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3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1-06 16:5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1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3篇(范例推荐)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二)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二)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九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二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三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3

  第五十一条 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上述融资监控指标为“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

  第五十二条 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余量降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推荐访问:实施细则 交易所 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3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1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