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宣传单

时间:2022-07-21 2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宣传单,供大家参考。

信访宣传单

 

 信访宣传单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将有关信访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宣传,希望群众能依法信访,遵守相关规定: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信访的管辖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和涉法涉诉信访。

 3.组织、串联他人进京非正常访,非法聚集上访,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聚集闹事,聚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0 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4.以上访为名,采取制造社会影响、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进京非正常访、滞留接待分流场所等威胁要挟手段,向有关单径或个人施加压力,敲诈勒索财物,情结严重,符合《刑法》第 274 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5.煽动、诱使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跳楼、攀爬建筑物等极端方式上访,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6.以上访为名,在信访接待场所、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7.以上访为名,使用虚假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占地补偿款等,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8.在信访接待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9.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警戒带、警戒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77 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46 条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在信访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2.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肇源县司法局宣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将有关信访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宣传,希望群众能依法信访,遵守相关规定: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信访的管辖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和涉法涉诉信访。

 3.组织、串联他人进京非正常访,非法聚集上访,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聚集闹事,聚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0 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4.以上访为名,采取制造社会影响、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进京非正常访、滞留接待分流场所等威胁要挟手段,向有关单径或个人施加压力,敲诈勒索财物,情结严重,符合《刑法》第 274 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5.煽动、诱使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跳楼、攀爬建筑物等极端方式上访,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6.以上访为名,在信访接待场所、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7.以上访为名,使用虚假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占地补偿款等,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8.在信访接待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9.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警戒带、警戒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77 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 246 条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在信访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2.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肇源县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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