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菁选3篇(完整)

时间:2023-03-18 12: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1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菁选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菁选3篇(完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1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 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 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 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 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 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 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 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 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 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 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 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 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 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 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优惠政策的筹划

  1.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 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 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2.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 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 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 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 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 惠政策,合理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2

  一、亏损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可节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一些存在亏损子公司的文化集团,可以通过工商变更,撤消下属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其变更为分公司,从而汇总缴纳所得税,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1」某出版公司2012年总部利润为100万元,下属A公司盈利20万元,B公司盈利30万元,C公司亏损40万元。如果上述公司都是独立法人, 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则应纳所得税总额为37.5万元[(100+20+30)×25%],如果我们将下属的A,B,C公司撤消法人资格,变更为分公司, 从而汇总缴纳所得税,则应纳所得税总额为27.5万元[(100+20+30-40)×25%],减少税负10万元。

  二、自行策划宣传内容省钱又节税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文化单位的部分宣传可以自行策划实施,有效降低成本。

  「案例2」某演艺公司2012年销售收入1 000万元,8月为宣传某音乐剧,拟进行一系列前期推广活动。方案一是演艺公司自己策划实施,大致费用140万元。方案二是全权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设计, 需要费用2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50万元。方案一的费用支出140万元可在税前全部扣除,可抵税35万元。方案二的费用支出只有 150万元可税前扣除,抵税37.5万元。从抵税效果看,方案二可以多抵税2.5万元,但从现金流出量看,方案一可以减少现金流出60万元。所以,在不影 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方案一通过自身策划、设计进行产品宣传应是比较好的选择。

  三、充分利用可全额扣除的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只要能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真实性、与经营活动有关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都不受比例的限制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因此,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将会务费、差旅 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

  「案例3」某图书发行公司2012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发生会务费、差旅费、董事费共计100万元(其中20万元会务费的相关凭证保存不全),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凭证不全的20万 元会务费只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无法全额扣除,而该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5万元(1 000×5‰)。超过的25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此项超支费用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25×25%)。如果企业保存20万元会 务费完整合法的凭证,详细的会议签到表和会议文件,同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中4万元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则当年业务招 待费为6万元,不得扣除部分为2.4万元[6×(1-60%)],此项超支费用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6万元(2.4×25%)。可以少缴所得税5.65万 元。

  四、赞助支出转换为广告宣传费可节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将赞助支出转换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现节税的目标。

  「案例4」 某娱乐网站2012年营业收入为800万元,向电视台提供印有企业标记的服装共500套,公允价值100万元,当时作为赞助支出核算,无法税前列支。而如 果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处理,首先无论界定为赞助还是业务宣传,都按视同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总支出为117万元(100×1.17)。业务宣 传费扣除限额为120万元(800×15%),可以全额抵扣,所以可以节约所得税29.25万元(117×25%)。

  五、灵活实施公益性捐赠可节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达到限额,可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捐赠或将一个捐赠分成几次进行。

  「案例5」 某传媒公司2012年准备向慈善基金会捐赠1 000万元用于资助困难家庭学生。假定当年利润总额5 000万元,则当年可扣除额度为600万元 (5 000×12%)。如果将捐赠分2次完成,每次各捐赠500万元,则都在限额内,可全额扣除,节税100万元(400×25%)。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3

  一、充分列支已经核定的准备金

  财产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为防备风险,公司一般都提取准备金。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有些是估算成本,所以准备金一般无法准确计算,这使得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列支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来分担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

  由于财产保险承保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收取保费的时间可能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的计算年度是从收取保费之日起到次年对应日,但根据财务和税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这就导致了财产保险年度和会计、税收核算年度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年终会计结账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费收入虽然已经全部被确认了,但是实际上还有一部分保险责任并没有到期。对于这个问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来分担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常用的主要有三种: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因为未到期准备金可以税前全额扣除,所以筹划原理也就是只要比较一下三种方法下计提的准备金大小,哪一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更多,那么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多,从而节约企业所得税款。因为可以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等于保费收入乘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如果越大,那么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就越多,企业所得税就越少,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说就越有利。

  再如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理赔费用三个部分。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通常的评估方法有两种:逐案估算方法和使用统计方法估算。由于这两种方法各有一定的优缺点,所以这两种方法在实务当中都有采用,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估算结果较大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列支未决赔款准备金费用,从而节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准备金的提取也不是无限度的提取,应视国家的法律规定、财产保险集团公司的财务规定、集团战略安排等因素而定。

  二、做好费用的区分工作,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随着行业的竞争,作为提供服务的行业,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更好的服务和回馈客户,对赞助支出和广告宣传极其注重。比如制作节日小礼品、户外广告等费用都是作为公司的日常费用列支。然而,2008年新税法规定与经营有关的广告宣传费允许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而企业发生的各种与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客观原因,稍不注意,两者往往相互混淆。从税收筹划角度讲,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应注意严格区分业务赞助费与广告宣传费,千万不能把广告宣传费当成业务赞助费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广告业务宣传时,必须从相关广告媒体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费发票,使经营性的广告支出与非经营性的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开来,以达到费用抵扣的目的,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此外,2008年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新税法对公司的会议费支出并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在会前、会中和会后所产生的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会议用品、会议纪念册等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该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因为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议事务和业务招待比较频繁,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准确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切勿将会议费中的参会人员食宿费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从而增大了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导致业务招待费超标使用,致使超标部分无法在税前抵扣。同时财务预算人员在日常预算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争取享受最高限额抵扣。并且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性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确保会议费全额据实列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例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现有职工120人。2009年终报表反映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15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其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一一漳州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核,企业按营业收入0.5%的比例列支10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5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代理人员向企业财务咨询情况后,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一笔8万元展览费可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原因在于。企业参加保险行业业务拓展博览会展销时,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按照企业的账务处理,这项费用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属于限额扣除项目。经该财险公司与展览会组织机构协商,特有关凭证补齐后。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进行了调帐处理。最后公司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记入了销售费用。一笔8万元的费用,按25%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12500元的税收成本。

  三、实行薪酬改革制度,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政策

  员工薪酬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员工薪酬支出按新税法规定的可以全额扣除,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随意列支,而是要参照同行业的“合理支出”。但是仅凭这种方法还是无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实际上,财产保险公司员工构成比较复杂,有多种编制的人员。在公司司机、保安和临时性员工等人员的聘用上,如果能采取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该部分人员编制归属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只需要支付用工费用、则该部分员工工资则不按职工薪酬计算,而按公司费用处理。而且该费用按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样,财产保险公司在实现用工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在企业所得税筹划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另外,为了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政策,财产保险公司还要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2008新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外)。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筹划中,为最大限度实现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单独设账核算。从而严格按最高标准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尽量避免多提或者少提导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调整;另外,会计核算人员也要注意在工会经费的计提中应该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同时不要超标发放、拨缴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否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超标部分都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补缴税收。

  四、社会捐赠中的税收筹划

  2008年新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金融、保险企业来说,其用于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为1.5%.虽然比例较小,但是如果捐赠的基数够大,这也是公司一笔不小的收益。公司如果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则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则应当提供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否则将无法取得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重视捐赠活动税收筹划管理,从会计基础工作上做到以下几点:①捐赠的机构一定要选择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者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以此来确保捐赠支出依法得到扣除;②公司如果有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在公允价值方面一定要取得有关凭据,以便能提供注明其公允价值的证明,从而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③注意公司的捐赠扣除限额,特别是在捐赠支出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期分次捐赠,事先设计好各年捐赠支出,从而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

  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9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为了回报社会及奉献爱心,决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30万元。在捐赠总额不变时,有下列2种捐赠方式选择:①纳税人不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做公益、救济性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②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属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第①种情况,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第②种情况,其捐赠支出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500-500×1.5%]×25%=123.12万元。节税

  18800元。可见,企业以第②种情况捐赠,现金流出最少,获得利益最多。

  五、充分利用税收条款和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自己投保,以减少自身风险,同时减少企业收入,以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了亏损弥补政策,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组成形式的企业。目前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随着竞争环境的日益恶化,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在亏损,这时候充分利用这条政策,可以为公司减少不少企业所得税。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已经两年,公司第一年亏损20万元,第二年亏损15万元,第三年预计将盈利50万元。公司经过筹划,决定当年购置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查勘车等),预计使用4年(不考虑残值)。这样,当年折旧额为25万元,可冲减企业当年获利收入25万元,加上企业前两年的35万元亏损,企业当年由盈利50万元转为亏损10万元。这样,财产保险公司就递延了获利年度,为其带来了一定的税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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