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性”原则下的国企与民企融资差异分析

时间:2023-10-05 11:35:05 来源:网友投稿

[ 作者簡介 ]

童赛,女,浙江台州人,台州市黄岩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中级,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 摘要 ]

在社会经济普遍发展原则下,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两大主体面临着严重的流动性失衡问题,其中制约企业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即竞争非中性问题。而全面贯彻落实“竞争中性”原则,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加快,坚持法治保护私有产权,消除歧视,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解决民企融资困难。

[ 关键词 ]

“竞争中性”;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16.019

不断加速的金融市场化改革,伴随着逐渐扩大推广范围、加深传导深度的货币政策,现阶段实体经济获得了结构性货币政策的低成本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在传导货币政策的过程当中,实体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明显的流动性失衡导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二者之间的利率不平衡,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使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包括融资、成本、结构以及规模方面均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以“竞争中性”原则要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受到同等条件的融资约束。本文从“竞争中性”原则出发,进一步探究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并提出相应建议。

1     概述“竞争中性”原则

有关“竞争中性”原则,并未形成清晰明确的系统性定义。我国有关专家学者根据文献记载,对“竞争中性”原则进行梳理,明确了“竞争中性”原则主要是指一般情况下政府行为对企业竞争环境实施控制,确保民营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促使社会整体竞争环境处于公平状态的原则。本文当中所界定的“竞争中性”原则,则是指确保处于社会经济体制下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均能够在同等规则条件下进行竞争,避免国有企业在融资背景下对民营企业造成严重的挤出效应,或是民营企业基于出身问题受到歧视等,从而全面解决竞争非中性问题所提出的有效性对策。

2     国企与民企之间的融资差异

2.1  融资准入门槛差异

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长久以来在社会当中的融资呈现出竞争非中性问题,因此有关融资的准入门槛存在一定的差异化现象。商业银行差异对待民营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的融资准入门槛,大多数情况下基于理性倾向选择。多数商业银行将融资准入门槛倾斜于体制内企业,国有企业理所当然地享受体制性优势,相较于民营企业而言,能够获得更多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有关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性融资平台等能够获取地方政府的隐形担保以及信用背书。在政府软约束作用下的信用机制,促使商业银行认为对这样的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具有一定保障作用,能够降低政治性错误的发生。甚至认为即使出现任何问题也不会受到政府追责,进而促使商业银行直接出现“傍大腿”的现实性选择,在信贷投放上更加倾向于国有企业,而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则有所提高。

“马太效应”同样也是现阶段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融资上出现的差异性现象,促使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当中的各项条件要求相对较低。而民营企业尤其是创业初期以及小微企业,准入门槛过高造成了融资贵、融资难的现实问题。在市场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之下,商业银行呈现出持续走低的风险偏好,面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了准入门槛[1]。过于严格审查实体经济中有关民营企业的融资风险,严格细化审查流程,并呈现出更加保守与夸张的风控体系,不断提高的信贷准入条件导致民营企业面临更加困难的续贷问题。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更是紧抓不良贷款率问题,对于民营企业追责更加严厉。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三季度末,有关商业银行查获不良贷款数额高达2.9万亿元,并且未完全暴露的潜在不良贷款以及新借旧还等贷款比率远高于2019年末的2.06%。

2.2  融资规模差异

观察我国现阶段一级融资市场,发现我国国内有关资本市场面对融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相较于国际而言,国内可直接进行融资的实际比例与之存在一定差距。按照增量法则进行测算,现阶段我国可直接进行融资的金融规模比例一般情况下处于25%以下。而这样的数据对比美国而言相差甚远,在存量法则下进行测算,美国可直接进行融资的金融规模比例占比高达70%,导致我国现阶段整体融资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缓慢增长的股票融资更是突出了直接融资的问题所在。国有企业的直接融资发行规模占比较大,获取了直接融资市场的大多数资金。

对于我国融资二级市场而言,在现阶段缓慢发展的直接融资背景下有关债务融资以及银行贷款等仍旧为融资的主要途径,有关银行则凸显不断增加的贷款比率。在国内市场的直接融资体系当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规模差异同样较大。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在融资背景下,民营企业主要以担保少、金融额度少、信息不透明、财务数据少等为主要金融需求特征。这样的特征不符合以往商业银行中等客户标准,导致商业银行无法进一步满足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

2.3  融资成本差异

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对金融资源进行配置时,主要是突出竞争非中性准则以及规模偏好现象。作为制约公平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对民营企业所造成的影响更加严重。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突出了明显的融资难、融资贵以及高门槛问题。由于国有企业具有明显优势,其运行规模相对较大、行业特殊,因此在金融供给方面获取了极大程度的主导权,甚至融资议价时也能够与金融机构形成协商关系;
而民营企业由于自身处于劣势地位,融资渠道相对较少,在融资过程当中处于劣势地位,议价时往往较为被动,与国有企业相比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对比2004年到2019年之间的企业融资成本费用,发现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性。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始终较高,在融资过程中的成本投入较大。并且,由于长久以来商业银行以体制性偏好倾斜于国有企业进行融资,使得国有企业的信贷成本相对较低,仅需要付出低成本就能够享受手续减免、银行利息优惠等融资服务。2011年我国企业家系统调查中的结果指出,超过70%的国有企业或央企等及实际的银行贷款利率相较于市场贷款报价比例相对较低,而民营企业则由于不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不健全的财务规章等难以获取商业银行的直接贷款,需要接受民间高利率贷款,导致民营企业在金融机构的断贷、抽贷等行为条件下往往会产生外源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进而使企业破产、停产等。

3   “競争中性”原则之下解决融资差异的有效路径

为了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以“竞争中性”原则为基准,国家推出了有关消除歧视、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发展的系列举措[2],包括2020年下达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明确指出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需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切实解决各个地域以及不同领域之间所产生的不平等问题。在2019年有关金融服务方面涉及民营企业的文件中指出,需要全面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切实贯彻“竞争中性”原则,确保对金融资源起到引导作用,达到更加合理的配置效果,提升民营企业的可及性。

3.1  打造多层次金融供给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

首先,在“竞争中性”原则下,通过全面分析国企与民企之间有关融资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明确问题所在,才能够形成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竞争中性”原则为基准,全面消除融资歧视与融资障碍的体制性问题,确保民营企业进入到一级融资市场的门槛标准有所降低。全面完善扶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所占比例有所提升。为了对民营企业形成针对性的解决效果,则需要坚持一企一策原则,全面提高支持企业发债融资的政策力度。以清单式管理方式实施企业发债管理,确保民营企业债券成交率有所提高,全面推动实体企业发债规模的扩大。对投融资市场要求起到创新支撑作用,确保投融资产品有所创新,形成更加丰富多样的效果。推动新三板发展,并探索与A股融资相挂钩的新三板市场融资,确保在A股融资当中三板融资既定比例有所提高并逐渐增长。

其次,需要在政策扶持下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全新金融机构。以多种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解决商业银行供给金融时差异化的能力表现,切实满足企业差异化金融需求。尤其是针对各地区不完善的金融基础问题,要求商业银行以普惠性专业机构为基础,大力发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基层融资需求问题。金融机构的建立主要以民营性质银行为主,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银行,着重发展专业化、专营化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应明确突出金融机构政策性以及区域性,确保扶持成长型小企业,满足其创业初期的金融服务需求。以政策为导向,要求商业银行深耕当地市场,确保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有效金融服务,根据市场变化以及当地企业实际需求,全面提高自主定价能力,避免存在竞争不当的失衡问题,全面提高有效供给金融范围。

第三,明确企业私有产权合法性,并做出既定保护措施,全面提速建设企业融资增信体系。以“竞争中性”为原则,对民营企业以及相关法人的合法财产权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以良好保护措施为后盾,激发企业家创业干事的信心与热情[3]。产权制度的建设作为最根本的制度内容,对于经济增长具有基础保障作用,在建设过程当中需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完善产权保护。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对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及法人合法产权起到平等保护作用。切实区分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公共财产,企业合法财产以及违法所得之间的关系。对企业产权受到侵害的错误冤案进行纠正,确保形成更加公平正义、以法治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与此同时,需要全面推进融资增信支撑体系的建设,确保为民营企业开发出更加新颖的融资增信措施。要求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为民营企业融资,出台相应风险补偿措施以及以信用保障政策,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确保有关地方政府能够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建设行为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保障。在搭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的过程当中,需要各个层级逐层递进,形成联动效果。从国家级、省部级到地市级以及区县级,贯彻统一基金扶持项目,全面推动建设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性质担保体系。要求政府性质的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呈现出多层次、覆盖面更加广泛的建设效果,切实发挥以政策为主导的融资增信功能。全面解决金融机构过于依赖抵押品的问题,破除民营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3.2  加速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金融资源配置率有所提升

切实推进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能够有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4]。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能够有效降低国有企业依赖信贷程度,避免在融资过程当中民营企业受到国有企业的排挤,确保民营企业获得平等的融资条件。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有效避免信贷资源受到僵尸企业以及两高以上企业的长期占用,确保对金融资源起到引导作用。对于低成本信贷资源而言,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下,以政策性原则实施引导,确保其能够流向具有创新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形成社会整体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成果。能够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并确保民营企业在这样的资源配置率提升背景下焕发科技创新能力。有关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打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拥有同等竞争条件,一视同仁对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确保在社会竞争环境中的体制性偏见能够彻底得到解决。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确保民营企业同样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并达到科学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的效果。

通过对“竞争中性”原则进行梳理,明确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性问题,借助金融体系的构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促使商业银行深耕当地市场,提高市场金融资源配置率,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宇.财政体制改革视角下地方税收竞争检视——以税收中性原则为指引[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35(03):16-20.

[2]郭映江. “竞争中性”原则下的国企与民企融资差异[J]. 金融市场研究,2021(04):69-75.

[3]沈伟,黄桥立,张龙昊.竞争中性原则例外规则及其对国企改革的适用[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2):194-204.

[4]沈伟. “竞争中性”原则下的国有企业竞争中性偏离和竞争中性化之困[J].上海经济研究,2019(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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