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11-20 08:40:08 来源:网友投稿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8篇)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8篇)

篇一: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校验的参考依据之一。第五条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5分、季度累计达到10分、年度累计达到40分者,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0分、季度累计达到20分、年度累计达到6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5分、季度累计达到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者,给予缓期校验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20分、季度累计达到60分、年度累计达到100分者,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有监督管理和记分的权力,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一)在医疗行为中,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供血液或血液制品;(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使用伪劣、过期、失效和假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四)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遣、统一管理或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六)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者,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八)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合格证书医疗器材;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材;

  (九)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特殊临床诊疗项目(器官移植、介入手术、试管婴儿等)和新技术、专项技术;(十)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注册等事项擅自开业的;(十一)在暂缓校验期内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然开展门诊的诊疗服务;(十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十三)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十五)医院院务公开内容严重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十六)发生严重不良影响医德医风事件的;(十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5次,或造成患方长期上访或缠访的。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8分:(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完全责任;(二)以雇佣“医托”等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五)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六)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七)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含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医学生独立从事医疗工作);(八)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校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十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十三)医院院务公开内容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十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3次;(十五)发生不良影响医德医风事件的,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者;(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地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三)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医师、外籍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五)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除外);(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的;(八)冒用、买卖、出借或者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九)无故不参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十)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疗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十一)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十二)未按照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十三)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信息等进行公开;(十五)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十六)违反抗生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制;(十七)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健康咨询、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十八)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撤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十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二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能妥善处理,在同一级政府部门或信访部门累计上访超过2次。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发生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使用核定名称,或者擅自变更业务科室名称;(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照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六)未按规定组织外出会诊或者对外出会诊疏于管理的;(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八)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九)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十)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的;(十一)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十二)未按规定在新、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所在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十三)未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及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行为;(十四)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第三章记分管理

  第十一条本省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积分。第十二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当每年两次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安全就医。省卫生厅网站将在医政管理栏目及时公布有关医疗机构不良积分情况。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应当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通知书》应当载明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其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校验依据存档。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行为日常监督档案。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超过10分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24分时,登记机关及时将该机构的积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有人事处分权的主管机关,并建议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十、医务科应加强对各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将其作为科室综合目标考核、业务查房和病例评分的重要内容之一。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分级管理规范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规范医院、科室、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结合医院分级管理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分为四级:(一)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三)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四)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二、手术医师分级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二级及二级以上手术必须有两名以上本院医师参加。一、二级手术应有术前小结,三级及以上手术应有术前讨论。(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四)主任医师1、主任医师: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2、资深主任医师: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

  二级手术。(三)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八)资深主任医师:主持四级手术,经主管部门批准主持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九)对资格准入技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十)新聘任各级医师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一定例数的手术,或由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十一)任何级别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所受聘医院的手术权限。四、手术科室分级。依据专科医师水平及人员数量分类分级。(一)从事所有级别手术科室:具备本专业1名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医疗梯队。(二)从事三级以下手术科室:具备本专业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医疗梯队。(三)从事二级以下手术科室:具备本专业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及相应医疗梯队。(四)新增设的手术科室:需经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考核达标后确定为相应级别手术科室。五、手术审批权限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手术通知单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麻醉科、供应室、医务科。医务科定期核查。(一)常规手术1、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已进行电脑管理手术通知单的医院需规定相应的签字手续,下同),首次开展的报医务科备案。重大疑难、毁损和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重大疑难手术审批表》《毁损、特殊手术审批记录表》,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2、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3、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报批手术通知单。4、一级手术:科主任审批,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可签发手术通知单。(二)资格准入技术资格准入技术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已取得相应类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支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任何级别的资格准入手术均由业务院长签发手术通知单。(三)高度风险手术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审批。(四)急诊手术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权限级别内时,请示科主任同意后,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持抢救手术。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五)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审批。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由医院上报市卫生局审批。(六)外出会诊手术本院医师受邀请到下级医院指导手术,必须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按本规范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六、罚责1、我院各级医生在临床工作中必须遵照本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主刀医生仅施行本级规定范围内的手术,特殊紧急情况下,主刀医生施行超级别抢救手术时,可电话或委托他人通知相关的上级医生到场参加指导。2、科室安排手术时要按照本科手术分级规定妥善安排主刀医生,三级及以上手术必须经科室集体讨论方可安排。3、没有遵照本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擅自越级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手术当事人全部承担,并停手术三个月,扣除科室效益工资1000元、当事人各记重度缺陷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1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一起,予以停手术1个月,扣科室绩效工资400元,所有当事人记重度缺陷。4、本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分级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逐渐完善。附则: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与本管理规范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各专业手术分级目录各专业手术分级目录一、普外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阑尾切除术2、疝修补术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4、痔核切除、肛旁脓肿切开引流术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6、清创缝合术7、静脉切开术二级手术: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2、小肠切除术3、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4、胃肠造瘘术5、胃肠穿孔修补术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7、单纯胆囊切除术8、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术9、PTC及PTCD技术三级手术:1、四级手术以外的肝、胆、胰的各种手术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3、肝脾损伤的处理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肠切除术5、结肠癌根治术6、改良根治性乳癌切除术7、胸、腹联合损伤的救治手术8、复杂环状痔切除术9、复杂高位肛瘘切除术10、简单的腹腔镜诊疗手术(胆囊或阑尾切除)、结肠造瘘术、胆囊造瘘术四级手术:1、胆道癌根治术,复杂的胆道再次手术2、肝脏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及左、右肝叶切除术3、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4、新开展的各种手术5、门静脉高压的各级分流术及断流术二、骨科手术分级

  一级手术1、关节脱位手法复位2、关节腔切开引流术3、骨牵引术4、常见骨折手法复位术5、植皮术6、筋膜间隙综合症切开减压术7、截指(趾)术二级手术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长术2、腱鞘囊肿切除术3、拇指外翻矫形术4、四肢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5、四肢骨折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6、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清除术7、截肢(指、趾)术8、关节融合术9、三翼钉固定、拔钉术10、骨疣切除术11、良性骨肿瘤刮除植骨术12、腘窝囊肿切除术三级手术1、先天性髋脱位手术2、骨盆骨折手术复位内固定术3、髋臼骨折复位内固定术4、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5、骨关节肿瘤切除术6、断肢(指、趾)再植术7、脊柱后路椎板减压及椎弓根内固定的应用8、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9、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10、胸椎管狭窄减压术11、B超引导下的穿刺活检12、四肢骨折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13、周围神经损伤(缺损)的修补术14、关节镜手术四级手术1、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及返修术(膝、髋)2、特殊部位骨关节巨大肿瘤切除术3、臂丛神经损伤修复术4、脊柱前路手术(颈)5、上颈椎后路手术三、神经外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各种轻度头皮外伤清创术2、头皮及颅骨肿瘤切除术二级手术:1、各种复杂头皮外伤清创术2、各种头皮肿瘤切除术3、各种外生骨疣切除术4、开放性颅脑外伤清创术5、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6、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术7、椎板切除减压术、8、脑脓肿引流手术9、脑室穿刺引流术10、脑室—腹腔分流术11、大脑半球肿瘤手术三级手术:1、脑脓肿切除手术2、椎管内外手术3、颅骨病变切除术4、各类经颅骨钻孔、引流、抽吸手术5、全脑血管造影术四级手术1、小脑肿瘤切除术2、新开展的部分手术四、泌尿外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单纯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2、膀胱穿刺造瘘术3、睾丸鞘膜翻转术

  4、睾丸—附睾切除术5、尿道扩张术二级手术1、单纯肾切除肾造瘘术2、输尿管吻合术3、经直肠前列腺活检术4、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5、膀胱部分切除术、修补术6、交通性鞘膜积液高位结扎术7、睾丸下降固定术8、输尿管镜检查术三级手术1、较复杂的肾脏手术如:根治性肾切除术、肾部分切除术、复杂性肾结石手术2、肠管代输尿管手术3、膀胱扩大手术4、泌尿系造瘘的修补、成形手术5、前列腺摘除术6、经腹腔镜手术7、经皮肾镜手术8、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9、肾上腺切除术10、输精管吻合术11、体外震波碎石疗法12、阴囊阴茎手术四级手术1、各种复杂巨大的肾上腺手术2、腹膜后淋巴清扫术3、全膀胱切除+肠道尿流分流手术4、复杂尿路修补术5、肾癌根治术6、前列腺癌根治术7、经膀胱镜复杂性手术五、胸外肿瘤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胸壁伤口清创缝合术2、胸腔穿刺术3、胸腔闭式引流术4、体表肿瘤摘除术二级手术:1、胸壁软组织良性肿瘤切除术2、血气胸开胸探查术3、脓胸开放引流术4、胸壁结核病灶清除术5、贲门括约肌切开成形术6、贲门食管下段肿瘤切除术7、肺大泡切除术8、肺楔形切除术9、食管憩室切除术10、食管平滑肌瘤切除术11、单纯乳腺肿块切除术三级手术1、心包部分切除术2、动脉导管未闭手术3、胸膜切除术4、心包开窗引流术5、肺破裂修补术6、全肺及肺叶切除术7、纵隔肿瘤切除术8、胸廓成形术9、食管癌根治术10、除四级以外的胸腔探查术11、膈肌破裂修补术12、心脏破裂修补术13、结肠癌根治术14、改良根治性乳癌切除术15、胃及十二指肠手术16、胸腹联合损伤救治术17、直肠癌根治术四级手术:1、复杂食管癌切除术2、全胸膜全肺切除术3、复杂胰腺癌根治术4、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5、甲状旁腺肿瘤切除术六、妇产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宫颈活检2、上环、取环、人流术、药流3、抬头吸引术

  4、人工剥离胎盘术5、臀位牵引术6、前庭腺脓肿切开引流术7、处女膜切开术8、二度以下会阴裂伤缝合术9、会阴侧切缝合术10、宫颈炎的各种物理治疗(电、激光、微波、冷冻等)11、输卵管通液粘查术12、诊断性刮宫术13、巴氏腺囊肿切开术二级手术:1、子宫全切术2、子宫肌瘤剜除术3、古典式刨宫产术、子宫下段刨宫产4、宫外孕手术5、二度会阴裂伤缝合术6、有异常的人流取环术7、附件切除术8、前庭大腺囊肿手术9、无痛人流10、中期妊娠引产术11、异常驻环位的取环术12、输卵管造型术三级手术:1、复杂子宫全切术2、单纯性外阴切除术3、碎胎术、穿颅术4、阴道成形术5、阔韧带内肿瘤手术6、三度会阴裂伤缝合术7、宫腔镜技术的应用8、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手术9、子宫肌瘤剔除术10、附件全切术11、产后阴道大血肿切开缝合术四级手术:1、子宫体癌根治术2、腹腔镜诊断与经宫腹腔镜手术3、各种难产的复杂手术4、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5、宫颈癌根治术6、阴道内子宫切除术7、有严重合并症的产科及妇产科各种手术七、口腔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普通牙拨除术2、阻生牙拨除术3、舌系带修整术4、牙再植术5、牙移植术6、牙槽嵴增高术7、牙槽骨修整术8、颌骨囊肿摘除术(1-3个牙位)9、牙外伤结扎固定术10、颌骨单纯性骨折颌间固定术11、口内口外脓肿切开创流术12、口腔颌面部软组织清创术(小)二级手术:1、颌骨良性病变切除术或刮治术2、腮裂囊肿切除术3、甲状舌管囊肿切除术4、颌下腺切除术5、舌下腺切除术6、口腔颌面部软组织清创术(大)7、各类颌骨骨折复位固定术8、上颌窦瘘修补术9、上颌窦开窗异物取出术10、疑难阻生牙拨除术11、心电监护拨牙术12、一般美容整形手术13、牙种植术三级手术:1、腮腺浅叶切除面神经解剖书2、腮腺全切术3、下颌关节成形术4、上颌骨次全切除术5、下颌骨全切及部分切除术6、唇裂修补术7、腭裂修补术8、唇裂Ⅱ期修复术9、复杂的美容整形术10、复杂面裂畸形整复术11、冠状切口颌面骨复位内固定术

  四级手术:1、巨大良性肿瘤切除术2、正颌外科手术3、上颌骨全切及扩大切除4、口腔颌面部严重外伤危机生命的手术抢救八、眼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单纯鹿肉切除术2、眼睑内翻矫正术3、眼球摘除术4、麦粒肿切开术5、霰粒肿刮除术6、泪囊摘除术7、结膜瓣遮盖术8、角巩膜穿通伤缝合术9、眼球内容物剜除术10、眼睑、球结膜色素痣切除术11、眼睑外伤缝合术12、球结膜环切、新生血管烧灼术13、双重睑手术14、眼袋成形术15、白内障冷冻摘除术16、光学虹膜切除术17、绝对期青光眼减压术18、睫状体冷凝术19、角膜球结膜异物剔除术20、泪道冲洗术21、睑结膜结石剔除术22、球结膜下球后注射术二级手术1、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2、青光眼小梁切除术3、眼睑植皮术4、上睑下垂矫正术5、共同性斜射矫正术6、前段眼内磁性异物摘除术7、鼻腔内囊吻合术8、眼睑外翻矫正术9、先天性白内障、外伤性白内障手术10、内眦赘皮成形术11、羊膜移植术12、泪腺、眼睑、肿瘤摘除术13、复发性胬肉切除术14、前房穿刺术15、眼内异物取出术九、耳鼻喉科手术分级一级手术:1、上颌窦穿刺术2、鼓膜穿刺与切开术3、扁桃体脓肿切开引流术4、鼻甲封闭、激光、微波治疗5、咽后脓肿切开引流术二级手术:1、上颌窦癌根治术2、气管切开术3、扁桃体摘除(挤切)术4、腺样体刮除术5、鼻息肉切除术6、喉显微手术7、中下鼻甲部分切除术8、鼻中隔手术9、鼓膜修补术三级手术:1、气管、食管异物取出术2、外耳道狭窄闭锁整复术3、鼻外径路蝶窦、筛窦手术4、鼾症手术5、鼻窦内窥镜手术6、腮裂瘘(囊肿)手术四级手术:1、喉部分切除术2、鼻成形术3、颈部淋巴结清扫术4、外、中耳癌根治术5、咽旁间隙肿瘤切除术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7、科研项目手术十、重要的有创操作目录(纳入手术管理)神经内科: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

  神经介入诊断与治疗消化内科:内镜治疗(胃镜下治疗、肠镜下治疗)心血管内科:心血管疾病的介入诊断与治疗呼吸内科支气镜下各种治疗术外科系统:十二指肠镜、胆道镜、膀胱镜等内镜治断与治疗各科室:一、深静脉置管术二、气管切开术三、大动脉穿刺术四、血液透析治疗五、肿瘤病人的放、化疗六、局麻外的各种麻醉术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管理制度1、外出进修必须以医院技术建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为原则,择优选送。2、外出进修计划由各科室于每年10月份提出,经科教科审核,报请医院技术委员会批准,并签定《进修协议书》后实施。当年未实施者,第二年需重新上报。3、进修单位原则上根据省、市卫生厅、局安排的进修计划及医院人才培养计划由科教科统一安排。经同意后也可由科室或个人联系。优先考虑距离近、收费低、有专业特色的单位。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政治表现好,医德医风好,团结协作好,工作积极,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外语水平。5、再次外出进修人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本科室的主要业务技术骨干。6、进修期间应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7、进修期间每季度应向科教科书面汇报学习情况。8、进修期满回院后,必须于2周内将所学的有关内容在科内作介绍或在院内作学术报告,并向科教科提交书面汇报材料。9、进修回院1-2年内应积极开展1-2项新项目;每年度由科教科对其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科研能力、带教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和考核制度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在省、市、县各级各类医院鼓励支持应用中医中药及健全和完善发展中医药保障措施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内涵建设,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造福广大患者,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鼓励措施和考核制度。一、临床常见疾病诊疗中,应体现中医药诊疗方法,参与率应达到60%。二、临床中医药特色优势病种的诊疗中,必须以中医药诊疗为主要办法,目标为高于60%以上。三、各临床科室要根据《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制定本科常见疾病及中医优势

  病种诊疗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分析、总结、评价和改进。四、中医优势病种诊疗率>60%、临床中医治疗率>60%、中医疾病辩证论治优良率>90%,将此3项列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五、中医优势病种诊疗率每提高5%,奖励相关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分,每降低5%,扣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分。六、临床中医治疗率每提高5%,奖励相关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分1分,每降低5%,扣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分。七、中医疾病辩证论治优良率每提高2%,奖励相关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分,每降低2%,扣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分值1分。八、对各科室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临床医师按中药处方金额的5%计入劳务收入。

篇二: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1-

  (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第八条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4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的;(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四)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七)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八)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九)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的;(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九条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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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二)未建立、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三)未建立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分析制度的;(四)未落实院长值周制度和预备值班制度的;(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七)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九)未落实急诊相关制度的;(十)未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患者投诉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一)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的;(二)未建立中医师到西医科室查房会诊制度的;(三)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五)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六)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七)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每人记1分)(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每人记1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

  -3-

  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积分制度。累计积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积分周期。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清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由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不能以积分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由卫生监督机构、第三方机构、医疗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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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4分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36分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在等级医院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48分时,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暂缓校验”。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同时,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总备案.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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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十五条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式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按照《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检查机关(盖章)

  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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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

  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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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1医疗机构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一年)(式样)

  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记录日期

  积分日期

  积分情形

  分值

  记录人(二名监督员签名)

  审核人(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人)

  备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情况记录

  复核日期

  复核内容

  复核意见

  修正分值

  审核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

  备注

篇三: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细化制定本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务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类别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卫生健康委其他相关处(科)室负责职责范

  1

  围内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记分管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记分规则

  第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积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八条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

  2

  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注册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

  第九条医疗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情况的检查,对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予记分的,要严格记分管理。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医务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实施记分。

  发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按以上时限通知其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记分。

  发现个体诊所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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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十一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30分、20分、15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30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新X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第十三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20分。(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到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活动的;(四)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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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参与“号贩子”“医托”有关违法活动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接受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或其它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5分。(一)未经医院批准或未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二)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三)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未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私自采精的,或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五)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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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等级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记10分。(一)依法被处以警告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四)买卖医疗废物和(或)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六)未经亲自诊查、检查签署医学文书、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证明文件的;(七)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八)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九)在国家和省组织的各类卫生资格、人员招聘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尚不构成犯罪的;(十)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其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

篇四: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护士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在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行为。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各市县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

  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移送涉及药品药械的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要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并纳入医疗卫生人员各种各类评优评先、晋升、聘任及医师定期考核。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第八条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记分:(一)属于轻微违法的记2分;(二)属于一般违法的记4分;(三)属于较重违法的记6分;(四)属于严重违法的记8分。第九条未纳入《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按照下列情形记分:

  2

  (一)处警告处罚的,记2分;(二)处最低罚款处罚或者最高罚款30%(含)以下的,记4分;(三)处最高罚款30%(不含)至70%(含)处罚的,记6分;(四)处最高罚款70%(不含)以上处罚或者暂停执业活动的,记8分。第十条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以规定记分分值进行记分。没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值计算,不累计记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的;(三)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四)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的;(五)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的;

  3

  (六)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登记门诊日志、手术登记本、检查登记本、检验登记本等的;

  (七)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或者违反其它用药原则,未造成后果的;

  (八)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

  (九)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十一)未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十二)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十三)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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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十五)未按规定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十六)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七)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限于设备、技术条件,未按规定履行转诊义务的;(十八)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推销药品、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行为的;(十九)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的;(二十)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二十一)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二十二)漏报瞒报个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二十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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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使用处方开具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的;

  (三)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四)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六)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

  (七)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医疗卫生执业活动的;

  (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的;

篇五: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1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

篇六: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

  第三条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

  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考核机构

  1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地)级医师、护理协会等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如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一的考核委员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地)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已设立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三)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四)其它相关材料。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分别报相应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

  2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四)其它相关材料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定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省、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

  3

  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应有9~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0%。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或护士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或护士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务人员。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和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4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护理人员要能够娴熟完成本相应专业护理工作,掌握最

  5

  新护理理念。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采取分级考核或考试的方法,即省、市(地)级和县及县以下两级,内容由各级考核委员会确定,或依据基础知识、基本操作和新进展所设立的题库中抽取。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可申请低一级考核或考试方法。第十九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第二十条医务人员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务人员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第二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务人员,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实行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制度。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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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个考核周期内年终考核2次优秀者;(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参加援外医疗队者;(四)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全省各类先进者。其他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7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累计3周的专业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八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第三十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分1分。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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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发生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人员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十五)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服务态度生、冷、硬、顶,不按医患沟通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或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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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的;(十七)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治剂的,并向病人私自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的;(十八)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动用医疗机构设备为个人和科室谋取私利者;(十九)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负担的;(二十)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二十一)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等。

  第六章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省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人员,实行不

  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等途径获取。第三十三条实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

  度。医疗机构应每月在专栏内公布上月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

  10

  为积分及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处理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护人员。省卫生厅网站将在医政管理栏目及时公布有关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累计积分5分以上者)。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调)查中发现医

  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当事人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务人员立即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发现医护人员不良行为后,个工作日内制作15《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通知书》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资质、执业机构、执业范围等)、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务人员不

  良行为日常监督档案。第三十六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超过2分

  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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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1分时,注册部门应及时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3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

  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务人员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2

  分者,注册部门应及时暂停其执业活动6个月至12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6个月时间,暂停执业活

  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并报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执业。

  连续3个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不得再恢复执业。第三十九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与其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作为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之一。第四十条医务人员对本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异议

  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务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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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积分记入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医务人员行为记录手册》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三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务人员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第四十四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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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的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2.50名医务人员以上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3.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务人员考核机构登记表4.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5.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6.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7.医务人员不良职业记分通知书8.年度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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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序号医疗机构名称等级填报人:床位数医师数年月护士数日地址电话

  注:此表以各市卫生局、卫生处及区直各医疗机构为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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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名医师以上预防、50名医师以上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序号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填报人:医师数年月日护士数地址联系电话

  注:此表以各市卫生局及区直预防、保健机构为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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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市、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务人员考核机构登记表县级卫生局委托医务人员考核机构登记表务人员

  填报单位(盖章):

  委托的市、县级卫生局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考核范围(被考核机构名称)拟考核医师人数拟考核护士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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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医务人员考核表务人员考核表

  性别年龄专业技术类别医师:临床、口腔、公卫、中医;护理;医技资格证书号码医师执业证书号码技术职称本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名称医疗机构许可证号医院等级信本次考核执业类别执业开始时间年月息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合格□不合格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医疗技术情况□合格□不合格考核周期年月至年月考核完成时间年月日考核信息考核机构名称完成工作数量:□合格□不合格工职完成工作质量:□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作业考其他:成道核主要负责人: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公章)主要负责人: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公章)绩德年月日年月日意基姓名

  见

  业测试方式:务测试结果:□合格□不合格水主要负责人:考核机构(公章)平年月日

  考对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复核意见:□同意□不同意核考核结论:□合格□不合格结主要负责人:考核机构(公章)果年月日

  备注注:1.在选定的□内划√;2.考核不合格原因、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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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结果汇总登记表务人员定期考核结果汇总登记表定期考核结果汇总

  考核机构(盖章):姓名性别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执业证书编号填报日期:类别专业年月日考核结果执业注册机构名称

  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考核机构、注册机关、被考核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各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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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医务人员考核结果通知书务人员考核结果通知书

  同志: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组织对你况进行考核(或提前考核),评定为特此通知。。年月至年月执业情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如对以上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符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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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同志:你系(单位)(执业类别),依照《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不良执业行为有关情况通知你本人。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姓名:计分情况: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如对以上考核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符合申请。)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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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8

  _____年度医务人员考核报表_____年度医务人员考核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册机关

  填报人:

  提前考核人数小计合格不合格小计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定期考核医务人员人数合格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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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具体办法和日常积分工作由所属医疗机构负责。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

  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六)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的;(七)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

  利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四)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五)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六)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开具药品处方的;(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二)发生检验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

  结果的;(三)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四)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五)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

  (六)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一)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上岗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三)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四)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五)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

  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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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份计1分)(七)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查证属实的;(八)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第十三条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要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与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每半年通过“医疗机构综合督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第十九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第二十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分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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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可委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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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样)

  :经查,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及本院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本人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分积分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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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甘肃省医务人员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一年)(式样)

  姓名:科室:职务及职称: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记录日期积分日期

  积分情形

  分值记录人

  审核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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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日期

  复核内容

  医疗机构复核情况记录

  复核意见

  修正分值

  审核人(医疗机构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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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对临床、医技科室的医疗、护理及医技人员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记分管理制度。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以医院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或职能部门调查核实的考核依据为准,对应进行积分管理,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第六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机构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八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六)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七)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四)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五)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六)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开具药品处方的;(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二)发生检验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结果的;(三)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四)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五)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六)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八)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等八项制度》中考核扣分40至60分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一)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上岗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三)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四)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查证属实的;(五)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六)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等八项制度》中考核扣分20至40分的。

  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累积记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12个月为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第二年重新开始积分。第十四条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医院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医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医院书面提出申诉。医院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医院要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同步进行。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第十九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第二十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分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医院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和汇总表(见附表),职工不良行为记载履行逐月登记制度,凡不良行为积分达到1分以上的人员,均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式样)

  :经查,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及本院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本人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分积分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医疗机构。

  附件2

  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一

  姓名:

  科室:

  职务及职称: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年)

  记录日期积分日期

  积分情形

  分值记录人

  审核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备注

  复核日期

  复核内容

  医疗机构复核情况记录

  复核意见

  修正分值

  审核人(医疗机构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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