下是我个人看反三违记录宣传片心得体会。
  强化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开展的“反三违活动,意义重大。
  在和“反三违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
  “三违顾名思义就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它一直都是每个公司一直努力根除的目标,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轻者个人痛苦,企业损失;重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和家庭的破碎。
  还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因此,一定要与“三违做不懈的斗争。
  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为了保证公司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而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首先要从自身的心理开始,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
  不能心存侥幸心理,从众心理,逆反心理。
  要不嫌麻烦,不要用冒险蛮干的行为来表现自己。
  这些都是在用自己的生命来冒险的。
  其次做好反“三违的基础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用生动的事故录像片和典型的事故事例来对全员进行教育。
  以此来让全员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伤害就是断送生命。
  最后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区域,部位,和重要环节做好安全管理的预防,控制工作。
  监督每人不做违反“三违的事情。
  这是对工作,对集体或是公司极其负责的表现。
  特种作业人员身处关键岗位或者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发生事故后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出现“三违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也非常大。
   青年职工大部分是新工人,一般来说安全意识较差、技术素质较低、好奇心强,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冒险蛮干、麻痹大意、思想开小差等违章违纪现象。
  对上述三种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根据他们各自的特点,开展内容、重点、形式各异的教育和培训活动,由重点到一般,由点到面,通过内容、形式丰富多样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使其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从而达到杜绝“三违、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
  我们一定要珍惜,把他放在首位。
  在进行安全和技术的培训中,提高安全意识和规范安全行为。
  在安全生产的同时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总之,在反“三违活动中还有很多深入细致的工作要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丰富和完善反“三违活动的落实工作。

《本文为word可编辑版,若不需要以下内容,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原生生物的主要类群》习题

一、选择题

1、桃花的下列结构中,经过发育最终成为果实的是( )

A、子房 B、子房壁 C、 胚珠 D、 受精卵

2、呼吸作用的实质是( )

A、分解有机物,贮存能量 B、分解有机物,释放能量

C、合成有机物,贮存能量 D、合成有机物,释放能量

3、旱地里的农作物被水淹没后,要及时排涝,主要是为了促进( )

A、叶的光合作用 B、叶的蒸腾作用

C、根的呼吸作用 D、根的吸水

4、农业生产中对农作物进行合理密植主要是为了( )

A、提高作物对水分的吸收 B、提高作物对土壤中无机盐的利用率

C、提高作物的蒸腾作用 D、提高作物的光合作用

5、下列关于光合作用原料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光合作用的原料是二氧化碳 B、光合作用的唯一原料是二氧化碳

C、二氧化碳和水都用于制造淀粉 D、二氧化碳和水都是光合作用的原料

6、晚上,将金鱼藻放在盛有水的试管中,将试管先后放在离白炽灯如下距离处,在相同时间内试管内产生气泡数量最多的是( )

A、10厘米 B、20厘米 C、30厘米 D、40厘米

7、贮藏蔬菜、水果要保持低温,这是因为( )

A、温度低,减少细菌病害 B、温度低,呼吸作用弱,有机物消耗少

C、温度低,促进光合作用积累 D、温度低,蒸腾作用弱

二、实验探究题

1、下面是验证“绿叶在光下制造淀粉的实验”的具体步骤,请回答有关问题:

① 把盆栽的天竺葵放在黑暗处一昼夜。

② 用黑纸把一片叶的一部分的正面和背面盖住,然后移到阳光下,照射3小时~4

小时。

③ 剪下遮光的叶片,去掉黑纸。

④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 变成 。

⑤ 取出叶片,用清水漂洗干净。然后放在培养皿里,向叶片滴加碘液。

⑥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 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 色。

(1)步骤①的作用是:

(2)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3)这个实验说明了:

2、有一次小明上街买回来一袋黄豆芽放在阳光下,下午去打开一看,发现许多黄豆芽 变成了 “绿豆芽”,小明觉得奇怪,他把这一发现告诉了同学们,他们决定把问 题搞清楚,请你和他们一起去探究。

(1)你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能影响叶绿素的产生吗?

(2)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请作出假设:____________对叶绿素的产生有影响。

(3)设计实验方案:

A、取一定数量的新鲜的黄豆芽分成两份,分别放在甲、乙两个容器中。

B、把甲放在___________下培养,把乙放在__________处培养。

(4)该实验的预期效果是:甲中的黄豆芽_______绿,乙中的黄豆芽_______。

第二篇: 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

 

(一)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主人。

(二)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三)抓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管理与帮教相结合,激发失足未成年人对生活的热情。持之以恒去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去创造一个良好的帮教环境。要注重帮教实效,组织由包片民警、街道、村居委干部、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及家长参加的联合帮教队伍;
抓住失足未成年人的闪光点和思想上的反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入迷途;
及时打击消除威逼诱惑失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保证教育对象有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对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21世纪心理健康的标准是性格完善,智能良好,情感健全,意志坚强。当前,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的家长关照的是生活,看重的是学习,忽视的是他们的心理,压制的是他们的兴趣和情感,也不愿去听他们的心声。长期的情绪压抑,又不去找心理医生,日积月累,有朝一日就必然会爆发。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学生,其逻辑思维日趋稳定、成熟,而辩证思维尚在形成发展中,其活动能量超过了认识水平,正处于对家长的依附急剧向自主转化阶段。

因此,这个阶段的少年学生易对身边家长的“说教”产生逆反心理,相反,他们容易接受家庭外的朋友或同龄人的影响。他们有什么心事,愿意向朋友、同龄人敞开心扉。开展心理咨询是减少少年学生心理压力,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针对青春期学生的这种心理特点,学校应更多地开展心理咨询,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春风化雨式地解决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

第三篇: 学习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

邸瑛琪

2013-04-25 22:46:06   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特征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至今没有界定,作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有组织犯罪在结构上呈现出组织性、层次性、固定性的特征,在行为上呈现出计划性、协调性、智能性、目的多样性及成功率较高的特征,在观念上呈现出价值取向趋同、归属意识、安全感、群体性反社会歪曲形态形成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一)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见解各异,至今没有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2.犯罪集团并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通常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除了犯罪集团之外,犯罪团伙是为犯罪而临时形成的联合体,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组织性。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上述任何一种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为有组织犯罪。4.行为组织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指的犯罪主体的组成特征,而是指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要犯罪行为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不管是否为犯罪组织所为,都应称为有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因素,但片面性也比较明显,对有组织的文字含义的理解多有歧义。所谓“有组织”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二是行为本身的组织性。第一种观点正确揭示了行为主体的组织结构,但忽视了行为本身的组织性内容,因此不能包容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确是有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第二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试图以行为的组织性说明行为主体的组织性,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两个不同质的概念并列也是不准确的。第三种观点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犯罪集团是刑法总则对所有犯罪组织所做的共性规定,反映的是所有犯罪组织的一般特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仅仅是两个具体的犯罪组织。该种观点没有正确揭示三者间的关系。第四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的组织性,但行为的组织性不能代表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将二者混淆同样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两个以上自然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之所以如此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有组织犯罪都表现为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定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也可称为有组织犯罪。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且渐成增长之势,亦应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范围。

  (二)国外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

  1991年,国际刑警组织举行的第一届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任何企业或群体,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连续的,有时是跨国的不法行为”。该定义充分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行为主体组成结构和不法行为的组织性,而且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目的,但是欠缺组织控制机构和暴力手段内容,因此,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将其概念界定为:“任何具体组织的控制机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该定义较之上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首先指出其组织性和对组织的控制机构的形成;
其次,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主观特征及经济特征;
第三,揭示了其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即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国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虽然未必精当和准确,但是从组织结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三个角度揭示有组织犯罪,对我们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和国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相比,其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而不是停留在组织机制的层面上,显得较为全面和有深度。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结构特征

  1.组织性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组织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安排分散的人或事务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
系统配合关系;
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在此研究的组织主要是指严格体现内部层面系统性的集体。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结构上分析,它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组成人员之间具有一种在特定宗旨的支配下形成的联结性,互相之间具有配合关系,从而使其具有了整体的色彩。

  从组织的发育程度上分析,有组织犯罪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表现为犯罪人的简单联合,尚未形成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第二阶段为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成熟阶段,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犯罪集团的特征是:(1)必须是三人以上。(2)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是指其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具有实施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种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解散。第三个阶段是黑社会犯罪阶段,即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阶段。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尚难确定。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具有严格的内部结构系统和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组织。其成员在组织授意下,以暴力、恐吓与贿赂腐蚀等基本手段为后盾,长期稳定地围绕获取非法经济政治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所实施的一切犯罪活动。”[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犯罪的概念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二者之间是同一关系还是异质关系,理论界亦见解分歧。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两个概念不存在质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差距,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必须建立在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基础上,不能单独存在。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性质,但还不具备其全部特征的有组织犯罪。

  从主体构成上分析:犯罪集团、单位、自然人均可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见单位是一种组织,并非单个的自然人。单位犯罪是其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的利益按照单位集体意志所从事的犯罪,是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种整体犯罪。单位犯罪无论从结构形式上还是行为特征上都具备了有组织犯罪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的形式。

  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形成。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独的个人,显然无所谓组织性。因为要安排分散的个人使其行动上相互配合形成系统,只能是两个以上的人才有可能。单个人即便是行为上有计划、有安排,但不能形成与其他人的相互配合,不属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层次性

  层次是指相属的各级机构或同一组织中不同地位的人形成的不同层面。有组织犯罪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犯罪组织之内或犯罪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既有首要分子,也有普通成员。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首要分子是确定犯罪组织的关键。因为犯罪组织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是首要分子实施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组织是被首要分子所领导的,没有首要分子,就没有犯罪组织,也没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由于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掌握的信息最多,享有的权威最高,因此,集团成员以及整个犯罪群体的动机内容,都会在首要分子指导下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个别人物在集团犯罪中的权威越高,特点越明显,他对其他人和整个群体的影响也就越大。首要分子就是犯罪组织中的核心层次,其他成员环绕首要分子,形成第二或第三层次,并与首要分子直接形成隶属关系。研究人员发现人的精神成熟性越高,他的调和程度就越低,因此,在较稳定持久的犯罪组织中,必然呈现出成员水平悬殊,上下等级分明,地位作用差异较大的格局。如果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则难以自行调和统一,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之中,这种层次性尤为明显。黑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系统是“金字塔”形,由上至下一般分为三层:领导核心层,中间层和行动层。领导核心层是整个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大脑中枢,全部是由首要分子组成的。在国外称之为“教父”、“教皇”、“会长”,国内的黑社会组织,则称为“老大”、“帮主”、“头儿”等。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负责黑社会组织的统筹管理,最终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政策和重要内部事务,但一般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中间层一般是由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各分支首领组成,这一层面的犯罪分子,大都是首要分子。中间层享有具体讨论决定组织内部重要事项的权利,其主要职能是传达领导核心的指示,指挥控制行动层的具体活动。行动层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最低层,是由普通成员组成的层面,他们直接受命于中间层的指挥,是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三个层面的隶属关系非常明确,相互之间必须绝对服从,不能逾越。这基本上形成了所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定式。

  3.固定性

  固定性首先指的是犯罪组织的结构体系相对固定。这种组织结构一经形成在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呈现出一个渐次强化扩展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如果不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予以打击,就会迅速地扩展组织,犯罪组织整体性得到加强,犯罪组织产生的影响力扩大,组织成员日益增加,组织结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有的学者对犯罪组织的固定性定义为“固定性的基本含义是以实施多次犯罪为目的的联合体准备长期存在。”显然考虑到了这种以整体形象出现的联合体本身所具有的固定性。

  固定性其次指的是犯罪组织内部层面一旦形成则会在较长时间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内部层面就是犯罪组织的结构形式。所有的犯罪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构成层面,都有领导层与被领导层。非此无以显示整体中的系统。犯罪组织整体性的固定有赖于其内部构成层面的固定。如果组织内部的结构紊乱,矛盾丛生,组织整体则会四分五裂。由于其内部层面是在不断地实施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是靠犯罪实力支撑的,因此就带有某种被其成员认同的合理性。内部层面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可也是其稳定性得以存在的一种内在因素。

  固定性再次指的是犯罪组织或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基本固定。尤其是首要分子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成员的固定是组织固定的首要条件,表现为在某一犯罪组织中其首要分子从该组织形成时起到被打掉为止,其主要成员都是固定不变的。沈阳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浙江温岭以张军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如此,重庆破获以张君为首的犯罪组织也是如此。在犯罪的过程中,其主要成员被打掉或死亡之后还会有新的首要分子产生,而首要分子多从内部产生。

  固定性最后是指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完成多次或不定次数的犯罪的行为模式的固定化。任何一个犯罪集团都有其行为上的某种特征,而其实施犯罪活动时这种行为特征会被顽强地表现出来,形成该犯罪组织所特有的行为模式。如刑法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行为的界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此模式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见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甚至是认定犯罪组织性质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所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的有组织性

  行为的有组织性是指犯罪行为经过领导者进行协调,从而实现最后的犯罪目的的特征。首先表现为领导行为的存在。领导行为是指有组织犯罪都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实施的。我国《刑法》第97条明确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规定,首要分子所实施的行为都是明显具有组织行为特征的。所谓组织行为先指犯罪的倡议,亦称为犯罪的发起。领导者将自己已经固定的犯罪故意的内容,明示其他犯罪分子,在得到响应之后,作为所有犯罪分子主观上相同的犯罪故意,并支配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倡议实质上是犯罪观念的统一化过程,是一种观念上的组织。经过这种观念上的统一,犯罪行为才凝聚成一种合力。所谓组织行为还指犯罪的纠集。犯罪的纠集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主体层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将不具有横向联系的犯罪主体纠集在一起,使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产生共同的犯罪行为,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并形成互助的和互动的关系。在犯罪集团中,则表现为将各个犯罪集团成员纠集在一起布置犯罪计划,使其围绕同一的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第二个是行为层面,指对犯罪行为的合成,将与同一的目的不相干的行为合并,使行为具有同一的指向,将各种分散的行为合拢,聚成一个总的行为。行为的合成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共同特征,将犯罪主体的行为组成合力,经过分工使具有不同性质的行为之间具目的联系。如: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在同一目的下表现为一个合成行为的不同侧面。行为的合成减少了人力上的不必要浪费,提高了行为的效率,降低了犯罪成本。

  其次指行为的有计划性,刑法将此描述为策划。策划本身就是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为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制定犯罪计划、拟订犯罪方案、确定犯罪对象、选择犯罪方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行为属于决策行为。也是组织者对行为的实行者进行具体领导的重要体现。有计划性先是合谋。即犯罪预谋。晋代法律注释家张斐说:“何谓谋:两人相议谓之谋。”张斐仅仅解释了谋的形式,没有揭示谋的内容。谋就是一种讨论、制订完善犯罪计划的活动。通过合谋,犯罪的共同故意形成;
通过合谋,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通过合谋,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得以确定。所以有组织犯罪的预谋内容广泛而丰富,而合谋的主体亦同样是多层面的,既可以表现为领导者之间的合议,也可以表现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合议,还可以表现为被领导者之间对犯罪行为的某一环节、过程的商榷。有计划性再表现为一种决策。这种决策性是对整个犯罪计划的决策和对犯罪计划实施的决策。通过合谋制定完善的犯罪计划被采纳,并决定付诸实施。深层的决策则是在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作出的,根据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行为发展所处的具体环境,犯罪目的的实施程度,决定整个行为的开始、发展、结果以及应变措施。有组织犯罪的计划性决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对象、时间、地点等要素都是即定的。

  再次表现为行为的协调性。刑法将首要分子对犯罪行为的协调性描述为指挥。有组织犯罪都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进行活动。指挥行为是指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对犯罪者和犯罪行为进行具体的部署、调度和指点的行为。指挥行为直接作用于实行行为,向实行犯发出指令,使实行行为在首要分子的调度和支配下顺利实施,并形成对实行行为的直接制约。所以指挥有两个具体的内容:一是对实现的犯罪行为进行协调,对行为主体的人力投入,行为发展方向,行为扩展范围以及行为主体间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分工进行协调。但是要将首要分子的指挥行为和单纯的组织犯罪实施指挥行为加以区别。首要分子的指挥行为既包括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指挥,也包括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现场指挥,因此这种指挥行为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组织犯罪的指挥行为仅仅表现为通过其协调使犯罪行为系统化、犯罪主体组织化,并不参与某种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实行行为。二是对各行为主体主观故意的联络。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通过联络行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所有有组织犯罪的故意都是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需要各行为主体间的意思联络。这种联络可以是各行为主体自行进行的主观的意思沟通,也可以是通过首要分子有目的的协调行为,使各个行为主体的犯罪故意相互串联,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指挥也包括促使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

  2.行为的智能化趋向

  1992年发生在河南开封的“9 · 18”文物盗窃案,1999年河南灵宝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彭妙计等人为首实施的系列杀人抢劫案,2000年12月河南郑州市发生的张书海等人实施的系列抢劫银行案,四川警方侦破的张君为首的系列杀人抢劫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反侦查策略越来越高,犯罪的计划越来越周密,智能化趋向越来越明显。警方显然是面对一群训练有素、掌握某些犯罪规律和犯罪技巧的智能化犯罪分子。厦门远华走私案中,从走私物品的境外组织货源、运输、到港、报关、接货、收钱、洗钱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体现了高度的管理水平和组织程度,同时体现了高度的智能化水平。有组织犯罪的这种智力化趋向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组织犯罪有充沛的人力资源,具有较高智能的人在有组织的犯罪中均居于核心地位。“9·18”文物盗窃案中的刘农军是如此,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是如此,郑州12·8抢劫案中张书海亦是如此。有组织犯罪多是三人以上的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组织中聚集了不少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的人,利用这些人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无疑会使犯罪行为具有智力化的色彩。二是有组织犯罪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作为智力犯罪实施的组织保障。有组织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同的层次之间具有依属关系,这种依属关系对于贯彻核心层的犯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有组织犯罪的主观意志正是通过这些不同层次形成的组织框架得到贯彻。厦门远华公司设有各种科室,严谨的经过周密计划的走私犯罪行为就是通过各种业务科室的职业性活动得以实现的。三是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犯罪的实施。如果没有丰厚的物质基础的支持,犯罪的策划、犯罪的实施缺乏物资手段,犯罪的智力化水平就会显著降低。实际上,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析可以看出一种比例关系,有组织犯罪的物资基础越丰厚,物质手段越充足,其行为中蕴含的智力化程度就越高。

  有组织犯罪的智能化趋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计划日渐趋于周密完善。犯罪是有成本的,要降低成本,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行为模式,而犯罪集团正是在这样的模式之下去策划犯罪行为的。一般情况下,犯罪计划越周密越完善,其投人就会越小,而获得的收益就会越大。郑州张书海等人实施的抢劫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较长时间的采点、观察,掌握了犯罪对象的规律,制定了进人银行的路线、时间,使用炸药炸开防弹设施,取得巨额款项之后,按预定的路线悄然地安全离去,仅费几枚炸弹的成本取得了数百万元的巨大效益,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效益不能不说是智力犯罪的结果。

  高科技犯罪手段日渐突出,运用先进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物质工具进行犯罪已渐成发展之势。以上所举的几个案例,无一不使用先进的通讯联络工具,犯罪指令传达的时间单位越来越小,使用先进的交通工具进入犯罪现场和退出犯罪现场的时间越来越短,犯罪时间的缩短为犯罪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利用有效信息进行指挥、决策犯罪,电脑已日渐进人犯罪之中,成为犯罪分子获取犯罪信息的重要载体。

  犯罪分子的整体素质日渐提高,过去那种不学无术的低层的犯罪分子不能担当起大的犯罪任务,犯罪的目标定得越高,要求犯罪分子的素质越高,而且现在犯罪亦非昔日的简单的个体性犯罪所能比拟,有的犯罪则必须要犯罪分子的整体配合。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高素质的犯罪人将逐渐替代低素质的犯罪人。

  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反侦察的经验越来越丰富,犯罪分子素质的提高,犯罪手段的日益高科技化,必将使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察能力。

  3.行为目的多样性

  有组织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其次是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但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以经济目的为主要目的。行为的经济目的有几个层面的含义。其表层层面表现为有组织犯罪行为对经济利益的直接追求,犯罪行为是获取经济利益的主源手段,因果关系明显,可见度高。如盗窃、诈骗、抢劫,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通过诈骗直接取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1995年10月湖北省公安机关破获了一重大诈骗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注册成立的“合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掩护,以制造假文书的手段进行大规模的诈骗活动,骗取人民币一亿多元。2000年发生在成都、兰州的非法证券公司摸拟股市进行的诈骗活动金额亦在数千万元之上。远华犯罪集团的走私犯罪数额在500亿以上,偷逃关税达300亿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中心目的。

  经济目的性的第二层面是:表象的可见度较高的犯罪方式,逐渐被秘密地潜藏于社会深层的,以合法身份和职业做掩护的形式所替代,犯罪组织将更多地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身份出现,犯罪活动逐渐向合法经营领域渗透。如建筑行业、批发行业、股票市场和内外贸易行业、服务行业、运输行业等等。但是在渗透到某项合法行业之后,则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垄断,谋取暴利。江苏省常熟市1997年破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三年多的时间里长期垄断常熟至安徽阜阳一线货运业及阜阳市的托运市场。其垄断性的经营收人每年达100万元。为了恐吓报复竞争对手,该组织先后两次在两辆运输车上放置爆炸装置,导致其中一辆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浙江温州市许海鸥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大肆实施各种犯罪的同时,先后成立了货物托运部、参茸滋补品商行、烟草公司、养鱼场、井港公司等企业,该组织首领许海鸥亲任董事长。他们利用非法手段经营上述企业,每月最多可获利数十万元。

  经济目的性的最深层面的表现是犯罪资本的积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不再用于挥霍,而是转化为谋取更大利益的资本投入经济运行之中,然后再从事更高利润的犯罪行业,以减轻犯罪的高可见度、高风险和暴力程度,增强生存能力,改善生存环境。一方面直接投资到合法经营的企业中,通过合法经营产生的利润,抵蚀资本的最初犯罪形态,以备发展和不时之需。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改善生存环境的投资。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犯罪所获经济利益大小直接影响了犯罪分子的生存状态。所获的经济利益越大,就愈能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去寻求保护。而且保护层面的档次越高,投入的资本也就越大,但其带来的保护力度也就越大。反之,如果所获的经济利益较小,没有更多的资本去进行这种保护性投资,其生存状况就相对恶劣。

  4.犯罪行为的成功率较高

  有组织犯罪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选择的往往是实施犯罪的最佳时间、最佳地点、最易成功的对象,最佳的行动方式还包括撤离现场的最佳路线、交通工具等。而且犯罪的实施、协调、指挥体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有组织犯罪分子注重计划性的同时注重犯罪信息的收集、分析,而且所有的决策都是在对犯罪信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之后产生的。叶高峰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说:“犯罪组织实际上是将单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通过集体决策,精密分工,技能互补,心理互动等环节进行分解,从而有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种犯罪的犯罪模式。”

  有组织犯罪有较充足的人力资源,可以汇集具有各种犯罪技术和经验的人才,从人力上为犯罪行为的完成提供了保障。有组织犯罪是必要共犯,均为三个以上的犯罪分子所为,因此其集合的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犯罪力量较大。储槐植先生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写道“美国将有组织犯罪视为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这种群体联合了许许多多犯罪人,内部有严格纪律,拥有现代化犯罪手段,长时间地从事犯罪活动。”他注意到了有组织犯罪的充沛的人力资源,以及这种资源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表现出的较单个人犯罪远为强大的合力。犯罪组织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社会实体,可以吸引许多有犯罪特长的犯罪分子加入其中成为骨干,使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经验程度迅速提高,从而使犯罪质量迅速提高,保证了犯罪行为的高成功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犯罪组织在生产罪行的同时,也生产了具有较高犯罪素质的犯罪者。在犯罪群体中可能出现精于策划富有组织能力的指挥者,文化程度很高精通高新技术的专门技能人物,守口如瓶、精打细算的财务管理者,凶狠毒辣杀人不眨眼的职业杀手。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对坚实的经济基础,可以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现代化的手段、交通工具,增加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有的犯罪组织将一些犯罪利润转化为犯罪资本,直接投资到犯罪之中,以积聚犯罪能量,提高自身保护能力,保证犯罪的高成功率。如海南“东方黑帮”刘进荣等人利用犯罪所得的几十万元资财,从中越边境购买军用手枪、微型冲锋枪、军用手雷及一大批交通、通讯设备,把犯罪组织武装成一流的地下武装,实施犯罪活动与警方抗衡。

  (三)有组织犯罪的观念特征

  1.价值取向的趋同性

  趋同性起着一种心理联合的作用,形成犯罪组织内的主观上的聚合力。有下列几个层次:首先是价值取向的趋同。有组织犯罪是由行为主体在空间和时间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构建起来的,犯罪组织内部的价值观念必然取得每一个主体的认可,所有在同一犯罪组织中的行为主体都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价值评价。对于自己行为的意义,对社会产生的作用以及社会对这种行为反映的认识基本一致。这使得每一个人实施犯罪时会得到同一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的实施者的每个个体之间一致的认可。每个个体的犯罪行为都从组织内的其他个体那里得到主观上认同的评价,评价的总和形成组织内活动主体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整体价值趋向一致的情况下,与价值趋向相同的个体就自然依属于整体的活动,所以这种价值取向的趋同实际上是一种强有力的心理吸引。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有强烈的自我表现欲,关键是自我表现的行为标准是否合乎社会的要求。如果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悖,他就会寻求承认自己这种表现欲的空间和主体。一旦这种空间和主体作为现实的存在并对这种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欲给予肯定和认可,就形成心理上的共鸣。使之产生强烈的归属心理。因为只有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他的反社会性的自我表现才能得到承认,才能有评价的标准和等级。

  其次是情绪上的趋同。它是指犯罪组织内部或有组织犯罪的每个成员其愤怒、畏惧、怨恨、热爱的具体指向相同或一致,情绪外化为行为的模式趋同或一致,这就是行为主体之间情绪上的共认现象,亦即构成各个行为主体情绪产生、变化、外化的内容与原因都保持在相同的层面上。引起一个活动主体情绪上变化的原因,同样可以引起其他主体情绪上的变化,该主体愤怒、怨恨、热爱的具体对象同样是其他主体体验愤怒和热爱情绪的对象。情绪转变为行为的积极反映外化为反社会性行为时,这种反映模式对于行为场的每一个活动主体都相同。

  2.归属意识和安全感

  归属意识是人的一种生存本能。为了将自己的能量发挥到最大值,同时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必须依属一定的群体,借助群体的力量去达到目的,归属意识也是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安全感的需要而产生的。单个的行为主体的生存风险较之于一个群体就大得多,因此,在社会中人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依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均是被社会抛弃或者有着共同兴趣而抱成一团寻求支持的人组成的,体现了人类群体性的本能特点,归属合群需求是犯罪组织成员的一种基本需求。犯罪群体为行为个体提供自尊的来源,一种一致的世界观的有效性,以及使反社会行为适当的合理化的心理认同和慰籍。犯罪成员之间对群体产生依附性的归属感,群体对他们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极容易趋向于极端的团结,从而使犯罪群体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行为中心。在这个中心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有了可以依托的群体力量产生一种歪曲的自豪感:以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而自豪,以这个群体拥有较强的反社会力量而自豪,甚至以这个群体实施的反社会行为的业绩而自豪。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在这个群体中找到适合自己能力的地位,个人有限的能力也因为借助于群体的能力而成倍的扩展。归属意识可以说是任何犯罪组织或有组织犯罪行为者都具备的一种主观心态,是犯罪群体得以形成的凝聚剂,没有归属意识就没有犯罪群体,也就没有犯罪组织和有组织犯罪。安全感实际上是促使归属意识产生的一种内心动力和社会需要。就内心动力而言,安全感是一种主观意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犯罪的心理结构作动态分析,认为犯罪心理主要有十种成分构成,被放在第一位的心理因素是犯罪人的需要,而在这种需要中安全需要是位列第二位的因素。安全感的产生来源于社会需要。安全感和社会的整个文明程度呈比例关系:社会文明越高(指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安全感越淡薄,反之亦然。安全感和行为人内心的反社会倾向亦成比例关系:行为人的反社会倾向越大,其安全意识就越重,越需要一种外在的保护力量。从此分析,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都具有异常强烈的安全意识,这实际上是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决定必须具备的自我保护,逃避打击的生存意识。

  安全感虽然是一种主观形态的意识,但实现安全感的手段则是一种客观化的行为过程。行为人通过归属某一个群体,借助这个群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化减风险,而能使其产生归属意识的群体则必须是能对其提供可靠保护的群体,任何犯罪组织都有双重功能:对外组织实施犯罪行为,对内则形成保护其成员的社会力量的凝聚体。所以不加人这个组织,就不可能得到这个群体力量的保护。归属意识就是在这种生存需要的情况下产生外化为具体的归属行为的,归属某一群体是满足安全感的社会需要。安全感和归属意识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明显,安全感(安全需要)作为一种由社会需要产生的内心动力促使归属意识的产生,而归属意识则决定了个别的反社会倾向严重的人寻求一种社会群体来满足这种安全感。

  3.群体性的反社会歪曲形态的形成

  反社会性是推动个人进行危害社会行为的潜在心理倾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个人只有产生并且在反社会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具体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反社会性的群体,组成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较强烈的反社会性,而且犯罪组织内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场所,在这个特定的空间中,反社会性得到承认,反社会程度日渐提高,犯罪组织为培养其个体成员的反社会性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在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由于他们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思想、需求、价值观、人生观,情绪认识和控制能力,形成相互间的心理共鸣,从而有意无意地感知相互间的团结,“亲群”等犯罪情况,达成一致的反社会性或群体人格。一旦个体的意向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个体会产生依赖群体的力量感,个体受到群体施加的种种影响,放弃个人在原先的社会化中已形成的一些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并在群体内部压力和社会外部压力下被诱导学习适应群体所需要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一切以群体利益为中心,自我中心性减弱,对群体的规范和意志表示屈从,群体意识融入个体自我意识之中,二者形成高度统一,产生群体情绪情感,总体上呈现一致的利益倾向,群体的反社会性形成。

  反社会性作为一种潜在的心理倾向,其一旦形成就会比较长时间存在于个人的心理之中,构成个人人格的一部分。反社会性的构成成份包括:不良和不现实需要,偏颇的价值观,消极的人生观,不恰当的认识倾向,自我控制能力缺定,自我评价失衡,情绪不稳定,自我中心性等。一般而言,反社会性形成的时间过程越长,就越牢固,越不容易改变。反社会性作为一种心理倾向,虽然是心理因素对客观社会现象进行反映的结果,但是,心理对可观现实的反映过程却具有主动性,而对同样的客观现实,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心理状态下,也会对同一事物或现象作出不同的反映。因此,人的心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客观现实作用于个人,使个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内容,个人也因生理素质等不同而对客观现实进行有选择的反映。所以,反社会性就是个人在自己已有的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对客观现实能动反映的结果。已经形成的反社会性,会进一步制约个人心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并赞同其反社会性相符合的客观现实,进入群体的反社会性之中。



  【注释】

  [1]叶高峰.集团犯罪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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