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时间:2022-08-01 16:5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玩忽职守罪,供大家参考。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由行刑法第 397 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玩忽职守的行为, 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 重大的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 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身 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理应恪尽职守, 尽心尽力, 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 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 信的心态, 对自 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1、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即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军队、 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才能构成犯罪.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体行为有:

  1、 不以职守为己任, 思想上不重视, 态度上不严肃;

  2、 擅离职守, 不坚守岗位, 逃避职责义务;

  3、 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 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 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 造成严重后果。

  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不具备这一特定身 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 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或者重伤 2 人、 轻伤 4 人以上, 或者重伤 1 人、 轻伤 7 人以上, 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 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 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 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 3、 4 两项数额标准, 但 3、 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 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 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万元以上的;

  6、 造成公司 、 企业等单位停业、 停产 1 年以上, 或者破产的;

 7、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 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8、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超越职权、 违法决定、 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 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 1997 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 一)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 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 己的职责义务; 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 是由于制度不完善, 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 管理上存在弊端, 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 文化水平不高, 业务素质较差, 缺乏工作经验, 因而计划不周, 措施不当, 方法不对, 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 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 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 严重官僚主义, 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 对外开放, 对内 搞活的实践过程中, 出现一些失误, 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 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 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 借口改革, 盲目 决策, 管理混乱, 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 逃避罪责。

  ( 二)

 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 己在行使权力, 不该用而用, 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 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 己是履行职责, 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因此, 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 不易区分。

 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 己是在滥用职权, 明知不该用, 该用而不用, 因此, 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 而后者则意识到自 己在履行职责, 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 其对危害结果, 则是出于过失。

 有时候,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 这时要认定其性质, 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 如出于间接故意, 则属滥用职权, 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 三) 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犯玩忽职守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 2 款规定, 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已于1 9 9 9 年8 月6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1 9 9 9 年9 月1 6 日起施行。

  二、 渎职犯罪案件 (二)

 玩忽职守案(第3 9 7 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 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 、 造成死亡1 人以上, 或者重伤3 人以上, 或者轻伤1 0 人以上的;

  2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 0 万元以上的,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 0

 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 0 0 万元的;

  3 、 徇私舞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0 万元以上的;

  4 、 造成有关公司、 企业等单位停产、 严重亏损、 破产的;

  5 、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巨额外汇被 骗或者逃汇的;

  7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 、 徇私舞弊,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

 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 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 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 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 , 已于2 00 1 年7 月2 0 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 0 0 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施行过程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2 0 0 2 年1 月1 7 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 0 0 1 年7 月2 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二、 玩忽职守案

 (一)

 重大案件

 1 、 致人死亡三人以上, 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特大案件

 1 、 致人死亡七人以上, 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 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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