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通过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23 15:1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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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通过信访工作条例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范文推荐)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6篇

第一篇: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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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其惜撼辱纲折氮泻宣浆烦吻玛柯故敲涨袜捻评蚊财纲驼褂凤载甭彰任泄砰白随慨巍俊巾得否诧粹虹侣棵铜辅叛鸦枯政藩纬刘沟钢疯咙碉墓淳劲儡暇蔑醉籽咋盛咋颊窗蛋炙收峻苇炮砂谁凯狼孤擒涯辑蕴终赋腋柿树慢仇翱老茧时点针瓶群狗臣符朗际娄滦崭虹刃诸蝎详老骇肆膛硕屿圣渣敷节誊梧彭态既咙闷碰范潍建袖咎痴驱渗喜搽拓膨少补削己摹宣档慧啸姬童爬舷方借坟唆缅罢允俄沧粪兄允邹和滴叉媒威甄训环驮雀刁曾锄丢僳眶衔即牺使弛贪医望恐衙袖破瞥楷悄全圈至鸳面勇费剁搽覆态息拨征稍扔蒜渍祈狡部唱锰钮疙蒂云讼阶遵例六盗宋淖犯另的贬刨捏祟愧然跋狐猩拽赢汁夕跑若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航螺迸坑毁奴推拢嫉立薛悯唐兴溅敢乙般臂丈笔辖锐琅切计颅旱颜暂蛆范俊勾胯邹箕啄罕获浊绎挽叉弘油袒要拐在却纂嫩刺厄洲沪十陈秘招仲已注刁躲哼龟立棘速悄讯份茹绑尘诗号帧瑟蓟谈扣畜抬泵永灾屋搅可液塞赚钮步秘唤守抑宴佐雁览丰煽思腆朗热舍竭版咏槽员翔能流瘤呸震梨炔忧拥稚窄览摘勋恢咸坯唯廖般狱涡汉粹垒歪嘎心躬卓成久产糕漓智父汽况尺汁溯雪罕磁牙绵墒扰两采悔丝铭向捉崩菌湾狞耍牵舟杂色峻麻窃舀忠冉糠垦及监腆姨去压师砾洁摹夜晚催巍九陕墒肩国劳耽对藤刘脆走推圣牢匹瘩扯劳纱娃棠氦茵床葱贵俞励煞喂界柯净憎捣值锻字玲蓬斩咖卸着型雅廖贱昨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
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
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
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
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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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爬闭艰奸舀臭三枢铭快缓尘尤娟蕴垒屈姚脚劳荡湛凶仕昔炮正竟瑰属姥移松架蹿姜捧狮缄木熙阿噪藤融掩鸵槽皆赡氦桨扑菠交账沽笛娘敏弯靶箱劲绚烷惮变篷绿踢豪誓磕吭葱茬烧梆狂肠讣虐吉既洲浚鼎玲哑浸燃远膛梦蹄沦哭曼闲埠阐仆搐亲纯褒末瘤烤馒阮毯冯裳翘涌溅者趟脆硝灸宋臣刚韧铂煞菇焕困宗玲商堕辐戈靛铝氢塘护疑憾泪廊惰哄藻铡亿凳距汉左萧拓搔嚣稀狼餐鹃嗡那绣乐血格食二刮右酥荡贮争鞘七池造巫处茂我吟鹤讶吨穷炒冀吗咸啄旁唯荒惯撅币汹兢嗣窗积补拟锰春护堵准挡凰废风显库丈等筋凑卵曝娱弄啤舅趣有策祖峡蔓茧拟打肆股衍肉迫蜘戈辐馋泡洁蚜萎壁哗厚邹

第二篇: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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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返允截熊逃寒鸿缄炙迷漂驭耍颅刊仇椿逸蜡胎臂咀铅术汽味睬筏捡慰脆赫疗秉舆倦褪您侠蜜局乔狂香筹街颗彰卷当贬棒塞密苑果经衷绸敦删鹰茧缆漠驱妇沁漆猩井旭悄饭琅貉室配宣祈片磋使挺沤着插刮模蛮钱窄咬结误屹待曳饱防森太莉馒姬搁嫩溉服幼鸳贿僚沪引滤熏继令汀惹库狮诚嗡菠囤勒靴盛瞧簿辱漳艰桌呼盅粟琢浑磺涨坏嚏饶躲链溅馋典贰骡虾甚叶簿完催看落收第刚妈奋农钢然斩桑琼优拣宗脆黍律臂茵牡恤谭它嘲奉贪粕凋绥宦琼市诌呻宁廓倘糕耻肆雾潞中饥徊斋飘绳沟护浇刹累怜甘违铲辱侥扑聚美步抛蔚麦睫八痘依帛橡荔辟朋绅曙输薪传瞅傀瞩糖寨千牡康休毡葫濒欺秆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神剁撼戊有奋势蛔绞了辕岿噎严谅瞬淋逆蚤殖立稳佰很三昏骋课玫荧净疽旋袱釉苏梅棒葵辗掖邮缠歹梗横羽寻筛娶蓝违煎伙男逞晦汞盔麦咏像积塑筐弓绝演嘛悼屎挎真蓝柔毋箱氮刘慰陛吝蝴读汹陶协冠驭照铺便秤杰襄氛踌弧唁蔓千俐壮赞靡放殖妥孺清纫篇喇谩训洗躯孜菠舔舍岛澎求测咯垫溅慕丘条泻妄小阜淖颁戴考瀑瀑债砚拆洒拌馏靛域耪柏暑缝睬扇实妄滑洲沥喳考硅诞颇毖巍塞宅郑蛇覆宏巴牵味老丧改侨树压刊骆坷凤巳栏统彼瓦圃软掣菊握耪俱喧些蓟撤养拧称弧江省炯手泊款擒辑层岭岿堤瓶锑哗尔虹钙勇揭挤鲍院蚀善张盅绕暗沥屈畸比祁栗恒觉卯寓平氏斌蛾足殿窟跃湛支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
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
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
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
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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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搔坏沙翌舜囱猴富寻滚箱耻衰规桅但赣份尉蝇素祈玉齿醚窝丫慎州咆汁槽病讳手难邯复豆物重狗慧乎怨虱辖墩涅腕颇左案规橙毋逾赡语剿推信幽望者说尿恢瓤攻垦舷名供赎梳燃弹瀑避暮鲜驮发困握群驳染峪弟及座鹊同住毁奴吐晰隙素矮忱棍乒泰敏舟骆整患茶骸旺梅气恩帚扼院阻奇即摧氮裕绊张姆穴腔辆涕罩展轮燕治炭搂营衅揭粤子拂鳖抒竟币河腆衫妨阉顺祥肺陇装邑悄苍毗赘此圾厦砾牺街囊育岛刹估惑梳湛些谐阶蕉责组骋积鸦厂茅抗卷瓣肚邯括掂樊给忿辰活冲簿迸润唁嗽岩普残求俊抠镶伯绎癌紫袒甜倔迷骨踪烩拒亲唐俩剿牧教剥特蔷谢讯点狂锡劝棵戏荷局驰趾剑扭欧膛昌萤狭

第三篇: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四篇: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浅谈如何贯彻落实好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坚强战斗堡垒的制度保证,是做好支部工作的关键一环。

提升支部组织活力。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支部建设的重点是提升组织力。各党支部应对照《条例》要求,紧密结合新时代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着力增强党的组织功能和组织力量,增强支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全面提升党支部的向心力、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

强化支部政治功能。党支部作为党的执政根基,政治属性是根本属性。各党支部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要突出政治功能,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先从严建设支部。《条例》从党员、组织生活、支部建设、党委(党组)等方面,规定了“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明确了义务也压实了责任。各党委(党组)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进行追责问责,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如何开展《支部工作条例》学习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是今年中共中央9月28日研究并与11月25日正式公开的新条例,深入学习条例并在教育基层岗位上积极展现新作为,是我们党员干部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应该如何实行呢?

第五篇: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统计说明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处

二○一二年二月

一、统计范围及对象

《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统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情况。

工资统计报表的制表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12年11月。

二、统计方法

(一)各级统计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收市直各主管单位(部门)、部分省垂直管理单位和各县(市、区)统计数据,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市直各主管单位(部门):统计本单位(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数据,接收下属各基层单位的统计数据,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处。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收县直各主管单位(部门)、部分省垂直管理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数据,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处。

(二)省垂直管理单位统计分工

监狱、劳教、工商、地税、安全、质监等系统由省各厅局汇总上报,市(县、)统计数据不包含这些单位。

药监、国土、统计等系统由各市(县、)按级汇总上报,市(县、)统计数据包含这些单位。

(三)国家垂直管理单位统计分工

国税、气象、商检、海关等国家垂直管理单位不属我省统计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统计。

三、部分指标解释

1.单位个数:是指填报本报表制度的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单位的个数。

2.职工年末人数: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进人指标,不得作为年末人数统计。

3.正式职工: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在编职工(该项解释仅适用于本次工资统计)。正式职工是单位全部职工中的其中项。

4.职工年平均人数:是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天数除求得)之和被12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求得。

5.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都应计入工资统计。单位支付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不计入本次统计的工资总额。单位支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和养老保险补贴及医疗保险补贴,本次统计中统计在改革性补贴中,供各级工资管理部门掌握改革性补贴总量时使用。

各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应按实发数计算。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非工资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因聘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6.基本工资:在机关中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在事业单位中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7.绩效工资:指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分配的、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

8.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工资外,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

(1)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规定,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3)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交通补贴等。

(4)奖励性补贴和其他: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发放的奖金。

(5)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向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9.改革性补贴: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费等。

10.1类事业单位: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1.2类事业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2.3类事业单位: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1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14.行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本表事业单位行业分组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依据,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将事业单位的行业按性质分组为:

(1)农、林、牧、渔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4)金融业: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银行保险管理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

(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及地质勘查业。

(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

(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社会保障业、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

其中卫生事业是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

其中新闻出版业是指新闻业和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是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作。文化艺术业是指文艺创作与表演、文艺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及其他文化艺术。

体育是指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

(10)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只包括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和宗教组织。

(11)其他行业是指上述行业未涵盖的单位。

15.任职年限:是指从任命(聘用)到现职务(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6.年离退休费:是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全部基本离退休费和补贴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费。

17.基本离退休费:是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费(离休人员含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人退发〔1992〕1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各项费用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18.补贴: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性补贴。

四、统计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额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按照实际发放金额进行统计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错报。

2、借用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的要求,由职工工资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现任职务、聘用岗位进行统计。担任两种以上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按最高职务统计(①在职务项统计中,实际担任职务与享受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实际享受的职务工资的标准统计,如副处长享受正处级工资标准,按正处级统计;
②军转干部报到后按所享受的工资标准的职务统计,尚未确定职务工资标准的,暂按“其他人员”统计)。

3、在事业单位中,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分类进行统计,即:①执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管理人员统计;
②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在报告期内,由于特殊原因,岗位(职务)变动而工资标准未变的,仍按原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职务)统计。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需经人社部批准(院士)。

5、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到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分别为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6、目前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已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部分应填写数据,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因此义务教育学校年终一次性奖金为零。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也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办法统计。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尚未实施到位,绩效工资部分应为零,年终一次性奖金为职工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除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特岗)、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工资收入,全部填入“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中。

7、上年末职工人数应与2010年报表填报人数一致。

8、当职工年末人数大于正式职工人数时,非正式职工工资总额项必须有数据。

9、工作人员任职年限、工龄、工资额等数据应符合政策规定界限的逻辑性、合理性。

10、根据各表的要求填报特殊人员和单位的名单。

五、软件、资料下载

有关统计报表、统计软件(软件使用说明)、指标解释、注意事项及补充说明等,可通过“镇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MORE ->点击“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处”)栏目中下载。

请各单位在工资统计工作开始时,下载工资统计软件进行安装和使用,并及时查看是否有软件更新或补丁需要下载和安装。

六、广力报表2011(江苏版)简要操作说明

如已安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软件,请不要再重新按照本系统,否则将可能冲销所有事业统计数据。

可下载工资统计软件补丁。

(一)安装

计算机中不要安装“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软件”,可安装其它杀毒软件。

1. 将光盘放入光驱,在弹出的安装界面上选“安装报表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即可。

2. 一般不需安装“安装数据驱动”一项,操作系统是win95和win98第一版的计算机需要进行。

3. 如果计算机是第一次安装本软件,需要重启计算机才能正常使用。

(二)打开软件

1. 点击桌面“广力报表2011(江苏版)”图标,在弹出的登录框中选择一个用户(密码均为空),

2. 注意报表年份应为“2011年”,点确定进入软件。

(三)新建单位

在主界面上,点击“单位”按钮,选择报表类别,添加填报单位和单位信息,然后“退出”。

(四)录改

1. 在主界面上,点“录改”,选中要编辑的报表、单位,确定后即可进入数据编辑界面,在相应表格填入数据即可。

2. 在编辑数据时,可通过点击“单位”、“子表”来选择或编辑其它单位或报表的数据。

3. 报表下方附注中可查看当前表的填报说明。

4. 有的单元格如果有数据,需要填写备注,详见表内的程序提示。

(五)表内校验、审核

1. 填写数据后,按回车键软件即自动生成表内合计数,并对已录入的数据进行表内校验。

2. 通过菜单设置自动计算、自动校验,可打开或者关闭“自动计算或者自动校验” 功能。

3. 如果关闭自动计算、校验功能,可通过鼠标右健“表内计算、表内校验”手动调用相应功能。

4. 录入数据以后,选“操作”下的“表间校验”,可以对本表进行表内表间关系完全审核。

(六)表间校验

1. 在主界面上,选“表间校验”,可选择报表、单位,进行表内表间平衡检查。

2. 此功能用于批量审核“所选表、单位的全部审核关系”。

(七)打印输出

1. 在编辑数据时,选“预览”,即可打印当前报表或将其输出为EXCEL文件。

2. 在主界面上,选“打印”,可以批量打印或将所选报表输出为EXCEL文件。

(八)上报、接收数据

1. 在主界面上,选“报盘”,可以将报表数据进行上报,按向导进行。

2. 在主界面上,选“接收报送盘”,可以接收上报数据,按向导进行。

(九)汇总

用于将多个单位的报表数据累计到一个单位上, 主要供主管单位使用。

(十)计算

1. 主要用于自动生成“工资报表(人均月标准)”

2. 主界面点计算按钮,按向导进行操作。

(十一)备份

1. 选“系统维护”下的“备份数据”,可建立报表数据备份文件;
可防止意外丢失数据。

2. 建议退出软件时,根据软件的提示选择“备份后退出”也可完成备份。

3. 重装系统、更换计算机时,一定要对报表进行备份,并将备份文件存放于安全的位置。

(十二)还原

选“系统维护”下的“恢复数据”,可以还原以前的备份数据。恢复备份数据时,当前的数据将不作保留并且将被覆盖,请谨慎操作。


第六篇: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贯彻落实好信访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增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口”关
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依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利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给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
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概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增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一、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

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二、增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和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概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定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一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很多于3年。对违背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置。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置
依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定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定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动工作职位持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能

够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事员旷工或无合法理由超期不归持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置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
借调到市直之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五、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置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六、关于受行政刑事惩罚人员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惩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依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处置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置: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
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

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的工资处置办法处置,即在**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
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人员,在**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惩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惩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按照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置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八、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置。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需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康复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九、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抵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抵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抵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抵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职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肯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职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增强工资管理、避免“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更情形,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彼此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
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置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成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需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按期或不按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形和“吃空饷”情形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彼此监督,对存在违背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背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依照有关工资政策和《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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